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災風險保險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4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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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風險作為一種極為特殊的風險,是保險研究和精算研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際保險界對巨災風險沒有統一定義,各個國家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在不同歷史時期對巨災風險進行定義和劃分。保險服務局(ISO)財產理賠部按照1998年價格將巨災風險定義為“導致財產直接保險損失超過2500萬美元并影響到大范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事件”。瑞士再保險公司將巨災風險分為自然災害和人為災禍,1970年以來一直根據當年美國通貨膨脹率調整和公布全世界巨災損失情況。近年來,自然災害和人為災禍頻繁發生而且損失越來越嚴重,給國際保險業造成了巨大威脅,而20世紀90年代初興起的資本市場上保險金融創新卻為轉移和分散巨災風險帶來了新的希望,在這樣一個背景下,國際保險界更加重視世界范圍內的巨災風險,采取積極措施防范巨災風險。
一、巨災風險理論研究
理論上,研究巨災風險的工具是決策論、概率論和數理統計。決策論側重于從保險人、被保險人和政府對巨災風險的偏好入手,研究巨災風險市場特征,如巨災保險需求與供給、合理的定價和轉移方式等等;概率論和數理統計側重于研究巨災損失分布的重尾類型、巨災風險中個體保險損失或理賠之間的相關性、漸近理論、破產概率等統計性質。目前,巨災風險理論研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巨災風險的理論框架。巨災是小概率大損失的保險事件,顯著特點是突發性和破壞性。巨災事件引起的個體保險損失或理賠之間不是相互獨立而是具有較強的正相關性,這與保險分散風險基礎理論“大數定律”相矛盾;同時,巨災風險可以在短時間內猛烈地沖擊保險公司和保險市場,引發連鎖理賠反應,這與保險業務普遍具有的長期性特點相矛盾。因此,巨災的發生可以輕易打破保險公司常規經營,加速保險公司破產。據A.M.Best統計,1969年到1998年美國由于巨災損失而破產的保險公司占破產保險公司總數的6%,僅次于由保險準備金不足和企業增長過快引發的破產。
自1961年KarlH.Borch(1990)將J.VonNeu-mann&O.Morgenstem創立的期望效用理論(Expect-edUtilityTheory)引入保險學,保險各個領域研究都是在期望效用理論框架下進行的,即假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風險偏好滿足“獨立性公理”,從而兩者分別存在惟一效用函數或效用函數族。但是,隨著人們對“獨立性公理”的質疑,風險和不確定性決策理論在20世紀80年代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先后建立了對偶理論(DualTheory)、預期效用理論(AnticipatedUtilityTheory)和秩依效用理論(Rank-DependentUtilityTheory)。決策理論的發展與完善使巨災保險研究突破期望效用理論,充分體現巨災風險特點,解決巨災風險保險相關問題成為可能。
一個重要階段性成果來自于Wang,Young&Panjer(1997),它標志著在一個更為廣泛的決策空間中討論和研究保險問題的開始。Wang,Young&Panjer用對偶理論建立了保險定價公理化體系,確定了滿足共同單調性的個體風險的價格,以及最優再保險形式。共同單調性是指多個個體風險均與同一個風險有關,并隨著它的變化而同向變化,即個體風險X1,X2,…,Xn滿足Xi=fi(Z),其中,fˊi(·)≥0,i=1,2,…,n,Z是風險。顯然,地震和洪水等巨災引起的個體保險損失或理賠、巨災再保險中的分出保單與分人保單都滿足共同單調性。盡管共同單調性是風險相關性的最簡單描述,但是,由它得到的保險失真定價法與傳統保險定價法有著本質區別,前者更加重視分析損失分布的尾部,而這一點正是巨災風險的突出特點,因為人們對巨災損失超過某一界限的情況更感興趣。第二,當個體風險屬于同一分布族時,由共同單調的個體風險組成的聚合風險模型的風險最大,相應的保險價格最高。這反映了與一般性保險業務相比,保險公司承保巨災風險和再保險公司分保巨災風險的成本都是非常高的。
此后,Denuit,Dhaerte&VanWouve(1999)和Luan(2001)將巨災風險理論框架又拓展到預期效用理論,得到了均值失真保險定價原則及其優良的精算性質和分保方式。由于預期效用理論包含期望效用理論和對偶理論,因此,這一拓展為協調巨災保險和非巨災保險提供了理論上的支持。
2.巨災風險的市場偏好。保險是基于人們對風險的厭惡,毋庸質疑,巨災對整個社會的危害是巨大的,那么,市場對巨災風險反映又如何呢?Eeekhoudt&Collier(1999)論證了如果一個投保人是厭惡風險的,那么,面對兩個具有相同期望損失的事件,為其中的大概率事件投保而不為小概率事件投保是不明智的,相對而言,此時小概率事件就是巨災。換句話說,他們說明了保險是處理巨災風險最適當的風險管理工具,并且該結論在期望效用理論和對偶理論下都成立。但事實上,與其它保險風險相比,人們對巨災風險的感知并沒有想象的那樣敏感,Kun-reuther,Novemsky&Kahneman(2001)通過對比實驗說明要刺激和加深入們巨災風險認識程度,就必須盡可能多地提供巨災風險相關信息,只有這樣,人們才能產生巨災防范意識,進而購買巨災保險。這一結論也為期望效用理論和對偶理論下風險厭惡程度不具有可比性提供了實驗性證據。
另一方面,與非巨災保險業務不同,巨災保險很容易受到其它風險轉移方式的侵蝕。人們總是傾向于低估巨災發生概率,等待政府、社會組織和他人的救濟與援助,不愿意自己購買巨災保險。在絕大多數人看來,補償自然災害甚至人為災禍等巨災造成的損失應該是政府的事情,因為巨災風險對于一個地區甚至一個國家而言是一種公共風險,個人和企業已經向國家納了稅,那么,巨災損失補償就應該屬于國家公共項目支出,而不是由個人和企業另行購買保險,交納雙重“稅”。例如,Browne&Hoyt(2000)在分析美國洪水保險購買力一直處于低水平的原因時,除了肯定諸如某些地區發生洪災可能性很大和洪水保險價格相對較高等因素之外,還特別強調了美國民眾的“慈善風險”(CharityHazard)——面臨風險的人們試圖從朋友、社區、非贏利機構或者政府緊急援助計劃中得到捐款來彌補損失。
實際上,政府轉移巨災風險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經典經濟理論中,政府的風險態度是中性的,因此,政府是處理風險最為有效的經濟體,不需要支付超過平均損失的費用就可以轉移風險。但是,Freedom(2001)在向世界銀行提交的一份關于發展中國家如何處理自然災害報告中指出,由于發展中國家缺乏充足的巨災準備金,這些國家的政府對巨災風險的態度會有所不同。如果根據巨災損失標的不同將巨災風險細分為基礎設施風險、政府投資項目風險、人員失業和貧困人口生活風險等,那么,有針對性地采取不同方式規避風險,就有可能降低整體巨災規避成本。但是,適用于發達國家的解決方案在發展中國家可能不起作用,例如,發達國家可以通過高稅收方式把巨災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分散給每一個納稅人,達到風險轉移目的。在發展中國家,高稅收無疑會增加人民和企業負擔,那么,發展中國家會轉向國際金融機構以貸款方式來緩解內部危機,通常情況下貸款代價很昂貴,極易形成巨額外債風險。可以說,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政府是否能夠真正規避巨災風險依然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
3.巨災風險的統計問題。利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建立巨災風險模型、模擬巨災風險情景、研究巨災損失分布的尾部特征、計算保險公司破產概率、比較巨災風險的大小、確定巨災再保險的最優方式等等都是巨災風險統計問題的具體內容。由于需要較為深厚的數學、統計學和其他自然學科知識,這部分研究逐漸脫離實際保險原型,被賦予了帶有數學色彩的理論研究價值,成為概率論和數理統計一個十分活躍的應用性學術領域。巨災風險統計性質研究中一個重要共識是對巨災風險來說,平均超額損失函數E(X-x∣X>x)比保險中經常用來度量風險的停止損失函數E(X—x)+更有意義,因為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承保巨災風險時存在著不能忽視的較高免賠額和自留額。
二、應對巨災風險的實踐與策略
1.巨災再保險。為了讓更多保險客戶、保險公司和金融機構充分認識和準確把握巨災風險,許多國際機構、組織和再保險公司都建立了信息豐富、形式多樣、功能強大的巨災風險管理軟件包和分析系統,提供全方位、多層面巨災風險信息、咨詢、培訓和管理等服務。例如,瑞士再保險公司的CatNet軟件,斯坦福大學的RMS系統,保險服務局下屬AIR國際公司的AIR系統,EQE國際組織的EQECAT系統等等。這些軟件和系統不僅有利于擴大巨災保險影響面,提高巨災保險的保險密度和深度,而且有利于保險公司改進巨災風險處理技術和手段。
目前,保險實務中巨災風險傳統解決方案是巨災再保險(CatRe),其中,最具優勢的是單項事件巨災超額損失再保險(CatXL):再保險公司承擔介于自留額(下限)和限額(上限)之間的損失,最初(分出)保險公司承擔低于自留額和高于限額的損失。為了檢驗巨災超額損失再保險的承保水平和價格,瑞士再保險公司提出兩個參照指標——參考損失和保費責任比。參考損失是指一次具體巨災損失,是一個擁有平均資本總額的保險公司用來確定巨災超額損失再保險購買量的標準,參考損失隨著國家、地區、巨災風險種類的不同而不同。巨災超額損失再保險保額與參考損失之比反映了巨災再保險供給程度,保費責任比(巨災保費與巨災保額之比)反映了巨災再保險價格變化情況。國際再保險業用巨災超額損失再保險來分析世界巨災保險發展狀況,衡量一個國家再保險水平,以及它在國際再保險市場上的位置。目前,世界最大的巨災再保險市場是美國、英國和日本,它們的市場份額約為60%.
但是,瑞士再保險公司市場調查表明,國際巨災再保險一直處于不充足狀態,集中表現為巨災保費收入在非壽險總保費中的份額非常小,承保損失在實際巨災總損失中的份額也很小。由于巨災再保險一般不允許跨年度定價,價格具有短期特征,因此,巨災再保險需求狀況會及時通過再保險費率反映出來。助世紀90年代初,美國安德魯颶風和北里奇地震使國際巨災再保險市場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巨大壓力,巨災再保險供不應求,再保險費率在1991—1994年間不斷攀升。為了緩解巨災再保險壓力,提高承保能力,業內人士將目光投向資金實力雄厚的資本市場,希望尋找到巨災再保險的替代品或補充方式,由此引發了一場傳統再保險經營理念的變革。
2.巨災風險證券化。這場變革的直接結果是資本市場上出現了一種基于保險風險的金融創新——保險風險證券化(SecuritizationoflnsuranceRisk),一種稱為保險連結證券(Insurance—LinkedSecurities)或保險衍生工具(InsuranceDerivatives)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應運而生。保險風險證券化通過再保險公司或特殊用途工具(SPV)發行基于保險風險的證券,用資本市場上投資者代替再保險公司,將保險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從保險角度看,保險風險證券化將再保險容量從原來保險業內部擴大到了外部的資本市場;從金融角度看,保險風險證券化具體實施過程就是一個資產證券化過程,這里的資產就是保險公司的負債。據統計,1994年以來全球大約有50多家再保險公司和投資銀行發行了價值127億美元保險連結證券,其中近2/3與巨災風險有關,因此,可以說保險風險證券化就是巨災風險證券化,所產生的金融工具就是巨災風險連結證券。
1992年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BOT)首次發行了巨災期權——財產理賠服務期權(PCS),但由于市場反映不理想,此類交易目前已經萎縮近乎終止。1994年漢諾威再保險公司成功發行了8500萬美元巨災債券,開創了巨災風險證券化新局面,現在市場上有巨災債券、巨災互換、巨災期權、應急資本、行業損失擔保、債券連結期權、基準風險交易等品種。由于一般意義上的巨災保險事件發生與否與資本市場漲幅沒有關系(美國“9,11”事件是個特例,目前恐怖主義定義和相關保險問題仍在爭論中),因而,巨災風險連結證券的收益與現存證券的收益無關,那么,對于包含巨災風險連結證券的投資組合和不包含巨災風險連結證券的投資組合來說,前者的有效投資邊界位于后者的有效投資邊界的上方,也就是說,給定風險水平,前者的收益高于后者的收益;給定收益,前者韻風險低于后者的風險,因此,巨災風險連結證券對投資者是有吸引力的。目前,巨災風險連結證券已經有了完善的承保和投資會計準則,發行量也在逐年擴大。
隨著巨災風險不斷向國際資本市場轉移,人們開始考慮巨災風險連結證券是否能夠替代巨災再保險,但就目前情況看,巨災風險連結證券僅是巨災再保險的補充,原因是市場對巨災風險連結證券的需求量受到巨災再保險供給量的控制。巨災風險連結證券要掙脫巨災再保險束縛,成為一個成熟、獨立、常規性交易,就必須增強巨災風險證券化透明度和降低巨災風險證券化成本。盡管Cox&Pedersen(2001)以巨災債券為例說明了巨災風險連結證券化的可行性、定價方式和現實意義,但是,保險信息嚴重不對稱和較高市場運作成本很難讓更多保險公司放棄熟悉的巨災再保險,轉向新興的巨災風險連結證券,同時,也使巨災風險連結證券在資本市場—二缺乏競爭優勢。正如資產證券化典型代表——抵押擔保證券的發展過程一樣,巨災風險連結證券的發展不僅限于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本身,更需要政府監管、稅收、法律規定等外部環境的積極支持和配合。
3.巨災保險基金和組織。為了應對巨災風險,除了直接稅收、貸款和救濟等基本措施外,世界各國政府和國際性組織還設立了專門性巨災項目和計劃,以及由政府、保險公司和行業協會牽頭組成的聯合體,目的是將分散在社會各個方面的力量和資金聚合起來,針對性地防范巨災風險,維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利益。例如,新西蘭地震和戰爭損失計劃(1944)涵蓋地震和戰爭風險,1994年開始包括洪水、山崩、火山爆發、水熱反應等風險,該項目資金來源于所有火災保險業務稅收;美國國家洪水保險項目(1968)按補貼率為居民和企業提供洪水保險,并通過限制土地使用等方式降低風險。
這些項目中有些成功了,例如,美國佛羅里達颶風災害基金有力地緩解了此后幾年該地區財產保險公司的巨災壓力。但也有一些計劃沒有達到預期設計目標。Browne&Hoyt(2000)利用1983-1993年美國50個州數據,分析了“美國國家洪水保險項目”實施情況,指出盡管該項目40%的保單得到補助,但項目覆蓋率依然很低。由于收入水平和洪水保險價格等原因造成居民和企業對洪水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1993年該項目所承擔的損失不到實際洪水損失的8%,這一情況在低收入地區更為突出。研究表明對于低收入群體來說,保險可能并不是最好的洪水風險轉移方法。從表面上看,該結論好像與Eeckhoudt&Collier(1999)的理論結果“保險是處理巨災風險的最好風險管理工具”背道而馳,理論與實踐之間存在某些矛盾,但問題關鍵在于低收入群體對巨災風險是否是厭惡的?保險畢竟是人們在有了剩余財富之后才享受的一種服務,在一定程度上,巨災風險的存在對低收入群體來說可能未必是一件壞事,他們有喜好巨災風險態度傾向,這種風險態度類似于人們對賭博和博彩的態度,他們微薄的財產相當于賭資,政府補助和對原有基礎設施的改造與投資則是他們的收益。這就給巨災風險項目和計劃的設計與實施提出了一個重要現實問題——如何對待巨災風險范圍內的低收入群體?
三、我國巨災風險研究狀況與小結
我國是自然災害多發區,由于我國再保險市場不發達,分保方式單一,巨災保險損失基本上是在直接保險公司內部自行消化;此外,一些保險公司為了擴大保險業務,曾一度擅自擴展巨災如地震承保責任,這些都嚴重威脅到保險公司經營、生存和發展。鑒于這種狀況和我國保險業實際承保能力與技術限制,國家對巨災保險進行了一些政策上的調整,例如,1995年財產保險基本條款中刪除了地震保險責任;2000和2001年,保監會連續下發了關于地震保險通知,指出“地震險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險單獨承保”,以及國際分保原則等等。近些年來我國巨災風險研究與實務有兩個方面工作值得關注:一是,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研究上的投入;二是,我國災害學的蓬勃發展。災害學的發展為我國處理巨災性質保險業務提供了一個良好的風險評估基礎。我國巨災保險方面研究開始于1986年,從自然科學領域出發,以地震保險為代表。中國保險研究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合國家地震局和國家科委等多部門共同分析我國地震災害損失分布情況并繪制了我國地震保險純費率圖,構建了地震風險管理系統保險模型框架等。但是,如何將災害學成果和技術轉化成應對巨災風險的具體保險技術和策略,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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