車險費率市場化思考論文
時間:2022-07-23 1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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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10月1日,中國保監會在廣東省實行車險費率由保險公司自主制定,監管部門審查備案試點開始,就拉開了占中國財產險市場半壁江山的車輛保險市場化定位的序幕。2003年1月1日全國范圍內實施新的車險條款費率管理,車輛保險條款和費率由各保險公司自主開發厘定。2003年4月1日,為全面徹底推動車險新的管理制度順利實行,促進車險市場價格機制形成,中國保監會要求各財產險公司報備的原統頒條款(包括使用統頒條款費率打折的產品)于4月1日起停用。至此,車險市場條款費率的使用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化運作。新的車險條款費率市場化變革,對車險市場乃至財產險市場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任何一項改革都有其有利的和不利的兩個方面,筆者就車險市場運行一段時間所反映出的狀況,試從這兩方面作進一步思考與分析。
對費率市場化有利因素的思考
思考一市場化體現了入世承諾的監管要求
WTO的規則屬于國際公法的范疇,主要用來規范各國政府的行為,按照入世保險承諾,保險監管部門應進一步放權,真正把“不該管,管不了,管不好”的職能剝離出來,交由市場機制去規范。車險改革正是基于上述的背景下,以及多年來,大統一的統頒條款產品科學含量低,銷售渠道以單純的“兩高一低”惡性競爭為手段所顯現出市場混亂的局面限制了車險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為使車險費率更加合理,體現費率公開的原則,更好的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監管部門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此次車險條款費率改革實質上是把條款、費率的制定由政府行為轉變為企業行為,改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即停止統頒條款;把條款費率的制定權交給各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負責,報保監會審批;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經總公司授權,可對條款費率進行微調,報所在地保監辦審批;經審批后的條款、費率須向社會公布后方可使用。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統一的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使不同的風險,不同地區的消費者支付同樣的保險費,不僅缺乏科學性,而且限制了保險公司開發新險種的積極性。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對《保險法》的修訂案,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這樣從法律上明確了監管部門對保險產品管理的職責范圍,把產品的開發和研制權交給保險公司。鼓勵其根據市場狀況和社會公眾對保險產品需求的反饋信息,研制新的,有市場針對性的產品,拓寬保險保障領域,逐步實現了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思路。
思考二促進了產品技術含量和服務水平的提高
2003年以前的舊車險有7個條款,包括2種主險和5種附加險,車險費率由保監會統一制定,保險單據也采用統一的格式,保險公司沒有過多自主選擇余地,而對于消費者來說,賠付率低的車輛沒有激勵機制不愿投保,賠付率高的車輛又滋生依賴思想,安全防范意識麻痹。總的看來,舊車險最大的受益者反到成了中介-汽車經銷商。有數字表明,一般經銷商所拿的“回扣點數”均在30%以上,在廣州等地,還曾一度達到70%。新條款應運而生,其最顯著的一個特點是體現了公平原則,科學地區分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實行不同的收費價格。低賠付率的車輛保費大幅度降低,如私家車、非營運用車降幅在20%――30%左右。高賠付率的車輛保費,如營運用車等,則大幅度上浮。其次,在業務數據提取和條款設計上,導入非壽險精算技術,體現了差異化和個性化,運用保險大數法則和經驗數據作為科學統計的前提,費率的厘定是由保險責任的大小、消費者的風險狀況、安全記錄等,同時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導入隨車、隨人、隨地區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確定。第三,盡管各家公司都根據各自特點,開發了不同風格的條款,其目的都是通過人性化服務,為投保人提供更“貼身”服務。舊體制下的無序競爭使得保險公司車險業務基本上處于虧損狀態,即使經營好的公司利潤也不超過5%。這樣,迫使保險公司在理賠上“刁難”客戶,理賠難的問題十分突出,直接損傷了消費者投保熱情,而新體制下,保險理賠追求的是“人情化”服務,根本改變了理賠難的問題,刺激了投保欲望。保險服務也從往年的“保全”“要素變更”等簡單的內容,拓展到“異地理賠”“信息咨詢”等多項增值服務。
思考三無序競爭得到一定程度緩解舊車險體制,由于全國車險條款都是相互“克隆”的產品,企業競爭只能靠降低價格來贏得市場,所以無序競爭愈演愈烈。新的條款一開始實行,各家公司條款就有不同的市場細分定位。同一臺車,在不同公司投保,條件不變,有的價格就能差出2,3千元。引導車險從單一的價格競爭,逐漸演變到個性化的條款競爭,各家公司也可以根據市場的不同情況,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調節功能,支持產品的開發和進一步改進,在規定的間隔期限內(通常是3個月)重新報備新開發的條款,縮短了以往產品更新換代的時間周期,保費價格更加趨于理性化。價格圍繞保險產品的價值波動,并最終接近保險價值,條款價值論得到了初步體現。由于保險公司的條款有了各自不同的特點和賣點,價格自然也就參差不齊,但有一點須要說明,改革的初期階段,保單內容的調正,保險責任的變動,消費者還沒有完全接受和理解,價格還是決定投保的主要因素,所以說,無序競爭的情況只能是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緩解。
思考四車改的最大受益方是被保險人
過去統頒條款體制下,最大的受益方是商和中間服務商,如車行等從車輛保險中擄取了高額的利潤,據統計,多數車行一年下來,主營銷售汽車的利潤只占其全部利潤的30%,而車險費收入占70%的份額。據不完全統計,有高達50%左右的手續費從保險公司拿出來,使得車行2002年全國的平均利潤率達到28%的高利潤水平。這部分利潤實際上是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犧牲了自己的利益,被中間商“剝削”了。嚴重侵犯了投保人的投保積極性,制約了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同時滋生了腐敗現象的發生。2002年11月28日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召集下,全國經營車險業務的10家保險公司負責人在廣西簽訂了業內著名的“北海自律協定”,共同約定執行財政部規定,最高支付給商的手續費不超過8%的標準,其余的近40%的差額主要都將以明折明扣的方式減收保險費,或者在保單中增加保險標的保險責任范圍,進一步增加服務的內容,拓展服務的領域,真正讓投保人得到實惠,以期達到投保人和保險人“雙贏”目的。
費率市場化不利的因素思考
思考五“兩頭難,中間緊”的現象更加突出
這里的“兩頭”是指農、林、牧、副、漁等經濟狀況不理想的行業和石油、電力、郵電、通信等經濟狀況較好的行業,“中間”是指財政撥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新的條款對風險較大的車輛基本上提高了10-20%的保險費。而這部分風險較大的車輛50%以上都集中在農、林、牧、副、漁,礦區等資源性和運輸性行業里,這些行業的經濟效益普遍較差,以林業為例,現在政府實行天保工程,封山育林,林業企業的狀況愈加窘迫,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也只有2476元。同時,這些行業孕育的風險往往較大,如礦區,煤區的爆炸事件時有發生。保險費用的大幅度提升,使得本來保險需求較大的領域由于經濟狀況不佳,資金捉襟見肘,少繳保費,欠交保費,不繳保費的現象比較普遍,投保難度較大。
另一方面,經濟狀況好的,如石油、電力、郵電等行業都是大的客戶,手中掌握較大的保險客戶資源。以前惡性競爭的階段,獲得了豐厚的保險費回扣,而且多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活錢”,新的條款手續費價格協定只限定8%的手續費,同比下降了6,7倍,這對控制這部分資源的企業無論如何是不能接受的,所以現在這些企業正在積極摸索“自保”或成立行業性的保險公司。如黑龍江省的電力系統、銀行系統都實行統保,采取的方式是“統談分簽”,由省級單位向保險公司談承保條件,把費率壓到最低,把優惠條件提到最高程度。石化系統實行企業內部自保,按固定資產的0.4%收取安保基金,每年僅從大慶地區就拿走3000萬左右的安保基金。據了解,目前全國石化系統的安保基金規模已經超過了5個億。而現在車險改革后,大慶石油管理局投保的車輛仍然按照改革前30%的手續費給付比例要挾各保險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相持最終妥協的還是保險公司,因為誰也不能放棄這個寶貴的客戶資源。然而,新的條款又對非營運車輛降低了10%-20%的保費,從這一角度講保險公司實際上入帳收入還不如車險改革以前。保險公司開展這類行業的業務非常的困難。
財政所屬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由于開支項目受到財政撥款的限制,即使有投保的意愿,也無法計入成本。財政對資金的使用都有嚴格的計劃安排,投入到保險項目的資金非常的緊張和“苛刻”。政府部門目前還沒有足夠的重視保險在社會經濟補償中的重要作用,還沒有認識到保險的重要性,政府機關的企業財產保險多數省份95%以上都沒有參加保險。雖然機動車輛等風險性較大的項目投保,但基本都是通過政府采購辦等職能部門,集中采購招標。政府采購招標的形勢是好的,可車險招標中不應違背經濟活動所必須遵守規則,而有的省份的車險招標,不按照條款合同的內容譯標,經常會提出一些比較苛刻的條件,讓保險公司被動的、無可奈何接受的情況時有發生,尤其在市、地、縣級政府表現更加突出。
思考六道德風險進一步加大
道德風險一方面表現在投保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由于逆選擇而隱瞞保險標的真實情況,欺騙保險人以達到少繳保費的目的,另一方面表現在出險理賠時被保險人虛構保險標的的出險事實或偽造擴大保險標的的損害程度,為了得到更高的保險賠償金。
新的條款各公司的產品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保費價格的可調整因子和優惠的項目非常多,如人保公司設計開發了8個主險條款和配套的11個附加險條款。累計各種優惠可達到總保費的30%;平安公司新費率在主險、附加險、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共引入了12項費率系數,通過保費調整系數調節保費總額,低者可降到近一半,高者可漲34%;華泰公司采用了5個人為系數和3個車輛系數,優惠幅度最高可達到30%。對這些名目繁多的調節因子,投保人可以有針對性的虛報內容,達到優惠目的,從而引發投保道德風險。如有的公司條款對指定駕駛員、限定行駛區域等都有優惠,但實際操作中這些項目保險公司很難去認證是否真實。
目前,一部分省市開始實行交通事故新的處理措施:發生包括機動車輛追尾等29種交通事故時,如果肇事人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并且當事各方對事故無爭議,只造成車輛損失且車輛能行駛的,可自行協商解決,快速撤離交通事故現場。新的條款中各家公司都把服務放在第一位,并作出了各項承諾,不少公司承諾“單方肇事,如果不影響正常行駛,不需現場拍照或交警查勘,可直接到保險公司進行審核理賠”。但無論是這種快速理賠解決輕微交通事故的方式,還是保險公司理賠服務的對外承諾,都給保險公司的理賠業務帶來不小的沖擊。一直以來,保險公司理賠業務流程都對車輛肇事需出具交通管理部門責任認定書為依據,保險理賠是以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比例來給付保險金,法律也明文規定被保險人出險時不應承擔的責任部分,由保險公司向第三方代位求償。在目前我國信用體制尚無建立的情況下,僅以事故雙方當事人私下協商解決,使得保險公司理賠的道德風險大大加大。據中國人保公司計算顯示,在互碰險事故中,有高達三成左右的私車賠付屬于可疑,甚至有的私車車主3個月來,理賠的筆數有30多筆。新車險條款使現在的理賠案件缺少了很多客觀的依據,增添了道德風險。
思考七新車險條款猶如“霧里看花”
車險條款是一種格式合同,由保險公司制定,被保險人沒有修改的權利,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權利和完全履行的義務。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要掌握保險公司的信譽程度、提供服務的內容、所購買的車險條款是否已經保監會批準,重點還要理解合同中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和特別約定、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等。上述內容基本都是專業性很強的保險術語,非專業人員很難準確理解,更不用說掌握。全國經營車輛保險的保險公司有十家,也就是說至少有十種條款,每個條款按2000字計算,也有20000的文字閱讀量,如果讓投保人擇優選擇的話,了解這些條款就好比是在讀“天書”,顯然是不可能的。而且,投保車輛的汽車駕駛員絕大多數的文化素質是偏低的,根本不可能讀懂弄清。投保時僅僅憑保險營銷員的推銷,營銷員出于利益目的,往往又夸大其詞,給售后服務帶來了隱患,容易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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