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4 11:38:00

導語: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管理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保險市場交易成本存在上升的勢頭不利于提高保險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在現行市場條件下,影響保險市場交易成本變動的因素主要有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保險業務的性質,保險市場體系的完善程度,市場競爭狀況及保險監管等。控制和降低交易成本不僅具有改善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一般意義,而且具有適應保險業發展規律以促使自己成長壯大的特殊意義。我國保險市場應通過優化制度設計,強化保險監管,大力發展保險中介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來達到控制交易成本的目的。

盡管保險業的交易成本問題目前還未引起國內保險業界太多的關注,但我國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的發展現狀卻不容忽視。一個突出的問題是我國保險市場交易成本表現出上升趨勢,這種趨勢不符合我國保險市場化的宗旨和出發點,不利于我國保險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這就迫切需要我們研究我國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的影響因素并提出相應的控制思路。

一、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的界定

(一)交易成本與經濟績效

社會產品由生產過程進入消費過程一般有兩種形式的成本消耗,一種是生產成本;一種是交易成本,企業均衡就是這兩種成本共同作用的結果。生產成本是直接用于產品(和服務)生產過程的各種人、財、物等資源的消耗,生產成本可以轉移到新產品中,形成新產品的價值。交易成本則是各種交易活動中時間、人力和金錢的消耗,與生產成本不同的是,交易成本盡管也是各種資源的消耗,但這種消耗不會增加新產品的價值。

為了達成交易,人們必須出入各種市場,收集各種信息,了解產品的質量和相對價格,對交易的各個細節進行談判、協商和檢驗,簽訂協議并監督對方的履行,有時甚至還要承擔相應的損失,所有這些活動都要耗費相當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這些消耗都是交易成本的范疇。著名經濟學家張五常指出,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談判成本、擬定和實施契約的成本、界定和控制產權的成本、監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結構變化的成本。簡而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發生在物質生產過程中而純屬交易者之間為達成(或放棄)交易而耗費的成本。

由于消費者對各種產品的購買看重的是產品自身的價值,但交易成本不增加產品的價值,也不增加消費者的效用,因此從資源配置的最佳效率出發,理想的狀態就是交易成本為零。但在實際交易活動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為零,因為交易成本發生在人與人交往的層面,在交往過程中,威廉姆森認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經濟環境也是不確定的,加上資產的專用性以及交易人的投機動機的存在,交易成本總是大于零的正數。因此,威廉姆森形象地將交易成本比喻為經濟世界的摩擦力。

在交易成本為正的條件下,各種經濟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是不存在的,一種資源配置方式比其他資源配置方式有效也并不是因為其消除了交易成本而是因為其交易成本更低,也因此,努力降低交易成本就成為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確保經濟績效的題中之義。

(二)保險市場交易成本

康芒斯將交易分為市場的交易、組織的交易和管理的交易,市場的交易發生在市場交易人之間,組織的交易發生在組織內部,管理的交易發生在政府與管理對象之間。康芒斯對交易的劃分也適用于對保險市場交易的劃分,并確定相應交易成本類型。

首先,圍繞保險合同的簽訂與執行,投保人和保險人要進行多次交易以溝通信息、解決分歧、達成共識。為此,雙方都要耗費相應的時間、精力甚至金錢,這就是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交易成本。

其次,由于保險公司的活動具有較強的外部性,為了確保投保人的利益,政府就要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管。在保險公司和監管機構之間圍繞監管也存在著“交易”及相應的交易成本。

再次,保險公司在具體的經營過程中,為了適應保險市場分工不斷發展的趨勢,借助于各種中介機構推銷自己的產品、提供各種服務等,使各種中介機構加入保險服務的行列之中,保險公司與中介機構之間的交易也會產生交易成本。

最后,保險公司之間、保險公司與其他行業的企業之間也會因為各種業務合作、資產組合或競爭而發生各種交易,也會產生相應的交易成本。

因此,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產生于保險交易的各個層面,按照主要交易層面劃分,保險市場交易成本主要包括簽訂和執行合同的交易成本、監管的交易成本、中介服務的交易成本和同業與非同業之間的交易成本。

二、保險市場交易成本變動的影響因素

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產生的原因總體上可以歸結為威廉姆森總結的四類要素,在保險市場交易成本始終為正的條件下,研究影響交易成本變動的因素對于控制交易成本的增長具有重要意義。在現行市場條件下,影響保險市場交易成本變動的因素主要有:

(一)信息不對稱的程度

由于保險業對風險信息具有高度的依賴性,信息的完全溝通對于達成交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由于保險是一種知識和技術含量都很高的特殊商品,相對于消費者而言,具有從業經驗的保險人具有保險信息方面的優勢,特別是在保險創新速度不斷加快的條件下,保險人對保險信息的掌握程度遠非一般消費者可比。同時,消費者對于屬于私人信息的保險標的的了解也是保險人所不能及的,這樣就產生了保險信息不對稱問題。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從事保險交易雙方如要使交易順利達成,就必須向對方公開其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在保險合同簽訂過程中,即使交易雙方都有主動將信息完全透露給對方以順利達成交易的心理,在溝通過程中也存在交易成本,比如不能準確完整地向對方披露信息,或者對對方披露的信息不能正確理解而使信息交換不完全等情況都會產生交易成本。如果交易雙方都有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謀取“交易剩余”的投機心理,不向對方披露全部信息甚至提供虛假信息,交易成本問題就會比較突出。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保險人由于對投保人的信息掌握不充分,不得不投人更多費用與精力收集有關信息,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從而使交易成本上升,保險費率也不得不因補償交易成本而上升,從而增加了投保人的成本。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容易在對保險人或保險險種的信息掌握不充分的情況下作出錯誤的投保選擇,使自己得不到合法的保險保障甚至毫無保障。

信息不對稱問題存在于保險交易的各個層面,是導致保險交易成本產生、決定交易成本大小的主要因素。從相關性來看,保險信息不對稱越突出,保險市場交易成本就越高,各方為實現交易就要支付更多的交易成本,有些交易甚至因為交易成本太高而被放棄。

(二)保險業務的性質

對于常規性、技術含量一般、保險責任較小的業務和風險發生的概率比較穩定的業務,由于對其的處理已經有程序化的制度和規范,因而交易成本較低。對于新業務、技術含量較高、保險責任巨大以及風險控制比較特殊的業務,保險公司就要花費大量的成本去收集有關資料、分析承保風險、制定分保方案等,其交易成本就比較高。同樣,獨家承保比多家共保的交易成本相對要低、直接承保比投標承保的交易成本低。

(三)保險市場體系的完善程度

保險市場體系主要包括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和投保人,其中保險中介機構在節約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特殊作用,這也是保險中介存在的基本原因。這種作用主要表現為:第一,通過提供專業化的服務,高效率地代替了交易雙方的某些活動,減少了雙方的交易成本;第二,中介機構的中立性使其服務具有公信力,有利于消除分歧和疑慮;第三,中介機構可以提供信息溝通與業務咨詢等方面的服務,減少了信息不對稱和保險知識與業務處理專業化對交易完成的障礙。因此,完善的市場體系、尤其是發達的保險中介體系對于降低保險市場交易成本具有重要意義。

(四)市場競爭狀況

根據產業組織理論的SCP范式理論,市場結構(Structure)決定企業行為(Conduction),企業行為又決定經濟績效(Performance)。根據該理論,競爭性的市場比壟斷性的市場更有利于提高經濟績效。因此,提高保險市場的競爭性有利于降低保險市場交易成本。其機理在于,由于市場競爭不斷加劇,保險公司必須通過提高服務的效率、簡化服務的程序以及開發功能多樣化而又容易識別的產品以降低投保人的交易成本,增強自己對客戶的吸引力,從而改善公司的經營績效。

此外,競爭的加劇還會使信息傳遞加快、信息流量加大,著名經濟學家諾思為此指出:“信息費用由于買者和賣者的大量存在而降低”。保險公司也會努力加大其產品和服務宣傳以及保險知識宣傳的力度,在客觀上降低了信息搜尋的成本。

(五)保險監管

諾思認為,國家(政府)的存在是經濟增長的關鍵,同時又是經濟衰退的根源。其原因是政府在維持制度的效率方面具有雙重效應,即既具有維持高效率、低交易成本的產權制度的功能,同時又具有維持低效率、高交易成本的產權制度的功能,這就是“諾思悖論”。在保險監管方面,“諾思悖論”問題同樣存在,即保險監管在降低了交易成本的同時又增加了交易成本。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政府從事保險監管的目的在于通過實施監管,規范保險市場和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使保險公司在經營風險的過程中避免風險,確保其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從這層意義上講,保險監管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這也是保險監管效應的主要方面。但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問題、法制環境的不健全以及監管模式轉換等,在一定條件下也有可能影響市場交易成本,這種效應主要基于在保險產品與服務創新不斷加快、新型交易不斷涌現以及保險業重組與兼并不斷發展的情況下,保險法律的相對穩定性與保險業發展的不斷創新產生了矛盾,表現為保險法律及其規章制度滯后于保險實踐,導致部分保險交易行為的發展因缺乏相應的規范而不能健康發展。同時,在正式的交易制度不能及時制定并實施的條件下,非正式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行為就會產生,保險市場部分交易出現失控。

(六)保險從業人員的努力程度

保險從業人員是保險交易的直接參與者,在各種交易過程中,保險從業人員降低交易成本的動機和努力程度對保險交易成本水平有著重要影響。影響保險從業人員努力程度的因素主要有市場競爭程度、企業文化的作用,現有崗位的競爭程度以及企業剩余收益分配制度等。由于這些影響因素非常復雜,而且保險從業人員是其人力資本的直接所有者,其自主性和積極性的發揮與努力程度難以觀察。如果保險從業人員在交易過程中自覺地發揮并挖掘自身人力資本的潛力,努力為交易提供最大的便利,保險市場交易成本就會降低,反之交易成本就高。

三、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的控制

控制和降低交易成本不僅具有改善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一般意義,而且具有適應保險業發展規律以促使自己成長壯大的特殊意義。因為根據大數定律法則,保險公司只有大量接觸風險事件、進行廣泛承保才能提高對風險的預測和駕馭能力,實現其不斷成長壯大的目標,而這些都需要保險公司努力降低交易成本,需要為保險公司提供寬松的環境。

當前,控制我國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的思路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優化制度設計

1.完善保險法規體系。結合保險市場的現狀與發展趨勢,圍繞新頒布的《保險法》,制定、修改與之配套的保險法規和制度,對保險市場行為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和信息披露、保險中介機構的經營管理等進行明確規定。

2.進一步完善保險合同的制定與爭議處理制度。從易于保險合同的簽訂與執行的角度出發,對保險合同的樣式、結構與內容不斷完善,使保險合同既容易理解,又易于執行。同時建立保險合同爭議處理機制,大力發展保險仲裁。

3.建立保險市場信息與溝通制度。以保險公司改制和爭取進入資本市場以及實施償付能力監管為契機,建立保險公司市場信息與溝通制度,擴大信息與溝通渠道,要求保險公司接受社會咨詢與投訴。

(二)強化保險監管

1.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力度。通過優化監管指標設計,對保險公司實施分級、動態監管,將各保險公司機構增設、業務開拓、資金運用的調整等與償付能力掛鉤。同時規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行為,確保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

2.完善審批制度。控制審批范圍,能通過市場調節的盡量不審批;能通過較低層級和效力審批解決問題的盡量采用較低層級和效力的審批形式。同時,不斷優化審批的程序,簡化審批手續,使審批效率不斷提高。

3.進一步提高監管透明度。貫徹保險監管公開原則,不斷擴大保險監管信息公布的范圍,增加信息公布的渠道,將重要保險信息和重大保險事件的處理及時向社會公布,保證保險公司和社會公眾能更快地獲得保險監管信息。

4.對保險市場的交易行為實施重點監管。通過各種信息渠道和技術手段,對保險市場進行動態監控,對容易產生重大問題的交易行為實施重點監管,以規范保險市場的交易行為,凈化市場環境。

(三)大力發展保險中介

1.拓寬保險中介的發展空間。加大保險公司體制改革和機制轉換的力度,從有利于發揮保險公司自身的專業化經營的優勢出發,將適宜保險中介承辦的業務剝離出來委托給保險中介,為保險中介提供相應的發展空間。

2.提高保險中介機構人員的素質。人員整體素質低下是制約保險中介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險中介機構要以提高人員素質作為實現進一步發展的契機。

3.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經營行為。通過加強監管、實施信用評級、建立黑名單制度等對保險中介的經營行為進行監控,確保保險中介誠實守信、依法合規經營,防止保險中介偏袒保險交易的任何一方,防止保險中介借助于壟斷性的優勢要挾保險公司和消費者。

(四)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哈耶克認為市場經濟制度使人類合作秩序得以自由擴展和自發演變,因此市場機制的自發調節有利于促進交易雙方的合作,增強交易雙方的誠信約束,減少交易摩擦。降低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無疑也需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1.減少對保險公司的直接干預。在市場化改革不斷推進的過程中,保險監管機構要繼續依法對保險公司實施監管,同時減少對保險公司的直接干預,確保保險公司在費率厘訂、產品開發、營銷渠道的開拓等方面的自主經營管理能力的充分發揮。此外,應不斷完善保險稅收政策、投資政策等,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寬松的政策環境。

2.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建設。按照加入WTO承諾的要求,進一步打破不合時宜的保險經營地區限制,沖破地方保護主義的障礙,建立統一的國內保險市場,促進信息和資源的充分流動,發揮市場機制在保險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3.積極推進保險創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創新是節約交易成本的根本,是制度變遷的動力,市場機制更有利于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主要原因也就在于市場機制更能激發市場主體通過創新不斷降低各種成本的積極性。因此,保險公司要在推進經營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過程中,不斷運用新技術和新手段在產品開發、承保理賠制度、服務手段、人力資源開發、營銷渠道開拓等多方面進行創新,以降低交易成本,增強公司的核心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