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程監理合同風險及預防對策
時間:2022-10-09 10: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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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我國電力行業發展迅速,電力工程數量也不斷增加。然而,在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受各種因素影響,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為了將施工風險降到最低,保證電力工程的質量,施工單位一定要制定好監理合同,做好監理工作。監理合同是一種新興的技術性委托服務合同,其會明確規定發包人以及監理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但同時也會引起糾紛與風險,因此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的預防對策研究刻不容緩。本文基于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必要性,對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來源進行分析,并提出了預防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的對策,降低風險,提高電力工程的施工質量,以期促進我國電力工程的發展。
【關鍵詞】電力工程;監理;合同變更
風險是人們衡量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實施某一決策而發生傷害或者損失的可能性。眾所周知,當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風險因素越多時,發現風險的幾率越高,工程質量受到的不良影響越大。隨著科學技術以及研究的深入,電力工程建設中預測風險以及防范風險的水平在逐年增加,但是風險因素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當原本常見的風險因素被消除后,新的風險因素可能會隨之產生,防不勝防。而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的產生是由于合同制定者在制定過程中判斷失誤等,為了避免此類問題,一定要加強合同制定者對監理合同必要性的認識,并了解到監理合同風險的來源,進而采取相應的措施預防監理合同風險。
1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必要性
合同中存在的風險貫穿于企業經營發展的每一環節且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可避免性,但是如果對其不重視,若放任其自由發展,很容易導致企業資金難回收,吊銷營業執照,甚至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所以,為了企業良好的發展,在電力工程建設時一定要重視監理合同的制定。
(1)監理合同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監理合同是每一個建設項目的前提,如果沒有合同,就可能導致項目的整體施工目標不明確,不利于系統管理,所以,要想統籌調控整個電力工程項目的發展,就需要注重項目監理合同,盡快達到施工目標。
(2)監理合同可以規范建設主體的行為。一般而言,監理合同中會明確規定各個建設主體應盡的責任以及義務,這樣一來,當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如果發生意外和爭執時就有據可依,而且也可以使各個建筑主體明確自身的職責,避免建設項目出現“空白區域”。長此以往,規范項目中各個建設主體的行為可以使我國的電力工程建設行業朝著更良好的方向發展。
2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來源
2.1合法性
在《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中將電力工程監理合同這一行為認定為民事行為,而《民法通則》明確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的五大原則主要為:活動的當事人地位平等;公民的合法權益神圣不可侵犯,受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開展的活動尊重社會的道德風俗;活動當事人遵循自愿、平等、誠實的原則;開展的活動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合同法則明確地指出合同內容應該包括當事人事先約定好的雙方應盡的權利與義務,終止合同以及違約條件等。合同違約責任的前提是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也就是說在當事人不積極或者不正確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時,可以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劃分合同的違約責任,若嚴重,則可能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因此,在電力工程中監理合同的風險來源于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具體義務。
2.2雙重性
《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都明確規定,合同的內容以及產生的民事行為都必須滿足合法性,不能損害公共利益,換而言之,即在履行的合同內容中增加了社會責任義務,如果有違背社會義務的行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監理在施工現場發現安全隱患后,沒有及時叫停施工并向有關部門上報實況,施工現場一旦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時,當事人必須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嚴重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總之,合同當事人的所作所為不僅需要滿足合同劃分的責任與義務,還需要不損害公眾的利益。
2.3工程合同中承包商的資質風險
眾所周知,電力工程施工隊伍的整體能力直接決定著施工質量,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著一個合格的承包商需要具備的一系列資質,如果達不到相關規定,就不能承包電力工程項目。但是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一些不合格的承包商可能盜用其他公司的資質等級簽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這樣的合同是無效的,因此,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認真調查承包商的資質,盡量降低風險的發生。
3.1合同簽訂前的風險防范措施
(1)企業建立并優化合同風險防范的流程以及制度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為了使工程的實施過程合理規范,企業在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將各個崗位的職責、合同管理的流程以及風險控制點等明確指出。此外,企業還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相關的制度規定。只有這樣,才能盡量降低電力工程中的合同風險發生的概率。
(2)企業審查合同時注意合法性風險以及內容風險
合同的審查需要有關責任部門積極協助,審查時要提前準備好招、投標文件,以及合同標的背景資料;在審查時需要著重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形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以及有沒有遺漏的重要條款,約定是否明確等等,并根據問題提供正確的修改意見。
(3)針對合同主體法律風險的措施
由上文可以知道,監理合同的核心作用就是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最終達到降低工程實施過程中監理的風險的目的。當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后,在執行時可以有據可依,出現問題時可以快速認定責任,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此外,監理合同的內容也一定要切實平等,保障監理的合法權益。
3.2合同執行中的風險防范意識
(1)監理合同的內部交底
一般而言,監理合同的內容需要在監理合同簽訂完畢以后,總監理工程師應該盡快向全體監理人員進行內部交底,主要包括該工程和建設單位的整體情況、監理負責的主要內容以及服務范圍、監理的費用結算以及可能出現的額外工作等。
(2)加強監理合同的內部學習
為了使相關監理出色地完成任務,總監理工程師在內部交底后需要讓監理該項目的人員加強對監理合同的內部學習,學習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當事人相應的責任與義務、監理負責的工作內容、違約條款以及該項目存在的潛在風險和相應的解決措施等。此外,在一些工程開展過程中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臨時修改合同內容,在這種情況下,相關人員也需要重新學習新合同的內容。
(3)監理合同的動態管理
在工程開展過程中,如果出現監理該項目的工作人員需要臨時變動時,總監理工程師需要與發包人及時說明情況以及原因,在取得發包人的理解后方可變動,不可影響監理服務質量。此外,當監理的服務期限、工作范圍以及工作內容需要調整時,總監理工程師不僅要與發包商溝通交流,還需要及時上報監理單位,合理地調整相關規定,保障監理單位的利益。
(4)合同的變更
眾所周知,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會發生很多不可避免的事項,從而引起合同內容的變更或修改,需要注意的是,變更或修改的條例一定符合相關規定以及滿足實際情況。
4結束語
綜上所述,監理合同的管理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但對于整個電力工程的建設具有積極的作用,因此,相關人員一定要清楚合同風險的來源,并有針對性地解決,這樣可以降低電力工程監理合同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提高整個電力工程的質量,增強我國電力行業的綜合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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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慧琴 單位:蘭州倚能電力設計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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