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原因及策略綜述

時間:2022-04-06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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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原因及策略綜述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醫療條件的大力改善,人的壽命不斷延長。老年人犯罪問題已變得越來越突出,呈現出不同的犯罪特點。從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現出智能性、間接性、隱蔽性;從犯罪類型看,男性多屬猥褻、強奸、流氓犯罪、誘騙、放火、盜竊、侵占、窩贓、賭博、偽造、投毒、詐騙等,女性老年人犯罪則以盜竊居于首位。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離退休前后的心理失衡,對新的生活環境及家庭關系的不適應,人格自身顯示的敏感多疑、情緒不穩、以自我為中心等。針對如上老年人犯罪的特點與原因,應建立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規政策體系,建立健全老年人維權工作體系和網絡;加強對老年人進行思想教育,教育他們保持晚節;積極安排他們進行各種力所能及的活動,動員全社會關心尊重老人,不使他們產生嚴重的失落感。同時對老年人犯罪問題的研究,應列為犯罪學研究的重要新課題之一。

關鍵詞:老年人/犯罪特征/思想教育/尊老風尚

按照國際標準,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10%以上,或者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7%以上,都屬于老年型人口結構的國家,并稱其為老齡化社會。根據國家統計局資料,早在1995年我國已達到了老齡化社會。我國現有12億多人口,60歲以上的老年人已達到9100多萬,約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5,20世紀末,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已達到1.3億,約占我國總人口的10%以上,而且還正在以年平均3.2%的較高速度增長。據專家預測,到2020年,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將達到2億,到2050年將超過4億。因此,早在黨的十三大政治報告中就明確提出了“要注意人口迅速老齡化的趨勢,及時采取正確的政策”。同時在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提到“人口老齡化越來越成為我國社會的重要課題,各地區、各部門都應該關心老年工作”。中央領導同志在全國老齡工作會議中也曾指出:“我國人口年齡結構的急劇變化,是一個直接影響我國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戰略問題……要充分認識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及早研究相應的對策,避免在將來出現被動局面。”

人口老齡化使社會出現新的特點,也給社會帶來種種問題,其中包括老年人犯罪問題。一般說來,在整個社會的犯罪中,老年人犯罪的比例是很低的,在整個老年人口中,犯罪的比率也是很低的。可是,隨著人口老齡化的進程,老年人犯罪問題也會變得越來越突出。日本每年一冊的《犯罪白皮書》在談到日本犯罪的兩個特點時,其中之一就是隨著人口老齡化,老齡者犯罪增加,在老年人犯罪中,初犯的比例很高,這說明,老年人犯罪具有自己的獨特之處。因此,對老年人犯罪進行探討和研究實屬必要。從世界范圍看,使用德語的地方從20世紀開始,以埃克斯納的《犯罪學》中關于老年人犯罪的論述為起點,已經出現了許多優秀的研究成果。以美國、英國為中心的使用英語的地方,對老年人犯罪問題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20世紀中期,日本人開始深入研究老年人犯罪問題。受德國等國的影響,我國臺灣地區已對老年人犯罪進行了一些初步的研究。當前,我國大陸對老年人犯罪的研究較少。但是,老年人犯罪作為一種客觀存在,仍占有一定的數量。因此,研究老年人犯罪特點及其預防,對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具有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謂老年人犯罪,概括起來說,就是指60歲以上的人所實施的犯罪。這是一種以年齡為標準對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義,即為老年人規定一個起點年齡,達到這個起點年齡的人即為老年人,盡管年齡標準具有個體差異,不能反映每個人進入老年期的時間,但它整齊劃一,便于掌握,因而廣泛運用于社會科學研究領域。德國著名犯罪學家施奈德、凱澤、阿爾布萊希特等人對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義都是:老年人犯罪是指年滿60周歲及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總和[1](P245)。

最早從年齡結構研究出發定義老年人的是瑞典學者桑德巴,他把老年人的起點年齡定為50歲。如今,各國老年人的起點年齡并不完全一樣,挪威、瑞典等國規定67歲以上才算老年。1956年聯合國的一項研究報告曾將老年人的起點年齡定為65歲,1982年聯合國在不否定65歲標準的情況下又提出以60歲作為老年人的起點年齡。我國若以退休年齡為界限的話,則男60歲以上,女55歲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了。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把我國老年人的起點年齡定為60周歲,以60周歲為標準便于正確估量老年人口變動對社會經濟的影響,更適合我國的國情。

老年人犯罪概念,可以區分為廣義的和狹義的兩種。廣義的老年人犯罪概念,即老年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狹義的老年人犯罪概念,即由于身體、心理、社會生活等方面處于老年化的過程而引發的犯罪行為。兩個概念的定義,一個著眼于行為主體,一個著眼于行為特征。狹義的老年人犯罪所包括的范圍較小,他把老年人實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過程而引發的犯罪行為排除在外。

一個人進入老年期,生理、心理都發生很大變化,對犯罪亦有影響。老年人生理上的變化,主要表現是:身體衰退,感官功能降低,耳聾眼花,反應遲鈍。老年人心理上變化,《北京晚報》載文歸納為10種類型:(1)享受型。表現為看破人生“紅塵”,只想享受,不愿奉獻,以期補償自己一生之不足,慕名、占物、不一而足。(2)貪婪型。對財物貪得無厭,什么東西都想多積攢一點,占而不用,只求心理上滿足。(3)虛無型。對周圍一切事物均持冷漠態度,與世無爭,得過且過,無所作為,思想空虛。(4)保重型。自知人生“已近黃昏”,來日不多,只求保重,延年益壽。(5)操勞(心)型。國事、家事、天下事,事事掛心,生怕別人出差錯,事必躬親。(6)表率(為人)型。嚴格要求,苛刻自律,過分節約,省吃儉用,為子女后代作奉獻,為他人行善,為有難者解囊,不遺余力。(7)奮發型。深知夕陽無限好,只緣時光近黃昏,發奮學習,研究,著書,指導晚輩,培育后代,力求為社會和人類留下更多的東西。(8)絕望型。認為一切希望都即將破滅,總是在悲愁傷感中回憶過往失意之事,痛感前景暗淡,萬事皆空,常在淚水和失落感中打發時光。(9)消遣型。不計較物質享受,不注意精神修養,一心追求安逸、恬靜、解脫和輕松。清心寡欲,淡泊明志,知足常樂,頤養天年。(10)寄托型。意志薄弱,缺乏主見,不計得失,聽由別人安排,寄生茍安,聽天由命[2]。此外,還有幾種類型與犯罪有直接關系:(1)無責型。自以為退出或即將退出勞動角色,產生自我解除社會責任感,為所欲為,以填補其內心的空虛。(2)忌妒型。惋惜自己風華歲月即將消失,忌妒后來居上者,比不過他人,又怕他人超越自己,爭之無為,只好忌恨。(3)自負型。不甘心退出工作或勞動角色,似乎社會拋棄了他,對社會不滿。不僅留戀往事,歷數自己對社會貢獻,甚至申言:我不要求人原諒我,我也決不原諒人。

以上是老年人生理與心理變化的幾種主要類型。在這些心態支配下的老年人,由于其體力、思維能力的減弱,參與社會活動的范圍和深度日益縮小和減弱,容易形成一些怪癖,往往表現出以自我為中心、固執、偏狹、幼稚、神經質、多疑。表現出與社會明顯不適應性,將自己引向歧途,走上違法犯罪道路。老年人犯罪由于受身體條件限制,受心理特點影響,一般不實施暴力性犯罪,多采用誘騙、投毒、放火、盜竊、侵占、窩藏、賭博、偽造、詐騙、奸幼、教唆、傳授犯罪方法等犯罪行為。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點

老年人犯罪與未成年人犯罪相同,都是以年齡作為界定,犯罪概念的標準均因年齡而表現其犯罪特點,故在犯罪學上都屬于發展犯罪(entwicklungskriminalitaet)。雖然老年人犯罪沒有因為年齡的增加而增加,反而由于年齡的增加而減少。這一點與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很不相同。然而。老年人犯罪也有其特殊的犯罪現象、特點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注意。令人遺憾的是,對于未成年人犯罪之研究,各國都十分注意,而對于老年人犯罪之研究則皆被忽視,致使我們對于老年人犯罪的真實情況,很難予以了解,更談不上采取相應的治理對策。

從不同的角度看,老年人犯罪表現出如下不同的特點:

(一)從犯罪率上看,老年人犯罪率低。例如,美國的老年人犯罪只占1.2%,在德國,老年人犯罪只占5.6%。在德國被大眾傳媒大肆渲染的所謂典型的老年犯罪行為——針對兒童的性犯罪(實際上并沒有多少),約占老年人犯罪的6%左右[1](P246)。這是老年人犯罪的橫向比較,如果我們進行縱向比較則會發現,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像所有的犯罪一樣,老年人的犯罪活動也有所增加。例如,日本老年人被逮捕人數,由1974年的9,262人,到1983年增加到15,880人,增長70%,應該說這個年齡段的人犯罪增長的數字是相當可觀的,但老年人犯罪與日本全部刑事犯罪主體比較,則只占20%強,還不足以構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在德國,1996年被警方記錄在案的60歲以上的犯罪嫌疑人11,3851人,與全部刑事犯罪主體比較,則只占25%弱,也未構成嚴重的社會問題[3](P246)。

(二)從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現出智能性、間接性、隱蔽性的特點。據1984年《日本犯罪白皮書》的記載,1983年老齡者刑事犯罪中,盜竊最多,占78.2%。因盜竊而被逮捕的老齡者中,按手段分類,比例高的是扒竊,占53.6%,盜車占28.6%,兩者超過80%,而溜門、掏摸、車上行竊、“倒包”、搶劫商店等則比例很少。臺灣學者蔡墩銘在其所著《犯罪心理學》一書中指出:“老年人對于財產犯之實施,不必親自為之,亦可藉他人實行,尤其體力不濟或行動不便之老人,多假手他人為其實施財產犯。例如教唆或幫助有責任能力人實施盜竊,然后分享贓物,抑或擬訂計劃,再利用無責任能力人實施盜竊,以達不勞而獲之目的。”

(三)從老年人犯罪類型上看,男性多屬猥褻、強奸、流氓犯罪、誘騙、放火、盜竊、侵占、窩贓、賭博、偽造、投毒、詐騙等。例如我國某監獄六中隊中56歲到79歲的老年犯共15名,強奸、流氓罪犯竟占80%,其中強奸幼女者就有6名之多。女性老年人犯罪則以盜竊犯罪居于首位。

(四)老年人犯罪對象多為弱勢群體,手段簡單,均為單獨作案。

上述四項特點中的犯罪率、犯罪類型,均為老年人犯罪的外表特點,而智能性、間接性、隱蔽性則為老年人犯罪的內在本質特征。屬于主觀意識方面,還應該特別提及的是,近些年來,在“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思想支配之下,屢屢發生一些曾為黨辛勤工作數十載的老黨員、老干部不守晚節,以權謀私而身陷囹圄的所謂“59歲犯罪”現象。

三、老年人犯罪的原因

老年期是人生中最后一個時期,老年人的社會地位與作用的變化,對其心理會發生重大的影響,因而這個時期也是老年人很重要的再適應時期。否則的話,將對他們的犯罪產生深刻的影響。

(一)社會適應與犯罪。由于老年人在身心方面的衰退,使他們無力對發生的各種問題重新加以順利適應,因而有可能因為適應不良而走向犯罪。老年人由于對社會不適應,從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主要有三個方面:

1.對離休、退休的不適應。對于大部分老年人來說,工作是他們生活的重心,是家庭與社會經濟地位的資源;他們可以從工作中贏得別人的尊重,滿足個人的自尊心,借以進行社會交往,從中享受到樂趣等。但是,老年期后的離休、退休,必然會使他們的生活失去重心,個人的價值得不到實現,有的人就有可能從其他活動中尋找生活的意義,實現自身價值,其中也包括有意無意地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對生活方式的不適應。老年人在離休、退休后,有的人身體條件還比較好,能從事一定的工作,但是離、退休后卻無所事事,空虛無聊。因此,他們希望能有機會做一些事情。同時,離、退休使個人從忙碌的工作中猛然松弛下來,一些缺乏思想準備的人對生活方式的這種劇變很不適應,尤其是那些從事簡單的體力勞動而無其他技能的老年人,離、退休后時間較多,但沒有什么正當的事情可做。當然許多老年女性安于家務,而老年男性則往往不甘寂寞,促使他們尋找一些活動來充實生活,消耗剩余精力,一些人就有可能卷入違法犯罪活動。

3.對生活窮困的不適應。有些老年人離、退休后,經濟收入下降,造成經濟上的困境。一些老年人年輕時沒有積蓄較多的養老資金,或者養老資金被子女或自己花掉,又不甘心靠離、退休金微薄收入維持較低水平的生活,因此有可能進行多種財產犯罪活動,用來解決經濟問題。

(二)家庭關系與犯罪。隨著老年期的到來,老年人在家庭中的主導地位及人格發生變化,這也影響著他們的犯罪行為。主要表現為:

1.父子(女)、母子(女)關系與犯罪。隨著離、退休,老年人優厚的薪金收入不復存在,他們過去的地位、權力等給家庭帶來的種種好處也隨之失去,這使得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導權逐漸發生動搖,作為一家之長的形象開始發生變化。一些修養較差、缺乏道德觀念的子女看到父母親既不能給家庭帶來收入和其他好處,又不能很好地分擔家務,就有可能用惡劣的態度對待年老的父母親。老年人本人又會覺得自己辛勞一生,為子女做了無數的事情,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沒有想到老年離、退休,身體衰弱需要子女照料時,卻遭到子女的惡劣對待,因而會產生絕望情緒,萌發自己過不好,子女們也別想過好的念頭,進行報復性的犯罪活動。日本東海大學多年來研究日本社會福利制度的田中教授說,在其所進行的調查中發現,在200名反映自己生活糟糕的老人中,57%的人被冷落,無人陪伴;39%的人證實遭受身體上的虐待;25%的人經常受到心理上的傷害;財產被子女剝奪的占到15%;還有老人投訴說受到性騷擾。尤其是那些老年喪妻、喪夫的老人,遇到挫折時無人安撫,心中的郁悶也不能向適當的人傾訴,因而很有可能形成消極情緒的長期積累,在偶然因素的刺激下以爆炸性的方式發泄出來,產生造成嚴重后果的老年性暴力犯罪行為。

2.夫妻關系與犯罪。離、退休后,一方面由于對新的生活方式的不適應造成的失落感、單調感等,使老年人變得更加憂郁沮喪、落落寡歡,這些感受必然會影響他們對妻子或對丈夫的態度,例如喜歡批評、吹毛求疵,容易激動等,特別是閑極無聊,七八十年前的恩恩怨怨,“陳芝麻,爛谷子”,喋喋不休,引起對方反感,爭執起來,開頭還是“小打小鬧”,如不及時解決,進一步再發展為“大打大鬧”,甚至造成夫妻對立情緒,造成夫妻間的隔閡和更大的矛盾與沖突,進而可能演化為犯罪行為。

(三)人格變化與犯罪。老年人由于生理狀況、社會地位的變化及文化因素的影響,使其人格產生了較大的變化,這些變化對他們的犯罪有重要影響,老年人的人格變化主要表現為:

1.敏感多疑。在老年期,會出現感覺能力衰退(如聽力下降、視力減退)、近事遺忘(對發生不久的事情的遺忘)增強、自身抵抗能力降低等現象,使老年人對事物的認識出現問題,從而引起他們很深的猜疑心理和被害觀念,總懷疑別人是否要侵害自己,因而往往會由于猜疑被害而發生防御性的犯罪行為,即在別人沒有加害他時,就首先侵害別人,以便保護自己。而所謂別人的加害,往往是胡亂猜疑的結果,并非確有其事。特別是對金錢的貪心不足,如老說丟錢,懷疑別人偷了他的錢,剛剛領完退休金,又去領,并經常問訊什么時候發退休金。領了退休金躲在沒人地方反復查點,然后放到隱蔽地方藏起來,沒過幾天就忘了,又大叫大嚷丟了錢,吵鬧不休,攪得家庭不安。

2.情緒不穩。老年期的人會在情緒方面出現重要變化,產生情緒回歸現象,即老年男性在遇到挫折時,就會失去已經形成的成年人的那種克制和理智,變得象兒童一樣任性、固執、沖動。怨天尤人,隨意責怪對方,固執己見,缺乏寬容、通融態度,不能恰當解決所遇到的糾紛,很容易因為小事而激起不可調和的矛盾沖突,出現攻擊性的言語和行為,成為犯罪人或犯罪被害人。

3.以自我為中心。以自我為中心老年期的人會變得自私起來,產生程度不同的以自我為中心傾向,并以任性、頑固的形式表現出來。老年人的這種心理傾向,是由他們身心衰退造成的。他們感到自己已經身體衰弱,精力不濟,加上經濟地位下降,使他們時刻關心自己的生活與安全,惟恐受到身體、心理及生活上的侵害,常常會為此而采取一些防御性的措施,例如,收藏食品,收集破爛,疑病(過分關心自己的身體狀況,總是考慮自己是否患病),不關注他人的情況,即使對待自己兒子吃一頓飯,都會叫罵“又來吃我”,甚至轟趕,使得正常人不可理解。這種心理傾向和行為方式,有時會引起人際關系的矛盾,造成人際關系緊張,進而有可能導致攻擊性的違法犯罪行為[4]。

(四)酒精中毒與犯罪。老年人未進入老年期之前,已有飲用酒類之習慣,當進入老年期后,不僅其飲酒習慣無法革除,而且由于遭遇逆境,為逃避現實生活而變本加厲。長年累月不斷飲用烈性酒類,很易引起慢性酒精中毒,最后不免成為中毒精神病,因而其所實施的行為,往往不能適應社會,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西方許多犯罪學者從不同的角度都對老年人犯罪原因進行過研究,有的從心理學角度出發,認為心理衰退過程的作用使老年人心理上無法承受孤獨感、失落感,不甘心自己成為多余的人;有的從生理學角度出發,認為老年人犯罪具有精神病犯罪的特點;有的認為老年人人格異常,邪僻成性,或離家出走,到處游蕩,奸淫或猥褻幼女;有的則認為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酗酒;有的認為老年人犯罪是由于進入老年期后人際關系狹小、糾葛和緊張積累起來所造成的惡果,有的認為由于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會監督減少,老年人犯罪也就隨之而增多,從表面形式上看,老年人仍然與社會有著一定的聯系,還生活在社會之中,但實際上由于老年人不再或者很少從事社會活動,與社會的接觸相對減少,因而社會對老年人的監督也相應的減少,導致老年人犯罪增多,等等。

上述西方犯罪學者對老年人犯罪原因的探討,有的很有見地。但他們的論述都缺乏系統性和全面性。我們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原因,應當運用馬克思主義思想和鄧小平的理論、觀點、方法,把握老年人犯罪的特點,從主觀原因、客觀原因、以及環境條件等方面進行系統研究。當然這種研究必須突出重點。

四、防治老年人犯罪的對策

(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規政策體系初步建立。老年人在我國逐年增多,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環境、醫療保健、社會福利等是非常重要的。1984年我國已成立了全國性老齡委員會的組織,為老年人制定了社會保健制度,圍繞“五個老有”,即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的總要求,建立了以社區為中心的老年服務網絡。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6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該法第1條明文規定其宗旨是:“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并在第3條中規定,國家和社會采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五個老有”。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頒布后,國務院、有關涉老職能部門先后出臺了養老、醫療、救助等方面的法規和政策,29個省份制定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或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16個省份制定了老年人優待辦法。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憲法和有關基本法律原則為依據,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重點,以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精神為指導,由若干涉老法律、法規和政策組成的老年法規政策體系,為老齡事業的發展和老年維權工作的開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和政策基礎。

目前,老年人的各項合法權益和優待政策得到較好落實,老年人權益的司法保護和法律服務體系逐步建立。許多司法審判機關加大了涉老案件的審判力度,實行“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的“三優先”制度,對經濟有困難的老年人實施司法救助。一些基層法院設立了“老年法庭”。有關部門大力推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措施,有效地解決了養老金被克扣、挪用、拖欠問題,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率已達到99.4%。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近7年來,各地在做好老年維權工作中,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各級黨委政府加強了對老年維權工作的領導,把老齡事業納入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大了對老年福利事業的投入,加快了老年設施建設和服務業發展的步伐,初步形成了黨政領導、人大監督、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的社會化維權工作新格局。

(二)建立健全老年維權工作體系和網絡。今后,要建立健全老年維權工作體系和網絡,形成以有關職能部門為主體,各有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有關中介組織和基層組織共同參與的社會化老年維權網絡和工作機制。要大力加強基層和社區的老年維權工作,社區黨支部和居民委員會要把老年維權作為重要工作內容,加強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法律服務組織和老年人協會等老年群眾組織在老年維權工作方面的指導。農村是老年維權工作的重點。我國的老年人70%生活在農村。農村老人由于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由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經濟狀況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很容易發生贍養糾紛。為此,農村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探索建立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同時圍繞鞏固家庭養老大做文章,把老年維權工作落到實處[5]。

我們要努力創造一個適合人口老齡化的社會條件與環境,激發老年人為社會服務的意愿,引導老年人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充實其精神生活,使老年人安度晚年。

以上這些措施與對策,無疑都是從根本上為防治老年人犯罪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障。

(三)防治老年人犯罪應注意的幾個問題。關于對老年人犯罪的防治問題,有4點極為重要。一是加強對老年人進行思想教育。首先是加強對老年人的法制教育。不能認為老年人社會閱歷豐富,自然辨別是非的能力就強。事實上,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絕大多數老年人文化程度不高,他們沒有機會系統地學習法律,很大程度上辦事仍是憑多年來養成的直覺、感覺等非理性經驗。特別是近年來,我國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規,老年人同樣也有一個不斷學法、更新法律知識的問題。我國現已進入老齡化社會,這項工作尤顯重要。其次是加強對老年人自尊自愛、潔身自好的教育。老年人不能錯誤地認為前半輩子辛苦勞作,到了晚年,就應該不受任何限制地享受生活,把自己置于法律之外,當特殊公民。二是積極安排他們進行各種力所能及的活動,保障物質供應,充實精神生活,讓有益的活動填補他們離開勞動崗位后產生的思想空虛,避免“無事生非”。三是動員全社會關心尊重老人,不使他們產生失落感,教育他們保持晚節。四是貫徹執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把老年人工作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軌道。對于老年犯的處理,從犯罪心理學出發,提出要采取比較寬容的措施,特別要重視對老年犯刑滿釋放后的安置。

探討老年人犯罪的對策問題,還應注意下面幾點:

1.不能離開現實的社會條件抽象地談論某種措施的優劣,比如,給老年人安排工作、興建娛樂設施等,不能不受到各國失業率和經濟承受能力的限制。

2.對老年人犯罪也應綜合治理,要充分發揮行政的、法律的、政策的、社會的多方面因素的積極作用。

3.預防老年人犯罪要注意革除一些舊的觀念,比如,有些喪偶的老年人,受舊觀念的影響,不敢再婚,而與年輕人又難以達到感情上的溝通,因而十分孤獨、寂寞。如果提倡老年人再婚,這些人的孤僻感和失落情緒將會大為減輕。因此,應該破除“從一而終”的傳統世俗觀念。

4.應以發展的觀點去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對策。隨著社會的發展,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特點也會出現某些變化,我們的對策自應隨著變化。

施奈德在其所著《犯罪學》一書中,對預防老年人犯罪方面的一些觀點作了介紹。就刑事制度方面,他指出,與總的犯罪比較,60%的老年罪犯的判決可以說是嚴厲的,老年人被判監禁,將加深他們本來就百無聊賴的情緒,并加快他們被排除在社會生活之外的過程。有鑒于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適合老年人特殊情況的刑法,明文規定對老年人犯罪如同對未成年人犯罪一樣從輕減輕刑罰,并允許老年罪犯在老人院中服刑。審理老年罪犯的法庭在對老年人的犯罪行為作出判決前,必須有受過老年病學教育的專職法官或陪審員的參與,并得到老年人的護理人員的支持。在坐牢服刑期間,他們應安排在老年罪犯的專門設施中。

關于預防老年人犯罪問題,施奈德介紹了3種不同觀點:

1.持積極主動觀點者認為,不應將老年人推入“業余活動”的境地,而應讓其得到“第二次職業生活”,讓老年人們再次發揮作用。

2.持分離排斥觀點者認為,應有計劃、有步驟地對處于衰老過程中的老年人采取脫離社會生活的策略

3.持有繼續參與社會論點者認為,應該盡可能延長老年人在他們早已習慣的社會結構中生活的時間,幫助他們逐漸克服社會生活和心理方面產生的矛盾。

綜上所述,防治老年人犯罪的對策,各國不盡相同。而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將老齡工作視為社會主義的一個組成部分,黨和政府十分重視,我們中華民族有著尊老敬老的優良傳統,只要我們國家黨和政府重視,我國老年人問題是可以得到圓滿解決的。但是,我認為在全國人口高齡化已到來之際和現代化社會小家庭日益增多的沖擊下,對于老年人犯罪問題加強研究,應列為犯罪學研究的重要新課題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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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晚報,198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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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吳宗憲.論老年男性的犯罪心理[J].政法論壇,1992,(3).

[5]陳麗平.關愛老年人就是關愛自己[N].法制日報,200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