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與判例法的比較探究論文
時間:2022-12-24 0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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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制定法和判例法是當今世界最主要的兩種法律淵源,本文將從制定法和判例法的比較分析著手,探討兩種法律淵源的長短處,以及其與社會的互動性,以期能為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提供一定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制定法判例法社會適應性
制定法是大陸法系各國主要的法律淵源,是指由立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以規范性文件形式表現的法。判例法,是指由某一類法院的判決或由某一類法院法官的判決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則或規則對其他法院甚至本法院以后的審判具有作為先例的約束力或說服力。判例法的基礎是“遵循先例”原則,其創制是通過法官的司法活動來實現的,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判例法也被稱為“法官法”。
一、制定法與判例法之長短分析
(一)制定法之長短分析
1.具有相對穩定性、易操作性的特點
制定法的立法權往往集中于幾個權力機關,同一立法機關對自己制定過的法無疑是樂于維護的,這樣法的穩定性就得到了保證。而相對于法官造法的主觀性、個人性,制定法的統一制定能夠保證法的前后一致。同時,制定法不像判例法那樣包含復雜的適用技術,法官無需從龐雜的判例中歸納出應該適用的法律原則,因此制定法的可操作性強。
2.具有僵硬性、概括不確定性的特點
同時,制定法的固有缺陷也是不容忽視的。制定法的制定、修改程序較嚴格,難以適應瞬息萬變的社會現實,其制度安排又禁錮了法官的能動性和創造性。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往往將事實進行分類,以便適用相應的法律規則。這樣的分類顯得粗糙和簡單,往往使司法活動被限制在僵化的法律框架內。同時制定法在創制時,往往會使用一些抽象性、概括性的用語來制定具體的法律規則,這影響了制定法的確定性。
(二)判例法之長短分析
1.利于法律與實際的契合,增強法官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判例法法官從涉及相同事實的案例中歸納出法律原則,并巧妙的適用于后來的案例,法律完全生長于實際生活中,保證了法律與現實情況的最大契合。同時法官在適用法律上擁有較大的裁量權,其獨立性受到司法制度的保障。這種因素決定了法官在斷案過程中能夠公正合法地處理案件,并因此而創設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良好司法判例。
2.易造成司法統一性及法律權威性的損害
判例法的固有缺陷表現在,判例法意味著法官造法,如果法官所造之法為惡法,將極大地損害法律的權威地位。同時一項判決一旦成為先例,對下級法院、對本院,都有著不可違抗的拘束力。那么如果出現錯誤的判決,則極可能被反復運用,損害法律的權威性。隨著衡平法的出現以及英國法官“區分先例”的做法,判例法的這一缺陷也在慢慢的弱化。
二、制定法與判例法之社會互動性分析
(一)制定法與社會的互動
1.利于對社會發展進行整體性、全局性把握
制定法一般由權力位階較高的立法機關制定,它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依一般情況來制定法律以調控社會,追求對復雜社會現象進行統一規制的普適性規則和原則,能更好地對各方、各地的利益進行均衡,利于對社會發展進行整體性、全局性的把握。
2.制定法的社會適應性
立法者一面根據社會需要不斷的修改、廢除舊法、制定新法,如頒布一些單行法律規范或司法解釋等,并通過司法實踐中法官對習慣、權威性學說的運用,對制定法進行發展與補充;另一面注重在法典中提高條文的概括性,諸如使用“善良風俗”、“公共秩序”等高度抽象的概念,進而使用“一般條款”,再發展到使用法律基本原則,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可人為調適的規則體系。
(二)判例法與社會的互動
1.使法律具備可預見性
判例法使法律主體能夠清楚預測某種行為的法律后果。人們通過組成判例法的每個具體案件的判決,便可以清楚地了解法律的內容,明白法律所禁止與允許的,并根據這些判決,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以合乎法律的規定。公務員之家
2.判例法的社會適應性
判例法是法官司法經驗的產物,有著獨特的柔韌性。一方面,每遇到新情況,法官有權“發現”和“宣布”新的法律原則,可以機智靈活地處理許多在法律規定之外的案件;另一方面,由于不存在預見未來一切可能發生情況并預先為之設定規則的宗旨,法律的不周延性得到承認,客觀上把補救法律的不周延性、使法律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的職能留給了法官;再者,判例法中衡平法對普通法的特殊補充機制,以人的因素補充了規則因素的不足,大大增強了判例法的社會適應能力。
三、結論
通過對制定法與判例法差異的比較分析,我們清晰地發現了兩者的優缺點,但我們不能得出判例法優于制定法,或制定法比判例法好的結論。兩種法律形式都是自己特定歷史條件的產物,但在法律的原則上并沒有實質區別。雖然各自都存在一些問題,但兩大法系下的立法者和法官各自發揮自己的智慧,用不同的方式來解決,使自己的法律在變化的社會中常青。筆者認為,在當代中國的法治建設中,在堅持以制定法為主的同時,批判地借鑒國外判例法制度,構建判例制度,克服因制定法過于原則、抽象、封閉所造成的僵死或者滯后,是必要且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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