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改方案論文

時間:2022-07-18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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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改方案論文

摘要:1996年對刑事訴訟法修改,基本保持了原來的框架,但在一系列重要問題上作了較大修改,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原條文進行了143處的修改。將新舊條文進行仔細對比,發現不僅條文的數量有較大的增加,條文的內容說明也更加嚴謹,其他方面的質量也有了較大的飛躍。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憲法司法

新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以來,在促進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問題,甚至有些問題急待解決:

一、再次修改應以人為本,加強對人權的保護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己經寫入憲法,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反映了共產黨執政理念的己發生深刻變化。以人為本,體現在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把公民、當事人視為刑事司法訴訟的主體,尊重和維護其做人的尊嚴,保障和維護其基本權利,決不能再把公民和當事人看作刑事訴訟的客體而肆意處置。以人為本反映了現代刑事訴訟理念的基本要求,把它視為刑事訴訟法再次修改的指導思想,是合適的。

“以人為本”是以公民的權利為本,以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為本,不能狹隘理解為“以個人為本”。刑事訴訟法修改還要與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統一起來,兼顧各種訴訟價值,在保護人權與懲罰犯罪、公正與效率、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之間保持適度平衡。馬克思指出: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改,要體現現代性和具有前瞻性,但是不能超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歷史條件,必須考慮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和社會的可承受能力,不能超越歷史階段。

二、再次修改應通盤考慮,維護國家法律體系的統一

刑事訴訟法是國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修改中必須以憲法為核心,并注重與其他法律之間的協調統一,以維護國家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與統一性。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刑事訴訟法修改必須在現行憲法框架內進行,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按現代訴訟理念,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應消積、被動、中立,與其它司法機關之間不應主動配合,這樣才能實現司法公正;檢察機關作為公訴機關,應隸屬于行政機關,不應屬于司法機關。但在我國現行憲政體制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與法院并列為司法機關,存在兩虎相爭的格局。在公檢法三機關的關系方面應是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憲法中的這些規定,雖在理論上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但憲法的最高權威在沒有修改之前必須得到尊重,刑事訴訟法不管如何修訂,都不能出現同憲法明顯矛盾的條款。

三、再次修改應考慮周全,條文數量應該有所增加

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指導思想是:考慮到全面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條件尚不成熟,這次不是全面大改,只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太多、非改不可的地方進行修改:凡是可改可不改的都暫時不做改動。刑事訴訟法的條文雖然修改了一百四十多條,但原來的體例和框架仍被保留。學界認為此次修改,比較準確的提法可算作“中改”。我國刑事訴訟法條文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條文太少,許多程序規定的相當簡單,許多情況下出現容易產生歧義。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條文較少,不便于操作,于是公檢法三大機關又分別制定了本部門的“實施細則”。主要有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規定》和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三家的內部規定分別是468條,367條和355條,加起來共有1190條,是刑事訴訟法本身的條文的四倍。

更具諷刺意味的是:在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研討過程中,類似“屁股指揮腦袋”的意見,并未被立法部門采納。但在修改后新的刑事訴訟法出臺后,竟又通過制定部門規則,把一些己經被否決了的意見強加進了本部門的規定之中。三大機關故意繞過最高的刑事訴訟法,通過的內部“實施細則”非法變相的“自己給自己授權”,極大的損害了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有這樣的前車之鑒,再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必須考慮周全。在征求各方意見和起草、研討的全部過程中,必須充分聽取各部門的意見,涉及各方面的影響都要考慮在類,才能夠保證立法之后能夠得到公檢法三大部門的執行支持,同時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修改立法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立足于當前的現實。在刑事訴訟法的制度安排和程序方面,設計要科學合理,條文內容要嚴謹具體,保證產生任何歧義,特別要注意增強實際操作性。要大大增加條文,建議修改到500條左右比較合適。刑事訴訟法再次修改后,即應樹立起極大的權威,不能允許三機關再自行制定“實施細則’,,非法變相的自己給自己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