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登記分析探究論文

時間:2022-12-27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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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登記分析探究論文

摘要在《物權法》頒布兩周年之際,筆者對四川省及成都市部分地區的動產抵押登記情況進行了調查①,其結論是我國的動產抵押合同登記數量出現逐年下降的趨勢。筆者在分析指出動產抵押合同登記數量下降原因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現行動產抵押登記制度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動產抵押登記制度社會信用

傳統民法中,物權的公示方式是“不動產物權用登記表示、動產物權以占有和交付為標志”。這在擔保物權制度中,就逐漸形成了“不動產抵押、動產質押”的兩分法模式。②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動產質押制度所固有的弊端即“動產質押不利于所有權人對質押物的充分利用”,使動產質押越來越受到交易當事人的遺棄;加上擔保職能和理念從“傳統用益價值擔保”到“近代交換價值擔保”再到“現代收益價值擔保”的轉變;以及其它一些因素的影響,現代民法就逐漸形成了動產抵押。動產物權可以設立抵押,突破了傳統擔保制度中“不動產抵押、動產質押”的兩分法模式,登記制度在此過程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動產抵押登記制度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等方面,起著不可或缺的關鍵作用,這就使動產抵押制度在經濟生活中的運用,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均成為可能。

登記制度作為動產抵押制度的關鍵一環,將直接影響到交易安全能否順利實現,進而影響到動產抵押制度在市場經濟中的興衰榮敗。因此,如何設計和完善我國的動產抵押登記制度,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討的課題。

一、動產抵押登記情況調查數據及結論

1995年《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換言之,從理論上講,在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施行以前,一般不會存在當事人未經登記,就辦理動產抵押的情況,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動產抵押合同將不予生效,從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在2007年10月1日之前,登記機關所受理的動產抵押合同的登記數量理應如實反映了我國動產抵押交易的實際情況。這就是說,本文中動產抵押合同登記的調查數據,應該是真實反映了動產抵押交易的實際情況,不會出現與實際經濟生活中抵押當事人真實簽訂的抵押合同數量不一致的情形。理論研究只有建立在和實際情況相一致的基礎上,才會得到正確的結論和分析,進而提出有益的建議。

下表是筆者調查的動產抵押物登記情況:

分析表中的數據,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和傳統民法中享有“擔保之王”的不動產抵押相比,動產抵押在經濟生活中已經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不動產抵押已經出現逐步退出抵押交易市場的趨勢。從表1可以看出,四川全省企業的動產抵押物價值在當年抵押總價值(這里只包括動產抵押和房地產抵押)比例中所占的比例竟高達99%以上,由此不難得出動產抵押在我國經濟活動中的分量之重。

2.我國動產抵押合同登記數量出現逐年下降的趨勢。從表2可以看出,以1999年為分水嶺,1999年前全國企業動產抵押登記合同呈上升狀態,而1999年后全國企業動產抵押登記合同則出現逐年下降的趨勢。表3明顯地反映出,以成都市為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以生產設備和機器設備為主的動產抵押物登記數件出現逐年減少的跡象。為什么動產抵押合同的登記數量會出現逐年下降的趨勢呢?

二、動產抵押登記數量下降原因分析

筆者認為,造成動產抵押登記數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從抵押當事人的角度來看,導致動產抵押登記下降的主要原因來自抵押權人(在這里抵押權人主要以銀行為例)。據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動產抵押登記的工作人員反映,就成都市銀行業放貸的實際做法來看,銀行方面起先最樂意用不動產抵押來放貸,隨著不動產抵押的日益飽和,銀行就只能通過以生產設備和機器設備為主的動產抵押來放貸了,也主要通過這種手段化解以前形成的不良貸款。

第二,從抵押物的角度來看,在一定的時期內,某地區(比如說成都市)所有的企業可以用于抵押的抵押物總是有限的。假定當企業把這些抵押物都用于抵押,而抵押期限還沒有到期,抵押物登記沒有注銷時,那么企業可以用于抵押的抵押物就會出現越來越少的現象。

第三,從登記機關的角度來看,由于動產抵押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導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開展抵押物登記,工作面臨越來越大的困難和風險。因此,動產抵押合同登記數量出現逐年減少的趨勢。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統計匯編(2004年)》反映:“一方面,工商部門依法辦理企業設備和動產抵押物登記,相關物權法律制度不完善,增加了確認物權關系的難度,一旦登記出現問題,都可能給單位和個人帶來嚴重的后果,加重了登記人員的思想和工作負擔。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能推就推,能不登記就不登記的畏難情緒。另一方面,由于工商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一直不收費,其他部門的抵押物登記,卻都是收費項目,抵押物登記的工本費都得從有限的行政經費里擠,普遍工作的積極性不高”。顯然除去抵押當事人和抵押物這兩個因素的影響,動產抵押登記制度自身的缺陷,是造成我國動產抵押合同登記數量出現逐年下降的主要原因。

三、如何完善現行動產抵押登記制度

從前文中我們可以看出,動產抵押登記數量出現下降的趨勢,說明我國的動產抵押登記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唯有完善抵押登記制度,才會進一步繁榮我國的抵押交易市場。《物權法》頒布后,為配合《物權法》的實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7年10月17日制定了《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和《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相比,《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對現行動產抵押登記制度的完善表現在:一是大大縮短了抵押合同登記所需時間,符合效率價值的功能要求。抵押合同登記所需時間由“自登記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到“應當當場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并注明蓋章日期x”可以看出,《動產抵押登記辦法》極大地節約了當事人的交易時間,使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變得更加方便和迅速。二是簡化了對抵押物的描述,以適應動產浮動抵押的要求。《動產抵押登記辦法》中,“抵押財產”只要求載明其“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而并不要求提供“有關動產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這是因為動產浮動抵押中的有些抵押物如“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并沒有相應的權屬證書,也就不可能提交權屬證書。同時,不再對“有關動產抵押物存放狀況資料”做出規定。

筆者認為,雖然《動產抵押登記制度》對現行動產抵押登記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但動產抵押登記制度還可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加以完善:

(一)應盡快建立電子登記制度

隨著網絡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登記機關應盡早建立電子登記制度。電子登記方式的優點是成本低、查閱方便、使用范圍廣等,據資料顯示,在一些整體經濟實力和電子信息化程度遠比我們低的國家,電子登記方式都已經在實踐中運用并且運行良好。抵押物實行電子登記之后,抵押權人和第三人可以隨時隨地地查詢抵押物的情況,從而及時有效地保障了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關于貫徹實施<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工商市字[1999]212號)就曾指出,“抵押物登記應逐步實行計算機查詢、登錄和管理”。目前,隨著我國政務服務中心體制的逐步完成,建立電子登記系統的條件日益成熟。在動產抵押的登記手續完成后,登記資料采用計算機聯網的方式使各登記機關的登記信息在全國范圍內互聯、共享,這就使利害關系人能夠及時地、便利地、低成本地獲得動產的抵押信息。公務員之家

(二)應進一步明確登記機關和抵押當事人各方的義務和責任

在動產抵押制度中,如果出現轉移抵押財產而使抵押權落空,則抵押權人的債權將無法實現。所以,在動產抵押登記制度的設計中,不僅要考慮其效率價值的實現,也要兼顧安全價值的實現。這就要求在動產抵押的登記過程中,首先要明確登記機關和抵押當事人各自的登記義務和責任。明確了各方當事人的義務和責任,相關主體才會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也才會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從《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5條“應當當場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并注明蓋章日期”的規定中可以明顯推斷出,登記機關對登記文件和抵押物等只進行形式上的書面審查,而非實質審查。筆者認為,在動產抵押登記制度中,弱化登記機關的職責和作用是必然的,把實質審查和承擔風險的責任轉移給抵押權人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既然登記機關只履行形式審查的義務,那么在動產抵押的登記過程中,實質審查的義務和責任自然就落在了抵押權人的頭上。這就需要抵押權人建立一系列完整周密的審查制度、監管制度、放貸制度以及防范風險的各種措施和程序,以保障自己的抵押權順利實現。在動產抵押中,如果抵押人以虛假的產權證明做擔保或者以其它方式騙取貸款的,抵押權人有權撤消抵押合同。如果當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保騙貸(梁慧星教授語)”符合合同詐騙罪的,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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