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的合同管理透析論文
時間:2022-12-16 0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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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對比分析《范本》與FIDIC合同管理模式在合同變更的不同之處,結合工程實際,分析了合同條款的變更的不同,指出了二者存在的差異與利弊。
作為最早引進外資進行國際招標的水利水電工程,可以說在中國土建領域也是最早接觸國際慣例的。在20世紀80年代初,中國政府首次在土木工程領域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在云南省修建魯布革水電站。其中,世界銀行貸款特別要求,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必須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FIDIC》)作為編制招標文件和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商務文件。FIDIC管理模式的核心是合同管理,由于這種以合同管理為核心內容的管理模式在國內工程的迅速應用,使中國工程管理、設計和施工的水平走上了一個嶄新臺階。因此,為了適應中國大規模水利基本建設的需要,水利部參照水利水電工程應用((FIDIC》的實踐經驗,頒布實施了《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簡稱范本)。
兩種合同管理模式各有優缺點,適用范圍不同,本文針對合同管理中的變更內容,對兩種合同管理模式進行對比和應用分析。變更是在中國引入FIDIC管理體系和國際承包商以后的特有現象。在這之前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無變更可言,工程中種種原因引起的費用不足,多采用調整概算的方法加以解決。為了分析和對比FIDIC與范本合同管理模式下的處理工程變更的差別。本文結合工程實例進行了應用分析。
一、兩種合同管理模式中變更比較
“變更”系指根據合同條款規定,經指示或批準作為變更的,對雇主要求或工程的任何變動。
1.變更條款的內容分析
關于工程變更,FIDIC與范本的條款規定的內容(如下表)。
2.變更影響分析及變更工作單價的確定
對于變更影響的認定及評估,承包商和工程師之間容易發生爭議。關于費率和價格的確定,首先是是否采用原合同單價,或是否以原合同為基礎來調整單價,對于單價的確定,FIDIC并無明確的方法可循。只是規定在原合同中有該項目的單價確定,不過也不明確,FIDIC第52.2款規定,“合同內所含任何項目的費率和價格不應考慮變動,除非該項目所涉及的款額超過合同價格的2%,以及在該項目下實施的工程量少于或多于工程量表中規定工程量的25%以上。”而對怎樣的估價未明確。
在《范本》39.1款規定,“增加或減少合同關鍵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百分比”,監理工程師可以指示變更,而在此條款中對關鍵項目并無明確規定。此時,關鍵項目可以指關鍵線路上的項目。
關于單價的確定,FIDIC和范本都沒有給出具體的計算方法,只是給出了變更后確定單價的程序。而國內和國外確定單價的方法是不一樣的。在FIDIC中,除采用類比合同單價法或按計日計價外,對于新的施工項目也按照承包商投標時作價的方法確定單價。即按照現場實際投入資源作為直接費,再按固定比例計算間接費和管理費。因此,在招標階段,業主應針對那些將來可能出現變化的工程項目,要求承包商提供足夠的單價分解,并就間接費和管理費達成固定的比例。
二、工程實例
1.采用水利土建施工合同條件發生的變更(案例1)
某大型引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按照水利工程施工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簽訂了施工承包合同,其中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通用合同條款39.1款“變更的范圍和內容”(第一項)增加或減少合同中關鍵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條款規定的百分比。在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專用合同條件中對該條款的規定是:“百分比為25%”。
在該項目的C-VI標,有兩個項目產生了爭議,其一是合同中工程量表中的“石方開挖”項目工程量為21萬方,實際開挖量為12萬方;其二是合同中工程量表中的“止水銅片制安”項目工程量為1.21噸,實際“止水銅片制安”項目工程量為5.24噸。承包人認為,“石方開挖”項目在合同價中所占比例大,應屬于關鍵項目,同時減少的工程量9萬方,“止水銅片制安”項目盡管在合同價中所占比例很小,但是由于止水在工程中意義重大,而且,該項目在施工總進度計劃中處于計劃的“關鍵線路上”,因此也應當是關鍵項目,同時其增加的工程量4.03噸,遠遠超過了專用條款的25%。承包人基于上述思想提出了變更申請。公務員之家
監理人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認為:(1)承包人使用合同中本條上,“石方開挖”項目按照國際慣例可以認為符合變更的規定,但“止水銅片制安”項目承包人不能證明其工程量變化而引起承包人任何責任和費用的變化,監理人認為不能作為變更處理。(2)由于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量是按照目前國內通用的做法,采用的是初步設計時工程量,其相比較按照合同計量規定實際計量的工程量肯定有差別,這也是綜合單價承包合同的精神之一。而由于國內水利水電行業的初步設計深度難于達到國際上通用的要求,這種差別目前是很大的,有很多很多的項目的實際工程量的增減都有可能超過合同工程量的25%。因此,監理人在得到發包人同意的基礎上,和承包人反復協商,最后達成如下共識:所有項目不管該項目工程量變化多少,不調整合同的任何單價,對增加或減少合同中項目的工程量超過25%的項目,雙方按照原合同單價辦理單價確認手續。
2.采用FITIC合同條件發生的變更(案例2)
某涉外水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引用了FIDIC合同條件的通用條款,關于變更部分,專用條款未對通用條款進行修改。其中52.2規定,“合同內所含任何項目的費率或價格不應考慮變動,除非該項目涉及的款額超過合同價格的2%,以及在該項目下實施的實際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的25%以上。承包人進場后,開挖了8個月,全部完成了該“土方開挖”項目,并經過監理工程師計量,實際完成該“土方開挖”項目380000方,并且在月進度支付過程中,已按照18元/方對承包人支付6840000元。此時承包人向監理工程師提出變更申請,承包人認為,該項目符合52.2款規定,該“土方開挖”項目的款額達到合同價格的4.67%,超過了條款規定的20/a,并且減少的工作量為180000方,減少的量達到該項目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的32%。因此,承包人認為為該項目投入的設備、人員和相應的管理費、現場費等攤銷的金額不能通過上述支付回收,因此提出變更單價為22.6元/方。
監理工程師審核認為,盡管該項變更符合合同52.2款之規定,但承包商所提變更意見曲解了合同條款。監理工程師認為只應當對少于工程量表的工程量25%以外的部分攤銷的設備、人員和相應的管理費、現場費等給予適當的補償,用類似于索賠的方式處理。少于工程量表的工程量25%以外的部分工程量為[560000*(1-0.25)-380000]=40000方,但實際該部分工程量并未發生,參照承包人提供的單價分析,其攤銷的金額為單價的22%。因此,監理人認為該項目按照變更處理,一次性補償承包人40000方*(18元/方*22%)=158400元。
3.結果分析
從兩個不同的工程實例可以看出,FIDIC與范本合同管理模式在對待變更的基本思路一致的,都是綜合單價承包合同中對工程量估算風險責任的一種分攤。但國際與國際、國際與國內合同在處理變更的具體方法與措施存在一定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兩點:(1)由于國內推行建設體制改革時間較短,在工程設計方面的工作上未能完全適應國際國內的市場經濟要求,設計深度因人和設計單位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國內的許多工程風險范圍很難按照國際慣例“2%,25%”進行明確。(2)在中國目前綜合單價合同中的單價,不是國際通用的實務法單價,而是定額法單價。國內各施工企業多未形成自己的實務定額,而是套用政府頒布的預算定額。在合同單價中無法攤銷應攤銷的風險,所以(案例1)在處理變更時不予調整單價。
參考文獻:
[1]FIDIC.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1999.
[2]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3,(12).
[3]陳世忠.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下的工程變更控制[J].福建建筑,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