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信用體系法律途徑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05 0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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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信用體系法律途徑分析論文

摘要:信用對于保險契約具有特殊的意義。信用體系建設是關系到當前保險市場培育、保險業發展的重大課題,也是推動和保障中國保險業做大做強的牢固基礎。研究保險信用建設對保險業如何實現科學化、規范化、集約化管理與在全社會樹立誠信行業的社會形象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保險信用體系;法律途徑;監管立法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契約的信用特征

保險契約既符合契約共性,又有其獨特的個性。“契約自由”是現代民法的基本特性,契約之所以自由,前提在于絕對的所有權和對所有權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力能按自己的意志自治。保險契約完全符合這一特征。在訂立保險契約前,保險關系當事人必須對另一方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即信用進行考察。在訂立契約時,雙方當事人必然把信用作為主要內容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及投保人權利、義務都做出細致規定。在契約履行過程中,因失信導致當事人資產權利或與此相關的非資產權利受到損害的一方以強制執行或者通過法律途徑或仲裁途徑要求另一方給予損害賠償。這樣,通過法律途徑對信用制度給予積極的保護,對不履行契約的債務人予以否定性評價,確保契約權益關系的穩定和社會經濟關系的有序性。同時鑒于保險契約屬于格式合同種類,保險法規定,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對相關契約內容解釋有歧義時,法律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在這里保險人的信用已經不僅僅是道德范疇或者經濟范疇的概念,而是法律與制度的強行規定。這又是保險契約信用的獨特性。從法律的視角考察,在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信用體系建立,最重要的環節是推行誠信的市場人格法律標準,因此保險行業就必須奉行誠信為本、服務至上的規則。…所以,信用體系建設對于保險業來說意義更加重大。

二、我國保險業信用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

我國保險市場,由于長期的壟斷經營,形成了特有的游戲規則,如從行政權力、關系網等非正常渠道人手,成為保險公司銷售體系最重要的業務推展方式,帶有濃重行政色彩的大而全的公司組織結構成為保險公司的主導組織形式,統一的、極少調整的費率與條款以及不規范的業務行為、不科學的組織結構和不和諧的管理機制,成為保險業發展的桎梏,也是保險信用體系發育不健全的重要原因,不可避免地出現信用疲軟、規則失衡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保險承保不規范。誤導欺騙保戶行為屢見不鮮,不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帶病投保現象層出不窮,無論是保險人還是被保險人都具有較大的信用風險。二是保險理賠不規范。一方面,為穩固自己的老客戶,有亂賠和多賠現象,助長了一些投保人非正常索賠心態;另一方面,對本屬于理賠范圍的不予理賠,或者惜賠,影響了公司的信用。三是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公司經營短期化的現象突出。由于中國保險業處于剛剛起步階段,社會對保險的認知還處于啟蒙階段,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界限不分,一些部門和地方往往以社會保障的名義變相辦理商業保險的現象時有發生,同時商業保險公司之間惡性競爭,保險市場混亂增加了公眾對保險公司的不信任感。四是經營管理不規范,風險隱患時有發生,影響保險公司的信譽度。

從社會范疇看,中國社會人治觀念深厚,民眾法律意識淡薄,缺乏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這種狀況對保險業信用體系法律建設十分不利。

三、保險信用體系與法律需求的矛盾關系

1.保險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強趨勢與監管立法不到位的矛盾。保險信用體系的建立,有賴于科學的監管體系的形成和運作。目前,與西方現行的寬松的保險監管模式相比,中國現階段保險業的監管從整體上仍然屬于較為嚴格的監管模式。其獨特性表現為:(1)單一的分業監管機構。1998年成立的保監會為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獨立行使保險監管職能。(2)直接的實體監管方式。著力對保險業進行直接的監管。(3)嚴格的監管內容。一方面,對保險企業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限制,另一方面,對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資產負債監管和市場預退出機制監管則不到位,尚未形成一整套科學的指標體系。

2.保險業經營管理進一步規范的趨勢與法律規章不銜接的矛盾。從中國保險業現狀來看,保險營銷人員素質偏低,誤導欺騙現象屢見不鮮。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擬定,保單持有人只能被動地接受或拒絕合同。目前我國絕大部分保險公司保單的條款在表述上專業性詞匯過多,晦澀難懂,易損害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盡管有大量管理規定出臺,但是都沒有上升到條例、規章的法律地位。當前保險業進入規范化、集約化經營階段。隨著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與完善、保險業在改革與發展進程中迫切需要法律保障。當前需要出臺保險業法,予保險從業人員以更嚴格的法律規制。3.保險業并購浪潮的趨勢與相關法律不配套的矛盾。進入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席卷全球經濟領域的第五輪企業兼并浪潮,對保險業沖擊最大。并購浪潮不僅迅速改變了國際保險業的市場構成和業務格局,而且將對今后保險業的發展方向和途徑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中國保險業要迅速與國際接軌,就必須融入到國際保險業的并購重組進程中,特別是要加快國有保險公司體制改革的步伐,在保險發達地區組建具有國際影響的跨國集團公司,全面參與國際保險業的并購,這迫切要求相關法律法規與之匹配。

4.銀保合作進一步加強的趨勢與相關法律不契合的矛盾。當前,銀行與保險業務的融通已經成為一種新的業務增長點和國際潮流,對整合保險資源、銀行資源,推動強強合作,促進經濟發展,充分發揮銀行和保險公司的作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使保險業、銀行業的經營管理面臨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新的問題。法律規定上的空白影響和制約了銀保合作的規范化發展,為此,亟待相應的法律法規出臺。

四、建立與完善保險信用體系的法律途徑

1.健全保險監督管理法律,解決法律框架問題。首先要重新審視現行法律法規,對現行保險法規做一次徹底修訂。建立起以保險法為根本大法,以保險監管法規為基礎的保險業監管法律體系。當前,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建議盡快修改和完善《保險法》。保監會應抓緊制定和出臺與《保險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盡快出臺《中國保險監管基本法》、《保險業反對不正當競爭法》、《外資保險公司市場管理法》等。制定一批規范保險經營行為的行政法規和監管規章;制定有效規范監管機構及其監管人員行為的規章制度,抓緊通過立法建立保險監管機構與工商、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雙邊或多邊的交流和協調機制,維護法律的權威,杜絕政出多門的現象。

2.建立保險資信評估機制,解決主體信用問題。保險業的資信評估,是由具有國家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資信評估中介機構,運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參照國際通行的評估標準,通過對影響保險公司資信狀況的各種因素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測算,來全面考察保險公司履行各種經濟承諾的綜合能力和信任程度,并客觀、公正地評定其信用等級的行為。在國際上,保險公司高度重視資信評估,在世界上50家最大的商業保險公司中,38家有正式評級,12家有公開信用評級。保險資信評估機制的建立,把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納入到動態的體系中,不斷根據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確認其資產負債能力、穩定運行能力,特別是償付能力,評定保險企業所處的地位、公司的發展戰略和資產組織情況,促進保險資源的優化配置,把保險業的競爭引入消費價格領域。將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轉化為容易被社會公眾理解的以等級形式反映出來的實力評定。目前需要加快有關保險資信評級的立法,對保險資信評估機構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合法經營等做出詳細規定,為保險資信評估業規范化發展奠定基礎。

3.建立和完善保險公示制度,解決信息不對稱和契約不完全的問題。當前我國保險企業信息的市場開放程度低,在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在保險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上,應切實通過立法規定保險公司的公示制度。即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在相關法規中規定保險合同條款的制定標準。根據需要。要把保單的現金價值表等重要數據資料作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保險合同的制定應該走向大眾化,不要用過于專業化的文字表達保險合同,給投保人認知、理解合同帶來困難或出現歧義。在保險契約的簽訂過程中,保險人必須如實說明條款內容,特別是對免責條款要加以說明。二是針對投資連接保險和分紅保險發展迅速的趨勢,必須完善這方面的立法。美國《1993年證券法》規定,投資連接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向公眾銷售產品必須先向證監會注冊,在銷售時或在此之前,還必須向客戶發放產品說明書,說明業務性質、保費投資方向、各項費用和保單持有人的權利等。我國保險法和證券法應加強此方面的立法完善。三是通過立法制定完善的保險和投資交易規則,規范獨立賬戶動作的管理規則,規定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限度。

4.加大對保險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和防范力度,解決法律威嚴的問題。保險公司信用體系的建立,從根本上要求法律通過對保險違法行為做出進一步規范。基于現行保險法在這方面的規定不很完善的現狀,建議法律對此進一步詳細地做出規定。要加大對保險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大對騙賠人員刑事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追究力度,加大市場整頓與秩序規范力度,對違規經營的保險公司加大法律追究力度。在立法環節,要加重處罰標準,使嚴厲打擊有法可依。執法環節也應切實加強,特別要解決行政執法軟弱無力、以罰代管的問題。從而建立起嚴格的失信處罰機制,使保險信用出現漏洞時能及時地得到法律強制性的補救,有力地推動中國保險業持續、穩定、健康、快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