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機制
時間:2022-03-31 0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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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在推進環境保護城鄉一體化進程中居于主導地位,而環境保護的社會性、復雜性需要廣泛的公眾參與和社會合作。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指導,通過強化制度建設,實現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的有效對接,將是推進我國農村環境保護的有效機制。
關鍵詞:城鄉一體化農村生態環境政府主導公眾參與
伴隨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與進步,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也在加劇。無論是面源污染、點源污染,還是生態環境破壞,都已成為影響農村經濟持續發展、制約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嚴重障礙。
城鄉一體化進程對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新要求
城鄉一體化是我國現代化和城市化發展的一個新階段,包含城鄉生態環境保護的一體化:第一,城鄉環境保護重視程度一體化,即在觀念上樹立城市與農村環保同等重要的理念,努力實現城市和農村環保“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第二,城鄉環境保護管理體制一體化,即管理體制的設計一體化(針對城市和農村的不同特點完善相應的環境管理體制)和保障體系一體化(對城市和農村的環保投入實現均等)。第三,城鄉環境保護法制建設一體化,即城市和農村環保工作同樣有法可依。服務于城鄉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平等化,必須根據農村環保的特點,制定專門的農村環保基本法,修訂與完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
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中的政府主導作用
政府的職能和資源占有優勢決定了其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主導作用,這個作用不應局限于城市,更應當向農村延伸。
政府作為與農村環境保護的差距。第一,政府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短視。現存的政績考核體制是以經濟發展為重心的,缺乏對環境保護尤其是農村環保的戰略性、長期性考慮。同時,政府將環保資金過多投向工業和城市,農村環保幾乎享受不到環保專項資金的保障和先進環保技術的支持。第二,現行法律制度輕視農村生態環保。雖然現行法律提出了農村環保問題,但是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規定,一些重要的農村環保領域還存在空白。第三,農村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不科學。現行環境保護體制過分強調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導地位,忽視了公眾的參與,特別不利于公眾環境意識的培養。
消除差距,加強政府農村環境保護法律職責。第一,創制與完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政策法律體系。結合農村生態環保的實際情況,在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收費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基礎上,加快建立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考核制度和農村環境應急處置機制等。第二,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政府要重視科學規劃在農村環保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安排鄉鎮企業的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設立專門負責農村環保的管理部門,明確職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加大農村環境保護資金投入,運用經濟手段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堅持“污染者付費、開發者保護、受益者負擔”的原則,采取國家、集體、個人、外資多元投資的方式,保證穩定有效的環保資金投入。積極引入市場機制,特別是要鼓勵個人出資參與農村環境建設,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效益補償機制。第四,加強農村環境監測與監管。建立農村環境監管平臺和監測體系,完善環境信息制度,嚴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加大環境監督執法力度,提高污染事故鑒定和處置能力。第五,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教育,培育公眾環保意識。針對文化素質較低和環保意識較差的廣大農村居民,政府應“自上而下”發揮引導、教育職責,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村環境知識宣傳和培訓。
農村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
環境問題的社會性、復雜性需要廣泛的公眾參與和社會合作,在可持續發展模式的指導下,公眾參與已成為各國環境保護的公共基調。①我國農村生態環境的改善,同樣也需要各類團體和社會公眾的積極參與。
公眾參與農村環境保護尚存障礙。一是公眾參與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欠缺。農村居民隨意丟棄生活垃圾的現象很普遍,垃圾的分類處理更是無從談起。在農業生產領域,隨意使用化肥、農藥造成水體、土壤污染的現象也大量存在。更有甚者為了眼前經濟利益,盲目建設污染企業,使得農村生態環境遭受嚴重污染破壞。二是公眾的環境知情權缺失。我國現行法律缺乏環境知情權的規定,政府的環境狀況公報內容單一,指標種類較少,特定地區的環境整體狀況和變動趨勢難以客觀反映出來;且因一些環境狀況指標技術性過強,不便于公眾理解,達不到應有效果。三是公眾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救濟渠道不暢。我國法律規定有環境行政處理和環境訴訟兩種基本的環境糾紛解決機制,但由于現行環境訴訟制度對于起訴人資格規定過嚴、對證據的科學性要求過高、公益訴訟機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不到位,導致農民因成本高昂而難以通過訴訟維護自身的環境權利。
開辟多方途徑,方便公眾參與農村環境保護。一要參與農村環境立法。廣泛征求公眾意見,根據公眾關注的程度和理解程度,創造條件,使公眾參與制定完善防治飲用水污染,土壤污染,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鄉鎮企業污染,農藥化肥污染,保護自然資源和發展生態農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二要參與農村環境執法。加強農民的參與和監督力度,糾正、限制執法中的不當行為,減少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同時,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的作用,利用村民自治的有利因素,建立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監督和約束的農村環保機制,提升廣大農民對環保執法的支持力度。三要參與農村環境普法。加強普法工作,提高農民的環境法律意識,使農民自覺地參與環境決策、維護其環境權利。通過多種形式的環境法制宣傳,強化農村干部和村民的集體榮譽感,積極參與農村生態環境建設。
農村環保: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的有效對接
從目前我國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實際來看,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依靠政府與廣大民眾的傾力合作。②公眾參與并非公眾對抗政府的機制,而是優化政府運行的機制。環境保護領域的公眾參與機制所反映的理念正是充分吸收公眾的智慧和力量,使環境保護得到真正的實現。③
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實現對接的可行性。農村環境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僅僅依托“政府管制型”的行政管理機制難以滿足需要,引入以公眾參與為助力的“互動型”環保新機制已是形勢所需。第一,政府主導對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引導、保障功能。一方面,政府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環保觀念,使公眾的環保意識不斷提高,最終在全社會形成統一的環境整體利益保護觀念。另一方面,政府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制度保障。政府必須發揮主導作用,履行其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職責,開辟多種渠道為公眾參與環境決策提供制度保障,為公眾環境利益受到侵害時提供救濟保障。第二,公眾參與對于政府主導環境保護的補充、監督功能。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不僅有助于克服政府職能的局限性,也對政府履行環保職能具有監督作用。
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有效對接的制度構建。實現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的有效對接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保障。第一,建立農村環境污染源頭控制制度。政府把環境指標量化作為鄉鎮企業設立審查及項目引入審批的重要指標,采用稅收等一些財政手段引導企業,建立綠色生產、營銷體系;通過科學規劃村鎮布局、居住和生活排污公共設施建設、防災減災等提高農村生態環境質量;依法推進農村土地集約利用,引進節約型的先進種植、養殖和灌溉技術,鼓勵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支持發展生態農業。第二,建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保障制度。一是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有關環境監測信息和科技標準;二是建立公眾參與環境決策制度;三是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第三,建立建全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制度。一是建立專群結合的環境保護監管網絡制度。各級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多層次進行宣傳發動,實行專門機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建立起“專群結合、點面結合”,全面覆蓋農村的環境保護監管網絡。二是建立政府環境保護績效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監督機制,積極組織和引導公眾充分發揮環保議事權,同時將政府環保職能的落實從某種程度上通過環境績效顯示出來,把環境績效納入每一級政府的政績考核體系之中。第四,建立環境保護社會教育機制。針對農村居民的實際情況,一是將環保教育納入農村中小學學校教育,把環保知識寫入教材,培養中小學生的環境意識和環境責任感。二是各級政府加大力度,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農村綠色生態教育,將環保法律宣傳,農藥、化肥和企業排污的破壞性、危害性宣傳以及環保型農業技術知識普及作為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增強農民的環境意識。三是利用各種媒介進行宣傳,引導農民樹立“綠色消費觀”,節約資源,通過轉變消費模式,間接引導生產模式的轉變。
注釋:
①李摯萍:《環境法的新發展——管制與民主之互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5頁。
②史玉成:“環境公眾參與的現實基礎與制度生成要素——對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法律制度的思考”,《蘭州大學學報》,2008年第1期。
③孫佑海:“運用環境法治推動農村環境保護”,《環境保護》,200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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