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社會保險權益維權難的原因探析

時間:2022-01-27 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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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社會保險權益維權難的原因探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實施以來,作為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與《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組成了較為健全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為職工維護自身的勞動保障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具體實施中因有的條款過于籠統和原則,卻使職工社會保險權益的維護變得更加艱難。以平頂山市為例,2012年某單位職工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向市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市勞動仲裁部門依法裁決該用人單位為職工補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服訴至法院,經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補繳保險費是一種強制性的行政義務,應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強制追繳”,不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無奈,該職工又多次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才予以立案,經人社部門核算出具體的欠繳金額,經行政處理和催告程序后,由人社部門申請并協調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從2012年5月份勞動仲裁至2014年12月份執行結案,用時2年零7個月,雖然最終該職工追回了社保費。但漫長的程序之累,使職工疲于應對,付出的精神成本無法彌補。眾多職工在社會保險維權方面更加困難,緣于2011年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中第63條關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依法通知銀行劃撥欠費單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并直接導致此類案件申請仲裁、訴至法院均不予受理,這顯然與社會保險法的初衷大相徑庭。

一、原因分析

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1.法律“打架”。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不給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規,應當由勞動監察部門處理,不屬勞動爭議,法院不應受理。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边@一條款,也就成了職工向用人單位主張補繳社保費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依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適用該法,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社會保險法》第83條第三款規定:“個人與所在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但在實踐層面,對涉及社會保險權益的仲裁裁決,法院一概不予受理,造成職工維權無門。為防止法律文書“空轉”,平頂山市勞動仲裁部門近年來已不再受理職工社會保險權益的仲裁申請。顯然,最高法的《解釋三》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相矛盾,直接導致勞動仲裁部門對勞動者提起的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訴求不予立案,聚積的大量勞資矛盾無法釋放,集體事件頻發,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與發展。2.行政執法人員的認識存在誤區?!渡鐣kU法》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這一規定賦予了縣級以上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出現上述情形下具有強制劃撥存款的行政強制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關于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維持或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應如何處理的答復》明確規定:“法律已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币陨戏蓷l款說明,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強制執行。而人社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從未辦理過直接劃撥案件,無具體操作程序,也無案例可循,在認識上還存在誤區,總認為社會保險費的爭議應先由勞動仲裁部門來裁決,由法院來強制執行。故,思想上還停留在依靠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等、靠”階段,具體執法中缺乏主動性。3.金融機構不配合。強制執行最終能否執行到位,最為關鍵的環節就是金融機構是否予以配合?!渡鐣kU法》第63條規定了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用人單位存款賬戶的權力。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存款業務,應當遵循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劃撥屬于行政強制中的直接強制,是對用人單位財產權的直接剝奪,銀行等金融機構接到劃撥社保費的書面通知后,應當依法立即劃撥,不得拒絕、拖延。但《社會保險法》并沒有明確金融部門拒絕劃撥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在傳統意識中,銀行等金融部門習慣于認同公安、檢察院、法院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查詢、凍結或者劃撥等措施,一般都積極配合。但對人社行政部門的此項執法活動認同度較低,或者不知道《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或者雖知道《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但總行沒有下發通知,沒有操作實施辦法等,不予配合。人社行政部門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從未有過這一職能,履行起來還很不適應,雙方都很陌生,很難“來電”。

二、對策建議

鑒于當前職工社會保險維權難這一狀況,人社行政部門要想依法履職,把《社會保險法》貫徹落實到位,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人社部門應積極主動地依法行使行政強制權。既然法律賦予人社行政部門這項職能,人社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就要解放思想,敢于擔當,認真履職,把日常巡視檢查與專項執法檢查結合起來,及時接受投訴舉報,積極與金融部門溝通協調,探索依法進行強制劃撥的方法和程序,選取幾個典型案例媒體曝光,加大對違法單位的懲罰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偫碓f“不怕慢就怕站”,只有積極把法律賦予我們的職責履行好、落實好,才能構筑和諧的勞動關系。2.理順職工社會保險維權途徑。若用人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可以采取以下辦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是申請勞動仲裁、提起訴訟。社會保險法第83條第三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因社會保險發生爭議,適用本法;其次是行政救濟。社會保險法第83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故,只要勞動關系明確,職工可以直接要求社會保險征收部門依法為其注冊繳費,也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人社部門可依照《社會保險法》第63條、第86條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催繳、罰款、劃撥或者申請法院查封、扣押、拍賣財產,抵繳社保費。3.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要以法律“六進”為載體,加大《社會保險法》的學習宣傳力度。及時把社會保險方面的維權途徑、時限、方法告知勞動者,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勞動者應及時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者到人社行政部門投訴舉報,人社部門應和征收機構啟動督促繳納的程序和強制劃撥程序,這些在宣傳中作為重點給予用人單位、職工予以明確,以便節約維權成本和時間。4.建議國家各省人社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進行協調,盡快出臺一個實施細則或者辦法。明確金融機構在行政強制劃撥中的責任和義務,便于金融機構和基層人社執法部門操作。同時,建議國家人社部與最高法院進行溝通,對《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進行修訂。

作者:谷澤坤 趙偉星 單位平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