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開展養老保險改革的思考
時間:2022-01-27 03: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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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是以人力資源管理為主的事業單位,在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過程中面臨著單位負擔加重、資金從何而來、財務怎么管理、會計如何核算等一系列問題.加強對相關文件政策的學習和研究,結合高校實際,比照企業經驗,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逐步明確高校在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對辦法.
關鍵詞:高等學校;養老保險;養老金;制度改革;財務管理
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實施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一直沒有參加.長期以來,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用繳納養老金卻能夠獲得相對較高(約為在職工資的80%-90%)的退休工資待遇,企業職工一直繳納養老保險卻只能獲得相對較低(約為在職工資的40%-50%)的退休養老金[1],這種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不同的養老金“雙軌制”加大了不同性質的單位職工之間退休待遇的差距,產生了不公平的潛在社會隱患,部分企業職工意見較大.為了解決養老保險“雙軌制”下存在的尖銳矛盾和突出問題,逐步減輕財政支付的負擔和壓力,國務院在2015年1月推出了新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求全國機關事業單位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從制度規范方面與企業全面并軌,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1高校承擔的各種社會保險
高校屬于以人力資源管理為主的教育事業單位,所涉及的各種社會保險涵蓋面較廣,政策性很強,情況比較復雜,它關乎廣大教職員工的切身利益和高等學校的穩定與發展.因此,結合此次新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高校必須提前做好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和教職工養老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準備工作.新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以后,高等學校與其他事業單位一樣,所承擔的各種社會保險由原來的“四險一金”增改為“五險二金”,即新增了改革以前不需要機關事業單位承擔的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
2高校實施養老保險改革面臨的主要問題
2.1繳費比率較高,高校負擔加重
從表1可以看出,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高校應承擔的“五險二金”已經占到本單位工資總額的53%,其中此次改革新增的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繳費比例合計為28%,這無疑加重了高校社保繳費支出的負擔.教職工個人新增其工資總額12%的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額度,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已經通過調整教職工基本工資標準予以解決.在目前高等學校實行“生均標準+專項補助”的“包干式”財政撥款模式下,各地財政僅對高校醫療保險費給予補助,其余各項社保繳費大多應由“生均提標”財政撥款安排解決.以云南省為例,財政能否對高校本身應承擔工資總額28%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來源予以全額或部分補助,尚無明確的意見和資金統籌辦法.
2.2繳費工資基數難以確定
在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相關文件中已經明確,單位和個人所應承擔的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繳費基數都是“工資總額”.但是,高等學校工資性人員經費的計發項目相對比較復雜,有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獎勵性績效、政府性獎勵、未納入績效的勞務費等,如何界定高校“工資總額”的范疇,是確定計繳基數的前提.通過查閱相關社保政策文件,可以發現高校“工資總額”及個人“工資基數”的統計口徑尚無明確界定,直接導致繳費基數難以確定,一些單位調整增加人員工資后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尚未得到妥善處理.
2.3參保人員范圍界定不清,工作難以開展
目前,高等學校人員構成情況也比較復雜,有在職在崗編內人員、離退休人員、校辦企業人員、聘用合同制人員、臨時聘用人員等多種類型,人員范圍的界定尚未完全清楚,對應任務就很難予以明確,相關工作就難以正常展開.另外,高校教職工養老保險改革是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自2014年10月1日起已經開始實施,按照國務院要求各地在2015年6月底以前將增發工資補發到位后,同時從應發工資中已經代扣了職工個人應承擔的養老保險繳費部分,但是由于各地尚未出臺或公布具體實施辦法,高校要做好哪些工作,怎么去做,都不甚清楚.
2.4職業年金繳費資金來源不明
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國家同時實行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與基本養老保險相似,職業年金也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應由單位承擔工資總額的8%,二是應由個人繳納工資基數的4%.職業年金的繳費工資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口徑一致,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具有統一性和強制性要求,而企業年金則由企業根據自身能力自愿選擇是否參加.就高校而言,在現行“生均標準”撥款體制下,單位與個人合計增加工資總額12%的繳費額度不是個小數,什么時候開始實施繳費,所需資金怎么解決,目前還沒有明確可靠的意見.
2.5是否延遲退休,意見分歧較大
在逐步取消養老金“雙軌制”政策后,延遲退休是我國社保機構不得不面對和考慮的問題,主要原因是多年實施的計劃生育政策使得我國成為低生育率國家,由于人員基數龐大,60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已經超過15%,2020年將達到20%進入到嚴重的老齡化社會,不富先老、支大于收的現實狀況將直接導致養老金收支出現巨大缺口.[2]然而,怎樣延遲退休,男女職員如何區別對待,延遲到60歲、63歲還是65歲,各方意見分歧較大.尤其是一些艱苦行業的中低收入者,他們反對延遲退休的意見更大一些,甚至還盼望能夠提前退休.
2.6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不健全
新修訂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30號)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均早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頒布實施,因此兩制度都沒有考慮到高校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問題.我國養老金制度的改革和并軌必將對高等學校的相關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產生較大影響,在缺少統一的會計核算規范的現實情況下,高校要全面做好養老金的財務管理工作是比較困難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主要工作任務集中在單位人事和財會部門,養老保險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尤為重要,它是落實國家政策和反映教職工利益的綜合體現,所以做好這項工作是近期高校財會人員面臨的一個難題,必須認真學習研究,加以妥善解決.
3高校實施養老保險改革的思路
3.1適當改變撥款方式,合理分擔改革成本
受“生均標準”撥款包干方式和撥款總額的限制,高等學校很難每年都“擠出”資金來應對不斷增加的各種社保繳費.社保繳費是單位的一項大額支出,假設某綜合大學有教職工3800人,粗略估算,改革后每年該大學就需新增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約8500萬元,如果全靠“擠占”生均提標撥款來解決問題,顯然是不行的,這勢必嚴重影響到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其實,社保改革的初期投入是政府理應承擔的改革成本,可采取適當轉變撥款方式的做法,合理分擔這項改革的成本.也就是說,高校養老保險繳費應由政府承擔“大頭”,達到70%-80%比較合理,可按新增專項撥款的方式予以補助,其余部分由單位自行籌資解決.云南省教育廳正積極起草相關文件,擬向省人民政府申請增加一定比例的生均提標撥款補助,專項用于高等學校應承擔的養老金支付,這是一個比較好的辦法.
3.2結合高校工資實際,明確繳費工資基數
根據已經出臺的文件規定和相關政策解釋,我們認為應當結合高校工資構成的實際情況,明確高校工資總額的組成內容,以便準確計算繳費基數.高校教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是按本人“上年度”工資來計算的,它由兩個部分組成: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改革性補貼+政策內獎勵性績效+1個月基本工資).為了體現公平,其他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暫不納入繳費基數.高校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統計口徑與職工個人工資基數一致,單位全部在職職工工資繳費基數之和即為單位工資總額.在實際操作中,需要加以特別注意的是:教職工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部分,不能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則應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也就是實行“300%封頂、60%托底”的辦法.[3]
3.3分類界定人員范圍,比照企業開展工作
按照相關文件要求,首先應分類界定高校各種人員是否納入改革范圍,其次再考慮如何執行繳費政策問題.結合高校實際,在職在編人員應當全部參加養老保險改革,離休人員工資仍由財政資金按原渠道撥款解決,不參加此次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行待遇并參與今后增資調整;已轉制為企業性質的校辦產業、出版社等機構人員,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高校聘用合同制等編外人員仍按原渠道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從日常管理工作看,企業養老金管理辦法已經比較成熟,可比照企業的做法開展高校養老金日常管理工作.其流程可設計如下:由于社保工作量增加,建議高校在人事或財會部門專設1名社保管理人員,每年年初按照單位上年度教職工工資情況計算當年應繳費基數,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核準,分月將單位應繳和個人代扣的養老金繳費通過征收系統繳入社保機構指定的地稅部門.社保管理員可按半年或一年時間周期到社保經辦機構獲取本單位職工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明細情況數據,拷回學校存檔保管,并據以分發或通知教職工本人知曉,同時可供核對參保數據和相關記錄.這與現行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方式大體一致,只要各月計算繳納清楚即可,高校無須核算到每一位教職工的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明細賬,個人賬戶累積金及其利息的登錄管理是由社保經辦機構來完成的.
3.4與基本養老金一致,應由財政撥款繳納職業年金
職業年金除計繳比例不同外,其繳費基數與上述基本養老保險是一致的.職業年金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均計入本人職業年金的個人賬戶中,在退休后按照該賬戶資金的累積數額分月由本人獲得相應待遇.一方面,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實施職業年金辦法是具有強制性的,執行時間(2014年10月1日起)與基本養老保險同步;另一方面,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又稍有不同,它是應由財政提前承擔的未來退休職工的一種額外補充待遇,所以高校職業年金8%的單位部分理應全額由同級財政撥款解決.
3.5我國人口基數過大,暫不宜全面推行延退
從現實情況看,以逐步推進延遲退休的辦法解決養老金缺口的問題是政府部門的必然選擇,已經出臺的具有處級職務和副高職稱以上女同志延遲至60歲退休就是最好的例證.但是,由于我國人口基數過大,存在各種各樣的復雜情況,近年內尚不宜全面推行延遲退休的辦法,應當認真聽取艱苦行業中低收入職工的不同意見.在綜合分析和全面考慮的基礎上,可漸進式地在局部范圍通過自愿申請的方式辦理“少數延退”.另外,在近年來我國經濟增速放緩的態勢影響下,大學畢業生和社會青年就業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就業的壓力相當巨大.一方面老同志延遲退休占著編制和崗位不讓,另一方面年輕人難以入職就業,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國也不宜過早全面推開延退做法.
3.6建立養老金會計核算規范,完善財務管理辦法
從目前來看,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已經正常全面推進,各地正在抓緊制定和出臺具體實施辦法.在具體的養老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出臺以前,建議參照企業做法,按照下列方法試行處理養老保險改革的相關經濟業務事項.4結束語2015年1月,國務院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文件,全面開啟了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新局面,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及事業單位人員全部納入改革范疇,從而結束了與企業之間長期并存的養老保險“雙軌制”,這將有利于更進一步推進社會公平.高校應當早做謀劃和準備,積極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努力推進各項社保政策的順利實施,為進一步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服務.
參考文獻:
[1]廖佳.養老保險改革方案解讀[N].京華時報,2014-12-24(003).
[2]關慶豐.養老金并軌改革副總理稱延退分歧大[N].新京報,2014-12-29(002).
[3]人社廳.云南省全面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作者:耿成興 單位:曲靖師范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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