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高校社保難題的研討
時間:2022-04-27 1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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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過對高等學校社會保險制度的現狀進行分析,闡述存在的問題及建立高等學校社會保險制度的必要性,根據高等學校的特點,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與意見。
關鍵詞:高等學校;社會保險;探討
社會保障又稱社會安全,源于英文“SocialSecurity”,是國家在全社會范圍內統一實施的社會經濟制度,具有保障性、法定性、互濟性、福利性、普遍性的特點。社會保障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四個方面的內容。(1)所謂社會保險,就是以國家為主體,對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有勞動能力而無工作亦即喪失生活來源的情況下,通過立法手段,運用社會力量,給這些勞動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損失補償,使之能繼續享有基本生活水平,從而保證勞動力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的正常運行,保證社會安定的一種制度。社會保險以滿足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水平為目標,其保障對象是勞動者,即人口中最多、最重要的部分,它所承擔的風險最多,包括勞動者在全部生命周期中發生的使他們失去工資收入的生、老、病、傷、殘、失業等所有風險,它所占用的資金也是社會保障基金中的最大部分,構成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社會保險由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組成。(2)社會救濟以滿足保障對象最低生活需要為目標;社會福利以提高國民的社會福利水平為目標。(3)社會優撫是對特殊群體進行的特殊保障。(4)社會福利是政府為全體社會成員創建有助于提高生活質量的物質和文化環境,提供的各種社會性津貼、公共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社會保障體系通過不同保障水平的制度設計,使不同層次的保障需求都能得到正常滿足,進而促進社會關系的穩定與和諧。
我們正在進入一個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當我們選擇了市場經濟并通過加入WTO來融入國際經濟主流體系時,也就選擇了自由競爭并需要接受相關規則的約束。在中國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的進程中,我國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都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社會保障制度也處于整體轉型階段,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低水平、不健全、欠規范,意味著該領域受WTO的影響不僅是直接的,而且是全面而復雜的;社會出現了諸多急需社會保障來解決的問題,因此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也成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核心問題之一。高等學校作為非盈利的事業單位,面對經濟全球化的浪潮,市場經濟大挑戰,在許多方面也受到了沖擊,特別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社會保險,涉及每一個教職工的長遠的切身利益,其重要性顯得尤為突出。高等學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滯后,與建立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產生了很多矛盾,也成為高校進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瓶頸,因此目前高等學校的社會保險制度亟待規范和完善。
一、高等學校社會保險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高等學校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仍然維持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一,對于高等學校的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發展比企業相對滯后;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尚未覆蓋到高等學校及高等學校的工作人員(只是從九十年代初開始實行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目前仍然停留在離、退休制度階段,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完全由國家財政和學校自己負擔,離、退休人員由原單位管理;醫療制度執行的是幾乎由國家和學校全部包攬的公費醫療制度而且浪費驚人;因為有了公費醫療制度,所以生育保險制度就更無從談起。
現行的高等學校養老、醫療制度自身的弊端日益突出。如費用基本由國家和單位統包,導致個人保障意識淡薄,有失公允;造成了社會各利益主體的保障待遇的不公正,形成了新的社會矛盾。隨著人口老齡化高峰的到來,國家財政將不堪重負;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費實行現收現付的方式,沒有資金積累,無法增值,這種做法在國際上是比較罕見的。企業早就實行了養老、醫療保險制度,設立了個人賬戶,而高等學校仍實行傳統的制度。這對我國正在大力推進的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大市場都形成了很大障礙。
第二,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頒發的《失業保險條例》,成為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形式。高等學校依據條例的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交納了失業保險金。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高等學校雖然交了不少失業保險費,但未被聘任或落聘人員卻很難交到社保部門;由于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尚未覆蓋到高等學校,高等學校富余人員只能在高校自身“體內循環”,不能正常流動,造成高校“交費”義務與“交人”權利的不平等,嚴重地制約了高等學校用人和分配制度的深化,高校難以建立合理的、正常的人員流動機制。
第三,關于工傷保險,國家尚未出臺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和高等學校的《工傷保險條例》;高等學校教職工的傷殘待遇執行國務院及民政、人事等部門的政策法規。隨著高等學校的社會活動日趨頻繁,職工在參與活動的過程中發生意外的機率也相應增加,特別是隨著交通事業的發展和汽車的普及,職工在出差或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情況也屢屢發生;再加上高等學校還有不少工人編制的職工,由于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存在發生工傷事故的概率。而《工傷保險條例》的對象只涵蓋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高等學校一旦發生了工傷事故,常常因政策依據不夠明確統一、工傷認定機構不健全而無法開展工傷認定,有些單位甚至借此而推諉扯皮,職工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因此,如何對這類情形進行工傷認定、給予怎樣的待遇,就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四,高等學校的教職工沒有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失業保險不能真正落實到位,學校和教職工沒有養老基金、醫療基金及工傷基金的積累,沒有充足的抵御風險的財務支付能力,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高等學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高等學校積極推行社會保險制度對于社會穩定、進步、高等學校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深化內部改革有著深刻的影響,其必要性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一)高等學校積極推行社會保險制度是建立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我國計劃經濟體系下的社會保障覆蓋范圍狹窄,有相當部分是依靠社會細胞—家庭來承擔的,這種脆弱的保障體系無法抵御市場經濟的沖擊、社會老齡化、家庭結構的小型化、職工失業、勞動能力的喪失、災難事故都會引起群體、個人的生存和生活發生急劇變化,沒有普遍性的社會保障體系體,其保障性、互濟性將會受到影響,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客觀上要求高等學校積極推行社會保障制度。
(二)積極推行社會保險制度是高等學校教育事業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我國高等教育存在資金需求與供給不足的矛盾,部分高校的基本辦學條件沒有達到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同時,高等學校之間科研經費、生源的競爭日趨激烈,客觀上要求學校集中財力加大對學校硬件與軟件的投入、節約非教學、科研支出。在高校的開支中,社會保障支出呈現高速增長的趨勢,以下是一所高校社會保障支出數據:
某大學社會保障支出數據
金額單位:萬元
年份醫療費支出離退休人員支出合計
1999年24617832029
2000年30021332433
2001年65824913149
2002年66826423310
2003年89428413735
從上表的數據可知:醫療費支出速度平均為52.68%,離退休人員支出增長速度平均為11.88%,而政府對學校的社會保障撥款遠遠不足,2003年政府對學校的社會保障撥款為1415萬元,學校補貼2320萬元。學校的教職工享受的社保待遇水平高、醫療費自付比例偏低、無失業之憂的終身就業保障使高等學校的教職工處于“保險箱”中,在中國即將步入老齡社會時,國家財政和學校統包養老、醫療無疑給增加了學校的負擔,嚴重影響了學校的競爭力,妨礙了學校的可持續發展。
(三)積極推行社會保險制度是高等學校深化內部改革的必由之路。高校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導致教職工自我保障意識差,“一進機關事業門,便是國家人”這一計劃經濟的產物,成了滋生懶惰的溫床助長了等、靠思想,使教職工喪失了進取精神。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轉換高等學校用人機制,在高等學校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是高等學校人事管理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高等學校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所賴以生存的條件在逐步減少、消失,其作用正由積極轉為消極,嚴重影響了人事制度改革的進程。我國“十一五”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總體目標是:“基本建立起適應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比較完善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使廣大城鎮勞動者得到較為充分的就業和基本的社會保障。基本建成獨立于企業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這一思想,我國將全面推進保險制度的改革。因此我們必須重新審視高等學校的社會保險制度,并著手進行改革。
三、對高等學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建議
由于歷史遺留問題、既得利益、比較效益等等的影響,社會保障制度在高等學校的推行遇到阻力。從高等學校的人員結構來看,教職工主體是知識分子,是一個有社會良知的群體,只要做好宣傳與思想工作,制訂相應的過渡政策,完全有可能真正用“社會保險、社會保障”制度取代國家或單位大包大攬的計劃經濟的保險模式。
社會保險制度一個系統工程,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期進行建立和完善,在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中應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盡快研究出臺社會保障法以及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明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責任,中央制定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制度,地方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立獨立于高等學校之外的,保障對象管理和服務真正社會化的保障體系。同時,要加強社會保險執業隊伍的建設,社會保險制度是通過人來實施的,社會保險執業隊伍對于社會保險制度的效果、效益有著重要的影響,從事社會保險工作的人員應注重培養社會責任心,通過人文關懷、深入仔細的工作,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使社會保障制度真正成為市場經濟體制的“保護網”和“減震器”為建立和諧社會發揮社會保險制度的作用。
目前,高等學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是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下面就高等學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幾點建議:
(一)高等學校與企業一樣執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同時在高等學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雖然高等學校與企業在職能上、社會貢獻上、待遇上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在養老保險方面都存在如何解決職工老有所養的問題,如何更好地迎接人口老齡化的問題,如何減輕國家和學校財政負擔的問題,如何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發展的問題。
高等學校同企業一樣,也存在體力勞動與腦力勞動的問題,為社會貢獻大小的問題,這些問題可以在職工在職時給予補償。職工為社會貢獻大,應享受的報酬就應該多,繳納的養老保險就多,退休時個人帳戶部分就多,退休后的待遇就應該隨著增加。反之亦然。養老保險要做到財政補貼、學校繳費和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三結合,根據“以支定籌、略有積累”原則,實行全省乃至全國統籌。
(二)結合養老保險在高等學校的實施,切實落實好《失業保險條例》。建立完善失業與就業保險體系,使高校的富余人員能真正與學校脫鉤,實現高等學校“交錢”與“交人”的權利平等,完善人才流動機制,促進人才在高校和社會之間合理、正常的流動。
(三)高等學校應積極參加地方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我國各個省、市根據其經濟發展水平制訂了相應的醫療改革辦法,逐步形成合理醫療、節約開支、堵塞漏洞,國家、集體與個人共同負擔的醫療保險制度。公民的醫療費用開支渠道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大額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及醫療互助。高等學校應積極參加地方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不僅有利于教職工醫療保障的穩定性,還可以杜絕目前公費醫療中的嚴重浪費,節約開支。
(四)建立適用于事業單位和高等學校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工傷受理及認定機構,嚴格執行“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更好地維護高校教職工的權益。
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經過近20年來的改革,走過了由自下而上到自上而下、由自發變革到自覺變革、由單項改革到整體轉型的歷程,同時也完成了從為國有企業改革配套到成為市場經濟體系的五大支柱之一,再到一項基本的社會制度安排的轉變,原有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隨著計劃經濟體制的崩潰而被打破,過去那種由國家負責、單位包辦、全面保障、層次單一、板塊結構、封閉運行、缺乏效率的社會保障制度正在被責任共擔、社會化、基本保障、多層次的開放型社會保障制度所取代,總之,為了更好地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國家的長治久安特別是適應高等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進程和發展的需要,必須盡快制定統一的高等學校保險政策,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制度“社會安全網”、“社會矛盾的緩沖器”的作用,更快地推進高等學校人事聘用制度的改革;但是也要考慮到高等學校的保險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從制度設定、利益調整到組織實施,都需要慎重考慮方方面面的關系,只有通過艱苦細致的工作,才能將這項改革積極穩妥地推向前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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