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基金監管的社會保險論文
時間:2022-07-29 05: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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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信息化建設滯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國所披露的社保信息量小、涉及面窄,社保基金運作不透明,社保費繳納者缺乏正當知情權,社會監督嚴重缺位,有的地區甚至連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也無法及時、準確地公布,這些問題都在一定程度上難以凸顯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力度和有效性。作為所有人的老百姓無從知曉基金的來源、運作、增值等狀況,這本身就是一個不合理的現象,而且我國社會保障部門整體信息化建設水平很低,沒有形成一套完善的通用性強、易于操作的信息化系統。由于信息化建設的滯后,致使社會保障、地稅、財政等部門之間的數據和信息傳遞緩慢,各部門缺乏監管信息的聯系,難免會出現部門間數據、信息的偏差。同時,我國社保基金監管普遍缺乏有效的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范體系,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無法實現有效結合,監管缺乏規范化和系統化。現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只規定了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要求,但未規定“準確性”要求,在今后有關立法中一定要對社保信息做出明確規定。另外,對于社保基金的發放、收支結余等情況也應當以一定的方式讓老百姓知悉,以接受老百姓經常性的監督。
(二)法律法規監督體系不健全
我國至今還未形成一個較為完善的監督法律法規體系,盡管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正式施行,為有效維護勞動者和公民的社會保險權益,使他們更好地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提供了法制保障,但在實際生活中,時常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社會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等現象屢屢發生;應參保繳費的單位,不參保繳費;應該按時足額繳費的單位,少繳、漏繳和欠繳社會保險費;不應該領取的相應待遇的人員,冒領、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總之,目前社會保險的基金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監督體系,導致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不夠,管理效率低下,這無形中增加了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成本、加重了運行的負擔,加大了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
(三)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
我國目前是國務院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全國社會保險費用的征繳和監督工作,各地方政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和監管,這樣的機制導致了社會保險基金工作都落到了勞動保障部門,也就是說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客觀存在著政事不分的問題,社保部7丁和社保中心既管基金營運,又負責行政監督,扮演了監管者和被監督者的雙重角色。這種“左手管右手”的工作方式缺乏應有的監督體系,無法充分發揮監督管理的重要職能,無形中擴大了地方社保部門的權力,為地方政府部門利用權力謀取私利提供了便利條件。這樣不僅造成基金浪費,降低保障功能,而且容易誘發腐敗,滋生社會不穩定因素,嚴重威脅基金的安全與完整。
(四)監管人員素質低
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效益好壞,主要取決于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和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網絡信息化進程的加快,社保基金管理的風險性逐漸上升,這就更加需要有一批高綜合素質的監管人員對社保基金進行監管,然而,我國無論在行政監管、審計監管還是社會監管方面,都缺乏專業人才,各部門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也大多不具備專業的監管知識和業務能力,不熟悉現代監管方法和技術,加上工作量大、業務繁瑣、涉及部門廣,監督工作往往流于形式。總之我國目前還遠遠不具備現代化的風險管理和監管能力,嚴重影響了監管的有效性和權威性,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隊伍建設,培養和建立一支專業的工作隊伍,為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充足和必要的支持。
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對策與思考
(一)完善信息系統管理體系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信息監管,是當今世界各國的普通選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都應該做到信息公開,使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管理、投資運營和支付都置于社會的監督之下。具體做法可以以“金保工程”建設為契機,統一系統軟件開發平臺,要建立社保信息管理系統和監管信息庫,建立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將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各項基本信息及個人賬戶信息納人計算機管理,設置網上查詢系統,統計分析等功能,使社會保險權利所有人能隨時查詢到個人信息,形成網上虛擬的信息公開大廳。不僅要求各級保險機構定期公布個人賬戶儲存情況,而且要將各項資金的繳納、記錄、核算、支付和個人賬戶管理、發放以及資金運轉、儲備、查詢服務等方面的情況在網絡上呈現出來,利用互聯網實現各地監管信息的共享,實現業務管理、公共服務、基金監督的科學化和規范化。總之,要切實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管,對社會保險金的征繳、發放、基金管理運營各個環節的全過進行程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和完整,努力實現基金保值增值。同時,監管機構要著重審查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加大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另外應盡快完善指紋認證體系,從而最大限度地杜絕虛報、冒領社會保險基金情況的發生。
(二)建立完善的監管法律與法規體系
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法律體系是基金管理監管得以順利實行的重要保證,是基金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各地要在《社會保險法》的基礎上,積極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策,出臺專項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立法,以規范基金征繳、管理、支付、運營等行為,對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做出制度性規定,實現規范管理和依法監管,從而增強《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可操作性,嚴把社會保險基金人口關,最大限度地擴大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
(三)加強部門協調,共筑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網”
為更好地發揮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作用,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社保基金市場的監管經驗,努力完善多家監管機構協同監管的模式,社保經辦機構應加強與社保資金監督管理有關的財政、審計、稅務、郵政、銀行等部門的協調配合,使各部7丁充分履行對社保資金的監督管理的職能,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建立由勞動保障、人事、監察、財政、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組成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參與社保資金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項的決策、監督檢查,同時要做好分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對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征繳、支付和管理基金情況等進行監督,并對社會保險待遇申領、審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基金收人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主要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基金收人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對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察部門主要負責對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各行政監督主體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這樣既能充分利用我國現有的監管資源,又能進一步推進社保基金形成行政監督、審計監管和社會監督的外部監管體系。
(四)加強基金監管人員的培訓
針對我國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人員整體素質偏低的情況,應當對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人員展開多渠道的培訓,使其業務水平全面提高。首先,要加強對基金管理、監督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培訓,提高社保基金監督管理隊伍的自重、自警、自省、自勵意識,提高思想道德素質,筑牢拒腐防變的防線,樹立全心全意為老百姓管好社會保險基金的思想,想方設法為老百姓管好基金、力促基金多增值。其次,要開展遵紀守法特別是遵守基金法規政策的教育,尤其是要認真學習《社會保險法》,并作為廉政教育的重要內容常抓不懈,形成學習相關法規、政策、紀律的制度,使他們透徹懂得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管的有關法律規定,自覺執行各項基金法規政策,遵守基金紀律,維護基金安全。再次,要組織社會保險監管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使他們能夠掌握社會保險基金專業知識、先進的監管方法、最新的社會保障監管信息,提升員工的監管能力。最后,要加強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每次、每項培訓都要進行考試,把考試成績列人個人年度工作業績考核內容中。總之,社會保險基金是一項特殊的公共基金,既決定著人民生活和社會穩定,又與經濟建設和資本市場發展密切相關。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力度,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不僅是保障廣大民眾老有所養的需要,也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必要之舉。
作者:王月然劉蓮花王勝國工作單位:河北政法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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