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發展的價值之維綜述
時間:2022-11-22 05: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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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于宏張天上工作單位:福州大學
“任何具有鮮明時代特色的理論,都是對其時代重大實踐的總結和對實踐要求的回答,并因而對時代的實踐具有前瞻性指導意義。正是時代的實踐在呼喚著時代的理論,正是時代的主題決定了時代的理論主題。”[1]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論正是中國共產黨對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的理論回應,同時,其本身也將是偉大的實踐。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基本著力點在于加強民主法治、維護公平正義、倡行誠信友愛、激發社會活力、促進安定秩序、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但這幾個方面集中到一點,就是以人為本。正是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作為一條主線將這幾個方面融會貫通在一起,對社會發展起著基本的價值導向的作用。從哲學上講,以人為本不是一個認識論問題和實證問題,而是一種價值論問題。[2]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實質與核心,是社會歷史發展的價值向度,自然,以人為本也是法律發展觀的實質和核心,規定并體現法律發展的價值取向。法律發展內涵極為豐富,包括法律發展的價值理念、法律發展的基本模式、法律發展的策略與途徑、法律發展的本質特征與規律等各方面的內容,但其中法律發展的價值理念是最為重要的,它對于法律發展的其他內涵具有規定性:正是法律發展的價值理念決定了法律發展其他內涵的基本品性,也正是法律發展的價值理念確立了法律發展觀的基本品格。①因此,深入挖掘“以人為本”對于法律發展的價值論意義,對于我們樹立正確的法律發展觀和深入研究法律發展以及對正在進行的社會主義法治實踐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一、終極關懷:以人為本的價值指向
從法律發展的終極價值指向,也就是終極關懷來看,人類歷史上大概存在著三種法律發展觀:一是“以神為本”的法律發展觀。早期中西方都存在將法律看作是“神啟”、“神諭”的觀念。這種法律發展觀落腳點在于如何實現“神權”,而人只不過是神的仆人而已,人是沒有什么權利可言的;二是“以民為本”的法律發展觀。這主要是在封建等級社會中存在的法律發展觀念,雖然有“君為輕,民為重”的思想,但法律發展實質上著重的是如何維護統治者的封建特權,人民就是有些權利也不過只是具有工具性的價值,最終是為鞏固封建特權而服務的。三是“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雖然西方自啟蒙復興以來,許多思想家高舉人文主義或人本主義的大旗,以理性的方式思考人的特性和人存在的價值,這種思想在政治建構與制度設置上也得以體現,在法律制度與法律發展觀念上開始強調人的權利,強調人的平等,但他們所倡揚的人文精神,以及這個意義上的以人為本往往是以抽象的“人”為邏輯起點,這就使其以人為本具有不可避免的片面性和抽象性,從而這種以人為本的終極關懷僅僅停留于本體論上的望塵莫及的遙遠的關懷。我們所講的以人為本不是從本體論的層面把人作為世界的本源,而是從價值論的層面,強調人是一切價值的最終指向,人是衡量一切人的創造物的根本尺度。不管學者如何爭論以人為本的觀念是否古已有之,但我們現在所講的馬克思主義所強調的以人為本的確與之不同。我們所講的以人為本,是以社會關系中的人,以具體從事實踐活動的人為前提,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為最終指向。因此,我們的以人為本的終極關懷是“區別于超凡脫俗且望塵莫及的純先驗哲學的所講唯心主義抽象本體論向度上的終極關懷,它是現實生活滋養而升華的產物,現實生活是其堅實的土壤和后盾”。[3]以人為本作為法律發展的目標導向,最終關懷的是人的自由全面發展。馬克思認為,人是現實的人,是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從事物質生產實踐活動的人。在實踐活動中,人就有了多重的關系:一是人與自然的關系,二是人與社會的關系,三是人與人的關系。從人與自然的關系看,“以人為本”就是要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矛盾,建立人與自然的生態關系,保證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人怎樣對待自然,如何處理人與自然之間的矛盾,這是人類在實踐活動過程中一直必須面對的問題。就人與自然關系來看,一方面,人是自然之子,自然界對人具有現在性。人要尊重自然,保護自然,不斷地從自然界中汲取力量,獲得持續發展的動力。另一方面,自然是人的活動對象,人對自然具有能動性,人在積極改造自然的過程中獲取生存和發展所需的物質資源。然而人又不得不面對的一個無奈的現實是,自然給人提供的資源的確又是有限的,并不是無窮無盡的。因此,人的價值利益對自然具有依存性,它保障人的價值利益的最終實現,同時,自然又對人的價值目標與追求有著根本的限制性,人的價值創造活動不能突破自然環境特征的根本限定。從而,我們必須克服人類中心主義的偏見,不能無限度地強調人的地位,認為人就是一切,所有利益必須服從于人的,哪怕是過度貪婪的利益要求;人可以對自然揮霍無度,哪怕是涸澤而漁。因此,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要體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在法律的制度調整上,我們有必要賦予自然以一定的權利,承認其生存價值與人的平等性,從而理性地遵循我們無法改變的自然規律,保證人對大自然的開發具有可持續,從而保障人的全面自由發展得以持續進行成為可能。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要求我們重新審視人與自然的關系,更新我們的權利主體理論,突破傳統權利主體的范圍,不僅要承認人類的權利,也要承認其他生命物種的權利,并以相應的法律制度來體現和保障。從人與社會的關系看。人的自由發展,不僅與自然密切關聯,而且人要在社會生活中獲得自由的權利和價值。人類社會自從產生階級和國家之后迄今為止人類難以擺脫的困境是人類創造了社會,卻長期成為社會的奴仆,社會嚴重壓抑著人的自由,抹殺著人的價值,甚至使人性扭曲變形,使人變成了非人。“一部人類社會發展史,可以說就是一部分人向社會爭取自由權的斗爭史。”[4]人要全面發展自己,就必須爭取自由的權利。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要求我們在深化進行政治經濟體制改革,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注重保護人的基本權利。實現人的基本自由。人權入憲的問題之所以得到人民的高度關注、期待與廣泛贊揚,就是因為它從國家根本大法上保障了人民享有的在社會關系中的廣泛而真實的自由權。從人與人的關系上看,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自由發展應該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代人之間的關系。這在法律發展上,主要體現為權利與權利和權利與權力之間的互動關系。而其中權利與權力的關系最為根本。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要求我們對待權利與權力時要以權利為本位來審視二者之間的關系。因為,權利衍生權力,就是說,國家權力不是憑空產生的,是以公民的權利為中介對社會經濟關系的集中反映。國家權力的目標在于保障社會主體的權利。公共權力的存在基點與運行的終極目標,就是保障市民社會的私人領域以及私法主體的自由,并最終確保全部社會主體的自由與安全。[5]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要求我們以權利為本位建設我們的法律制度,型塑我們的法律發展新形象,提升我們的法律精神層次。二是當代與后代人的關系。人類社會的發展是一個時展的過程,用姚建宗先生的話說是一個永無終點地過程,“人類的歷史乃是一部發展的歷史,它從人類產生的那個悠久的過去的起點,走向那并無終點可尋的遙遠的未來。”[6]從資源的有限性的角度來看,說人類的發展沒有終點的確是使人對人類的未來感到深深的憂患。從迄今為止的人類狀況看,人類各代都要在地球上生存和發展,如果要讓我們的子孫后代還有綠水青山,那么,我們就不得不承認人類各代對地球上的自然資源財富都擁有平等的享用權。前代人的發展不能靠犧牲后代人的利益來維持。因此,為了防止當代人過度地有利于自己,以剝奪后代人的利益為代價去濫用自然資源,在法律上承認代與代之間的權利和當代人對下一代人的義務就至關重要了,所以代與代之間的公平正義問題就比須納入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之中考慮,我們不僅要關注當代人的發展,也要眷顧后代人的生存與發展。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是馬克思主義價值觀的核心理念,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是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要求。以人為本就是一切從人出發、以人為中心。一切從人出發、以人為中心就是要把人作為觀念、行為、制度的主體,把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嚴、興趣和全面發展作為我們每個人、每個群體,作為我們每一屆政府,每一屆領導人的一種終極關懷。[7]以人為本的發展導向,奠定了法律發展的價值基石,鑄成了推動法律發展的強大價值追求和不竭動力,確立了指導法律發展的根本價值理念,為法律觀念更新和法律制度創新提供了基本價值框架和價值導向。
二、現實關切:以人為本的實踐取向
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不僅是對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終極關懷,更是對現實生活中人的生活現實的深情關切。作為與終極關懷相輔相成的現實關切,必然深切眷注于人的現實生活或當下的境遇,并以此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而型構理性人的生活。具體展開就是:現實關切要關注的是特定時空場景下的活生生的現實的世俗人的生活世界;現實關切也是一個有價值指向的過程,可以為終極關懷提供旨趣上的生長點和切入點;現實關切所采取的手段和工具是以顯影人的終極關懷氣息為宗旨的手段或工具;現實關切在結果向度與維度上與終極關懷一線相通。[8]如此看來,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實踐必須眷顧發展的特定時空場域中的具體的人的生活。同時,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也不得不立足于特定的時空場域,因為法律本身就具有強烈的時空性。孟德斯鳩在其傳世名著《論法的精神》中曾有精彩的論述,他指出:“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與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9]所以,法律發展也有其特殊的風格,世界上沒有完全一樣的法律發展模式。職是之故,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要求我們在法律發展實踐中處理好如下幾個關系。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首先需要強調現實生活中人的法的精神的發展。在基本內涵上,法律發展與法制現代化在中國當下是等值的。[10]因此,人的法的精神的發展在當下法制現代化的視闕中就是人的法的精神的現代化。“任何形式的現代化,都首先應當是人的現代化,也就是人的精神的現代化。因此,法的精神的現代化,乃是整個法制現代化的實質和核心,法制現代化是,也應當是以法的精神的現代化為起點和依據的。”[11]在姚建宗先生看來,法的精神的現代化在內涵上包括兩個層次,一是人的公民意識的培育和人的法治精神的確立。[12]在當下中國,必須著力培養人的公民意識和人的法治精神,只有在健全的公民意識的基礎上,在全社會真正確立起法治精神,人的法律精神的現代化才能得以完成,從而法律才能獲得長足發展。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要求我們在法律發展模式與道路的選擇上也必須立足于中國現實生活中的人的生活現實。在發展模式問題上,馬克思主義的辯證發展觀認為,社會發展是歷史必然性與主體選擇性、發展過程的規律性與發展模式的多樣性的統一。[13]法律發展模式也不例外。從歷史上看,各個國家之間或各個國家不同時期之間可能存在不同的發展模式,而這些法律發展模式最后得以成功推進法律的發展莫不是深深植根于其現實生活的真實需要,反映了其社會整體發展的需要,它走有其特定的具體國情與歷史背景。就中國當下而言,社會處于結構轉型期,中國社會正從自給半自給的產品經濟社會向市場經濟社會轉化,正在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化,正在從鄉村社會向城鎮社會轉化,正從封閉半封閉社會向開放社會轉化,正在從同質單一性社會向異質多樣性社會轉化。[14]概言之,中國社會正在從傳統向現代轉化。這種轉化基于現實生活的社會發展需要,但同時我們也應注意到,這種轉化也是現實生活中的人的生活方式的轉化。一個國家、民族乃至地域的人在長期的生活實踐中形成了某種生活的傳統,這種傳統是其人們的過去與現在生活方式的聯結點,絕不是某人或某些人一時心血來潮一蹴而就的。生活的傳統必然對人們的生活有極強的規范力與約束力。在某種意義上,法律發展意味著進步,意味著對過去法律傳統的揚棄。也就是說,過去傳承下來的法律必有其不適合乃至阻礙法律發展的因素存在。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要求我們以辯證的觀點正確對待法律傳統在法律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對法律傳統不能一概否定。它是人們生活方式與生活歷史的沉淀,是我們的以法的方式生活的條件的延續。馬克思曾經明確指出過:“人們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他們并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并不是在他們自己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創造。”[15]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必須重視法律發展中法律的繼承,奠定法律發展的高起點。但同時我們也要注意,意味著進步的法律發展必然要對揚棄的對象,即法律傳統的部分否定,這種否定要從現實的人的現實生活中去尋找根。人以類的方式存在于地球,作為同類的人的生活方式必然有著程度或大或小的融通性,從而在制度上產生先進與落后之分。這種基于生活方式的融通性而存在的制度先進與落后之分就向我們提示了法律發展的另一種道路,即法律移植。通過法律移植可以減少我們法律發展所支付的成本,加速法律發展的步伐。但是不管是法律繼承還是法律移植,我們都必須立足于生活現實中人們的現實生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踐行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價值理念。
三、尊重和保護人權:以人為本的評價尺度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建立在尊重與保障人權基礎之上的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以人為本,最基本的表現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從而,尊重和保障人權也就成為了評價社會發展的價值尺度,自然,其也就成為了法律發展的價值評判尺度。公丕祥先生就認為,“堅持‘以人為本’,可以使我們更好地理解文明社會法律發展的基本尺度。怎樣把握一部幾千年社會的法律發展史,就按照人的尺度理解好了,這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理解尺度。”[16]人的問題始終是馬克思主義者關注的中心問題,從根本上說,馬克思主義學術是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社會革命理論,它是以實現工人階級的解放為起點發展起來的,是以“人”為本展開的。在馬克思主義看來,人的全面發展意味著人的各種權利的充分展現,它是與以人為本思想以及人權實踐是緊密聯系的。以人為本是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的核心理念與根本價值,同時,是否符合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就是檢驗法律發展的根本評價標準。公共權力配置的合理性與公共權力運行的規范性需要我們以尊重和保護人權為尺度去評價。在法治下,這二者都是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規定的,這樣的法律制度是否合理,也就是說,公共權力配置是否重視人本身,是否以人為本,也就是是否尊重和保護了人權,就成為我們評價其發展的進步性的根本標志。國家必須營造一個良性運行的公共權力運行模式。而不能單純地追求社會秩序的穩定性。任何國家或制度不能借口物質條件的問題限制人權或標榜人權。張文顯先生從法學角度將以人為本解讀為一種人文精神。他認為提倡和弘揚以人為本,把人文精神作為現代法律精神,實際上這是有一些針對性的,主要針對法律在社會中的負面影響,同時也是強調用人文精神來評判我們現代的法治,把我們現代法治當中的不符合以人為本的、沒有體現人文精神的那樣一些負面的東西診斷出來,然后用人文精神、以人為本來加以糾正。所以說,講人文精神,講以人為本,現在提出把可持續發展、社會全面進步連在一起,是因為我們社會生活中確確實實存在很多負面的東西,如生態危機、環境污染、拜金主義、急功近利、縱欲驕奢、恃強凌弱等等,我們社會生活中看到的這些都是不符合社會全面進步的。社會的全面發展、全面進步包含了每一個人在社會公正的制度范圍內的權利和發展。[17]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成為憲法規范被確認之后,國家各機關可以依該原則的內涵來制定或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推動人權發展的具體化和進一步實在化。過去我們國家強調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操作原則,所立法律的質量難以得到有效保證。用人權至上衡量我們今天的法律觀念,以及今天的法律手段,我們就會發現我們有很多的制度規定,很多的法律理念不是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權基礎上的,恰恰是相反,或者說是沒有自覺地意識到人權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現在,我們要重新審視這些法律的進步性。同時,修改或廢除那些與人權原則相沖突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對此,郭道暉先生曾明確表示,“人權入憲后,應當據此展開一次全國規模的法制與法治狀況的大清理,對違背人權、侵犯人權的所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所謂‘紅頭文件’等等和行政與司法行為,進行全面的人真的對照檢查和糾正。今后,凡政府和執政黨組織侵犯人權者,應視為違憲行為。”[18]另外,我國社會經濟飛速發展而貧富兩極分化越來越嚴重。尊重和保障人權,不僅要求人權不受國家的侵犯,而且要求國家積極地創設條件,加強社會保障,切實改善弱勢群體的人權狀況。政府有責任對人權,特別是弱勢群體的人權和福利,給以更多、更負責的保障和增進。而在立法、行政執法和司法上要更多注重公平、公正,統籌兼顧。張文顯對此就曾指出,“講‘以人為本’重在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因為社會弱勢群體和弱勢群體權利保護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社會弱勢群體利益保障問題,如果不上升為權利的范疇,不上升為弱勢群體權利,并進一步上升為社會弱勢群體人權,那么我們對弱勢群體的救濟、利益保護總是一種恩賜、總是一種關懷,而不是社會弱勢群體應有的。我們現在講‘以人為本’,提社會弱勢群體的人權問題,對弱勢群體的關懷和保護就是權利問題。”[19]因此,用尊重和保護人權作為以人為本作為法律發展的具體現實評價尺度要求我們不僅要注意評價法律發展的作用方面,還要評價法律發展不作為的方面。總之,以人為本作為法律發展價值評價尺度,要求我們認真審視法律理念的更新,法律制度的創新,法律措施的完善以及具體法律運作是否符合尊重和保護人權維的原則。如果不符合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原則,則法律并沒有發展,并沒有獲得進步。
四、結語
發展必須是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發展,必須是政治、社會與經濟協調地保障人民充分而自由享有人權的發展,這是發展的要義。要實現這種發展,必須建立和完善保障人民充分享有權利的民主法律機制。因此,法律的發展對于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具有基本的保障作用。準確把握法律發展中以人為本的根本價值指向、以人為本的實踐取向并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根本的評價尺度去審視法律發展實踐,必將使我們牢牢掌握住法律發展的基本的價值方向與理論坐標,從而為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提供了切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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