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業道德規范制度的完善

時間:2022-03-12 02: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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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職業道德規范制度的完善

摘要:捕訴合一的司法改革使檢察官在職業道德方面受到了新的挑戰。在監督體系弱化、考核機制不合理的情況下,檢察官可能會出現司法腐敗、不擔當不作為、專業素養不足等問題,影響司法公正。本文認為應當完善檢察官的終身追責制,制定具體的懲戒規范,并加強檢察官的信息公開程度,從而建立全面的監督機制,促進捕訴合一后檢察官職業道德的法治化。

關鍵詞:捕訴合一;檢察官;職業道德

2018年7月24日中央政法委召開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會,會上提出關于“優化法院檢察院機構職能體系”的要求,以內設機構改革為切入點,突出專業化建設,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綜合考慮提高辦案質量效率、提升檢察官專業素養專業能力、強化更實的監督制約以及與偵查、審判、紀檢監察、司法行政機關工作聯系銜接等各方面因素。最高檢副檢察長童建明介紹說,新一輪改革的突破口選在內設機構改革上,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推動“捕訴合一”。

一、“捕訴合一”下檢察官職業道德的新挑戰

(一)我國檢察官職業道德立法現狀。我國檢察官的職業道德要求是由法律設定的。199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首次明確了檢察官的職業道德要求,即清正廉明、忠于職守、遵守紀律,在法定的權限范圍內履行職責并接受監督。隨后,又在2002年出臺的《檢察官職業道德規范》中確立了“忠誠、公正、清廉、嚴明”的八字職業道德標準。2016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中將“嚴明”修改為“文明”,即檢察官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誠、公正、清廉、文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不僅增加了有關加強公務員監督的規定(修訂草案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同時也對公務員應遵守的紀律做了補充,增加了“不擔當、不作為”等禁止性紀律規定。隨之修訂的《檢察官法》將檢察官的職業道德要求表述為“勤勉盡責、清正廉明、恪守職業道德”。黨紀融入職業道德義務規范是我國法治的特色之一,《黨紀處分條例》第八章規定了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明確要求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權力,清正廉潔,不濫用職權謀私。(二)捕訴合一下檢察官職業道德要求的新變化。所謂“捕訴合一”是指檢察機關對本院管轄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適時介入、審查批捕、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審查起訴、羈押必要性審查、出庭公訴、訴訟監督等辦案工作,原則上由同一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辦理。捕訴合一司法改革后,檢察官的權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因而,對其職業道德的具體要求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筆者認為主要體現在:1.對檢察官的廉潔義務要求更高。任何權利都有被濫用的可能性,且權利越大越容易被濫用。捕訴合一后,案件的審查批捕與審查起訴等程序均由同一名檢察官辦理,檢察官的權力明顯增強,對于影響力不大的輕微刑事案件,檢察官對案件的走向往往能起決定性作用,因而檢察官與犯罪嫌疑人之間極易產生權錢交易的行為。此種情況最易出現在認罪認罰制度中,在審判階段,法律雖然授予了法院依法審查認罪認罰案件的職責,但其審查的重點是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如果沒有例外情況,法院一般不能對罪名和量刑建議做出改變。一旦檢察官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產生某種不正當的交易,檢察官極可能在認罪認罰程序中給予犯罪嫌疑人較輕的量刑建議,而此類交易行為在捕訴合一的司法模式下往往較難發現。這就要求檢察官正確行使其權力,對其廉潔義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對檢察官的專業素養要求更高。職業道德不僅體現在日常的履職行為上,還包括自身的職業素養。隨著社會發展,科技日新月異,各類高科技犯罪凸顯,產生不同類型的疑難案件。捕訴合一之前,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分別由不同的檢察官負責。批捕案件只需要把握批捕的法定條件,一般不用去全面研究和把握案件的整體事實、證據問題,正常情況批捕即結案。而審查起訴則必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并給出正確的量刑建議。兩個檢察官的分工不同,業務能力和水平的偏向性也不同。然而,捕訴合一司法改革后,承辦某一案件的檢察官需要同時熟悉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各項流程并做到良好的銜接,這對檢察官來說是全新的挑戰,迫切的需要其提升自身的業務能力,從而在短時間勝任“捕”和“訴”兩個環節,否則便容易對案件質量造成影響。3.檢察官“不擔當、不作為”的行為更應避免。逮捕的證明標準與起訴的證明標準有所不同,捕訴合一后,檢察官出于績效考核的思維,為了避免“捕而不訴”的發生,很有可能以起訴的標準來要求逮捕的證據。從一方面說,此種方式有利于做到“慎捕”,降低錯捕率,既能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亦可以降低承擔刑事國家賠償責任的風險。但從另一方面來說,也容易出現檢察官不擔當、不作為的情形。例如,犯罪嫌疑人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但由于收集到的證據較少,提起公訴后無法確定能否勝訴,此時,不排除個別檢察官出于省事和績效考核的考慮,將疑難案件歸入存疑不批捕的行列。表面上看,案件似乎確實符合存疑的條件,實則是檢察官不作為的體現。除此之外,檢察官在認罪認罰制度中也容易出現不擔當不作為的情況。認罪認罰后,大部分案件均適用簡易或速裁程序,檢察官為了加快處理案件,也可能給予犯罪嫌疑人較輕的量刑建議,促使嫌疑人盡快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便于其結案。因此,我國新公務員法的修訂特意增加了檢察官“不擔當、不作為”等禁止性紀律規定,體現了對檢察官職業道德的進一步要求,而此種要求在捕訴合一司法改革之后則更為迫切,更需受到監管。

二、檢察官職業道德法治化之困難點

(一)監督體系不健全。監督分為專門監督和社會監督。就專門監督而言,我國缺乏獨立負責檢察官職業道德的專門性機構。2018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設立了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監察法》的規定,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是調查公職人員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但從近年來監察委懲治的公職人員來看,絕大所數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都伴隨有巨額的貪污受賄行為。即監察委的主要工作是懲治貪污腐敗,對于那些沒有受賄,僅僅是怠于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公職人員,很難予以發現并查處。且監察委查處違法公職人員大多依靠的是各種途徑的舉報,沒有自身的調查監督機制。除此之外,我國的社會監督仍十分匱乏。首先,我國的新聞媒體大部分均傾向于國家機關,為其報道優良事跡,塑造良好形象。其次,新聞媒體沒有了解檢察機關工作狀況的權限及途徑,因而,民眾無法通過新聞媒體了解檢察機關及其內部人員的工作情況。加之目前的檢務公開透明度仍不高,公開的內容也有限,民眾無法形成有效的監督,只有在涉及公民個人利益時,才會采取申訴、舉報甚至其他偏激行為維護自身權利并起到監督作用。(二)沒有行之有效的獎懲配套規范。檢察官違反職業道德的事件時有發生,由于許多檢察官違反職業道德的程度已構成刑事犯罪,從而表現為接受刑事處罰。事實上,對于那些僅僅違反一般職業道德的檢察官,往往無法找到確切的依據對其進行處罰,經常會出現檢察官職業道德有瑕疵卻不知如何處罰的情形,動輒向上級領導請示,無法起到很好的管理作用。雖然我國將黨紀融入法律規范,在必要時可以運用黨紀中規定的處罰方式進行處分,但黨紀只是概括性、綜合性的規定,僅僅規定了處分的種類和方式,對于什么情況符合其所規定的“情節嚴重”及各類處罰的適用情形均無相應的闡明。因此,我國將職業道德要求變為檢察官的規范化管理的困難點之一便是沒有確切、行之有效的配套獎懲規范。(三)檢察官自律與他律難以協調。確保檢察官遵守職業道德需要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檢察官職業道德問題不僅要求個體在內心要具有廉政文化的意識,同樣更要求個體將這樣的意識轉化為具體的行為,以檢驗自我內化是否實現和內化效果的好壞。自律是檢察官內心的自我約束,而他律則是社會團體或紀檢部門、監察委員會等組織按照法規規定所進行的外部監督。我國的檢察機關每年均會組織檢察官參加各類培訓,以此加強檢察官的自我約束力。然而在檢察官自我約束不到位時,各類外部監督往往難以及時參與制約并作出懲戒,致使自律與他律無法做到緊密結合,內部控制與外部控制失衡。

三、檢察官職業道德困境解決之制度借鑒

(一)我國古代的治吏措施。官吏的推薦、任用責任連帶制度。官員貪贓枉法,其上級、同僚、推薦者都要承擔連帶責任,一并懲處。《恒帝紀》記載:“長吏贓滿三十萬而不糾舉者、刺史、二千石以縱避為罪,若擅相假印縵者,與殺人同,棄市論。”體現了舉劾罪犯的責任制。群眾輿論監督制度。春秋戰國時期,鄭國“鑄刑書于鼎”,魏國最早公布成文法——《法經》,秦朝以吏為師,明朝設立同政使司,《明大誥》還規定,百姓有權將貪官污吏綁至京師治罪,而且途中若有官吏阻擋者,滿門抄斬。這些措施的目的是使百姓懂法,并在此基礎上對官吏進行監督,在促進官吏依法履行職責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除此之外,我國古代治吏特別強調各項制度具體化,強調制度的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針對各類官職的不同職務范圍和特點,分別提出不同的具體職務規范要求,使官職具體化;二是具體明確地規定了倡廉肅貪的獎懲標準與尺度,使獎懲規定具體化;三是對各類防范措施作出具體規定,使防范措施具體化,使這些廉政制度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二)國外的相關制度規范。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美國政府內部有專門的政府道德監督管理機構,并且有專職的管理人員來負責監督道德規范的執行和落實情況,主要有“官方形式”和“民間形式”兩種。前者包括“政府道德辦公室”和“倫理委員會”,后者則是一些社會團體組織,他們不僅可以行使監督職能,而且可以依法懲處有道德問題的公職人員。新加坡則專門設立了反貪調查局,賦予其獨立性。不僅可以直接介入腐敗案件的調查,而且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直接逮捕腐敗嫌疑人。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新加坡注重服務對象的評價,注重收集服務對象的評價和投訴意見,以此判斷公務員的服務質量;日本則注重考核者培訓,以上級主管的考核為主,從被考核者的監督者中分別挑選評價者、調整者和輔助者,依次履行考核評價、審核、確認的職能;韓國的考核以制度形式確立,考核主體分為考核者和確認者,在考核者進行評估后,將考核結果遞交確認者進行審查。

四、檢察官職業道德法治化路徑

(一)加強檢察官終身追責制。“捕訴合一”在客觀上為司法責任制落實提供了條件,讓“辦案者負責”的原則落實到實處。建立健全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建立檢察人員個人執法檔案,將執法過錯責任查究及違法違紀查處情況、執法辦案任務完成情況、執法瑕疵過錯情況、執法辦案質量評查結果、個人業績考評情況等記入該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檔隨人走”,充分發揮執法檔案在規范檢察人員的執法行為、正確評價工作業績、落實執法過錯責任等方面的功能。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定期抽查復核辦理完結的案件,一旦發現案件存在疑問,及時對負責的檢察官進行問責,對其他公務員起到警示作用。(二)制定具體的檢察官職業道德懲戒條例。檢察官的職業道德規范無法成為制度加以遵守的原因之一便是我國缺乏相對應的懲戒條例。應以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方式將檢察官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進行歸納分類,對不同種類的行為設置對應的處罰方式,從而使制度具備可操作性。(三)自律與他律相結合。作為公職人員,只有主動把自己置于群眾和組織的公開透明監督之下,才能夠正視、規范自己的行為,恪守職業道德。因此,在定期組織檢察官參加各類職業道德培訓的前提下,完善外部監督機構介入檢察官職業道德案件的程序,做到及時調查,及時結案。在提升檢察官自律能力的同時,完善他律制度,真正達到內部控制與外部控制的融合。(四)加強檢務信息公開。制定一套完善的網上公示查詢體系,使檢察院與法院相銜接,將檢察官、法官的辦案流程及對應的法律文書進行公示(不包括法定的不公開辦理或審理的案件),供民眾隨意查詢,發揮民眾與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同時可以要求檢察官將自己每年的財務狀況上報給組織(包括年收入、年支出、購置房產情況等信息),但出于對隱私的保護可不對外公示,以此降低檢察官貪污腐敗的風險。

五、結語

對檢察官而言,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捕訴合一之后,檢察官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式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這使得檢察官面臨職業道德的新挑戰。捕訴合一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趨勢,應正視捕訴合一模式下檢察官可能存在的問題,分析職業道德法治化的困難點,加快檢察官職業道德的法治化建設,以便促進我國司法改革的順利進行。

作者:應慶楠 單位: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