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財務監督機制的問題與改進

時間:2022-03-31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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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財務監督機制的問題與改進

一、財務治理下上市公司財務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相關法律規定未構成一個完善的財務監督框架

我國的財務監督法律體系十分復雜,其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為其主要構成元素。雖然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制定了相關的財務監督法律法規,但是還未構成一個完善的財務監督框架,就其內容相對來說,太過原則性和指導性。例如:《公司法》雖然詳細闡述了公司財務、會計原則、公司內部財務監督等問題,但其中關于財務監督制度的規定并不多。《會計法》規定:統一的會計制度是一個國家財務安全的保障,國務院財政部是編寫會計制度的主要單位。在會計監督中雖然詳細作出了財務監督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也過于原則性。《證券法》盡管對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透明化和財務信息的定期披露作出了規定,但是還有完善的空間。《稅法》《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為特定客體服務的法律規范,對企業納稅人、國有企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作出了有關財務監督方面的規定,但是其內容相對較少,也有待加強和完善。

(二)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相對過多,力度不足

目前,我國政府直接的財務監督權,均在《會計法》《證券法》《稅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等法律規范中作出了規定,而且審計、稅務、財政等部門都具有對企業進行財務監督的權力。例如:《會計法》規定:有關具有財務監督權力的部門,在對相關企業進行了會計資料的財務檢查之后,檢查報告必須及時出具,并且對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如果其他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能夠用到的,不需要再進行檢查。

(三)社會監督制度不完善,監督能力較弱

1.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與問題

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是1994年之后獨立發展起來的。1999年底,會計師事務所的脫鉤改制正式完成,但是會計師行業的發展并未沿著市場化的方向規范發展,并且會計師事務所未真正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仍然與當地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本質上并不獨立。這樣就失去了會計師事務所安身立命的根本,導致審計師市場無法形成。在英、美等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注冊會計師對企業進行財務監督,己成為企業外部財務監督的主要形式,且其行業監管體系等均較完備。

2.我國社會監督行業規范不合理,法律法規不健全

由于我國的市場經濟還處于快速發展階段,還不夠成熟,社會監督也處于起步發展階段,行業規范并不合理,相關法律法規也未特別設計。所以,很容易引發社會監督者為了自身利益,而喪失職業道德的情況。我國注冊會計師監督制度的歷史短、行業規模較小、執業人員偏少、體系不完善。另外,企業年報審計業務有限,年報的業務量不能滿足會計師事務所的需要,造成會計服務市場業務競爭激烈。這種現象導致許多會計師事務所為了追求盈利而不擇手段。

(四)股東財務目標不同,內部財務監控部分失效

大部分出資人或股東投資的目的在于實現自己財富的最大化。對上市公司而言,股東投資的目的,則是股價的最大化。股價的高低,對出資人來說與公司的價值成正比。然而,現實并非如此。因為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特殊化,中小股東與大股東的目標并不一致。對中小股東來說,市場價格決定其財富的大小,股價越高,財富就越高。相對于中小股東,大股東的財富取,決于公司凈資產的高低,凈資產越高,其財富值越大。然而,事實上往往大股東對上市公司具有較大的支配權,所以上市公司的內部財務監督體系,較側重于保護非中小股東,使得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可能會受到損害。

(五)控股股東對董事存在委托風險,監事會職能失效

1.監事會缺少基礎的監督條件

從表面上看,我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起到了與董事會等其他利益者相互制約的作用。然而現實情況是,如果監事會缺少基礎的監督條件,那么其作用將受到質疑。例如,董事會有提名監事的權力,并且大多數監事都是由董事會提名安排的。此外,管理層也有直接和間接提名職工代表監事的權力。所以,在上市公司中,存在著監管者被被監管者控制的現象。從股東大會監事選舉的情況看,董事會操控股東大會直接選舉自己提名的監事,存在作弊現象。

2.監事會成員不具備專業技能,且缺乏必要的知情權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要求,上市公司的監事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但是大多數監事都屬于雇傭角色。這就導致許多監事會成員不具備監事專業技能,不能很好地履行其義務。另外,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的監事缺乏對公司必要情況的知情權,導致監事會成員無所事事的情況存在。

(六)獨立董事存在弊端,導致獨立董事監控機制失效

1.大股東的“一票否決權”使獨立董事不能發揮其效用

大股東的“一票否決權”在我國許多上市公司中十分普遍,所以在獨立董事的立場與大股東的利益發生沖突時,獨立董事都無法與大股東所抗衡,這就導致獨立董事在很多時候不能發揮其效用。

2.獨立董事無所作為的原因

導致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無所作為的原因是,上市公司眾多獨立董事缺乏獨立的“人格”。獨立董事之所以獨立,是因為其有獨立的人格,否則難以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獨立董事候選人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有提名獨立董事的權利。絕大多數獨立董事是由持股1%以上的股東提名的,這個規定導致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遭到破壞。此外,獨立董事職能缺乏清楚的定位,同時履行職責又缺乏規范的運行程序,沒有合理的評價和激勵機制,是獨立董事難以有所作為根本原因之一。

二、財務治理下改進上市公司財務監督機制的措施

(一)轉變政府監督職能

1.政府監督應向社會監督轉變

我國政府是上市公司外部監督的核心。政府部門只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才能完善外部監督體系,保障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對財務報告的監督,政府部門應盡可能地輔助社會機構,不應過多地干預公司的正常財務治理活動,而應加強對公司外部監管環境的治理。政府應通過制定新的法律法規,用外部壓力促使公司強化自律機制,尊重市場的客觀規律,而不應隨意干擾市場秩序。應給予公司相當的空間,逐漸減少政府監督對公司的干預。

2.司法應適度介入監督領域

自律和司法,是法治國家對解決公司管理糾紛的兩個主要途徑。擁有很大權限的法院,可很容易介入公司管理糾紛中并協助解決。隨著我國市場化的逐漸推進并走向成熟,政府對市場過度干預的現象會越來越少,簡政放權是我國政府最應該做的。我國應學習發達國家適當加強司法介入監督領域的權限,使得我國能夠進入多層次監督的時代。例如,政府應合理地修改《公司法》《證券法》的相關內容,增加證券民事賠償的界限和范圍,明確和細化民事責任制度;通過立法和司法解釋,細化證券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加強和細化對證券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明確相關行為應當使用的司法程序。

(二)完善社會監督的制度建設

政府監督已不能完全適合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現狀,且政府監督投入不足以滿足現實需求,受到了人力、物力的約束。所以,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是順應潮流趨勢的。只有這樣,才能平衡我國社會監督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更好地發揮市場經濟的優勢。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經驗,政府部門只是對市場進行宏觀的調控和審查,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督,必須靠準官方機構來實施,政府不應對市場過多干擾。因此,為了杜絕政府監督的諸多弊病,實現社會資源的充分利用,應建立具有充分職權的、實效的準官方機構,由其實施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和監督。

(三)正確處理公司內部層級監督關系

對內部財務監督,代表不同利益群體的財務監督機關,應盡職地完成各個層次之間的監督。為了使監督體系能夠高效運行,會面臨許多問題,其中包括公司各個監督部門關系的界定、公司內部監督權限的界定、重復監督導致的成本問題界定。重復監督的現象,會造成在監督過程中監督成本加大、公司經營的成本和壓力加大,妨礙公司正常生產運營。此外,重復監督的現象,還會導致監督機關相互推卸責任、對被監督人的監督不能有效進行,監督機關等于虛設。因此,要加強監事會、財務總監、內部審計部門之間的有效溝通,建立完善的內部監督機制。

(四)用獨立監事制度取代獨立董事制度

由于大多數監事會對公司監督不力,我國向發達國家學習了獨立董事制度,但是獨立董事制度仍然未解決之前監事會所遺留下來的問題,而且也未提高公司財務監督機制的效率。正是由于我國公司制度的特殊性,不僅不能使獨立董事制度有效且合理地運行,而且還會與監事會制度的作用相沖突,造成不必要的財務監督權利的重疊。所以,對我國上市公司應因地制宜,嘗試引入獨立監事機制,在加強監事會權力的同時,避免監督權力疊加。因此,在《公司法》的基礎上,引入獨立監事制度,不僅可完善監事會,而且還可適當降低公司成本,這對各利益相關者都是有益的。

(五)加強監事會的核心地位

我國監事會制度的主要任務,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且對經營決策和企業管理執行人員進行監督。所以,監事會制度應得到加強。其具體措施是:1.通過法律賦予監事會監督職權通過法律賦予監事會監督職權,從而加強監事會獨立的法律地位,為監事會能夠有效執行財務監督權力、保持監事會的獨立性,提供堅實的基礎。2.明確監事的選任資格、約束條件、法律責任對監事的選任資格、約束條件、法律責任等,必須明確規定且嚴格執行,從而加強公司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監督的可行性。3.加強監事的職權和權限為了使監事會能夠更好地發揮其權責作用,應加強監事的職權和權限的履行,如各種財務資料的查閱權等。4.將董事會和監事會重疊監督職權合二為一可將董事會中具有監督職能的下設委員會,轉到監事會之下設立,將董事會和監事會重疊監督職權合二為一,能夠起到加強監事會在上市公司內部監督機制中的作用。

(六)設立專職財務監事

在日本的財務監督體系中,會計監事是由會計專家擔任并且取得注冊會計師的職稱,由上市公司聘請的。與審計員和會計監事不同的是,專職財務監事是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在公司內部專門從事財務監督工作的專業性的監事。專職財務監事由公司聘請,屬于公司監事會的內部成員,并且不禁止其與公司的關聯關系。1.專職財務監事的職能專職財務監事在上市公司內部的主要職能是,對公司進行獨立的財務監督,并且還擁有一般監事所具有的業務監督權等其他權力。專職財務監事隸屬于上市公司監事會,具有股東大會賦予監事會監事所擁有的一切權力。2.對專職財務監事的要求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員擔任專職財務監事,不能從事除財務監事之外的任何職業或任何無關企業的會計咨詢等業務。

作者:伍子卿 單位:江西財經大學會計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