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設與道德建設論文
時間:2022-04-09 09: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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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目前我國社會生活中諸多道德失范現象,無一不明確地警示著我們。所謂道德失范問題,并不僅僅是個人的素養問題,它隱含著深刻的社會制度性問題,因而不能僅就道德而談道德,更不能一味地對民眾的某些道德失范行為簡單指責,而要深入分析影響他們行為選擇背后的社會原因。從我國社會現代化發展的方向看,只有這樣去思考才能找到破解當前社會道德失范現象的有效途徑,也才能真正引導民眾理性地做出行為選擇。以制度建設推進道德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社會發展的實踐充分證明,只有把道德所要求的行為規范化、體系化,才能保證其長久有效。實踐證明,所謂的自我“道德約束”是一種“偽規則”,它會引發許多的不合理行為。應將道德約束轉化為“管理約束””或“規范約束”。就是說,制度建設才是解決目前我國社會“道德失范”現象的根本途徑。“離開以合理利益關系架構為基礎的體制、制度的約束,任何道德說教都是貧乏的、空洞的、蒼白的。”“在治理道德失范的問題上忽視體制特別是政治體制的創新是徒勞的。”新加坡在這方面為我們提供了有益的借鑒。該國無論是官員的廉潔程度,還是民眾行為的道德自律程度,都堪稱典范。而這一切絕不僅僅是簡單的道德教育所能實現的,那是靠長期制度建設并結合持續不斷的道德引導所產生的積極成效。那么,具體在制度設計時如何才能使制度的要求影響到民眾的行為選擇呢?這里關鍵不在于對具體制度的了解,而是要認識到制度對人們的行為所產生的實際影響,以及人們對待制度的態度。所以我們關注的重點在于以什么原則來設計制度,至于具體的制度規范則由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去確定。正如新制度主義者安德魯•斯考特在《社會制度的經濟理論》一書中所指出的,社會制度指的是組成社會的全體公民都贊成的社會行為中帶有某種普遍性的、基本性的原則,這種原則性表現在任何特定的境遇之中,并且能夠自行實行或由某種特定外在權威保證實施之。2013年1月22日,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講話時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他又講,“不管建立和完善什么制度,都要本著于法周延、于事簡便的原則,注重實體性規范和保障性規范的結合和配套,確保針對性、操作性、指導性強。”這些要求說明,對道德建設作制度分析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
二、以制度建設推進道德建設的的著眼點
就我國目前社會發展的實際狀況,考慮到社會要求的價值取向和民眾的利益訴求,推進道德建設必須有明確的目標指向,使制度建設具有切實的可行性,并使之成為民眾的主動行為。為此,應該在以下幾方面予以著力:第一,切實關注基層民眾的權益,為普通民眾提供實際的利益保障。近年來,有關道德問題的討論中有一種傾向,即將道德問題泛化而掩蓋和轉移了真實的社會問題,而且似乎形成了一種帶有傾向性的觀點———將諸多社會問題歸因于民眾的道德問題,這是極不公平的。中國的老百姓是世界上最善良的人民。在長期的宗法社會中,民間自然形成了較穩定的道德體系,縱然在動亂的社會環境中,多數民眾的行為選擇基本上也是合乎規范的。正是這樣的民眾群體意識維持著社會的穩定。建國后很長一段時間,民眾出于對領袖的熱愛、對黨的感恩之情,表現出高度的道德自覺,即使在經歷極度困難的時期也保持著應有的道德操守,他們以極大的耐力支持政府克服困難。在我國市場化改革的整個歷史進程中,他們同樣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在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職工們承擔了改革的代價;而且,當千千萬萬的農民工遠離家鄉為城市發展付出勞動后,城市卻未給他們的生存和發展提供應有的條件,他們甚至還要受到不應有的各種歧視,他們中的一些人為爭取自身的權益可能做出些過分的行動。試問,這是純粹的道德問題嗎?如果把近年來不斷曝光的“官二代”、“富二代”炫富、貪官生活糜爛等現象,與各種礦難事件、農民工工資拖欠、農村留守人口問題、貧困人群生活困難現象聯系在一起,還會有人認為這些僅僅是道德問題嗎?很顯然,在我國社會的結構性矛盾中,基層民眾權益保護的弱化是個突出的問題,這是引發道德問題的關鍵所在。況且,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從以政治分層為主體的社會已經轉變為以經濟分層為主體的社會。民眾已擺脫了過去那種意識形態主導的社會環境,逐漸習慣對經濟利益的關注,也自然會有更多經濟利益上的訴求,并以此衡量政策的合理性。在這種社會環境中,只有最大限度地保障基層民眾的經濟利益,使他們獲得生存與發展的基本條件,才能有效地杜絕各種道德失范現象,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具體來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為民眾社會參與提供最基本的條件。這集中反映在教育和就業兩方面。這是積極性的政策傾向。從個體來看,這既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他們社會參與的機會成本,又能提高他們在市場環境中的競爭力;從社會來看,這既可以大大減少社會管理的成本,又能最大限度地體現社會公平,從而減少社會的結構性矛盾,促進人們理性選擇自己的行為。二是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為民眾提供生存安全的保障。有了這樣的社會“穩定器”和“安全閥”,更利于良好社會道德風氣的形成。當人們在一個相對安全的社會環境中生活,其心態就會穩定,其行為選擇會趨于理性化,起碼不會因生存危機鋌而走險。正如管仲所講的“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管子•牧民》)。當然,社會在進行制度設計時,可以考慮建立必要的制約機制,以便強化制度的正導向作用。比如,在提供參與社會機會條件方面,可增加相應的鼓勵與競爭條件,以激勵個體的自主性,相應地懲罰怠惰者,使優勝劣汰機制有效發揮作用。在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時,可以附加一些享受保障的規定,使個人對社會的貢獻與所享有的保障相匹配,最大限度地杜絕“搭便車行為”,減少那些有損于社會的人所享有的保障程度,使人們的行為更加合理。第二,切實加強對權力的監督,最大限度地杜絕權力的“尋租”行為。在對我國社會目前的道德失范現象進行分析時,必須認識到,權力部門的“尋租”行為是個關鍵性誘因。因此加強對權力“尋租”行為的制約,就成為引導社會道德良性化的關鍵。這已經成為社會的共識。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的進一步發展,這一呼聲日益高漲。但關鍵是如何進行制度設計,使得這種監督機制有效發揮作用。在今天市場經濟體制下,制度設計的核心問題有兩個:一是如何科學地確定政府權力的邊界,使政府做好“該做的事”,少做“不該做的事”;二是對權力監督的方式和途徑進行科學的設計,使得對權力的監督有效而不越位。就前者來說,目前的方向是比較明確的,也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可供參考。問題是原有的體制慣性和思維模式仍然在起作用,某些既得利益集團利用所掌握的資源在影響著政治體制改革的方向,使得制度建設難有實效,導致腐敗現象屢禁不止,引發社會的道德失范現象泛化。整個社會為此而承擔著巨大的管理成本,尤其是導致了人們不理智的行為選擇。比如近年來不斷增加的公務員考試人數,就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這方面的問題。就后者來看,目前主要的問題是,制度設計上存在明顯的缺陷,導致監督不力或缺位,甚至出現“貓”和“老鼠”聯手欺騙公眾的怪現象,使監督失去了應有的意義。我國在深化改革開放的過程中,政府主導的態勢仍未改變。如何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目前政治體制改革必須解決的現實問題。這也是消除所謂“刁民”的制度性條件。第三,以文化建設引領道德建設,為道德建設提供精神支持。文化建設作為一種制度性因素對社會的道德建設之所以能起到重要的影響作用,是因為“基于道德與文化之間的天然的、本體意義上不可分割的聯系,道德和道德教育始終存在于一定的文化譜系之中;道德和道德教育的價值理想體現了文化的內在精神和價值理想,其具體內容也反映了某種文化類型所要求的人倫規范。”而文化建設又要通過文化體制改革得以貫徹,否則很難引導社會的道德建設。反觀近年來的文化體制改革,總體方向是正確的,但的確出現了一些亂象:地攤上的色情和暴力比經典作品更暢銷。用遙控器一路按下去,電視節目中充斥著油腔滑調、胡言亂語、拜金縱欲、趨勢敷衍、靠文化露陰癖打天下的怪現象。在收視率、排行榜、人氣指數的壓力下,文化品質一步步下行,正與“芙蓉姐姐”、“脫衣大賽”拉近距離。這種低俗化的文化產品充斥各類媒體,不能不對民眾產生消極的影響。由此我們看到在一些地方出現繁榮“娼盛”的局面就不足為奇了。而面對此類社會問題,公安機關輪番進行清剿,但終究是治標不治本,其成效甚微。對于社會的健康發展而言,這種文化亂象就是一種社會的毒瘤,它會誤導社會發展的方向。因為“缺乏人文精神的發展,使人們在利益的角逐中將不再受到自制、理性、公正、博愛等精神的約束,只有對金錢赤裸裸的無恥追逐。這種‘發展’就算是暫時獲得了收益,但充其量只是一種殘缺的發展。”文化建設要能夠對推進社會的道德建設發揮積極的影響,就必須積極推進文化體制的改革。這主要要從兩方面做好工作:第一,對經營性文化活動實施有效管理,使其在創造娛樂性文化產品的過程中避免低俗化。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反對低俗化并不否認世俗化。從文化產品的特性來看,適當的世俗化反而有利于它的傳播。趙本山的小品之所以受歡迎,就在于它貼近民眾、真實生動,使人們感受到“這就是我們的生活”。第二,對非經營性文化活動進行積極引導,形成一個健康向上的主流文化陣地。要注意的是,文化活動在引導社會價值觀的過程中需要體現政治方向,應有意識形態的導向,但切忌將文化活動演變為政治宣傳。文化活動是要為社會發展提供精神動力的,但這種精神動力是通過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來體現的,不是一種直接的政治表現形式,它在人們接受文化熏陶的過程中潛移默化地影響著人們的行為選擇和思維方式,同時反映出明確的政治傾向。這才是文化體制改革應達到的社會效果。近年來,社會上宗教文化有所盛行,對部分民眾的行為選擇產生影響,它以另一種方式表明了民眾對社會道德問題的關切。而由主流媒體所倡導的文化精品工程,對人們的行為選擇正在發揮著積極的引導作用。從一定意義上講,近年來人們關注社會的道德失范現象正是這種引導的結果。由此所形成的社會輿論氛圍,有利于良好社會道德風尚的形成。第四,完善法制,為道德建設提供法治保障。現代文明的發展有賴于完善的法制,健全的法律制度有利于道德的維護。這其中關鍵在于法治社會將人們的社會責任與權力制度化,從而形成了一個相對公平的社會環境,人們只要按照相關的規則行事就基本符合社會道德。那為何今天還要特別強調要完善法制,是因為在目前我國社會存在著這樣的社會現實: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下,某些特權階層借機解除了柏拉圖、孔子那一類糟老頭強加給他們的額外義務,“磚(專)家”和“教獸(授)”———特別是戴上官帽和握有股權的———搶先致富,而且他們更有條件去調動司法資源,為自己的惡行免責;他們也有更多的話語資源,把自己的惡行洗白。這才是人們憂心于道德重建的主要現實背景。由此導致的社會現實問題是,某些特權階層假借法治的名義侵犯民眾的合法權益。于是在我國社會中諸多怪相就發生了:強行拆建、好人吃虧、記者被扣、上訪者被驅逐。大家所深惡痛絕的假冒偽劣產品,之所以屢禁不止,難道僅僅是制假售假者道德敗壞所能解釋的嗎?在這種社會環境中,“誠實守信”的道德要求反而被質疑就不足為奇了。在法制建設引領社會道德建設中必須注意的是:道德問題與犯罪行為要區分開。道德問題不能用法律手段解決,犯罪行為不能僅用道德標準去衡量。在社會生活中,人們的行為一旦越過了道德的某種界限,社會將用法律約束,這是確保社會秩序所必需的。法治社會之所以有利于推進道德建設,就在于它通過法律的實施體現了“抑惡揚善”,對犯罪分子予以懲處,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民眾的合法權益,以此來規范和引導人們的行為。這是最明確的制度規范,使“善”和“惡”的評判法治化。人們很容易據此做出理性的判斷,從而選擇自己的行為。在法制健全的社會中,一個人即使無意中損害了他人和社會權益時,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些居心不良的人想要做出某些有損于他人和社會的事,也會懾于法律的威嚴被迫收斂。正因為法治社會使“惡”得以懲處,才為行“善”留下更大的活動空間。因此,法制建設的完善會為社會道德建設提供有利的社會制度環境。
三、結語
正如有學者所分析的,“真正意義的社會改革絕不是一次蜜月旅行”,“改革的美好目標總是隱藏在漫長的痛苦過程之后”。以制度建設引領道德建設,必然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期間可能會出現一些反復,甚至被某些人為因素所干擾。但只要方向明確,堅持不懈地努力推進,我們在健全制度的過程中,逐步提高民眾的道德水平,建設起一個現代文明的社會是完全可以期待的。
作者:仝雙印單位:廈門海洋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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