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26 1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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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研究論文

一、單位犯罪的主體。

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公司、企業。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也是企業,由于公司這種企業組織形式在單位犯罪中所占比例較大,因而有必要將其擺在突出位置,這樣有利于加強對公司犯罪的懲治和預防,所以刑法中將二者分開表述,以示其重要性。

事業單位。所謂事業單位是指受國家機關領導,沒有生產收入,不實行經濟核算,所需經費由國家開支的單位。與公司、企業不同,事業單位一般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而是注重于社會公益事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有些事業單位主要依靠國家預算對其撥付經費,它們的任務只能是從事公益性事業,不參與市場競爭,因此成為單位犯罪的可能性很小;而有些事業單位能夠直接參加有關的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經濟責任,甚至被推向市場,獨立經營,自負盈虧,雖然一般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參與了市場經濟活動,是很有可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的。

機關。機關是指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權力部門,主要指國家政權機關,如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等。這里的機關應從狹義上理解,即僅指地方國家行政機關。但即使是狹義的機關,也不可能成為所有具體單位犯罪的主體。

團體。團體是指由某一行業、某一階層的人員自主成立的組織,包括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學生研究團體、文化意識團體、宗教團體等。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相比,團體的結構比較松散,履行的社會職能比較特殊,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和影響。

二、單位犯罪的主觀方面。

單位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成立單位犯罪必須具備的單位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我們對單位犯罪的主觀方面進行研究,可以賦予單位一定的人格,即視其為是一個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存有自己的認識和意志,能夠對外界的影響作出認知和反映,并體現于行為之中的人格化主體。這種人格化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單位的認識和意志是群體的認識和意志,是單位全體共同的或者是其決策層的認識和意志,這是單位作為一個整體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集體意志是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主要區別之一,它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形成,或是由單位內有權對本單位事務作出決策的機構集體研究決定;或是由單位主管人員和負責人員以單位的名義作出決定并付諸實施。單位內任何個別成員的意志,非經上述程序轉化成集體的意志,就不可能成為單位犯罪的構成要素。

單位犯罪的主觀方面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單位犯罪大部分是故意犯罪,但也有一些是過失犯罪。犯罪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當然由過失構成的單位犯罪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數量雖小卻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有一種觀點認為,過失犯罪應當由有關自然人負責,但這種觀點不利于正確分析和認定單位犯罪,而且也違反了罪責自負,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三、單位犯罪的客體。

單位犯罪的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就我國的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單位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還是較為狹窄的,從與國際趨勢接軌的角度出發,我們應該放寬對單位犯罪客體的限制,這是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形勢的利益和要求的需要。從目前國際上的趨勢看,單位犯罪涉及的罪名不斷擴大,承認法人犯罪的國家絕大多數都規定,除了極少數犯罪,如重婚罪,法人不適用外,其他犯罪都可以追究法人的刑事責任。如美國刑法中法人犯罪就包括通常認為只能由自然人實施的過失殺人罪、盜竊罪等。法國新刑法典也規定了許多可以由法人構成的犯罪,只有一些只能由自然人才能實施的犯罪如性侵犯罪、拋棄家庭罪才成為法人犯罪的例外。

四、單位犯罪的客觀方面。

單位犯罪的特點在于這種犯罪行為是經單位決策機構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這是單位犯罪在客觀上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與個人犯罪在客觀上的重大區別。這里的單位決策機構可以理解為單位的權力機構,如公司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等,這些機構成員經過集體討論后形成的決定可以代表單位的意志。而單位負責人員則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行政領導,這些人有權就本單位的事項作出決定,所以其決策行為也可以視為單位的行為。單位其他成員的個人行為觸犯刑法,如不是依法代表單位,則不構成單位犯罪,如果單位其他成員是為了完成單位交給的任務而觸犯刑法則構成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多數是以作為的行為方式表現出來,也有一部分屬不作為形式。單位采取主動措施去從事非法經營活動,以實現其既定意圖,這是單位犯罪的主要方式。通常情況下,單位的非法經營活動,是由多人共同實施的,其中有的人可能知道內情,有的人可能不知道詳細的內情,而只是在上級或領導的指示下實施了犯罪行為,鑒于此種情況,只要犯罪意志是單位集體的意志,個別人的不知情并不影響單位犯罪的構成。在多人共同實施的單位犯罪行為中,雖然從整體上看是作為犯罪,但其中有些行為人可能表現為不作為。對這種情況應進行具體分析,不能因為個別人,甚至是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不作為就否定了單位犯罪的成立。

從國外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看,單位不作為犯罪多數是一些造成污染、公害、危害公眾健康、交通安全方面的犯罪。例如美國伊利諾斯州訴膠片再生利用系統公司的判例,由于該公司不發給工人必要的勞動保護設備,不采取正常的防護措施,致使工人中毒傷亡。除此之外,也有一些法人在從事其他經濟、商業活動中的不作為犯罪,例如隱匿不報自己資信情況的商業欺詐犯罪、不報資產、收入的偷稅犯罪等等。我國刑法中以不作為形式進行的單位犯罪數量比較少,比如單位偷稅罪、單位逃避追繳欠款罪等。

參考文獻:

[1]郭道暉等主編.中國當代法學爭鳴實錄.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江禮華主編.新刑法犯罪罪名及刑事訴訟實務操作.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年.

[3]王作富主編.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4]張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場.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論文關鍵詞:單位犯罪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

論文摘要:單位犯罪,在刑法理論上,也稱為法人犯罪,是相對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本文著眼于我國單位犯罪的有關規定,對我國單位犯罪的主題,客體、主客觀方面等問題進行了簡要探討。不當之處,還望各位同仁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