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醫療保險問題分析

時間:2022-12-02 1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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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醫療保險問題分析

【摘要】農民工一直是經濟建設中不可缺少的主力軍,因此其醫療保險問題不能忽視?,F如今農民工醫療保險得不到保障問題仍然存在,但是也越發得到社會的重視。本文通過查閱文獻,為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優化提出些許建議。

【關鍵詞】農民工;醫療保險;問題

一、農民工醫療保險發展及其現狀

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發展處于三個階段:薄弱階段,試點階段,完善階段。在第一階段,農民工大量進城務工,合作醫療制度不完整而商業保險費用較貴,因此幾乎無法享受醫保。在第二階段,1990年政府重視外來務工人員的醫療保險,采取以統賬結合、大病統籌形式,在深圳、珠海等試點城市采取簡單地納入城鎮醫保范圍的做法。在第三階段,全國政府開始研究并頒布針對農民工的醫保政策,并很大程度緩解了農民工看病的急迫性。主要措施有:綜合保險、大病統籌、納入城鄉統籌、靈活醫保等?,F如今,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率僅為18%,在2013年到2014年的增長幅度僅為0.5%。從區域來看,東部地區的參保率明顯高于中西部的參保率,即發達城市參保率可以達到20%左右。隨著我國城鎮化的推進,農民工在流動人口中就達到了80%,社會保障問題也就越復雜,導致醫療保險問題形式嚴峻?,F如今農民工大多數不會務農,這是農民工在城市工作成為不可逆向發展的原因,大多數就業集中在制造業,建筑業,批發零售業,最為重要的是,大家的消費水平也逐漸提高。

二、農民工醫療保險中的問題

第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雖然這種模式下參保人數高,效果顯著,覆蓋范圍較廣。但是這種模式更適用于本地工作人員,對于經常需要奔波的人員,報銷程序復雜,并且報銷比例低,自已也需要承付來回路費,耽誤工時,這對與經濟條件本不富裕的家庭,并沒有帶來較好的幫助。第二,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雖享受了跟城鎮員工同等的待遇,但是承擔的費用也是相同的。這對與收入水平較低的農民工,與城鎮員工產生了更為嚴重的收支不平衡的差距。第三,融合型的農民工保險模式,雖然融合了養老,醫療,工傷三大項目,主要由用人單位承擔,商業保險公司和基金運營機構合作,其往往會因為三方合作不當,導致農民工斷保現象的產生。第四,獨立的農民工醫保,雖然為其建立了對應的醫療保險制度。但是在資金方面則是統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資金,其轉移接續能力差,導致參保意愿低。

三、農民工醫療保險問題的原因

(一)主體原因:從用人單位角度看,出于自己利益考慮減少高額費用負擔,減少運營成本,自動忽視掉相應的合法程序。大多數農民工為流動人口,文化水平較低,往往任由企業擺布。有的企業會采取虛報員工數量,推遲繳納醫療保險費用等方式來逃避職責。從農民工角度看,由于簽訂勞動合同意識不強,這直接給了部分企業可乘之機,因為勞動合同是農民工加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重要準入條件。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地位不對等,加上地方政府監督不到位,當其想申訴時由于擔心自己失業或者遭受打擊報復風險,因此問題斷斷續續,進展緩慢。從政府角度看,部分政府機構權責不明確、不作為、基金管理混亂、缺乏維權通道,嚴重阻礙了農民工醫保的發展。(二)政策、法律原因。在政策上來看,醫療保險政策制定缺少更為細化的針對性,對于地區的差異性沒有更為健全的考慮,當上級政府下發文件到各級政府時,往往地方政府不更深層面思考是否適用與自己的地區,而全部照搬,使財政撥款沒有合理的得到應用,導致財政資源的浪費。在法律上來看,具體的費用交納、轉移接續、基金運營上缺少具體準則,缺乏統一的準則,即對農民工醫療保險做到具體、單獨的規定。(三)城鄉對立的二元結構與戶籍制度的限制的原因。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是影響新生代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障礙,農民工異地就業和流動就業產生的轉移接續問題嚴重。在戶籍制度政策下,地方性的醫保政策差異性太大,加之“地方保護主義”,農民工的醫保問題將無法得到根本性的解決。

四、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的建議

(一)政府加強對農民工醫療保險意識的培養。加強農民工法律意識教育,讓其利用醫療資源救助自己,減少社會地位的弊端,政府應大量宣傳醫療保險對農民工的益處,定期安排監督部門進行監管,并且多建立投訴咨詢窗口,讓農民工因企業問題而沒有參加醫療保險的問題不復存在。(二)建立完善的針對農民工醫療保障的法律規章。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險的根本方案就是建立完善的法律體制,從制度上解決問題,同時為我們的農民工提供的最有效的平臺,讓想要占農民工利益的人趁早打消這一喪盡天良的邪念。同時可以間接控制監督部門不作為的現象,加強了管理的透明化。(三)廢除戶籍壁壘并提離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全國應該深化戶籍改革,統一進行就醫程序管理,讓農民工只要提供身份證就可以在異地享受到合理的治療,建立起以勞動關系為基礎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其參保。在醫院建立農民工服務窗口,盡最大程度為其排憂解難。(四)加強醫保監督執行。人社部門自身應該建立嚴明的考察體系,對于不履行職責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且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用人單位以及工會,應該互相協助調查,更早的察覺到醫療保險的問題,從源頭減少農民工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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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鎣 單位:吉林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