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災保險制度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10 0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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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在巨災風險中的作用
20世紀70年代中期,法國政府開始嘗試通過保險機制解決地震和洪水等巨災風險,雖然當時的法國理論界還有不少人認為上述巨災屬于不可保風險,但1982年7月13日,法國國會投票正式通過“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即著名的Cat.NatSystemNo.82—600法案。這是法國國家巨災保險體系的開端。此后,法國“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在實踐中不斷修改,但一直基本維持原樣。
根據“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的規定,凡是投保火險或火險以外全險的動產或不動產均在承保范圍之內;而一般不投保火險或其它損失險的財產(如土地、植栽、道路等)被排除在外,同時國有財產除外不保,具體包括,一是法國境內的建筑物及其內的動產;二是工商業使用的廠房建筑物及其內的動產;三是地方政府所有的建筑物及其內的動產;四是農業用建筑物及其內的谷物、機械和動物;五是溫室建筑物及其內的設備(但其內的植物除外);六是車輛;七是汽車零配件(原保單已承保者);八是圍籬、圍墻、基座(原保單已承保者);九是財產險保單承保的森林;十是拆除清理費用。承保的范圍包括洪水、地震、地層滑動、地層下陷、海嘯、土石流、雪災、旱災、颶風、冰雹等。在法國巨災保險制度中,值得我國借鑒的是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CCR)在自然巨災保險制度中的作用。
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CCR)是自然災害保險計劃里的中流砥柱。對于法國的各家直保公司而言,CCR是可以信賴的“伙伴”,一旦巨災發生,CCR首當其沖,承擔責任。1982年8月10日法國Cat.NatSystemNo.82—600法案授權CCR在“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中,提供由政府擔保的再保合約;CCR由此成立專門部門負責自然災害再保事宜。CCR主要任務如下:一是設計自然災害再保險方案;二是針對不確定的財務風險研究如何改善;三是研究自然災害事故的頻率、損害等;四是一些自然災害業務的政府溝通工作。
(一)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安排
“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并沒有要求法國的巨災直保公司強制分給CCR再保險業務。但是,CCR是唯一代表政府提供全面性無限制再保方案的再保險公司,所以法國直保公司一般都愿意選擇CCR分保。CCR再保險架構分為二層:
第一層是比例性再保險(QuotaShare)。直保公司分出某一比例的保險費給CCR,一旦有損失發生時,CCR承擔該比例的賠款。此保障是基于再保險人與保險人同風險原則,能夠有效避免可能產生的逆選擇。
第二層是停止損失再保險(Stop-Loss)。直保公司于“QuotaShare”沒有分出的部分,也就是自留部分的損失,此部分屬非比例再保險。2001年1月1日“Stop-Loss”再保險改為perloss及perriskbasis超額賠款再保險。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再保險合約均沒有傭金。
(二)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的平衡準備金制度
所謂“平衡準備金”是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為應對巨災,在核保準備金之外另外計提的一項特別準備金。當保險人或再保險人經營自然災害保險業務時,按年度盈余75%計提;累計上限不得超過年度總保費收入的300%。
到了1986年,CCR平衡準備金2.3億美元;持續增加至1992年達5.3億美元;1999年則減少至1.5億美元。為此,自2000年1月1日起,CCR為彌補賠款數迅速累積平衡準備金,再次調整了再保條件。5年后,保險公司的平均自留額度已提升至CCR滿意的水平。
二、新西蘭地震委員會在巨災風險中的作用
新西蘭地震委員會(EQC)實際上是一家辦理政策性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金為15億元新西蘭幣,全部由政府出資。EQC設董事5—9人,經財政大臣提名后由總督指派,任期不超過3年。EQC可自行負責災害基金管理,但需每年向政府提交財務報告。
(一)EQC的主要職責及應對巨災的模式
EQC主要職責包括:一是財務會計處理。一般賠案須由獨立理賠人員理算后才能賠付;二是管理災難基金。目前,該基金的總額已累積有幾十億新西蘭元。該基金的投資收益成為EQC的主要收入來源;三是制定應急措施和進行巨災全民教育;四是災難預測與災害控制的研究。
EQC為了應付因地震災害所造成的巨大損失,采取了下列措施:
1.巨災準備金。被保險人向各保險公司購買火災保險時,自然災害保費即由各保險公司代收,并繳入EQC巨災準備金。大災準備金的70%,投資于新西蘭的政府公債、債券、購買銀行票券或以現金方式孳息,另30%則投資于全球資本市場。據EQC年報顯示,各年度累積的準備金絕大部分均來自于投資收益,僅有極少部分來自于核保收益。
2.再保險。和普通保險公司相同的是,利用國際再保險市場分保,是EQC分散風險的主要手段。國際上著名的瑞再(SwissRe)等都和EQC有著緊密的聯系。這些再保人幫助政府降低地震累積風險,如實施嚴格建筑法規等,這使得EQC以比較優惠的價格獲得了充分的國際再保險。
3.政府托底。按照EQC的有關規定,當巨災損失金額超過其支付能力時,由政府負擔剩余理賠支付。而EQC所需要做的工作是每年與政府協商后付給政府一定的保證金。
(二)EQC的巨災損失分攤方案
EQC的核心是一套完整的風險分攤規劃制度。有了這套制度,當巨災來臨時,可避免政府陷于財政、救災危機之中。EQC的分攤規劃見表1。
如表1,當巨災事件發生時,首先由EQC支付2億新西蘭元,作為第一層支出。如第一層難以彌補損失,則啟動再保險方案。再保險方案也分三層,損失若在2億-7.5億新元之間時,由再保險人承擔損失的40%,即2.2億新元;剩余60%的損失由EQC再承擔2億新元;超額者再由A再保險人擔1.3億新元。第二層是當損失額在7.5億-20.5億新西蘭元之間時,則安排超額損失保險合約承保;如果損失額超過20.5億新元時,則由自然災害基金支付至耗盡;仍不足時,由政府負無限賠償責任。
正是由于上述的分攤機制,新西蘭地震保險制度被譽為全球現行運作最成功的災害保險制度。但需要說明的是,該制度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接受到真正意義上的巨災的挑戰。直到現在,將近60年間,并無重大賠案發生。
三、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法國和新西蘭巨災保險制度最主要的特點可以總結為: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適宜本國的多渠道的巨災風險分散體系。簡單地說,就是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將巨災風險盡可能地分散。核心是分散機制的建立。因此,對我國來說,可探索將洪水、地震和臺風等我國面臨的主要巨災風險納入普通居民和企業財產保險單的承保范圍。
法國所實施的“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在居民和商業財產火災保險的基礎上,對每一張保單強制收取巨災附加保費。1983年,其巨災保險的加費幅度為居民和商業財產火災保險的5.5%-9%,而后增加到了12%。
對我國來說,因居民和商業財產火災保險的投保率還不高,因此馬上借鑒實施法國的經驗,時機還不成熟。但作為一種國際上較為成型的應對巨災風險的思路,此模式應在我國有探索逐步推進的可行性。
從實踐上,我國有建立此模式的基礎。我國1995年前的各種財產保險保單,基本責任均包括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只要被保險人投保了財產保險,就同時投保了上述巨災風險。但因當時的保險市場只有中國人保一家公司,居民投保面低,整體承保面無法拓寬,國家也沒有配套的大災準備金等后續措施,所以單一公司經營風險極大。1996年7月1日,當時的保險監管部門人民銀行將洪水、地震和臺風等巨災風險從財產保險基本責任中剔除,只保留了洪水風險。
自1996年以來,我國產險業迅猛發展,主體數量超過20家,產險市場的實力增強,為推進巨災保險制度奠定了基礎。另外,隨著我國住房改革的逐步深入,從商業住宅保險和房貸險人手分步驟推行巨災保險制度,或進行試點工作,應已可行。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幅員遼闊,各地自然災害的類型和程度相差比較大。因此,可以根據各地域的風險級別狀況,實施不同水平的巨災附加費率。另外,在差異化的保險公司巨災附加費率基礎上,可借鑒國際經驗,對保險公司的巨災附加費的累積給予稅收優惠,允許稅前提取。
[摘要]通過對法國和新西蘭巨災保險制度介紹可以看出,法國和新西蘭巨災保險制度最主要的特點可以總結為: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適宜本國的多渠道的巨災風險分散體系。簡單地說,就是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將巨災風險盡可能地分散,核心是分散機制的建立。因此,對我國來說,可探索將洪水、地震和臺風等我國面臨的主要巨災風險納入普通居民和企業財產保險單的承保范圍。
[關鍵詞]巨災保險制度,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新西蘭地震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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