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持股計劃及個人所得稅問題分析

時間:2022-02-23 10: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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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計劃及個人所得稅問題分析

摘要:目前國家政策層面僅對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問題進行了明確,而對于員工持股計劃個人所得稅繳納問題還沒有明確,但員工持股計劃又在大量地實施,而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并不意味著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實務界對這一點已經基本達成共識。但問題的復雜性在于,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方案日趨多樣化,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方式大部分與股權激勵(特別是限制性股票)存在混同,導致實務中對員工持股計劃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存在各種爭議。因此以員工持股計劃相關政策規定為基礎,分析對比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的差異,并結合實務案例探討員工持股計劃的個人所得稅究竟應如何繳納。

關鍵詞:員工持股計劃;股權激勵;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

員工持股計劃,又稱為員工持股制度,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是員工所有權的一種實現形式,這一制度安排的核心在于根據員工意愿,通過合法方式使員工獲得公司股票并長期持有,企業按照約定分配給員工股份權益,出發點是為了將員工利益與企業利益緊密結合,采取員工認股或持股經營,形成一種按勞分配和按資分配相結合的新型利益制衡機制。從員工的角度來看,員工持股的出發點大多是為了在二級市場上轉賣獲利。目前,員工持股已經成為一種國際趨勢,并伴隨資本市場的發展,已經有了一個世紀的經驗積累。在我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主要是新三板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越來越多。但是,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更多關注于架構設計、方案選擇、對象篩選等,而忽略了方案實施后面臨的高額稅收問題。當然,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于,目前國家尚未出臺對員工持股計劃的稅收政策和相關規定。同時,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方式多樣化,究竟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確很難用單一文件進行簡單明確。在目前針對員工持股計劃個人所得稅如何納稅沒有明確政策指導的情況下,本文將從員工持股計劃的政策規定出發,在分析比較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差異的基礎上,結合實務案例,探討員工持股計劃中個人所得稅究竟應該如何繳納。

一、員工持股計劃的政策依據

關于員工持股計劃,目前最主要的政策依據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4〕3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其中明確規定,“員工持股計劃是指上市公司根據員工意愿,通過合法方式使員工獲得本公司股票并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該意見同時對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持股期限、資金、規模、管理和實施程序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當然,在國有企業改革中開展員工持股計劃還有一些特殊的政策規定。2020年8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X號———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的監管要求(試行)》,目的是為民營經濟、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深化新三板改革給予支持鼓勵,對掛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進行進一步規范,使新三板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得以有效發揮。該文件針對新三板掛牌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很多方面借鑒了上市公司和科創板公司的做法,在此不再贅述。

二、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的差異

上述政策出臺后,各類型公司積極響應,反映強烈,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長期激勵機制中員工持股計劃已然成為其重要組成部分,并且不難發現,大多數員工持股計劃雖然名為員工持股計劃,實際上卻糅合了股權激勵的某些要素,具備了股權激勵的某些特征。為了更加準確地厘清員工持股計劃的內涵特征,以便于在實務中進行甄別判斷,本文將《指導意見》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8號)進行了逐條比對,發現政策對于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有很多不同。根據激勵標的的不同,股權激勵分為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等三大類,其中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標的為實,這與員工持股計劃有很大的相似,進而也最容易在實務中混同,所以本文著重對員工持股計劃與限制性股票進行差異化比較,如表1所示。整體來看,員工持股計劃從持股對象、持股條件、股票來源、資金來源等多個方面均表現出了較強的普適性與靈活性。在實施目的上,員工持股計劃實施遵循的原則是:公司自主決定+員工自愿參加,實現公司和員工利益的捆綁,并沒有激勵的成分,員工用自己的合法收入購買股票,購買價格等同或接近于市場價格,不存在折扣購股;限制性股票主要是為了實現激勵目的,因此在購股價格上有很大折扣。所以嚴格來講,真正的員工持股計劃在獲取股權階段不存在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同時,目前我國對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在二級市場股票買賣也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對于股息、紅利也是實施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但是,問題的復雜性在于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方式多樣化,大部分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方式和股權激勵(特別是限制性股票)存在混同,導致實務中對員工持股計劃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爭議不斷。

三、案例分析

在分析員工持股計劃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之前,有必要通過梳理和分析代表性案例識別員工持股計劃在實務操作中是如何變異,如何與股權激勵發生混同的。

(一)招商證券員工持股計劃

通過查看招商證券披露的2019年員工持股計劃方案可以發現,招商證券是通過成立券商資管計劃的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如圖1所示。由圖1可以看出,招商證券(上市公司)首先自行用資金回購股票,然后員工用自有資金認購券商資管計劃份額,券商資管計劃再從招商證券原價將所有回購股票購買至券商資管計劃中,后期符合條件減持完畢后相關收益通過資管計劃分配給員工。顯然,這個計劃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是比較清晰的,員工利用自有資金投資資管計劃,這一環節不涉及個人所得稅(但公司給員工發放獎金后投入到資管計劃,則發放獎金環節應正常繳納個人所得稅),后期資管計劃購買股票再賣出時,在資管計劃層面涉及增值稅及其附加,當資管計劃收益分配給員工時,在實際業務中基本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美的集團員工持股計劃

相比于招商證券的員工持股計劃,美的集團就比較復雜。2018年美的集團核心管理團隊持股計劃即“美的集團事業合伙人計劃”之第1期持股計劃(草案)的實施方案如圖2所示。由圖2可以看出,美的集團2018年第1期員工持股計劃實施方案是:第一步,用公司的資金設立員41工持股計劃專項基金,該基金購入標的股票;第二步,公司根據年度業績達標情況確定其中股票對每個人的歸屬額度;第三步,按證監會規定員工持股計劃設立不少于12個月的等待期;第四步,等待期結束后,由持股基金賣出股票,相關收益按照原先確定的歸屬分配給個人。由此可見,美的集團員工持股計劃是以激勵為出發點,設置了業績指標、鎖定期,而且最重要的一點是員工沒有出資,這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方式非常相似。員工沒有出錢,業績達標就能夠拿到公司股票的收益,而且這一收益也是因任職、履約、受雇而取得的,因此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繳納問題,但具體到員工持股計劃如何計算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哪個時點納稅,按什么方法繳納,在實務中就存在很大的爭議。

四、員工持股計劃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目前政策層面僅對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問題進行了明確,而對員工持股計劃的個人所得稅繳納一直未予明確,但員工持股計劃又在大量實施,不能因為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就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點在實務界已經基本達成共識。

(一)限制性股票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如前文所述,在實務中員工持股計劃形式多樣,最容易與限制性股票發生混同,所以在探討員工持股計劃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前有必要梳理目前限制性股票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只有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以處置該股權,其中存在多個時間點和價格,關乎個人所得稅計算問題,如圖3所示。從圖3可以看出,限制性股票有以下時間點: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期。在授予日約定給予員工的授予價格(實際購買價格),員工獲授的股票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戶登記,但激勵對象尚不能交易,直到解除限售后才可以交易,一般設計交易分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設置一定的期限,即解除限售期,一般為12個月;每期解除限售期的起始時間為解除限售日。可見,對于限制性股票,公司員工雖然在授予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但只能享受這些股票對應的投票權和收益分配權,由于存在限制條件,還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取得所得,員工實際上并沒有取得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只有在解禁期內,員工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解禁條件后,公司對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禁時,員工才實際取得了有確定價值的財產,才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自由出售取得所得。所以,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規定,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方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居民個人取得限制性股票符合規定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方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另外,目前有關限制性股票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遞延納稅,即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51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還有一個特殊問題,根據證監會規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式既可以采用直接授予方式,也可以采用資管計劃等方式實施,因此在通過資管計劃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方案時,如何參照上述政策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也是一直以來爭論的問題。因為通過資管計劃方式進行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計算中對應的日期確定標準比較模糊。但是從實質上看,不管是直接授予還是通過資管計劃方式授予,個人所得稅的爭議無非是計算規則的問題,對于股權激勵按照工資薪金交稅,解禁后再賣免征個人所得稅,在這一點上兩者是一致的。

(二)員工持股計劃的個人所得稅探討

上文所提到的美的集團員工持股計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方式非常相似,具體員工持股計劃中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實務中存在很大的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企業用計提激勵基金購買庫存股,此時就做出了股票歸屬,加之會計上如果按照“借:應付職工薪酬”處理,就被視為是發放員工薪金等,在這個環節員工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就是實際購買庫存股的價格乘以歸屬員工具體的股數。后期在鎖定期后賣出的收益屬于股票買賣價差,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這一觀點仍有待商榷,因為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時點應該是在個人實際取得所得的日期,雖然企業財務會計上在激勵基金購股時就進行了員工薪金發放的處理,但是員工并沒有實際取得,并且后期還有收回風險。因此,在激勵基金購股日納稅并不符合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第二種觀點認為,企業用計提的激勵基金購買庫存股歸屬員工環節,員工還沒有完全取得股票權利,應在實際取得所得再交稅,也就是員工持股計劃把股票過戶給員工或把股票轉讓收入直接支付給員工時,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以及在納稅方式上是參照限制性股票,還是直接按鎖定期后的市場價格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關于這點又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不能參照限制性股票,而是直接按照鎖定期結束后股票市價繳納個人所得稅。另一種觀點認為,直接按鎖定期結束后股票市價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符合員工持股計劃的初衷,因為在激勵計劃購股歸屬員工后由員工盈虧自負,鎖定期結束后股票價格可能高于或低于激勵基金購股歸屬日的購買價格,此時盈利或虧損實際都是由員工來承擔的。因此,直接按鎖定期后的股票價格按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是把股票轉讓損益也納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有可能有利于員工,也可能不利于員工。所以應該參照限制性股票方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即納稅時點在鎖定期結束后,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中“股票登記日”對應的按激勵基金購買庫存股歸屬員工的日期確定,“解禁股票當期”對應的按員工持股計劃的解鎖日確定,對兩者進行平均后套用限制性股票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公式計算。綜上所述,鑒于目前員工持股計劃實施方式多樣化,各家公司實施的規范性也各異,而短期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也不會出臺相關文件進行明確,那么大量公司在實施這些計劃時如何把控員工持股計劃的個人所得稅風險?從原則上來說,對于有的員工持股計劃,如果資金直接來源于員工自有資金,直接購買股票應該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而對于和限制性股票相似的員工持股計劃,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個案甄別具體討論,積極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探討按照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執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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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琪 李玲 單位:山西省財政稅務專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