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高校法律地位分析

時間:2022-01-10 1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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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高校法律地位分析

1目前中國高等學校及民辦高校的概況分析

1.1從數據看中國高等學校的分類及基本情況。2017年6月14日我國教育部公布了“全國高等學校名單”,通過研讀該名單得出,教育部有意識地將國內高校分為兩大類:第一,普通高等學校(獨立院校也囊括在內);第二,成人高校。二者的概念區別明晰,前者強調的是,按照國家的相關標準以及法律所規定的審批流程所創設的高校,其主要面向各地的高中來招生,各被教育對象只有通過全國統一招生考試才可進入的以高等教育為目標的全日制獨立高等專科學校、職業學校以及其他屬性的學校。后者著重強調的是,以教育部門所規定的設置標準以及法律所要求的審批程序為基石而批準創建的,經過成人高考考試,以高中學生或同學歷的在職工作人員為招生對象,借助函授等模式來實施教育的學校。這兩大類高等學校中都包含有民辦高校。所謂民辦高校其實是指,政府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借助于非財政性經費,依照法律規定所創建的符合教育部規定的高等學校。數量上,我國目前擁有2914所高等學校,其中,有2631所為普通高校(囊括了265所獨立學院),283所為成人高校;就整個國家來說,民辦高校的數量達到747所,具體來說的話,有746所為民辦普通高校,僅1所為民辦成人高校。民辦高校在全國2914所高校中占比高達25.6%。可見中國的民辦高校在飛速發展的教育產業中是重要的組成之一,其對社會和市場的影響力不容忽視。1.2從法人屬性問題上看民辦高校在當今中國的現狀。眾所周知,法人其實即是具備相應民事權利能力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而學術界所提及的民辦高校法人屬性則著重指的是,民辦高校是享有法人資格的一種獨立的社會組織。作為基礎和前提,法人屬性問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民辦學校的生存以及發展。就我國來說,各民辦高校通常都是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來申請登記的,最終成為“民辦非企業”的法人。民辦高校的“民辦非企業”法人使得民辦高校處于一種尷尬的法律地位中。首先,“民辦非企業”法人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以前,我們主要是依據《民法通則》來加以操作的。但是系統剖析《民法通則》可以看出,該法第三章把法人屬性細分成機關法人、企業法人等四大類別。此法是我們認定法人法律屬性的重要依據,可以說其發揮著上位法的作用,但客觀地說,“民辦非企業”的法人屬性并不屬于上述四大類別的任何一大類;另外,其法人屬性的配套設施還存在著較大漏洞;基于此,這樣的法人屬性也導致了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的平等權利難以落實。

2法律地位是依法治國背景下影響民辦高校生存和發展的關鍵

2.1法律地位決定民辦高校在法律關系中的位置。法律地位,也即我們所說的法律層面的人格,具體闡釋就是按照法律規定各主體所獨立享有的法律權利以及必須要肩負的法律責任的法律資格。換言之就是,法律主體在與其相關聯的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具體位置。民辦高校作為法律主體,其權利與義務其法律地位決定,甚至民辦高校中的教師和職工的權利與義務也是由他們所任職的民辦高校在法律上的地位所決定的。若是在法律地位層面沒有得到合適的位置,那么,民辦高校就不能有法可依地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這對于其實現健康發展產生了較為惡劣的影響,更會導致教育事業和市場的混亂,也會成為阻礙依法治國進程的一個障礙。2.2“民辦非企業”的法律地位導致民辦高校在稅收和社會保障上的不同。從法律視角看,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性質各異的社會組織所獲得的政策待遇是存在著差異的。這在稅收以及社會保障等方面表現得尤為突出,這兩方面的問題凸顯出了“民辦非企業”法律地位對民辦高校發展的不利。我國《企業所得稅法》明文規定,國內各企業以及依法獲得收入的組織,囊括國有、私營等企業、借助于合法經營所獲得合法收入的社會團體或組織都有義務繳納企業所得稅。通過分析前款可看出,民辦高校也是符合要求的,需要依照相關規定及時地繳納賦稅。就稅率而言,依照上述法律的規定,各企業或組織需要依照25%的稅率來繳納。至于非營利組織,由于此類組織當中的捐贈人、雇員并未在活動中獲得利潤,因此通常來說此類組織是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我國的稅法早已指出,我國是依據組織的實際盈利能力來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法人在開展經營活動中獲得利潤,因而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納稅。我們知道,部分高校是借助于公益力量來運行的,其開展教育活動不以盈利為目的,其大多是借助于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來維持運行,換言之就是此類學校屬于非營利性組織,因此,即便是在經營當中學校獲得了某些收入,其也是沒有義務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就是為了公益事業的發展營造良好氛圍。關于經營性收入,我們可以依據用途的不同來加以分類,如果此類收入完全是用來開展教學活動,從理論上來說,應該是免征所得稅的。然而現實情況是,國家并未針對此類特殊組織制定相關的免征辦法,這類免稅辦法的缺位和“民辦非企業”的法律地位或許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解讀《公司法》等法律我們就能明白,對于企業此種以盈利為根本目標的組織來說,各公司股東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就是獲得投資收益及股息分紅,一言以蔽之就是股東享有“剩余索取權”,企業賺取的利潤有一部分是需要和股東共享的。很顯然,分紅以及分配盈余是和非營利組織所強調的“不可分配盈余”相沖突的,民辦高校這一組織在很多時候不自覺地染上了營利組織的色彩。事實上,我們通常是很難界定民辦高校法律地位的。如果將其視作為非營利性組織的話,依照相關律法的要求,是不需要繳納所得稅的,但是實際上民辦高校多少帶有盈利企業的屬性,因此又是需要進行繳納的。而且實踐上,就民辦高校納稅來說,對于究竟按照哪種標準來征收企業所得稅這一問題學術界還未取得一致看法,這使民辦高校在稅收上得不到穩定的優惠。民辦高校里教師職工的社會保障也因為法律地位的不明晰而缺少安全感。長此以往,民辦高校的管理以及經營成本就會增大,這對于其生存是會產生負面影響。

3新法新政的頒布將給民辦高校法律地位帶來的改變

3.1新政將使民辦高校“民辦非企業”的法人名稱改變。2016年,我國民政部出臺了《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在該通知中提到,為了更加精準地定位各服務機構的法律屬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保持高度一致,特將“民辦非企業單位”改為“社會服務機構”。由此我們不難看出,“民辦非企業”此種稱謂將會從此退出公眾視野,其法人屬性也會隨之變化。3.2新修訂的《民法總則》給予了民辦高校法律地位。上立法層面的支持2017年3月15日,我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在本文當中我們將其簡稱為《民法總則》),該法設專章論述了法人方面的問題,其強調應該將法人分為營利、非營利、特別法人三大種類。此種劃分是較科學的,預示著民辦高校的法人屬性問題將得到較好解決。自此以后,我們可以從法律層面來界定民辦高校的經營活動,一切都將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可以說,這符合依法治國的要求,對于規范民辦高校的發展能起到正面效應。3.3新法新政下民辦高校的分類管理。雖然各個省市對民辦高校新法新政的落實進度不同,但整體上還是有一個相同的思路方向。在以后,我國各民辦高校可依照《教育法》等法律的規定,根據自身的發展目標以及發展意愿來選擇登記,可以是非營利性的也可以是營利性的。需要強調的是,關于前者我們可以細分為兩大類別:一種是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如此其就屬于典型的民辦非企業組織;一種是到事業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如此其就屬于典型的事業單位。后者則較為簡單,跟其他企業一樣,到工商部門進行登記。除此之外,分類管理并不影響各類民辦高校向社會主義方向辦學,要依據依法治國的原則和精神。民辦高校的發展和改革,其法律地位的變革是首位的,在這過程中,民辦高校要根據自己的法律地位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在變化中求得更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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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奕然 單位:漢口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