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立法的效益優先原則綜述

時間:2022-04-24 0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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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立法的效益優先原則綜述

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人類文明程度的提升,法律的階級統治傳統功能逐漸弱化,而現代法律的社會組織管理功能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功能逐漸強化。在這樣的背景下,科技立法選擇并確立科技效益優先的價值取向,是時代的要求和必然。本文擬對此進行必要的探究。

關鍵詞科技立法科技效益效益優先

隨著近現代科技的迅猛發展,科技對經濟和社會的巨大推動作用日漸凸顯,于是,科技立法的步伐逐漸加快。科技立法是以調整科技社會關系為對象的,其目的在于對科學技術工作實行法治,促進科技領域秩序的建立,最終實現科技發展的效益最大化。“效益既應是立法的出發點,也應是它的歸宿?!?/p>

一、科技效益優先是科技立法最重要的價值取向和利益訴求

如果說,傳統的法律價值取向將公平正義作為法律的最高追求,那么,現代科技的立法則更加注重對科技效益的追求,這是由其調整對象的特殊性決定的。因為從科技的性質來看,科學技術是一種方法論意義上的工具和中介手段,是人類認識自然、改造自然和征服自然的物質手段,本質屬性在于其工具性,本身不具有任何階級性,所以,它最直接反映的還是人與自然的關系。而科技立法是通過直接調整人與人間的社會關系,從而間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叭魏畏啥际钦{整一定的社會關系的,科技立法也不例外。但科技立法所調整的是科技領域的社會關系,并且通過對社會關系的調整,進而協調人與自然、人與科技發展的關系。”豎所以,科技的立法則應注重效益的立法追求。

科技立法具有促進發展、實現效益最大化的直接性,這是由其使命或任務決定的。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更確切地說,它是各種利益關系的調整器。經濟分析法理學認為,任何法律現象都是以一定的經濟關系為基礎,所有的法律規范都有其經濟根源,利益需求構成了立法的內在根據,其它立法如此,科技立法也強化這一訴求。

如果說一般的立法是通過對權利義務的設置對社會利益再調整,那么科技立法不僅具有這一功能,而且還具有通過促進效益來實現利益的直接性。這主要是因為科技立法不僅要執行確認和維護現存社會關系(科技社會關系)的職能,還要擔負起促進科技發展的使命。所以說,一般立法是在“分配或調整”利益,而科技立法則更主要的是在“創造或產生”效益。這是由科技立法的使命或任務所決定的。

科技效益優先的價值取向,是由科技立法的本質所決定的??萍剂⒎ǖ谋举|就是國家開拓社會生產力的法律工具??萍嫉陌l展深刻地改變了社會生產力的結構和成份,它的發展水平直接決定了生產力的發展狀況??萍急旧碛袠O大的功利價值,這是其成為社會生產力的主要因素。而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直接決定著基于效益而產生的社會利益??萍夹б媸抢孀畲蠡那疤岷捅WC,沒有效益的保證就難以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反之,為了追求效益,就必須發展科技,必須發展生產力??萍夹б鎯r值取向決定了“科技立法的本質就是國家開拓社會生產力的法律工具?!彼裕覈摹犊茖W技術進步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就明確規定,科技立法就是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服務。這一立法宗旨,也反映了科技效益價值的立法導向。

二、科技效益優先在我國科技立法中的表現

科技效益優先的價值取向,在我國的科技立法中被強化到極其重要的地步。這一價值取向在法律條文中被現實地表現為對科技和經濟發展的激勵機制,“鼓勵”、“支持”、“扶持”、“促進”等激勵手段是促進效益產生的有效手段。

我國的《科學技術進步法》是科技法律領域里的一部基本法,它顯示出了對促進科技和經濟發展的迫切“心情”,僅一部62條的法律,直接使用“鼓勵”一詞的條文多達14個,而間接帶有鼓勵詞意的條文如“支持”、“扶持”、“促進”等就更多了,甚至在同一法條中連續或者重復使用這些詞語。我國有著五千年的文明史,擁有豐富的詞源,為什么這部法律直接而又單一地頻繁使用這類詞語?這充分說明了該部法律的立法用意及其追求的價值取向。

根據法律規范后果的不同性質來劃分,法律規范可分為鼓勵性規范、保護性規范和制裁性規范。我國的《科技進步法》所采用的法律規范多為鼓勵性規范和保護性規范,而極少使用制裁性規范,所以在法律條文的表述上“鼓勵”字樣就特別多。在立法原則上,表現為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與國外科學技術界建立多種形式的合作關系;在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方面,表現為鼓勵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鼓勵企業建立和完善技術開發機構,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和協作,鼓勵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促進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事業的發展;在高技術研究和高技術產業方面,鼓勵和引導從事高技術產品開發、生產和經營的企業建立符合國際規范的管理制度,生產符合國際標準的高技術產品,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推進高技術產業的國際化;在研究開發機構方面,鼓勵和引導從事技術開發的研究開發機構單獨或者與企業事業組織聯合開發技術成果,實行技術、工業、貿易或者技術、農業、貿易一體化經營,鼓勵和引導科學技術咨詢、科學技術信息服務和社會公益性的研究開發機構,逐步實行企業化經營或者有償服務,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科學技術工作者方面,鼓勵在國外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回國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或者以其他形式為國家建設服務;在科學技術進步的保障措施方面,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鼓勵國內國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設立各類科學基金,資助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解讀《科技進步法》,不難發現,該部法律以法定的激勵機制為手段,通過各種方式,促進科技的發展,最終為經濟建設服務。效益導向是該部法律重要的價值取向。

該部法律的激勵機制及其價值取向的憲法依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的制定必須以它為依據和指導,《科技進步法》的制定也不例外。因此,憲法中關于科學技術規定的基本原則就成了《科技進步法》的立法向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科學的條文就多達18條,其中,第二十條明文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這就是《科技進步法》激勵機制的憲法淵源;《憲法》第14條,將科學與經濟、社會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充分支持了我國發展科學技術的新方針:科學技術必須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并把為經濟建設服務當作自己的首要任務。這就是《科技進步法》效益優先價值取向的憲法淵源。

科技進步法的激勵機制及其價值取向的現實原因。當前,我國的科技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比較落后,它制約了經濟的發展和綜合國力的提高。正如李鵬同志曾經在全國科技大會上的講話指出:“提高經濟增長質量是當前經濟發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鉀Q這些問題,歸根到底要靠科技的力量?!币虼?,發展科學技術成為解決經濟建設中存在問題的迫切需要。

三、科技效益優先的必然要求

(一)最佳效益原則

確立科技效益優先的價值取向,要求科技立法要用最佳效益原則來解決科技立法中的其他價值沖突。

社會關系既是復雜的又是簡單的。說其復雜是因為多元主體對同一利益的不同需求,說其簡單是無非就是為了一個利益。而作為社會關系調整器的法律,不可能完全協調好所有的關系,它只能用最佳效益原則來解決立法中的其他價值沖突。

在科技立法的價值體系中,效益價值居于優先位階,是配置社會資源的首要價值標準。這就是,立法體系這一總制度框架須以效益為優先價值來決定權利、權力等法律資源的配置;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設定和落實,須以效益為優先價值來引導資源的個體配置;效益與公平沖突時,為了效益之價值目標,公平可以退居第二位,直至暫時作出必要的自我犧牲。科技立法,效益和公平的法律價值取向只能是堅持效益優先,兼顧公平。效益原則是科技法律的最高原則?!白罴研б嬖瓌t是解決價值沖突的核心原則?!?/p>

(二)雙重使命責任

確立效益優先的價值取向,要求科技立法不僅要擔負起調整社會關系的一般法律職能,還要還擔負起發展科技、促進社會生產力、提高效益的雙重使命。

科技法律作為法律大家族中的一個部門法,固然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但也具有一般法律的共性和作用。它通過對社會行為模式公開而又明確的預先規范設置,從而對社會關系加以確認、調節、整合、制裁、制約、組織和引導,避免了社會行為的盲目性、偶然性和不可預見性,排除影響效益的各種干擾和阻力,保障效益的提高。

但是,科技立法不僅要執行確認和維護現存的社會關系(科技社會關系)的職能,還要擔負起促進科技發展的使命,更多地采取肯定、鼓勵、獎勵合法行為的方式來調整科技領域的社會關系。所以調動各種利于科技發展的積極因素、強化人們的合法行為、鼓勵人們積極投身科學研究和技術進步,成了科技立法的重要任務。

(三)最佳運行模式

確立效益優先的價值取向,要求科技立法更具有靈活的調整方法,創造出一套具有效益的最佳運行模式。

為了社會的有序發展,法律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為社會成員預設了一套行為模式,以其強制力為后盾,權威性地施行于整個社會。這易造成“秩序價值”降低社會運行的“效益價值”。而作為推動人類社會發展的“第一生產力”即科技,如果采取同樣的法律運行模式和法律調整方法,就會失去其活力。因此,科技立法在運行模式和調整方法上應當與之區別開來。因為科技研究是科技人員從事的以探索和創新為目的的智力勞動,其任務就是探索未知世界的規律性,因而對科研勞動的進程和成果很難作出準確的預測,帶有不確定性,甚至有的研究工作是沒有實際效益的。因此要求各種科技法規,尤其是關于科研規劃、科研方向的法規,應當以號召、鼓勵和獎勵為主。這一措施的獨特之處,是科技研究的自身特點決定的。

總之,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人類文明程度的提升,傳統法律的階級統治功能逐漸弱化,而現代法律的社會組織管理功能及推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功能逐漸強化。在這樣的背景下,科技立法選擇并確立科技效益優先的價值取向,也是時代的要求和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