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死刑的前提

時間:2022-04-02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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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死刑的前提

截止2004年10月,世界上共有81個國家廢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個國家廢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個國家事實上廢除了死刑(至少10年內沒有執行過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28個國家。可見,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

盡管中國政府表示,中國從長遠來看也要廢除死刑,但就目前的形勢而言,廢除死刑還不現實,我們的當務之急是如何減少死刑。中國已經簽署并正在準備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第6條第2款明確規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根據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等機構的解釋,這里的“最嚴重的罪行”,其范圍“不能超過具有致命的或者其他極其嚴重的后果的故意犯罪”,而“‘致命的或者其他極其嚴重的后果’的含義包含著這樣的犯罪應該是導致生命的喪失或者危及生命的意思。”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1999年通過的一個決議中,也敦促那些還保留死刑的國家,不要將死刑適用于非暴力的經濟犯罪。對比中國刑法,我們的68個死刑罪名中,有相當多的罪名都是非暴力的經濟犯罪(包括財產犯罪、腐敗犯罪等),因此,中國學界普遍認為,我們的死刑罪名偏多,應當予以減少,并且應當在實踐中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

不過,與法學界意見大相徑庭的是,公眾對減少和控制死刑持強烈的反對態度。今年上半年,新華社《環球》雜志曾將我的一篇關于控制和廢除死刑的文章整理成對話發表,沒想到招來網上一片謾罵和侮辱聲,壓倒性的聲音是死刑不能減少,更不能廢除,有的情緒激動者甚至揚言要殺掉“劉仁文這個偽道士”。冷靜分析這些網友的意見,其中給我啟發的是公眾對目前的司法腐敗有較大擔心,他們認為,如果不對某些腐敗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以一了百了的方式判處其死刑,許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就會通過權力和金錢的關系,無期減有期,有期再變假釋或保外就醫,不用多長時間就能運作出來,可見,公正司法也是限制死刑的題中之意。當然,這種民意也有一種誤會,或者說我們的刑法還欠缺一種制度,那就是對某些廢除死刑的罪名,應設立不得減刑和假釋的終身監禁。

雖然民意并不是廢除死刑的必要條件(不少廢除死刑的國家其民意也是反對廢除的,但當局者基于自己的政治意志,即死刑是殘忍的、不人道的和不體面的,仍然推動死刑廢除),但民意的多寡卻是任何一個國家在廢除死刑時所不得不考慮的問題。比方說,法國早在蓬皮杜總統當政時就想廢除死刑,但由于當時反對廢除死刑的民意太高,所以沒敢貿然廢除死刑,直到密特朗總統當政,雖然此時的民意多數還是反對廢除死刑,但已經有了較大幅度的下降,因而為密特朗總統最終廢除死刑創造了條件。在我國,支持死刑的民意居高不下,作為人民的政府,不可能不顧這一現實。不過,筆者一直主張,如何正確對待民意、引導民意和改變民意,這里面有許多的工作可做。例如,去年筆者曾接待一老家來的上訪者,此人是一個文學愛好者,他讓我送他一些自己寫的作品,我當時正好在《檢察日報》上連續發了3篇關于死刑的小文章,就送給他,他一看到其中有一篇的標題含有“廢除死刑”的字樣,就馬上說:“死刑可廢除不得。”但第二天,當他再來我家時,就主動談起我的文章中提到的死刑錯判一事,說幾年前他們那里有一個女的,被以投毒罪判處死刑,臨刑前那一天,他們都騎著摩托去追著看熱鬧,只見那女的抓著囚車欄桿,大喊:“老天爺,你長沒長眼睛?”時隔幾年,該案在家屬的不斷上告后,被平反。談到這里,他就說:“象這種人被殺,確實冤枉。”我們知道,在有的國家,廢除死刑正是基于錯殺的慘痛教訓。那么,如果我們能很好地將司法實踐中的死刑錯案加以總結并宣傳,恐怕給人的印象就不會那么簡單了。

要大幅度地減少死刑,還有賴于犯罪率的下降和對犯罪的有效控制。“有什么樣的犯罪,就會有什么樣的刑罰”,中國過去20多年來,由于改革開放帶來整個社會人財物的大流動和新舊體制的大轉軌,使得犯罪率呈現出急劇上升的趨勢,死刑因此得到擴張性的適用。例如,1979年的刑法規定所有死刑案件都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但其后不久,隨著1983年“嚴打”的展開,大部分死刑案件的核準權就被下放到省一級的高級人民法院,實踐證明,這對控制死刑產生了不好的效果。因此,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決定收回所有死刑案件的核準權,估計在不久的將來就可以實現。收回死刑案件核準權,固然與國家重視人權保障有關,但也不可否認,犯罪形勢相對趨于平穩,而不是象改革開放之初那樣犯罪猛漲,也是一個客觀條件。另一方面,為什么民眾對腐敗犯罪和經濟犯罪支持適用死刑,是因為轉型期的中國這類犯罪非常嚴重,引起民憤,隨著國家相關制度的健全和管理社會、控制犯罪的水平的提高,這類犯罪也必將下降,從而為廢除其死刑創造有利條件。

從長遠看,經濟發展也將有利于減少死刑。經濟發展將提升人們對生命價值的認識,樹立金錢有價、生命無價的觀念,比方說,過去一個中國的農村人,若是被關一晚,可能他放出來就萬事大吉,但若被罰100元錢,他就會想方設法去要回,而現在他富裕了,可能100元錢不算什么,但關他一晚卻一定得討個說法。理解這一點,可能就比較好解釋為什么在西方經濟犯罪數額再大也不能判死刑、而在中國就有較多的經濟犯罪適用死刑,也比較好解釋10年、20年前因經濟犯罪被判處死刑的一些犯罪分子,其數額在今天看來并不適宜判死刑,因為經濟的發展已經使過去罕見的萬元戶變成如今的家常便飯了。另外,減少死罪、擴大終身監禁,勢必增加監獄和干警的投入,這也是需要以經濟發展為后盾的.

對于學術界來說,我們需要進一步研究死刑對犯罪的威懾力到底有多大,從1997年新刑法廢止普通盜竊罪的死刑看,7年來的經驗似乎給了我們積極的信息,那就是死刑與犯罪的升降并不具有必然的關系,但遺憾的是,由于中國對死刑的數字不公開,加上法學界實證研究的不深入,這方面還不具備有足夠說服力的研究成果。與此同時,我們還要加強對國外廢除死刑國家的經驗的研究。有的國家,如美國,雖然整體上還保留有死刑,但在程序上對死刑案件給予特別的重視,而且由于是聯邦制,因而一些州可以率先廢除死刑,受此啟發,我們在強調要把死刑案件辦成鐵案的同時,還可結合試辦經濟特區的經驗,在一些法官素質較高的地區進行減少乃至廢除死刑的試點。

最后,我愿意借用牛津大學的羅吉爾。胡德教授今年上半年在北京的一次死刑國際研討會上對我所說的一句話來結束今天的演講:“短短幾年,在你的偉大的祖國,死刑問題已經從一個敏感話題變成了一個大眾話題,照此發展下去,又有什么是不可能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