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實踐分析

時間:2022-04-21 02: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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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實踐分析

摘要:本文選取審計署2010—2018年審計結果公告為研究樣本,分析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實踐現狀,研究發現:雖然審計公告數量穩定增長,但是年度審計覆蓋率不足,審計頻率較低,尚未形成有效的連續審計機制,審計對象聚焦能源與制造行業,尚未實現審計對象、審計行業、審計期間的監督全覆蓋;審計公告時間顯著滯后,主要關注會計核算、經營管理等領域,審計方法以合規審計為主,績效審計不足;審計發現問題集中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管理、政策執行等方面,整改反饋不到位,審計威懾力不強。基于此,文章圍繞擴大審計范圍、完善連續審計機制;提高審計時效、改善國家審計透明度;規范審計內容、完善整改反饋機制等方面提出財務收支審計改進建議。

關鍵詞: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審計結果公告

一、引言

改革開放40年以來,我國經濟形勢逐漸完成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轉型;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國有企業是推進我國進入這個歷史新時代的強大推動力。黨的報告明確指出,要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這作為新時代時期的關鍵指示,為我國企業發展方向和目標指明了道路。作為國有企業的中堅力量,中央企業在能源、國防、基礎設施等與國民經濟關系重大的關鍵領域占據統治地位,在經濟發展中發揮重大作用,對其進行有效的審計監督顯得尤為重要[1]。2018年5月23日,在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做出指示,要明確工作思路、突出審計重點,參照《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的若干意見》,開展審計工作,不斷深化審計制度改革,創新審計理念,拓展審計監督廣度和深度,消除監督盲區,依法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國家審計是促進國家治理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機制,具有揭示、抵御和預防中央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功能。作為國家審計監督中央企業的重要方式,財務收支審計有利于揭露中央企業在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重大經濟決策方面以及內部管理存在的問題,有助于不斷提高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效率,提高企業綜合競爭力[2]。審計署于2010年6月開始中央企業財務收支結果審計公告,圍繞基本情況、審計發現問題、以前年度違規問題整改情況、審計處理情況等進行披露。旨在了解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實踐現狀,本文選取審計署2010—2018年的137份審計結果公告為研究樣本,統計分析審計結果公告的數量特征、時效性、審計頻率、違規違紀問題及整改反饋,進而提出財務收支審計研究結論及對策建議,引導中央企業可持續發展,促進國家審計監督全覆蓋。

二、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覆蓋范圍

(一)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公告數量。本文通過查閱2010—2018年國資委公布的中央企業名錄,整理出各年份央企數量,按照年份與的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公告進行對比,見圖1所示: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公告數量基本呈現增長趨勢,審計力度逐漸增加;然而,審計公告數量遠低于國資委監督管理的中央企業數量,年度審計覆蓋率不足,顯著滯后審計監督全覆蓋的政策導向。(二)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公告涉及行業。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公告主要涉及能源、制造、通信、航空等行業,見圖2所示。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對象主要側重于能源、制造行業;其他如通信、運輸、科技行業被審計次數較少,審計重視程度較低。國家審計在側重關鍵行業審計的同時,也應重視其他行業中央企業的財務收支審計工作。(三)財務收支審計頻率。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頻率分布情況見表1: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頻率不高,連續審計行為缺失,審計間隔期限相對較長,尚未形成有效的財務收支連續審計機制。2010—2018年間,央企累計最高被審計次數僅為3次,絕大多數央企被審計次數僅為1次,可能影響國家審計揭示、抵御與預防功能的實現。(四)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公告時間特征。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公告時間特征見圖3: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公告時間顯著滯后,影響審計公告發揮信息傳遞作用。審計署開展審計工作的時間和審計公告時間跨度較大,主要集中在6—12個月。由此可見,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公告時效性差,不利于發揮信息傳遞作用,影響審計整改效果。

三、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主要內容

(一)財務收支審計公告基本結構審計結果公告內容主要包含基本情況、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審計評價意見、審計處理及整改情況四大部分。對審計結果公告的結構內容進行分析,如表2所示:由此可見,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公告已經形成了以基本情況、審計發現問題、問題整改情況以及審計處理意見為核心的基本框架[3]。具體內容為:“審計發現主要問題”是審計公告中的重點內容,就被審計單位在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企業經濟決策等方面存在問題進行披露。但是對“以前年度審計問題整改”和“審計處理情況”披露相對薄弱,且公布內容多數為“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已出具審計報告并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于違規違紀問題的整改情況,由被審計單位自行通告”,調查處理結果和具體整改情況不能及時得知,表明被審計單位審計處理反饋情況缺失,反饋機制不夠完善,不利于實現審計的國家治理功能。此外,不同年份財務收支審計公告內容有所差異,影響了審計公告內容連貫性,缺乏標準的公告范式,影響了審計結果公告的可比性。(二)財務收支審計關注事項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關注事項主要涉及會計核算、經營管理與決策、職工薪酬、國家政策與廉潔從業等4個領域16個方面,具體見表3所示:依據財務收支審計范圍進行劃分,審計關注事項主要集中在會計核算、經營管理與決策、職工薪酬及國家政策與廉潔從業四個領域。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公告反映了中央企業經營合規程度,為監管部門完善體制改革提供了參考建議。[4]從具體審計方法來看,財務收支審計以合規審計為主,績效審計相對弱化,可能無法揭示中央企業財務收支活動的效率、效果與效益,也無法適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的政策導向。

四、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發現的問題

根據審計結果公告內容,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發現的問題主要集中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管理、政策執行以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與廉潔從業規定四個方面。具體如下:(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方面主要存在財務核算不規范、財務核算錯誤、資金管理不善等違規違紀問題。見圖4所示:審計發現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違規問題集中表現在財務核算錯誤和財務核算不規范,具體情況是企業多計利潤、虛增資產及負債、收入支出記錄有誤等;違規發放福利或補助,違規報銷費用;同時,資金管理不善也是常見問題,主要表現在錯誤估計應收款項導致的壞賬風險,不合理收購導致的資金浪費等。(二)經營管理。在經營管理領域,違規違紀問題主要集中在累計虧損、簽訂違規合同、違規招標、資產閑置等違規違紀等方面。見圖5所示:簽訂違規合同和違規經營導致累計虧損是經營管理方面的主要違規違紀問題,對投資項目缺乏科學考察,并且尚未形成對外投資管理的有效辦法,使得中央企業廣泛存在對外投資收益率過低的現象,造成了普遍虧損,無收益返回。除此之外,違規招標在中央企業中屬于共同問題,同時資產閑置也很普遍,造成了資源浪費。(三)執行重大經濟決策和內部管理。中央企業在執行重大經濟決策和內部管理方面主要有監管失職、決策失誤、經營不善等違規違紀問題。見圖6所示:監管失職在內部管理管理方面屬于違規違紀頻率最高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管理層級別混亂、資產監管不嚴導致的閑置浪費、違反集團規定標準等。在企業重大經濟決策方面,決策失誤、經營不善是比較嚴重的違規違紀問題。中央企業暴露的此類違規違紀問題,可能損害企業內部及國家資產安全。(四)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與廉潔從業規定自2017年起,審計結果公告增加了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與廉潔從業規定方面的披露,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主要集中在超標購置商務用車、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購買高檔禮品、違規報銷費用等,具體見圖7所示:自從中央八項規定頒布實施以來,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公告開始披露相關方面違規違紀現象。違規購買高檔禮品和違規購置商務用車成為這一審計領域最嚴重的違規違紀問題,另外,違規費用報銷和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也普遍存在,中央企業奢侈浪費行為并沒有根本消除,廉潔從業方面仍然具有一定的改善空間。

五、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整改情況反饋

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評價意見在審計結果公告正文中單獨列出,但從2015年起審計評價意見不再單獨列示,只在基本情況中作以簡單描述。審計整改反饋方面,2013年以前,審計結果公告中披露被審計單位違規問題的整改進度和效果;2013年以后,被審計單位自行向社會公告具體整改情況。[5]這種變化符合《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中提出的健全整改責任制的要求。具體情況見由表4可知,審計建議不夠理想,審計整改反饋以自行公告為主,反映審計問責功能存在缺失。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附有單獨審計意見的審計公告僅占公告總數的42.34%。從審計問題的整改反饋情況看,被審計單位能夠就審計揭示的違規違紀問題進行認真的整改工作,具體整改措施概括如下:第一,針對審計問題召開專題辦公會議進行研究,提出確切的整改要求并開展審計整改工作;第二,完善企業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加強信息披露,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第三,從嚴責任追究,針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對有關責任人問責并懲處等。在整改反饋中,“正在整改”與“已整改”審計公告數量不相上下,但仍以“正在整改”情況為主,表明部分企業在審計公告時還未整改完畢;自2013年起,被審計單位自行公告審計問題的整改反饋情況,中央企業雖然有充足的時間對違規違紀問題進行整改,但會影響整改反饋關注度,不利于審計公告發揮威懾作用。

六、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結論。本文選取審計署2010—2018年審計結果公告為研究樣本,分析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實踐現狀,研究發現:(1)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公告數量基本呈現增長趨勢,審計力度逐漸增加;然而,審計公告數量遠低于國資委監督管理的中央企業數量,年度審計覆蓋率不足,審計對象主要側重于能源、制造行業,尚未實現審計對象、審計行業、審計期間的監督全覆蓋。(2)財務收支審計頻率不高,連續審計行為缺失,審計間隔期限相對較長,尚未形成有效的財務收支連續審計機制;審計結果公告時間顯著滯后,影響審計公告發揮信息傳遞作用。(3)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公告已經形成了以基本情況、審計發現問題、問題整改情況以及審計處理意見為核心的基本框架,審計關注事項主要涉及會計核算、經營管理與決策、職工薪酬、國家政策與廉潔從業等4個領域16個方面。(4)財務收支審計方法以合規審計為主,績效審計相對弱化,可能無法揭示中央企業財務收支活動的效率、效果與效益,也無法適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的政策導向。(5)財務收支審計發現問題主要集中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管理、政策執行以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與廉潔從業規定等方面;審計建議不夠理想,審計整改反饋以自行公告為主,反映審計問責功能存在缺失。(二)相關建議。基于上述分析結論,本文提出以下建議:第一,擴大財務收支審計范圍,完善連續審計機制。發揮審計監督作用,首先應擴大審計范圍,增加被審計單位數量及審計公告數量,加大對通信、科技等行業的審計力度,消除審計盲區;審計頻率低,連續審計行為缺失,因此應增加審計頻率,及時披露審計結果,提高年度審計覆蓋率。完善財務收支連續審計機制,加強監督,建立審計整改問責與責任追究制度,及時跟蹤了解中央企業違規違紀問題的整改情況,確保被審計單位及時整改。第二,提高審計結果公告時效性,改善國家審計透明度。改進審計披露方式,利用大數據等先進科技手段提高審計效率,運用審計簡報形式,及時披露審計結果,提高審計結果公告時效性,完善國家審計揭示監督功能;審計透明度差會造成審計工作滯后,因此要及時披露審計發現的問題,提高審計透明度,充分發揮審計結果公告的信號傳遞效用,監督被審計單位實現“邊審邊改”、“即整即改”與“持續整改”。第三,規范財務收支審計內容,完善審計整改反饋機制。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公告內容應該在保留核心框架的基礎上,規范審計內容,強化審計結果公告的可比性;明確績效性審計的評價指標與方法,建立相應的績效評價制度,與合規審計形成互補,提高審計效率;建立并完善審計整改反饋機制,被審計單位應向監管部門及時反饋審計問題整改進度,審計署對整改不到位的單位進行披露,進而達到改善財務收支審計的效果。

參考文獻:

[1]鄭小榮,程子逸,陳炳宇.中國政府審計結果公開時機實證研究———基于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的分析[J].會計之友,2018(19):145-153.

[2]吳勛,王亞菲.地方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告特征研究———基于2010-2015年省級審計結果公告的分析[J].財會通訊,2016(34):5-8.

[3]吳勛,閆繼堃.中央企業審計結果公告信息含量剖析———基于2007~2015年審計結果公告[J].財會月刊,2016(12):101-104.

[4]李江濤,曾昌禮,徐慧.國家審計與國有企業績效———基于中國工業企業數據的經驗證據[J].審計研究,2015(04):47-54.

[5]審計署成都特派辦理論研究會課題組.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國有企業審計面臨的挑戰與應對策略[J].審計研究,2015(3):27-34.

作者:吳勛 曹萌 單位:西安石油大學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