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政務立法現狀與對比探析

時間:2022-01-09 03: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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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政務立法現狀與對比探析

一、國外電子政務立法現狀

(一)美國電子政務立法現狀

美國是最早提出電子政務理念的國家,也是當前電子政務發展成就最高的國家,其電子政務在上世紀90年代初便開始建設與實施。美國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是伴隨著電子政務的發展而發展的,在整個發展過程中,非常注重電子政務法律體系與電子政務發展的協調性,從其電子政務發展至今,美國已出臺了一系列的與電子政務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在計算機與網絡安全方面,頒布了《計算機保護法》、《計算機欺詐及濫用法案》、《網上電子安全法案》等;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方面,頒布了《兒童網絡隱保護法》、《個人隱私保護法》等;互聯網基礎設施建設方面頒布了《電信法》。美國與電子政務直接相關的法律是2002頒布的《電子政務實施指南》和《電子政務法》,其中《電子政務法》是當前美國電子政務法律體系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涉及到電子政務從規范立項、建設、實施與維護的全過程,同時還對電子政務相關的信息技術管理與規劃進行了立法規定。該法還明確了各立法機關的立法權限,明確了政府職能部門利用電子政務系統的管理職能。為促進該法的順利執行以及電子政務的健康發展,還以立法的形式對建設電子政務的建設資金進行了規定。美國針對電子政務構建的法律體系是當前世界上最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框架,對電子政務的建設原則、內容、綱要、實施與維護進行了全面規范,在電子政務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美國所構建的電子政務法律框架,其《電子政務法》是整個法律框架的核心,而計算機與網絡安全、信息立法是法律框架的基礎,而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方面的立法是電子政務法律框架的重要補充。

(二)歐盟的電子政務立法

歐盟各成員國雖然都構建了屬于本國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但基于歐盟架構下,歐盟也制定了許多電子政務建設的政策規范,例如2004年制定的《歐盟范圍內向社會公眾、商業機構、公共部門提供服務的電子政府計劃》,該計劃的主要目的是推動歐盟各成員國跨國界的電子政務發展,是當前歐盟指引電子政務建設的重要規章。歐盟推出的其它具有代表性的電子政務規范還有《電子歐洲行動計劃》、《歐盟電子政務的路標》等,這些規章都對歐盟各成員國的電子政務立法具有指引性的作用,各成員國可結合本國國情,再細化制定適合本國國情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歐盟所制定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主要注重于整體推動歐洲電子政務的發展,以及充分發揮各成員國自身的信息化優勢,協調各成員國間的法律環境,為在歐盟范圍內實現跨國界的電子政務掃清制度障礙。通過對歐盟電子政務立法情況可以發現,歐盟所提供的電子政務規范都是一些指引性或綱領性的規范,各成員國可在這些指引性規范與因地制宜,制定與本國法律環境相契合的電子政務法律制度。

(三)新加坡電子政務立法現狀

新加坡是當前世界是電子政務發展最為領先的國家之一,于1982年便開始實施電子政務計劃,是全世界最早推行電子政務的國家之一。同時新加坡的電子政務建設與立法情況,已成為全球典范,成為世界上諸多國家電子政務建設的樣板。新加坡在電子政府建設時采用分步驟推進的方法,并根據該方法制定了相應的電子政務發展規范。1986年是新加坡電子政務的開始,在該年推行了《國家IT計劃》,其目的用于引用計算機技術與網絡技術完成公共行政管理的計算機化,以提高行政辦公效率。1992年新加坡又提出了《智慧島計劃》,該計劃的目標是完成政府職能內部的計算機化,并通過辦公自動化系統實現網上辦公。1999年又頒布了一項實施電子政府、提升政府服務能力的《Infocomm21》計劃。在2003年又啟動了《電子政府行動計劃時代II》。2010年啟動了《整合政會2010》,該計劃的意圖是更進步促進電子政務的發展,同時也推動信息技術在其它更為廣泛的領域得到充分應用。新加坡政府在制定了詳細的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外,還頒布了與計劃實施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例如,在1993年頒布的《濫用計算機》;1998年頒布了《電子商務政策框架》;2004年頒布了《反垃圾郵件法》等。新加坡制定的這些法律,構建了新加坡電子政務發展的良好法律環境,為電子政務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保障。

二、我國電子政務立法現狀

我國關于電子政務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可以歸納為以下兩個階段:第一階段:電子政務產生階段(上世紀90年代初-1999年)這一階段是我國電子政務的重要階段,90年代初我國開始電子政務方面的實施,是我國電子政務的產生階段。該階段的電子政務主要完成基礎信息設施建設和辦公自動化的實現。在這一階段,我國頒布了一些計算機與互聯網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電信條例》、《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件》、《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決定》等,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側重于計算機安全保護和互聯網管理規定等方面,并沒有出現電子政務的相關法律條文。第二階段:電子政務發展階段(1999年至今)在這一階段我國電子政務立法取得了重大突破,在200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首次出現提及電子政務的相關條文,主要體現在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三條,這兩項條款的規定是對我國電子政務實施的首次肯定和推動。2004年我國又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該法確定了通過相應的簽名技術產生的電子簽名在法律上具有相應的效力。這是我國第一部信息化法律,對我國電子政務的深層次應用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在這一階段,我國許多地方政府也針對電子政務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例如:廣州市2002年頒布的《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這一規定是我國地方政府制定的首部全面規范政府職能部門信息公開行為的政府規章,對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的構建具有開創意義,我國也于2007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共條例》,構建了我國電子政務信息公開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國地方法律規程關于電子政務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是2004年天津市頒布的《天津市電子政務管理辦法》,這是我國首部以“電子政務”命名的地方性法律法規,該管理辦法從電子政務的項目建設、信息公開、信息共享、系統安全、責任處理等方面進行了較詳細的規定,對我國國家層面的電子政務立法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2006年云南省也頒布了《云南省電子政務管理辦法》,這是我國第二部電子政務的地方性規章。

三、國內外電子政務立法的比較

以下將從立法模式和立法科學性兩方面對國內外電子政務立法情況展開比較分析。

(一)立法模式的比較

綜觀國外關于電子政務立法模式方面,由于各國國情不同,電子政務發展階段不同,其立法模式呈現出多樣化的特征。但根據其立法特征來看,目前可以概述為兩種類型的立法模式,即統一立法與單行法相結合的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兩種。統一立法與單行法相結合的模式最具代表性的國家是美國,這種是模式是指有一部專門的單行法《電子政務法》對電子政務進行相應的法律規范,再由其它的單行法對《電子政務法》進行支撐與配套,共同構建電子政務法律體系,如美國制定了專門針對電子政務的《電子政務法》,并配套了其它的單行法,例如《網上電子安全法案》、《國際國內電子簽名法》等。分散立法模式是指沒有制定專門關于電子政務的法律,而且通過構建其它法律體系來完成對電子政務的支撐,這種立法模式如果處理不斷容易造成法律間的沖突,而且過于復雜的法律體系,也造成了電子政務法律適用的復雜性。目前,歐盟許多國家以及我國都屬于分散立法的模式,在分散立法模式下,電子政務的相關法律法規因為沒有統一的規范與標準,會導致各法律條文間的緊密性不強,而且易產生矛盾和沖突,對電子政務法律體系的整體規范效果較差。與部分歐盟國家相比,我國雖然也屬于分散立法模式,但由于我國電子政務發展較慢,目前仍處于初級階段,構建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仍然具有較大差距,特別在我國當前的行政體制下,制定的與電子政務相關的法律大多是部門法和地方法,立法層次低,而且沒有統一的規范與標準,導致出現各自為政、盲目建設的問題。同時制定的相關法律規范基本是規范與電子政務相關的計算機與互聯網管理方面的,電子政務特征不明顯,對電子政務的規范能力差。因此,在我國當前的行政體制下,采用分散立法模式暴露出眾多的問題,特別在我國電子政務法律體系如此薄弱的環境下,其缺陷更加明顯。當然,這種薄弱的立法體系,也給我國實現跨越式的電子政務立法帶來了機會,我們完全有可能采用美國的統一立法與單行法相結合的立法模式,為我國電子政務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立法科學性的比較

通過新加坡電子政務發展與立法過程可以發現,新加坡的法律體系構建都是根據電子政務的發展進行制定的,在電子政務發展的不同階段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以使法律體系能不斷推進電子政務的發展。我國由于信息技術應用層次低、電子政務發展晚,因此在立法科學性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

1.國內外電子政務具體法律制度方面的比較

我國電子政務相關的具體法律制度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目前所建立的相關法律規范仍有諸多的局限性,例如《電子簽名法》在歐盟、日本、美國的適用范圍包括電子政務,而我國僅局域于電子商務方面,如果要適用電子政務還需要國務院及國務院規定的相關部門做出相應的規定,這表明我國在電子政務方面的數字簽名和電子數據仍缺乏相應的法律效力。

2.國內外電子政務整體法律制度方面的比較

我國發展電子政務較晚,大部分法律立法層級低,缺乏國家層次的指引性立法,到目前都沒有出臺指引電子政務發展的綱領性法律規范。另外,我國構建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仍存在著諸多空白與不足。而發達國家的電子政務發展較早,電子政務法律體系已處于較完善階段,并且制定了引導電子政務發展的綱領性法律規劃,例如美國的《電子政務法》等。由此可以發現,我國電子政務整體法律制度的建設要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造成這種現狀的主要原因可歸結于我國的國情,以及我國當前電子政務所處的初級階段。

本文作者:黎建勇工作單位:廣西扶綏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