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研究

時間:2022-04-10 03: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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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研究

摘要:社會保險費征繳是否具有制度性、規范性、科學性,直接決定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質量與效率,與社會保障基金的募集密切相關,同時影響著群眾對相關政府部門的滿意程度。就我國的現狀而言,在社會保險費征繳這一塊,始終存在著稅務機關與社保經辦機構之間的爭執,并且遷延多年,未有定論。深入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模式來看,“費改稅”的改革是其大的趨勢,從這個角度來說,應以創新的手段,建立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模式。

關鍵詞:社會保險;統一征收;改革;創新

一、我國社會保險費征收的現狀

從世界范圍來看,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模式大抵可以微分統一征繳、征繳、混合征繳三種模式。而我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模式既非統一征繳,也非征繳,更非混合征繳,而是建立在國家立法層面上,稅務機關與社會保障機構共同征收的機制,所以不能稱之為統一征繳。而在全國范圍內,由于區域情況不盡相同,部分地域明確了稅務機關的征繳權,屬于征繳,而尚未明確的地區,則屬于代征,也正是由于這種不同區域的區別,所以也不能統稱為代征。那么從混合征收的模式來考慮,國際范圍內采取混征的國家都有著較為清晰而明確的規定,而我國在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之上則充分放權于地方政府,導致不同省市的征收模式不盡相同,也不能稱之為混征。其次,從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的主體以及具體方式來看,尚存在著許多不合理的地方,首先是征收主體方面的不統一,不同省市區域均由不同的政府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用的征繳。其次是部分省市區域內負責征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政府部門,未能做到“五險統征”,繼而出現不同部門征收不同款項的怪象,極大影響了群眾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體驗與熱情。最后在稅務機構負責統征的區域內,也存在著社會保險費用征繳的“全責”與“非全責”,即費用征收與責任劃分的問題。負責“全責”征收的稅務部門對社會保險征繳工作中的一切事宜進行負責,而非“全責”征收的稅務部門僅僅是負責社會保險費用的征繳與檢查而已。

二、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模式探討

(一)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必要性。從我國社會實際分析,由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是目前社會保險各主體之間的必然趨勢。從征繳模式上來說,實行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之后,可以建立以企業單位或個人自行申報的繳費制度,便于稅務機關統計申報數,作為征繳社會保險費的依據,如果參保企業單位或個人在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均可對申報主體進行追責。從這個層面來說,實行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既可以明確征繳雙方的責任,同時也增強了群眾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體驗,使得稅務機關與社保部門能夠各盡其責,最大程度的提高行政效率。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也是對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的完善。由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可以實現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規范化管理,同時促進社會保障資金收取、支出、管理、利用四個方面的秩序化、制度化、合理化,進一步推動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的創新與改革。此外,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極大的減輕了社會保險機構的工作量,能夠保證社會保險機構將足夠的精力投入到社會保險費的管理運用之上。(二)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可行性。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社會保險費具有一定的稅務性質,這也為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提供了一定的思路。稅務機關自身的優勢,也為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提供了基礎,在全國范圍內已有二十余個省、市、區實行稅務機構征收社保費,在這些區域內,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率與征繳總量均大幅提高,這也為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探索提供了強大的支撐與依據。從實際情況出發,廣東省早在2005年便已在實行由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工作模式,將社會保險費用的征繳從社會保障部門中分離出來,交由稅務機構全權負責,實現了社會保險費用收、支的獨立運行。廣東省還率先建立了企業單位或個人自行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制度,并優化稽查管控措施,深化了企業單位與個人的社會保險意識,明確社會保險費征繳雙方的責任與基本關系,極大的提高了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效率與質量。綜上所述,由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模式是可行的。

三、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模式幾點建議

社會保險費用征繳模式是否科學規范,直接決定了社會保險費用征繳的質量與效率,同時也是社會保障資金募集的重要保證,直接影響著群眾對于政府部門管理的滿意度。綜合以上條件來說,社會保險費征繳模式的改革與創新必須從這五個方面進行深入:一是提高社會保險費用的征繳率、二是降低社會保險費用征繳的成本、三是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率、四是保障社會保險費用的安全、五是明確征繳雙方的責任關系,提高群眾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體驗。建立以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用的模式,有利于以上幾個方面的實現,提高社會保險費用征繳的權威與剛性;稅務機關征繳社會保險費用可建立“稅費一體化”的基本模式,以便提高征繳工作效率;稅務機關應當完善社會保險費用征繳的管理方式,提高征繳工作的質量;稅務機關應廣泛利用計算機信息技術,實現社會保險征繳的信息化管理運營;

總而言之,就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由稅務機構全責征繳社會保險費用已是趨勢所向,它能夠有效的改變我國社會保險費用征繳工作混亂的局面,使社會保險費用的征繳工作趨于科學、規范、秩序,減輕社會保障部門工作壓力的同時,有效提高社會保險費用的征繳率與覆蓋率,降低征繳工作成本,有效推動我國社會保險費用征繳工作的創新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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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學斌 單位:陜西薪橋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