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東盟的失業保險繳費對比思考
時間:2022-03-18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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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東盟各國關于失業保險繳費制度的規定
(一)新加坡失業保險繳費制度
新加坡實行的是強制繳費的中央公積金制度,規定雇主與雇員的繳費比例分別為17%~[ql23%(以雇員的月薪水平為基數),并通過建立個人賬戶來實行[。中央公積金局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全面的管理,并制定相應的投資計劃以實現基金的保證增值。這是一種典型的完全積累的公積金制度,這種制度使國民普遍形成了一種靠自己勤奮工作以積累儲備金來應對失業風險的觀念,我qln--f以看出,在新加坡失業保險的繳費責任主體主要為雇員自己,雇主承擔一小部分,政府完全不承擔繳費責任。
(二)馬來西亞失業保險繳費制度
馬來西亞學習的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其制定頒布的<1969年馬來西亞社會保障法》規定失業人員的津貼來自于雇員公積金;所有雇主與雇員均需向公積金供款;供款比例為雇主負責繳納12%、雇員負責繳費u%(以雇員的月薪水平為基數)[2]。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在失業保險繳費制度的內容、實行方式以及影響方面十分相似,不同的是新加坡雇員要承擔更多的繳費責任,在馬來西亞,雇員與雇主的繳費責任幾乎對等。
(三)菲律賓失業保險繳費制度
菲律賓在1997年頒布的《社會保障法》中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由雇主與雇員共同供款、并由雇主負責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供款數額依據員工的收入水平而定,具體計算標準如下表,如果雇員的每月收入水平在1000.O0比索一1249.99比索之間,那么要求雇主每月繳納50.70比索、雇員自己每月繳納33.30比索;如果雇員收入水平在1250.O0比索一1749.99比索之間,那么要求雇主每月繳納76.O0比索、雇員自己每月繳納50.O0比索,如表1[3]所示,每—個薪金范圍,都規定了對應的繳費數額。菲律賓的失業保險繳費制度與馬來西亞、新加坡相比,—個很大的特點就是其繳費責任主體主要為雇主,這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雇主要替雇員繳納失業保險費用的多數;其二,雇員的失業保險費用由雇主從雇員每月的工資中扣除,菲律賓失業保險待遇繳費制度另外—個顯著的特點是這種制度對自謀職業與自愿參加者也適用。
(四)泰國失業保險繳費制度
1998年泰國實施的,《一九九八年泰國勞動保護法》規定失業保險繳費主體為擁有10名或10名以上員工企業的雇員和雇主,要求作為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基數的月工資不能低于1500泰銖,繳費比例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為2%,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為3%,從2001年1月1日起為4.5%,雇主要與雇員繳納相等數額的失業保險金,由企業I嫠主每月的薪金中代扣[4]。泰國的失業保險繳費制度以新加坡為樣板的同時又具有自身的特點:首先,政府只負責最后保障,不進行直接的財政投入;其次,規定了繳納的最低工資,秉承了社會保障的互利共濟思想,發揮了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第三,鑒于國內實際情況,對可能的通貨膨脹率進行預計,提前規定繳納比率。
(五)越南的失業保險繳費制度
越南社會保險法規定10人以上規模企業的勞動者和用工者必須參加失業保險,越南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征收失業社會保險稅,以員工月工資額為稅基,企業和員工各繳納1%;越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與繳納失業保險稅的時間緊密掛鉤,繳費期限分12—36個月、36—72個月、72一l44個月以及144個月以上不等[5]。與東盟其他幾.個國家不同,越南的失業保險繳費責任主體主要為政府、企業與勞動者承擔的繳費責任相對較小,政府通過征收失業保險稅的方式來籌集失業保險資金,并且勞動者與用工者繳稅期限分為幾個等級并與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掛鉤。
(六)印尼的失業保險繳費制度
目前印度尼西亞失業保險的資金來源采取“一方負擔”形式中的企業負擔方式,雇員不繳費,政府亦不予補貼,企業支付給工人失業期間的費用按工入工資與工作時間長度,分為遣散費與工人受雇期間的費用兩部分。
計算遣散費的方式如下[6]:
1.就業小于1年的支付1個月的工資;
2.就業長于1年短于2年的支付2個月的工資;
3.就業長于2年短于3年的支付3個月的工資;
4.就業長于3年短于4年的支付4個月的工資;
5.就業長于4年短于5年的支付5個月的工資;
6.就業-N:于5年短于6年的支付6個月的212資;
7.就業-N:于6年短于7年的支付7個月的工資;
8.就業-N:于7年短于8年的支付8個月的工資;
9.就業在8年和8年以上的支付9個月的212資。
計算工人受雇期間的費用方式如下[7]:
1.就業長于3年短于6年的支付2個月的工資;
2.就業-N:于6年短于9年的支付3個月的工資;
3就業長于9年短于12年的支付4個月的工資;
4就業長于12年短于15年的支付5個月的工資;
5就業長于15年短于18年的支付6個月的工資;
6就業長于18年短于21年的支付7個月的工資;
7就業長于21年短于24,年的支付8個月的工資;
8.就業-N:于24年支付10個月的工資。
(七)文萊與老撾的失業保險繳費制度
文萊采用的也是公積金制度,所不同的是文萊的公積金完全由政府供款,所以文萊失業保險繳費制度的—個顯著的特點是政府是完全的責任;2005年頒布的《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以勞動單位為主體各自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由勞動者與用人者按照保失業保險費用,可以看出與東盟大多數國家一樣,老撾的失業保險繳費責任主體也為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不同的是老撾的失業保險以單位統籌,層次低,板塊分割嚴重。
二、中國一東盟關于失業保險繳費制度的比較
(一)共同點
1.強制性是東盟各國和我國失業保險繳費順利實施的保證
保證失業保險費的順利征收,要借助國家制定法律、法規的強制實施作用。雖然各國法制建設的程度不同,并非所有國家都有專門的失業保險法律,但都或多或少的在社會保障法或者勞動法中規定了失業保險費的征收途徑與來源。比如新加坡是在《公積金法》中規定基金使用的條例中指出可用于職業的部分,老撾是在《勞動法》中確定了社保基金的籌資責任主體為勞動與用I者。我國有專門的《失業保險條例》與《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同時也說明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無論對于東盟各國還是對于我國來說,失業保險基金的建立都有利于勞動者在喪失收入的情況下獲得基本的物質幫助和再就業幫助,這樣有利于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以及維護社會的穩定。失業保險繳費是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種實現形式,是全體就業的勞動者共同資助失業者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保證效率的前提下兼公平是失業保險繳費制度實行的出發點。
3.東盟各國與中國失業保險的繳費制度都與工資進行掛鉤
東盟各個國家和我國基金積累方式都不盡相同,對于繳納比率的規定各有不同,但一般以雇員的月薪為基數,再按一定的比率進行收繳。如除了文萊的失業保險繳費完全由政府負擔外,東盟的其他幾個國家都規定了雇員與雇主按照雇員的工資水平繳納一定比例的失業保險費,我國的《失業保險條例》也規定勞動者以自己月212資的l%繳納失業保險費。
4.東盟幾個國家和我國失業保險繳費對象局限于城鎮企業用工者和員工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與《社會保險法》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而泰國的社會保障法收費面向的是10名或l0名以上雇員企業的雇員和雇主,老撾的《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勞動法》要求社會經濟領域里的各勞動單位要建立和支付社會保險基金等等。這是各個國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做出的相關規定,中國、泰國、老撾等國家,經濟結構多樣化,而且城市和農村差距比較明顯,不易擴大范圍,實行統一的失業保險繳費制度,只能從經濟相對發達的城鎮企業開始做起,然后根據情況慢慢擴大覆蓋面。
(二)不同點
1.有些東盟國家失業保險繳費制度的法制化程度不高
新加坡的勞動參與率高,失業率小,失業人員對保持社會穩定沒有影響,并且新加坡政府認為實行失業保險制度會滋長人們的惰性,不利于再就業,因此不需要失業保險法,失業保險費只用于員工再就業培訓的資助。再如緬甸,柬埔寨,沒有失業保險的原因則是由于失業人員過多(緬甸2007年失業率達10.2%,柬埔寨也有7.2%)加上國家經濟不發達,無法負擔,只能在很少的方面對失業人員進行補貼。而我國由于產業結構的調整等原因,造成大量失業人員,需要失業保險制度來保證社會穩定,給予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證,所以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以及《社會保險法》來對失業保險繳費制度進行規定。
2.失業保險繳費的責任主體不同
失業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有單位、個人和國家三個方面。如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就有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面共同承擔;泰國、馬來西亞和老撾等國家則主要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用;比較特殊的是文萊與新加坡,文萊由于王國制度以及經濟的發展情況決定了有政府單獨承擔基金的費用、新加坡實行的是雇主與雇員共同繳費的完全積累的基金制度,國家幾乎不承擔繳費責任;而印尼則完全由企業負擔。
3.企業繳費比率不同
我國企業的收繳比率總額以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2%的失業保險費,東盟各國的繳費比率則浮動比較大,這點主要是由各國失業率的不同以及經濟水平共同決定的。按照我國社科院孫炳耀的文章測算:按照工資總額l%形成的基金,除了管理費和再就業服務之外,用于發放失業金的資金大約相當于工資總額的0.6%,如果失業保險金相當于社會平均工資的50%,那么,其基金能支持1.2%的失業率①。因此,根據本國的失業方面的具體情況做出對費用收繳比率的改動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結論和啟示
(一)進一步弱化我國政府財政的繳費責任在東盟幾個基金制度運行得好的國家如新加坡、馬來西亞以及印度尼西亞采用公積金制度,政府本身并不對基金進行直接的財政撥款,而只起到兜底的作用;典型的以農業為主的國家如泰國、菲律賓、柬埔寨、越南、老撾、緬甸,其政府在基金中所占的比例也相對比較小,或者只在某些特殊的方面進行財政投入,比如醫療、養老。而文萊因為國家體制與經濟發展的特殊性而例外。我國也應該逐漸減少對于基金的直接財政補貼,而致力于讓企業和共同維持基金的運行,維持收支平衡,建立完善且良性的社會保障機制
(二)限制企業裁員、改進失業保險費率機制東盟幾個國家如馬來西亞、新加坡以及印尼等都對企業裁員進行了嚴格的限制,新、馬、泰以及新近經濟得到快速發展的越南由于國內勞動密集型產業發展吸納了大量的勞動力,本國的失業率較低。為了增加就業量,降低失業率,我國應該對失業保險繳費制度進行適當變革,以約束企業裁員、鼓勵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發展。
1.基于不同失業率的行業實行差別費率實行差別費率,就是在各行業不同失業率的基礎上,將各行業失業保險費費率與該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結合起來,失業風險程度越高的行業,失業保險費費率也相應越高。在這里,對企業失業率的測定是—個難點,最簡便的方法就是將各行業在上一年度的平均失業率作為本年度的風險失業率。這項措施對限制企業裁員,減少失業起到一定的作用。
2.對于勞動密集型的行業,給予費率上的優惠目前,我國就業壓力巨大,發展勞動密集型企業仍是解決我國就業難題的一項戰略措施。因而,在以企業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的前提下,應兼顧考慮企業的雇用水平,根據工資的雇用水平給予企業一定的費率優惠。這項政策的實施主要是為了鼓勵勞動密集型行業的發展,從而吸納更多的勞動者就業。
(三)加強失業保險繳費制度的法制化建設強化失業保險立法,走法制化的道路,是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必須堅持的原則。盡快制定和出臺《失業保險法》或《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法》,將社會保障稅—失業保險稅納入稅法的稅目,以法和稅的強制性,確保失業保險費的充分與順利地籌集,使失業保險事業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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