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2 0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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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61年日本國民年金制度建立,把農民納入到了養老保險體系之中,在實現了“全體國民皆年金”后,把國民年金變為各類年金的共通部分,解決了各種養老保險制度相互分立的問題,并逐步形成了獨具特色多支柱立體化的保險制度。目前中國所面臨的人口老齡化、城市化、城鄉差距大等社會問題與當時日本很相似,因此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改革過程中的經驗值得中國借鑒。
關鍵詞: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國;借鑒
Abstract:Sincein1961whenJapanesenationalannuitysystemwasbuilt,thepeasantshavebeenincludedinendowmentinsurancesystem.Japanrealizednationalannuity,andturnednationalannuityintothecommonpartofeverykindofpension,andsolvestheproblemoftheindependenceofeverykindofpension,andthenhasverticalendowmentinsurancesystemwiththecharacteristicsofthemultiple-pillars.Currently,Chinafacesthesocialproblemssuchaspopulationaging,urbanization,thebiggapbetweentheurbanandtheruralareasandsoon,whichissimilartothesituationofJapanin1961,thus,theexperienceintheprocessoffoundingandreformingtheruralendowmentinsurancesystemofJapanhasenlightenmentonChina.
Keywords:Japan;ruralendowmentinsurancesystem;China;experience
一、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國民年金制度的建立
1959年,日本政府頒布了《國民年金法》,把被排除在工薪階層之外的農民、個體營業者(20歲以上、60歲以下)等強制性的納入到養老保險體系中,1961年繳費型的國民年金正式實施,進入了“國民皆年金”的時代。
凡投保者加入25年以上、年齡65歲以上的,均可領取國民年金(基礎養老金)。在初期,采取了“10年年金”“5年年金”過渡性舉措,使該制度逐步走向成熟,1986年進入全支付階段。免費享受國民年金的對象主要是年齡已經60歲以上,或者屬于生活保護的低收入無繳納能力者,個人提出并經嚴格審查后,可免費享受國民養老金保險,但退休后其免交期間的養老金僅有原水平的1/3。
二、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過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
(一)農民年金制度的建立
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日本經濟進入了高速增長期,為了適應工業化、城市化的要求,1970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農業勞動者年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開始實施。該法鼓勵農民離開土地,但農民年金的加入采取自愿性原則,完全尊重農民個人意愿,農民因進城或老齡因素(65周歲以上)轉讓經營權后,在支付其國民年金的基礎上,進一步支付的年金,是國民年金制度的重要補充,財政補助的比例根據參保者的年齡及參保年限實行不同的補助標準。加入農業者年金必須滿足以下3個要件:(1)年齡在20-55歲之間;(2)具有一定規模以上土地的名義權;(3)必須是國民年金的加入者。從實際加入情況來看,1973年實際加入者為105萬人,1975年最高峰時達到116萬人,以后開始減少。[1]
(二)公共年金一體化的形成——1985年對國民年金的大幅度修改
1973-1978年的石油危機,使日本經濟由10%的增長率跌落至1974年的負增長。農村大量勞動力涌入城市,產業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導致了以農村人口為對象的國民年金參保者人數急劇下降。由于日本年金的二重構造,各類繳費和發放年金的標準不統一,在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地區之間存在著不平等的現象,引發了新的社會的不公平感。另外人口迅速的老齡化、少子化,導致領取養老金的人數倍增,養老金的支付占國民收入的比例從1975年的9.4%迅速上升到1985年的14%。[2]養老金收支不平衡,行業分立型的保險制度出現了難以支撐的局面。
1984年,日本內閣會議決定實施公共年金一體化,1985年日本修改了《國民年金法》,規定參加厚生年金、共濟年金的工薪階層及沒有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工薪階層的配偶、20歲以上的學生等也必須參加國民年金,從而形成了雙層關聯結構的年金制度,把普遍型的國民年金和職域型的厚生年金有效地結合起來,并解決了離婚、配偶喪失獲得養老金的機會。作為第一支柱的國民年金成為任何老人均有權分享的基礎年金,公共年金的共通部分,確保1人1份同額養老保險。
我們可以看出,日本全民保險制度從一開始形成了二重構造的模式,國民年金是基礎養老金,受雇傭者階層不僅有厚生年金,而且有國民年金作為基礎,雙層構造模式對以后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隨著日本實現了“全體國民皆保險”、“全體國民皆年金”,下一步的任務主要是解決養老保險層次復雜、相互分立的問題。
新設立了老齡基礎養老金,它以老人生活最低標準設立養老金額,實行統一的繳納標準和定額支付標準,每個國民只要繳費25年,65歲后都可以享受的年金制度。
(三)國民年金基金制度的建立
為了緩解不同參保者間的差距,1991年,日本制定了《國民年金基金法》向不滿足于第一層次基礎養老金(國民年金)的農民、自營業者提供更高層次的養老保險。1995年國民年金的支付標準為65000日元,按日本的生活水平,這只能維持最低的生活水平。[3]該制度規定凡滿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農民、自營業者均可自愿參加,按月繳納定額的“附加保險費”,65周歲后,在享受國民年金的同時,還可獲得“附加養老金”。該制度還規定免費參加國民養老金保險費者和加入農民年金者,中途不得退出,不能再參加國民養老基金。國民年金基金的支付年限按參保人交納保險費的年限而定,加入的年齡越晚,每月交納的保險費越多。國民年金基金對高收入的農民、自營業者有一定的吸引力,因為它既可以用來養老又可享受到參加民間私營的生命保險所不能享受到的免稅政策。
(四)2004年國民年金財政收支平衡的改革
從2004年開始,通過一系列年金課稅制度的改革,國家財政提高了對國民年金的負擔比例。規定:從2004年開始增收年金稅;從2005年開始增收個人所得稅;從2007年開始增收消費稅。通過征稅的方式來擴大國家財政的收入,到2009年使國庫負擔基礎養老金的比例從1/3逐漸上升到1/2。同時控制國民年金的個人繳費過快增長,從2005年4月開始在13300日元的基礎上每年增加280日元,至2017年固定在16900日元(2004年價格)。為了確保養老金財務收支長期平衡,改變以往的只根據工資增長率、物價指數來確定養老金給付水平,而且參照參保率和平均壽命程度(浮動調整率)來對給付水平進行調整。國民年金至少5年進行一次繳費率核算,若人口結構或經濟發展情況與事先預測的不符,就要對繳費率進行小幅調整,以確保收支平衡。
三、日本養老保險制度尚待解決的問題
(一)實行現收現付制代際負擔不公平
日本的公共養老金計劃采取的是現收現付制,而且替代率比較高。現收現付制通過代際轉移、以支定收、收入均等化來實現人人平等,并且能夠實現代際之間和同一代人之間收入的再分配。養老金和工資一樣,都對產出有要求權,所以,采取哪種融資的模式(現收現付或積累制)就存在著廣泛的爭議。然而,支付當前和未來待遇的能力是產出的核心問題(Barr,Nicholas.2001)。[4]1966年,亨利·艾倫在薩繆爾森“生物收益率”基礎上指出:只有當人口增長率和工資增長率之和大于市場利息率時,現收現付式養老保險制度才是可取的。在這種情況下,現收現付式養老制度可以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5]現收現付制度財務平衡的公式是:C=B×D,C代表繳費率,B代表替代率,D代表贍養率,當人口老齡化(贍養率)提高時,要保持住替代率,只有提高繳費率。繳費率的提高使社會財富的分配在更大程度上向現有的老年人傾斜,而現在承受很重繳費負擔的勞動者進入老年后,將享受不到與上一代人同等的養老待遇,代際之間資金缺口的彌補最終還要依賴財政的轉移支付。
(二)國民年金的空洞化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日本經濟增長速度不斷下滑,步入90年代以后,又出現了長期蕭條與回升乏力,居民收入降低、財政收入減少使保障費財源日顯不足。失業者、需要社會救助的貧困者負擔不起或拖欠養老保險費用,養老金財務危機影響一些青年人、農民和個體工商戶加入養老保險的信心,他們對現收現付制度代際負擔義務不公平感到不滿。2001年度國民養老金保險費欠繳率達29.1%,為1961年開始建立國民養老保險制度以來的最高水平。[6]人口老齡化使養老金支出不斷擴大,并且勞動年齡段人口比例下降,繳費的基數不斷縮小,養老金空洞化現象日趨嚴重。
(三)日本農村的人口老齡化和城鄉養老保險水平差異大
二戰后,隨著農村年輕的勞動力開始大量流向城市,留下的僅是年老的父母,尤其是邊遠地區率先進入老齡化社會。60年代農村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農村的老齡化進程比城市快了10年左右。雖然日本在1961年把排除在工薪階層之外的農民、個體營業者(20歲以上、60歲以下)等強制性的納入到養老保險體系中,但是除了國民年金外,農村與城市在其他項目的養老保險在保費負擔和保障水平之間存在著一些差異。如農民加入的基礎養老金,加入40年且年滿65歲時可領取的養老金人均最高限額僅每月6.7萬日元,而工薪階層加入的其他5種養老金制度的月平均水平為18.6萬日元,是農民養老金金額的三倍多。[7]
四、日本的經驗對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啟發
(一)在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過程中應立法先行
戰后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及全民皆年金制度建立的過程,也是相關法規不斷完備、充實的過程。從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發展不難看出,在《國民年金法》基礎上進行了不斷的修改和完善,為政府依法給農民提供養老保險服務提供了依據。我國應整體規劃,盡早出臺類似與日本《國民年金法》的《社會保險法》,從法律上確認城鄉全體公民人人平等享有社會保險權益,堅持普遍性和區別性原則相結合。確保社會全體成員的社會保障基本權利,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法制精神、原則、待遇等,如規定不同地區,不同保險項目、不同職業者的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賬戶)應全國統一,在此基礎上根據各地具體情況規定各自的個人賬戶的繳費水平。在統一的《社會保險法》基礎上,因地制宜的設計不同的補充法律、法規,以形成多層次法律體系。
(二)突出政府在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過程中主導性的作用
以農民為主要對象的日本國民年金制度是國家(政府)對每位國民的基本生活給予的公平的保障,體現了國家在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過程中主導性的作用,國家財政一開始負擔基本養老金費用的1/3,2004年在財政日益緊張的情況下,日本政府還是決定到2009年使國庫負擔基礎養老金的比例從1/3逐漸上升到1/2。不管是在經濟起步階段就制定“全民皆保險”計劃,還是在以后逐步提高國家對基本養老金責任來看,對發展中國家進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都具有一定的啟發性,因為發展中國家往往在經濟起飛階段,往往錯誤的將其理解為加大財政負擔或把其看作是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國際社會保障協會顧問詹金斯(Jenkins,Michel)曾指出,“最難解決的問題就是非工薪職員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在此之前農村的農業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非正規行業的勞動者不能得到社會保障的有效保護事例有很多,尤其是發展中國家”。[8]當然我們也應汲取日本“負”面的教訓,在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初期,不應設置過高水準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建立全民性的基礎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全國性的農村養老保險必須由制度層面推進到操作層面。我們是否可以借鑒日本的國民年金制度規定,凡20歲以上的國民均須加入并享受國民基礎年金,形成了全國統一的、覆蓋范圍廣泛的、強制性的、共通的第一層次養老保險。實現上述的目標關鍵是要解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資金的問題,把社會統籌賬戶作為不同人群、不同層次保險模式的共同部分,從而實現1人1份同額養老保險。
應當承認我們與日本的養老保險制度不處在同一個層次上,日本現在的養老保險的主體部分是厚生年金,但日本上世紀60年代制定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目標對我們同樣具有適用性。第一,首先解決無養老保險者的問題,向其提供公共年金。第二,在實現了“全體國民皆年金”后,逐步解決養老保險層次復雜、相互分立的問題,使各種制度由分散逐步走向統一。
把目前各地探索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實際是“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的“過度模式”轉化為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賬戶)。建立類似于日本全民皆保險的國民年金(基礎養老保險),而應首先解決社會統籌賬戶資金問題,中央、省、市、縣各級財政負擔基礎養老金的1/3,財政繳納部分全部進入社會統籌賬戶,為職業(純留地)農民、農民工以及被征地農民、鄉鎮企業農民職工等建立統一的社會統籌賬戶,改革現行企業職工、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制度,在擴大覆蓋面的同時,就可以考慮適當調低目前社會統籌20%左右的繳費率。統一所有參保者的社會統籌賬戶,中央和省級政府對農民參保的補貼應當全國統一。
(四)建立立體化、多支柱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世界銀行把原來推崇的多支柱從三支柱擴大到多達五個支柱,并認為所有的養老金制度原則上都必須建立基本的養老保險制度,使其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收入再分配以消除貧困的支柱。低收入國家的經驗使我們注意到,必須建立基本支柱或零支柱(非繳費型給付)的全民養老金或社會養老金(RobertHolzman,2005)。[9]例如目前日本有免繳國民年金保險費者400萬人,約占第1號被保險者的20%。國民的基本養老金制度應由繳納型和免費繳納型組成,針對農村中沒有能力者(五保戶老人、殘疾者),建立類似于日本免費繳納的基礎性養老金制。坂脇昭吉認為公共年金特別是國民基礎年金,其目的就是減少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依賴。[10]建立類似與日本農村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第一層次為強制性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職業(純留地)農民、農民工以及被征地農民、鄉鎮企業農民職工等建立統一的社會統籌賬戶。
在解決了無養老保險者的問題后逐步解決養老保險層次復雜、相互分立的問題。條件成熟時把農村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賬戶作為企業職工、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各類養老金制度的共通部分。從而形成了雙層關聯結構的保險制度,把普遍型的社會統籌賬戶和職域型的各類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地結合起來。第二層次是農民個人根據個人的土地經營、收入等情況自愿參加國民個人儲蓄養老計劃(附加養老金),將其作為強制性國民基本養老金制度的補充。中央和省級政府對農民參保者應當實行全國統一補貼,在國民儲蓄養老的補貼標準上,各地市級、鄉鎮政府、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因地制宜。第三層次為自助的商業保險,滿足富裕農民更高的需求。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兼顧公平和效率,實現從分散到統一,再到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也是我國所要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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