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干部職務犯罪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26 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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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案人員主要是鎮、村一些領導、經辦人以及財務人員。
(二)犯罪性質主要是貪污、受賄和挪用。
(三)除單獨一人作案外,兩人以上共同犯罪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主要表現為領導集體私分公款、行政領導與經管人員共同貪污、行管人員與企業管理人員共同犯罪等。如喻寺鎮畜牧獸醫服務中心主任兼動檢執法組長萬緒銀伙同該單位出納唐漢秀,利用職務之便,采取收不入帳的手段,貪污公款6萬元,各占有3萬元。
(四)作案手段復雜多樣。表現為利用經手管理專項資金、集體資金的便利條件,直接貪污、受賄和挪用;利用“小金庫”截留款項不入財務帳,進入小金庫或搞體外循環,從中貪污、挪用;弄虛作假、假公濟私、虛報冒領等形式搞經濟違法犯罪。如瀘縣國土資源局云龍國土所原所長游國賢,伙同該所出納鄧肇瑜在負責瀘榮路云龍段拆遷補償費發放時,利用職務之便,合謀采取冒名簽字虛報手段,貪污公款5萬余元,共同分贓。
(五)犯罪主體趨向職務化和權力化,權錢交易突出。近年來,鎮、村干部經濟違法犯罪人員由管錢管物人向掌權人發展是一大變化特點,犯罪手段由侵占型向擅權型轉化。如年過半白的福集鎮農機站站長謝大明,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報冒領和收不入帳手段,連續作案十余次,共貪污公款13.6萬余元,被判刑7年。
(六)行賄、受賄風這幾年有所滋生。有的鎮干部、村干部利用職權乘機向前來辦事的群眾索賄或受賄,不見禮不辦事,或者搪塞推諉,久拖不辦。如潮河鎮漁新村原支部書記邱桂芳,伙同村文書王光樹,利用管理計劃生育工作的職務之便,以為超生農戶辦戶口,先后收受村民劉某等人超生戶現金2.3萬元,共同分贓。邱、王兩人均被判緩刑。
(七)鎮、村干部的經濟違法犯罪誘發一些社會不穩定因素。由于鎮、村干部工作面向基層,直接與農民群眾打交道,他們的違法犯罪往往觸及群眾的切身利益,如亂收費,群眾深惡痛絕。因此造成舉報、上訪或在繳納農稅等方面給政府制造難題,施加壓力的事例已屢有發生。如云龍鎮河坎村原主任殷世軍,利用職務之便,挪用農稅款1.7萬元,用于吃喝、賭博、耍小姐,致該村農民拒交農稅款,在當地造成極壞影響,殷被判刑后,該村村民如數補交了農稅。
二、誘發基層干部職務犯罪的原因
(一)少數干部綜合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長期忙于事務性工作而疏于學習,小農經濟意識根深蒂固,工作常常搞“公私兼顧”,權錢交易,存在“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思想。
(二)部分領導干部人生觀、價值觀扭曲,是促成職務犯罪的關鍵因素。有些領導干部在職務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逐步形成了極端的利已主義人生觀。受市場經濟浪潮的沖擊和外來腐朽思想的侵蝕,少數人思想滑坡,利已主義、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思想滋生,竟而不擇手段弄權撈錢。
(三)管理混亂,財務制度不健全。一般說來,鎮財政資金的管理是比較嚴格正規的,但是某些職能部門(如計生、水利、建管、教辦等)管理的資金,收支卻往往出現財務制度不健全、管理不正規或有章不循的情況,在這些部門往往存在小金庫,給滋生犯罪提供了條件。而村級的財務管理就更為混亂,帳目不全,帳務不清,亂擺帳的情況很普遍,白條入帳比比皆是。有的村干部直接參與財務管理,集出納、審批人于一身,有的甚至近年來都不向群眾公布帳務。立案查處的12名村干部中,就有3人兼任出納工作。
(四)缺乏有效的監督體系。一是對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鎮、村都是相對獨立的一級機構,鎮、村領導常常集領導決策權和資金支配權于一身,對其監督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而財務人員的監督制約早已流于形式。個別鎮、村領導家長制作風嚴重,大小事情個人說了算,民主集體制受到破壞,內部的監督部門不敢監督,上級監督部門缺乏有效的監督。二是職能監督不到位。特別是對某些專項資金的收取、管理、票據的管理以及小金庫缺乏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檢查和審計,而對村級的財務檢查和審計常常出現真空。三是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缺乏具體的途徑而停留在表面。人民群眾的舉報熱情取決于舉報的效果,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淡薄,他們不懂得干部的哪些行為是違法的或違紀的,即使利益受到侵害也不告官,不愿或不敢告官,基層一些干部正是利用群眾的這些弱點,肆意妄為、有恃無恐地進行經濟違法犯罪活動。
三、加強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的預防
(一)狠抓政治素質教育,努力提高干部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的自覺性
要強化農村基層干部“三個代表”的學習教育和黨風廉政建設教育,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在講敬業、奉獻精神的同時,還要講艱苦奮斗、勤儉辦事,與農民群眾同甘苦,帶領群眾脫貧致富奔小康,結合“四五”普法,加強對基層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學法、懂法和守法,提高廉潔自律、拒腐防變的能力。
(二)加強制度建設,堵漏建制,防微杜漸
一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在財務管理上,嚴格按照會計法、審計法、現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章立制,做到依法辦事,有章可循,運作規范,對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建立相應的防范措施。二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專項資金票據的管理,避免產生小金庫。三要加強村級財務管理。村(社)財務人員的也要像其他行業一樣持證上崗,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上級及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村級財務工作的領導和指導,防止脫管,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和審計,村級財務要如實向群眾公開,讓群眾了解資金的收支使用情況,村務公開要動真格,不能停留在表面。四要加強對票據的正規化管理力度,盡力避免違法犯罪分子鉆票據使用的空子隱瞞收入,虛報冒領等情況的發生。
(三)強化監督,形成全方位預防職務犯罪的監督體系
一是強化上級對下級領導的監督。嚴格做到黨政分開,避免黨政領導到企業或經濟實體兼職,更要避免領導干部直接管錢管物,集決策者和財務人員一身的錯誤做法,上級對口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對鄉鎮職能部門的監督,特別是資金使用管理等方面。二是財政、審計部門要經常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檢查,這有利于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達到防微杜漸的目的。三是強化群眾監和輿論監督,對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部門要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四是要加強黨的領導和監督,主要是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和請示報告等制度。
(四)加大打擊力度,嚴厲打擊農村基層干部的腐敗行為
中央明確要求,檢察機關要把查處貪污賄賂職務犯罪列為重點,要與當地紀檢、監察機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實加強打擊力度,絕不手軟,更不能姑息養奸,只有堅持貫徹既懲治又預防的方針,才能遏制職務犯罪的滋生蔓延。實踐證明,預防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是檢察機關開展農村法制建設的“龍頭”,只有把這一項工作做深、做實,做出成效,才能促進農業發展,保證農民增收,保障農村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