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營改增”對保險公司稅負的影響
時間:2022-02-19 11: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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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營改增”后保險公司的稅負水平有所提升,稅收壓力增大,在國家進一步的減稅口號下,本文主要叢“營改增”后保險公司稅負影響分析入手,研究發現應稅范圍擴大、進項抵扣不足是造成保險公司稅負提升的主要原因,并建議從完善抵扣政策和進一步稅收征收范圍優化角度收入,為國家減稅提供一定的理論支持。
關鍵詞:減稅;“營改增”;保險公司
一、“營改增”背景
2018年下半年來,我國政府持續釋放要進一步減輕企業稅負,支持企業發展的相關言論,而增值稅作為現行企業稅收的主要稅種是從2016年開始實施的,其核心意圖也是寄希望通過“營改增”,降低企業稅收壓力。“營改增”實施過程中,保險公司的稅負壓力持續增加,很多專家學者已經從實證的角度通過數據展現進行了有力的分析,內在分析“營改增”稅收業務鏈,分析營改增后稅收增長原因極有必要。
二、“營改增”下保險公司稅負影響
(一)保險公司“營改增”內容。保險公司在實施“營改增”后,其稅收繳納出現如下幾個變化:一是稅率標準有所提高。在營業稅階段,保險公司的納稅稅率為5%,在實施增值稅后,在考慮到抵扣等因素,保險公司的增值稅稅率為6%,較營業稅稅率有所提升。二是計稅方式調整。與前期增值稅改革試點略有差異,“營改增”正式實施后,保險公司的計稅方式與其他行業保持了相對的一致,即采用了一般計稅方式,確保了保險公司的進項抵扣完整。三是計稅收入需要分離。保險公司作為一般納稅人,其保險產品的保費中包含了增值稅的稅額,因此在實際計劃保險公司時,計稅收入應該將該部分的稅收從總收入中剝離,這才成為實際計稅的標準。(二)“營改增”下保險公司稅負變化。分析“營改增”對保險公司的稅負影響,可以從保險公司各項主營業務的應稅范圍及其適用的納稅稅率、進項抵扣這幾個角度去分析。從應稅范圍稅率角度分析:不管是財險公司還是壽險公司,目前主要的兩項核心收入來源分別是承保收入和對外投資帶來的投資性收入。“營改增”后,保險公司承包收入的應稅范圍基本保持了延續,沒有做較大的調整。僅在再保險業務等少數險種方面納稅范圍有所擴大,但由于此類險種占比相對不高,因此整體納稅范圍雖然有所增加,但增加比例不高,對稅負影響較小。這也意味著,伴隨著“營改增”后名義稅率的提升,保險公司承包收入的銷項稅收比重有一定的提升。投資性收入一直是保險公司大額資金使用的主要收入來源。在“營改增”后,對于這一塊收入的應稅范圍有了明顯的變化,在“營改增”前投資性收入只對保險公司的持有到期債券或者其他金融產品在轉讓環節征收營業稅,但是在“營改增”后,企業持有的各類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需繳納增值稅,尤其是一些保本保收益的產品也納入到納稅環節,保險公司投資性收入的應稅范圍有所擴大。綜上可以看出,在名義稅率提升到6%的基礎上,“營改增”后保險公司投資性業務的應稅范圍擴大,使得在征稅范圍和稅率上均有所提升,在稅收征收環節的稅負是有所提升的。從進項抵扣角度分析:由于增值稅能夠抵扣進項稅收,因此分析“營改增”后的稅負變化不但需要關注應稅范圍,還需對進項抵扣進行分析。保險公司實際業務運營過程中的幾項主要核心成本有賠付支出、企業資產成本、業務員個人傭金等。首先從資產屬性看,與其他行業相比,保險公司輕資產屬性十分明顯,企業可用來抵扣的購置固定資產成本相對較少,輕資產模式不利于“營改增”下的抵扣。其次保險行業的業務開展主要由或員工推廣開展,企業的運營成本主要體現人力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管是機構還是保險業務人員的個人傭金均很難體現取得可供抵扣使用的增值稅發票,因此實際業務操作中也不便于抵扣。保險公司人力成本進項抵扣不足,也在一定程度會使得保險公司稅負有所提升。此外,作為保險公司最大的成本支出環節—賠付環節,在實際的賠付環節中,保險公司尤其是財險公司從業務效率角度基本從簡、從快為客戶辦理相關賠付手續,且賠付對象中也面臨的是較多的個人客戶,在賠付執行過程中難以取得可以用做進項抵扣的相關證明,因此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此項進項難以被有效地抵扣,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稅收承擔。其他角度分析:“營改增”后視同銷售行為也被納入稅收增收的范圍內部,即在保險公司的營銷過程中多采用的商品贈送行為、員工激勵獎勵等行為也被納入到稅收的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內。這部分支出的增加雖然占比相對不高,但是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保險公司的增值稅稅負壓力。
三、結語
綜上分析,“營改增”后我國保險公司的稅負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呈現了上升的趨勢,其中財險公司上升的主要原因有稅率提升和進項抵扣不足,壽險上升趨勢更為明顯,除了上述兩個原因之外,其還有由于投資性收入占比較高且此部分納稅范圍擴大的原因。在中國持續減稅的前提下,為進一步優化保險公司的稅收壓力建議可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可以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稅收優化政策,借鑒國外經驗,根據不同產品類型的差異,對不同的產品和稅種實施差異化的稅率,納稅范圍要求;其次,進一步完善進項稅抵扣環節實施制度,針對保險公司的特性,對于實際發生但是難以取得那隨抵扣證明的相關業務,能夠采取相對簡便的抵扣方式,以減少在實施過程中進項抵扣不足的情況。最后,保險公司尤其是財險公司也應該根據“營改增”的特點,適時調整業務模式,適配“營改增”下稅收降低的要求。
參考文獻
[1]于井遠.保險公司“營改增”稅負比較與分析——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為例[J].中國市場,2017(1).
[2]彭雪梅,黃鑫.“營改增”對我國保險業稅負的影響——基于大中小保險公司對比研究[J].保險研究,2016(3).
[3]張櫻,張瑩.“營改增”下“免、抵、退”稅計算方法的探討[J].金融經濟,2016(8).
[4]羅潔.企業“營改增”稅負不減反增現象分析[J].時代金融,2014(32).
作者:彭招娣 單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州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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