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保險公司改革論文

時間:2022-06-14 0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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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保險公司改革論文

[摘要]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革,通過企業產權主體的多元化和構建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完善的企業法人資產制度,需要的條件是:有效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公司股份的公開發行、自由流通和轉讓,充分競爭的經理人市場以及必要的市場和法律約束等。因此,國有保險公司建立股份制企業制度的有效途徑,應是建立完善的企業法人資產制度,確保改制后的公司股份的上市和自由流通轉讓,完善外部市場環境等。

為推動我國國有保險公司的持續、穩健和快速發展,適時改革現有的國有獨資制度,通過股份制改造,建立產權主體多元化的股份制保險公司,并在此基礎上,構建有效的股份制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已成為國有保險公司管理體制改革的當務之急。現代企業理論的研究表明,股份制企業制度的制度基礎是企業的法人資產制度。因此,應從法人資產制度的角度來分析和探討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研究構建現代股份制企業制度的制度基礎的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問題。

一、股份制企業制度的制度基礎

現代股份制企業制度的制度基礎是法人資產制度。股份制企業的法人資產制度是指企業通過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組建股份制公司后,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依法擁有公司的全部財產,即所有股東投入的資本均成為企業法人資產。公司作為整體,其終極所有者為股東,而公司財產的主體則是企業法人,股東不能繞開法人代表機構直接支配公司資產的運營。也就是說,在法人資產制度下,股份公司的法人所有權不依賴于股東而獨立存在,并由法人獨立占有、支配、處分和收益,法人成為公司自負盈虧的主體。在股份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獲得公司法人所有權后,股東在按其出資比例獲得相應的資本權益時,只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即企業在經營中形成的利潤和資產增值,出資人有權按出資比例享受;而在企業破產時,出資人承擔的最大損失為投入企業的資本金。企業法人擁有法人財產權并相應承擔財產責任。

因此,法人資產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獨立的企業法人產權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在獨立的企業法人產權和股東有限責任制的前提下,股東是股份公司的終極所有者和終極控制權擁有者。這里的股東是作為一個整體的公司全體股東,而非單個股東,而且,股東對企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也是表現為對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的所有和控制。這種所有和控制在實際中則具體地表現為,股東擁有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

從控制權的角度來看,單個股東是不可能也不愿意擁有企業的控制權的。因此,對于單個股東而言,擁有作為獨立法人的股份制公司的控制權就意味著擁有企業經營的決策權,也就要承擔有可能因決策失誤而導致的風險責任。但是,在有限責任制下,單個股東僅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其所能夠直接控制的只是其所擁有的股票,并承擔其所擁有的股票所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責任,而沒有能力承擔獨立法人企業整體的經營風險和損失。另外,由于股東只對自身擁有的股票承擔責任,而且,股票市場制度的股票自由轉讓和自由流通的特征,使其能夠通過分散化的投資盡量減少其風險,也保證了單個股東能夠在預期企業經營出現風險時隨時抽回資本。因此,即使單個股東擁有承擔獨立法人企業整體經營風險的能力、也不愿意擁有企業的控制權。這樣,剩下的只是所有的股東作為一個整體擁有對獨立法人企業的控制權。

二、建立完善的企業法人資產制度的一般條件

(一)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建立股份制企業法人資產制度的內部基礎和前提

建立在企業法人資產制度基礎之上的現代股份制企業的典型特征是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控制權的分離。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表現形式是股東擁有企業的終極所有權,而企業的內部經營者擁有企業的日常經營控制權,成為事實上的企業控制權所有者。由于廣大的被分散的股東不擁有企業的控制權,在對企業的經營者進行監督和控制方面既缺乏相應的有效手段,也會因監督和控制中的搭便車行為而缺乏應有的積極性,而企業的經理人員在獲得了企業的控制權之后,也有可能從自身利益出發,采取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股東的決策行為。加上股東與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契約不完備的客觀存在,這樣,在企業的終極所有者——股東和日常經營控制權擁有者——經營者之間就產生了所謂的“委托問題”。

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條件下,建立在委托關系基礎之上的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1)股東與經營者之間在對企業的收益要求方面存在著利益沖突;(2)股東與企業的經營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3)所有者股東與經營者在企業經營風險承擔方面存在著責任的不對稱。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有可能導致企業的經營者利用其擁有的公司控制權侵蝕股東利益行為的發生。因此,要確保股份制企業法人資產制度下的企業產權的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就必須明確地界定經營者與企業的關系,建立合理有效的股東所有權約束機制,抑制兩權分離下經營者侵蝕股東利益行為的發生。在現代股份制企業中,經營者與企業關系的界定、股東所有權約束機制的發揮是通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來實現的。

建立在法人資產制度基礎之上的股份制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的特征主要表現為企業的股票所有者——股東擁有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作為公司股份資本的供給者,股東的股份收入是不確定的,在有限責任制下,股東按其所持股份等比例地獲取企業的剩余收益。因此,股東是企業的剩余收益索取者,擁有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另一方面,作為企業剩余收益索取者的股東通過所持股票的投票權獲取企業的剩余控制權。在公開持股的股份公司中,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主要是通過直接的內部控制和間接的法人控制市場兩種途徑來實施的。

內部控制是股東以其所擁有股票的投票權,通過投票選舉公司董事會,由董事會選擇經營管理者,將企業日常經營的決策管理權委托給經營管理者來實現的。股東通過董事會監督和控制經營管理者,如果經營管理者未能對股東盡法律上的義務,或者股東認為經營者因道德風險行為而未能使企業效率經營時,股東可以通過董事會更換企業經營管理者。

一般而言,股東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取決于三個方面的因素:(1)股份所有的集中度;(2)股東的性質;(3)股東投票權限的強弱。股東投票權限涉及投票權的范圍及程度。具體來講,比如股東的投票權限是否僅僅只包括董事會成員選出權,或者還包括企業日常經營的評判權等;董事會的決定事項所需要的股東贊成比例是過半數還是需要達到三分之二等。當然,股東的投票權因各國公司法的規定而異。

但是,股東的內部控制本身存在內在的缺陷。這種內在缺陷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在股東內部控制的過程中,股東自身存在著道德風險行為的可能性,而這種可能性的存在會影響公司治理的效率。如,在股份所有集中度較高時,控股股東有可能出現過度操縱公司,剝奪董事會獨立經營管理公司的權利、通過關聯交易轉移控股公司虧損等行為。(2)在股東內部控制中,股東主要是通過董事會來對企業經營者實施控制的。正因為如此,董事會的監督本身存在著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董事會是否真的具備監督經營者的能力是值得懷疑的。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董事會的會議議案的設定基本上是由企業的經營管理層來完成的。因此,有關企業經營的諸多重大事項名義上是由董事會決定的,實際上,經理層可能會利用向董事會提供信息或提出議案的方式控制企業相關事項的決定。再者,盡管企業的董事會成員應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但是現實中,股東投票的依據大多是由企業的經理層向股東發送的股東大會議案書中的候補名單。因此,董事會董事的選舉實質上是由經理層“任命”的。另一方面,即使董事會具備監督能力,如何才能使之有效地發揮監督作用,也就是說,還存在著誰來監督作為監督者的董事會的問題。

當股東因股權分散而不能有效地實施內部控制時,法人控制市場能有效地解決股東控制經營管理者的問題。法人控制市場主要通過合并、收購、敵意收購、杠桿收購等控制權轉移方式來使企業達到效率經營的目的。股票的可轉讓性及其所有權特征構成了法人控制市場的基礎。當企業的經營管理者經營不善、經營效率低下,或者股東無法有效地對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進行控制時,股東可以利用將股票轉讓給外部投資者,或收購股份等方式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轉移給能為股東利益進行效率經營的經營管理者。而且,法人控制市場的存在本身,能給企業經營管理者以潛在的壓力,使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能自覺地按股東利益要求,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指出的是,法人控制市場有效運作的前提條件是公司的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還必須能在市場自由買賣。在股權非公開、股權公開但為少數股東持有、并且不能自由買賣的情況下,法人控制市場也就無法有效地發揮作用。

(二)股份制企業股票的自由流通和轉讓、充分競爭且有效的經理人市場以及必要的市場和法律約束是維護法人資產制度的外部市場條件

股票的自由流通和轉讓是維護企業法人產權獨立的前提條件之一。在法人資產制度下,企業法人產權的獨立意味著投資者購買企業股票成為股東后,轉歸法人所有的公司資產就與股東個人的財產相分離,股東不能隨意從公司抽回自己的股份。股東能夠直接控制的是其所擁有的股票,并憑借其所擁有的股票份額獲得紅利收入和企業的剩余控制權,或者是通過股票的自由轉讓獲得股票轉讓的利得或回避可能發生的股票價格下跌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就會放棄對企業日常經營的控制權,將其委托給有能力的經營管理者,確保企業法人產權的獨立。但是,如果股東所擁有的股票不能自由轉讓和流通,股東就只能獲得其相應份額的紅利收入,既不能獲得股票轉讓的利得收益,也不能回避股票價格下跌的風險,股東的財產就無法完全與法人所有的公司財產相分離,股東干預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意愿就會增強,公司法人產權的獨立性就難以保證。

在法人資產制度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將股份制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權委托給作為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經理人,經理人擁有企業日常經營的決策控制權,但不擁有企業資產的所有權,也不承擔企業財產的風險,他們只承擔自身人力資本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法人資產的運營效率就依賴于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激烈約束機制。一個充分競爭且有效的經理人市場的存在是建立有效的經營管理者激勵約束機制的前提。在這樣的市場上,從股東利益出發,追求企業長期發展、努力經營且取得成功的經理人,其努力經營的成果將會通過市場上人力資本價格的上升而得到承認和反映,并由此獲得社會地位提升、名譽等非金錢的效用;相反,從事道德風險行為侵害股東利益、經營不善或失敗的經理人就會受到市場上人力資本價格下降、社會地位降低、名譽喪失等市場的懲罰。

此外,股份制企業的法人資產制度還必須受到必要的市場和法律約束的保護。所謂市場約束是指股份制企業以外的任何市場主體都不能夠隨意通過行政或市場壟斷來干預股份制企業的合法經營行為,股份制企業也應按照利潤最大化原則在市場競爭中追求企業的長期發展。法律約束是指股份制企業運作必須在相應的法律規范下進行,當企業經營失敗,不得不破產時,應按相關的法律程序進行破產清算,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應受到法律的追究,股東也應承擔公司經營失敗所導致的財產損失的風險。

三、國有保險公司構建股份制企業制度的有效途徑

(一)建立完善的企業法人資產制度是國有保險公司構建股份制企業制度的基礎

國有保險公司通過股份制改造后組建的股份制保險公司,其股權結構無論是實行國有控股,還是實行多元化的所有者主體結構,都必須確保股份制企業法人產權的獨立性,即無論是國有股東還是其他性質的股東,所有股東的財產都必須與股份制保險公司的法人財產相分離。在股份制保險公司的控制權方面,所有股東,尤其是國有股股東應放棄對企業法人日常經營的控制權,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控制權通過股東大會選舉的董事會完全委托給企業的經理層。股東只能夠享有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在公司法人產權獨立的前提下,為確保擁有企業日常經營決策權的股份制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的行為符合所有股東利益最大化,必須建立一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首先,必須建立職能明確的董事會和監督能力較強的監事會。董事會是股份制企業的決策機構,負責企業法人資產的運營,并體現公司的意志。作為企業法人的代表機構,董事會在對公司資產進行經營和運作時,應確保公司資產的運作符合股東資產增值和資本收益增加的愿望。因此,它的所有決定都必須以股東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貫徹股東的個人意志。要使董事會的決策體現所有股東的意志,董事會成員的選拔必須充分體現股東享有企業剩余控制權的“一股一票”原則,而不能由某一個或幾個股東任命。另外,還必須建立對董事會進行有效監督的機制,即充分發揮監事會的職能,以確保董事會有關企業經營的各種決定不侵犯股東的利益。

其次,董事會應建立有效的企業經營管理層的激勵約束機制。只有董事會才享有企業經理人員的任免權,單個股東不具有企業經理人員的任免權。董事會對經理人員的選聘必須充分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經理人員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具體執行公司的業務和公司資產的運營。董事會可以通過建立一個包含薪金、獎金、股票期權計劃、退休金計劃等在內的經理人報酬計劃,將經理人員的收入、升遷、聲譽等與公司資產的運營效率和資產增值狀況相聯系,以達到對經理人員進行有效激勵的目的。同時,董事會應嚴格對經理人員的監督機制,所有的經理人員的行為必須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在董事會成員兼任公司高層經理職責時,為避免經理層與董事合謀從事侵害股東利益行為的發生,董事會成員構成中應有一定比例的外部獨立董事,充分發揮外部獨立董事對經理人員和董事會成員的監督職能。

(二)改制后的股份制保險公司的整體上市和公司所有股權的可自由流通和轉讓是構建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企業制度的前提

要確保國有保險公司改制后所形成的股份制企業具備現代股份制企業的獨立法人產權和股東有限責任的特征,在國有保險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就必須使其股權上市交易,讓公司不同類型股權所有者的股權享有同等的自由流通和轉讓的權利。只有在公司所有股東平等地享有股權自由流通和交易權利的前提下,股東才能夠通過股權的交易實現企業資產價值增加和市場股票價格上漲所帶來的收益,也能夠有效地回避企業資產價值下降和股票價格下跌所導致的潛在風險,從而使其主動放棄對企業經營管理的日常控制權,僅以其所持股份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國有保險公司在其股份制改造過程中進行股權結構設計時,應充分考慮改制中的股權結構設計一定要滿足改制后企業股權上市交易的要求。特別應吸取其他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經驗和教訓,讓國有股股東與其他所有股東一樣,享有同樣的股權流通的權利,以避免國有股不能流通所可能帶來的各種問題的出現。

(三)完善外部市場環境,為建立穩定的股份制保險公司的法人資產制度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首先,應積極發展和培育各類保險經理人市場,充分發揮保險經理人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國有保險公司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建立在法人資產制度之上的股份制保險公司的各級經理人員的選任和聘用體現的是保險經理人市場上充分、公平競爭的結果。這就有必要建立一個全國性的充分發達的保險經理人市場,為股份制保險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提供大量的符合需要的經理人才,并約束在職經理人員的各種道德風險行為的發生,迫使在職經理人員努力經營。同時,在充分競爭基礎之上所產生的經理人的存在是有利于股份制保險公司的成長和長期發展的。在法人資產制度下,股份制保險公司的經理人員盡管不是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和財產風險的承擔者,但他們是自身人力資本的風險承擔者,為了在競爭的經理人市場中求得生存和發展,實現其人力資本價值的最大化,經理人員會超越資產所有者追求短期利潤最大化的界限,在實現自身金錢和非金錢效用最大化的同時推動企業的技術創新和規模擴大,從而使企業資產不斷增值,企業也因此而得到長期的發展。

其次,要完善國內保險市場的競爭環境,建立一個公平有序的保險市場。在國有保險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革和建立現代股份制企業的過程中,各級政府和相關行政監管部門都要進一步完善其職能,積極維護和促進國內保險市場的公平競爭,減少對股份制保險公司的直接行政干預,讓改制后的保險公司與其他國內外保險公司在市場上憑借自身的實力開展公平競爭。只有這樣才能使改制后的國有股份制保險公司在市場競爭中不斷完善自身的經營和管理機制,提升其市場競爭實力。

再次,必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與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有關的各種法律、法規,建立保監會和證監會對股份制保險公司進行監管的相互協調配合機制,以確保國有保險公司建立在法人資產制度基礎之上的股份制改革及其股份的公開上市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