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老年人再婚與法律保障
時間:2022-10-10 04: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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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嚴雪梅秦波工作單位:西南民族大學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人口老齡化的現狀
2011年4月28日,國家統計局了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公報,該公報顯示我國60歲及以上人口占131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193個百分點,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占81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191個百分點。¹2011年5月13日,成都市統計局和市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5成都市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公報6,在全市常住人口中,65歲及以上人口約為13614萬人,占9171%。同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65歲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175個百分點。º成都市老齡化水平比全國平均水平8.87%高0.84個百分點。¹根據聯合國/一個國家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比例超過10%,或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高于7%,這個國家或地區就進入了老年型社會或老年型國家0的劃分人口類型的標準,我國早在2000年就已經步入了老齡化社會,且老齡化的進程正以年均1000萬的增長速度進行,預計到2020年老年人口將達到2.43億,而成都市的老年人口在增長速度和老齡化程度方面更是超過了全國的平均水平。近年來,成都市的人口老齡化出現了增速較快、老年人口規模較大的現狀,且人口老齡化形勢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諸多層面已經帶來了空前和強烈的沖擊與挑戰。
二、老年人再婚現狀分析:以成都市為樣本的調查
據筆者到成都市老齡辦和民政局實地調研后發現,成都市喪偶或離異的老年人數比較多,老年人喪偶的比例比較高,且女性老年人喪偶的比例要高于男性老年人喪偶的比例。雖然目前無具體的確切數據,但也是符合女性預期壽命通常比男性高出三歲到五歲這一自然規律的。筆者通過對一百名六十歲以上的喪偶或離異的老人進行了訪談后發現,其中女性50名,男性50名。有60%的女性有再婚的意向,有90%的男性有再婚的意向,其選擇再婚的首要原因是尋求精神上的伴侶。但也有顧忌,最大的顧忌是怕子女干涉,其次是怕子女與未來的配偶不和,最后是擔心婚后會有矛盾而導致離婚或繼承糾紛。再婚對于喪偶和離異的老年人而言,是其享受健康的晚年生活的一種需要與保證,但事實上,因為再婚后又離婚而引發的糾紛和矛盾層出不窮。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老人選擇了/隱婚0,也就是不進行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姻登記的非婚同居現象,且這一現象在成都市已經悄然興起,儼然成為了需要再婚的老年人所追求的一種生活時尚。很多老人希望找一個能陪伴自己度過余生的伴侶,但又因缺乏相應的保障機制,出現了一些大大小小的糾紛和問題。長此以往,將影響到社會的各個方面,特別是作為社會細胞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隱婚的原因
隱婚0是一些老年人不得已而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這樣的情況已成為成都近年來老年婚姻生活中一種突出的現象,老人的初衷是為了避免財產的歸屬與繼承會有矛盾,但卻不得不面臨其中存在的風險和人身、財產權益無法受法律保障的現實。即使有些老人合法再婚,但再婚后離婚的老年人遠比原配夫妻離婚的多得多,且老年人再婚后離婚率有逐年增長的趨勢。
(二)老年人隱婚的利弊分析
1.隱婚是老年人生活方式多樣化的表現形式隨著商品經濟的日益繁榮,人們對生活方式也有著多樣化的追求。筆者認為,隱婚恰好是老年人為了滿足其再婚的需求而在法律規定之外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是其對生活方式多樣化追求的一種表現形式。隱婚是對傳統婚姻家庭觀念的強烈沖擊,但也體現出了當今社會對個人自由的尊重與寬容。2.老年人隱婚產生不良的示范效應老年人是傳統道德的傳遞著,也是文化的傳承者。他們的行為方式,往往對其后代有著示范和引導的作用。他們的婚姻家庭生活采取隱婚的方式,會在一定程度上給已經形成的公序良俗帶來壓力和挑戰,給中年人和年輕人造成不良的示范效應。3.老年人隱婚缺乏法律保障根據私法領域里/法無禁止皆自由0的理念,老年人的隱婚是沒有違反我國5婚姻法6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0的規定的。他們是在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婚姻登記手續但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公開且長期的共同生活,也就是人們通常說的非法同居或是事實婚姻。根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5婚姻登記管理條例6第二十四條/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0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5關于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6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0由此可見,目前成都大多數老年人的隱婚模式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此模式下生存的老年人雖然在心理上得到了慰藉,但其相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卻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帶來了不少弊端。發生糾紛之后,也很難訴至法院,往往通過私下解決,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會的不和諧度。綜合分析,隱婚模式對于有再婚意向的老年人而言有利有弊,就目前來看,應該是弊大于利。
(三)基于成都市的數據對老年人再婚案件分析
筆者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調研,得出了以下數據:1999年到2011年5月,成都中院一共審理了23844件案件,其中有2483件離婚案件,2010年審理了276件離婚案件,其中當事人屬于再婚又離婚的案件有92件,占到了當年總的離婚案件的33.3%。2010年,當事人的年齡在六十歲以上的離婚案件共計54件,其中有32件屬于再婚后又離婚,占到了全部老年人為當事人的離婚案件的59126%。2011年1月到5月,共審理了當事人的年齡在六十歲以上的離婚案件共計13件,其中有7件屬于再婚后又離婚,占到53.85%。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所有離婚案件呈現出以下兩個方面的特點:再婚又離婚的案件,以判決的方式結案的多,以調解的方式和撤訴的方式結案的少。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是中年的居多。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統計數據看,相比原配夫妻,再婚老年人起訴離婚的較多。再婚老年人又離婚的案件中九成涉及房產分割。再婚當事人幾乎都是在相識時間很短的情況下即登記結婚,因婚前了解不夠,認識不深,雙方性格不合,興趣、愛好有所差異,致雙方婚后不和,經常因生活瑣事及經濟問題發生糾紛。部分當事人在起訴離婚經一審人民法院調解撤訴后,雙方仍不能改善夫妻關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次堅持要求離婚。據從法院了解,一些老年人再婚不是出于情感需要,有的只想找/保姆0式的老伴來照顧生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活習慣不同、性格不合等,加上子女對父母財產可能外流有意見,都影響到老年人再婚的幸福。許多老夫妻年輕時感情不好,常吵吵鬧鬧,但傳統的家庭觀念以及對孩子的責任心讓他們維持著婚姻。子女成年后,老年人開始關注自我的精神世界和情感要求,有人就不想再湊合下去。從受理的案件來看,一旦長年累月的矛盾爆發出來,不少老年人離婚決心較堅定,調解難度很大。夫妻和好無望,感情確已破裂。維持感情破裂的婚姻關系,不利于雙方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法院予以準許。由此可見,老年人再婚后又離婚的當事人雖系自主婚姻,婚初感情尚可,但婚后共同生活中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糾紛,傷害了夫妻感情。且部分當事人雙方年齡相差大,彼此性格、興趣迥異,夫妻之間缺乏基本的信任,雙方經常爭吵,因此雙方感情基礎不好,已無法共同生活。部分當事人因經濟基礎懸殊,請求對方為其購買社保、支付/精神補助費0。之所以形成這種情況,是因為對于老年人再婚現狀缺乏全面而深入的分析,還沒有立法來保障其相關的各種權益。這已經作為社會現實問題對5婚姻法6、5老年人權益保障法6等法律提出了修改的要求。
三、當前對老年人再婚的法律保障問題
5老年人權益保障法6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0為了全面和切實地為老年人再婚模式提供合法和有效的法律保障,筆者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調研,抽樣的范圍為離婚的判決,夫妻雙方因再婚而離婚,且其中一方為老年人。
(一)老年人再婚關系的特點
成都市的大多數老年人在離異或是自己的配偶離世后都會選擇再婚,且男性的比例高于女性。女性老年人在失去自己的配偶后,心理上的適應能力強于男性,他們會通過娛樂、鍛煉身體、學習各種技能、做家務等方式去充實自己,而不是覺得一定要再找一個伴侶,大多數都抱著/遇見適合自己的再說0的心理。而大多數男性老年人因為長期依賴于配偶的照顧與關心,他們在失去自己的配偶后,往往難以承受,不愿面對現實,希望盡快再婚,除了上文中提到的隱婚模式,部分人也會采取合法的婚姻登記的方式。老年人再婚的婚姻關系呈現出以下幾方面的特點:[1]1.老年人再婚的當事人大多通過報紙上的征婚廣告或是婚姻介紹所、他人介紹等方式認識,雙方缺乏一定程度的了解,而且往往認識不到幾個月就會進行再婚登記。2.老年人再婚雙方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的年齡在六十歲以上,因雙方長時間形成的性格和生活習慣等各方面的差異,可能導致雙方經常會為一些生活瑣事而發生矛盾導致無法繼續婚姻生活。3.還有部分男性老年人在結識比自己年輕十幾歲又漂亮的伴侶后很快閃電再婚,同樣是因為性格不合、難以溝通以及價值觀、消費觀念不同,導致生活不睦。他們不僅沒有享受到妻子的悉心照顧,反而在經濟上損失了大筆財富。4.部分老年人再婚存在/資源互換0心理,一方/找生活保姆0,一方/找物質依靠0,使得其婚姻關系的紐帶建立在物質基礎上,雙方很容易為此發生矛盾。總的來說,老年人由于年齡原因,性格和生活習慣相對定型,互相接受起來有一定的難度,是造成他們再婚后又離婚的重要原因。
(二)現行法律對老年人再婚的保護
我國5老年人權益保障法6第十八條規定:/老76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0第十九條規定:/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05婚姻法6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05婚姻法6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0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0通過上述法律我們可以看出,如果老年人經過合法的婚姻登記后再婚,其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適用5婚姻法6的規定。即除非有特別的約定,在婚后為法定的夫妻共有財產制度。通常情況下,老年人都不會去深究5婚姻法6的相關規定,因而不會去對財產作特別的約定。據調查,在成都市,有大部分老人的子女都因為害怕自己的父親或母親被未來的配偶欺騙,在他們進行婚姻登記前,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對其父親或母親的個人財產進行保護:到公證處將父母的婚前全部財產進行公證;直接將父母的財產進行變賣,子女對現金進行保管;將父母的房產更名到子女的名下,父母享有居住權;讓父母立下遺囑,其去世后財產歸子女。子女的這一做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父母的財產權益,但是,也為日后的家庭糾紛和矛盾埋下了隱患,與此同時,也是對父母再婚后的配偶的繼承權的一種剝奪。有的子女甚至沒有和父母溝通,采取欺騙的方式在違背父母意志的前提下采取的行為,一方面傷害了和父母之間的感情,也體現出其對父母未來的配偶極大的不信任。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老年人再婚不僅僅是涉及兩個單獨的個人之間的關系,更多的涉及兩個家庭之間的融合。老年人再婚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大多接觸時間短,而其子女與繼父母接觸時間就更短,因此,大多數子女都害怕其父母的遺產外流。其二,是現實生活中老人因再婚被騙的情形也屢見不鮮,而最后都因為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機制而導致讓人財兩空。這種案例往往發生在經濟基礎較好的男性老年人身上,他們退休后有自己的不動產和固定的較高的退休金,而與一些沒有感情基礎和經濟條件較差的女方結為夫妻。這類案件中的女方在婚后會常常向男方提出大量金額的經濟方面的要求,并保管老人的工資、存折等具有現金價值的財產,有的還將老人的婚前全部或是部分不動產變更到自己的名下,最后離開老人。由此可見,我國5婚姻法6中的以夫妻財產法定共有制為主體的婚姻財產制度,已不能完全適用于老年人再婚關系中。這一制度的存在,不僅不利于老年人再婚,甚至成了老年人再婚后又離婚的重要的制度上的原因。
四、法定分別財產制度的引入:老年人再婚法律保障的路徑
對于老人的個人財產而言,其去世時,子女和配偶都有繼承權,而現有的財產制度下,其婚后所得財產還有一半是配偶的,有些配偶通過短時間便積累了大筆財富,導致了家庭糾紛和矛盾。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老年人財產越多,子女對其再婚干涉的越厲害或是其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越短的情形。因此,為老年人的再婚提供公平和有效率的法律保障機制的關鍵還是在如何解決再婚老年人的財產問題上。從/少年夫妻老來伴0這句俗語中可以看出在大多數中國人的傳統思想觀念中,老年婚姻實際上就是找個可以相互依靠的伴侶。目前大多數再婚的老年人經過長期的財富積累,屬于物質條件較好,在經濟上比較獨立的群體。老年人再婚面臨的比較大的問題就是財產歸屬方面的問題。如果這一問題解決不好,就會使老年人再婚的雙方當事人發生大量矛盾,最終婚姻也難以維系。/任何時代、任何國家或地區的夫妻財產制,都不是立法者隨心所欲地任意規定的,它是特定的社會制度、社會經濟條件和婦女地位在夫妻財產關系上的集中反映,同時,還受著諸如立法傳統、風俗習慣和其他思想、文化因素的影響。0[2](一)概念的辨析/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財產仍歸各自所有,并各自獨立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不受對方的支配和干涉的財產制。同時,這一財產制也不排斥妻子以協議的形式將其財產的管理權交于夫或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的情形。0[3]筆者認為,在5婚姻法6中針對老年人再婚這一特殊群體引入分別財產制,不僅能保證老年人再婚的雙方當事人獨立的財產權,而且對于解決現實生活中老年人再婚家庭的矛盾和糾紛,降低再婚后的離婚率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二)制度的具體設計1.社會學層面的綜合措施:(1)打牢愛情基礎,杜絕/閃婚0。老年人再婚前要詳細了解對方脾氣、性格、愛好、文化素養、經濟狀況以及家庭成員(尤其是子女)對老年人再婚的態度,做到心中有數。雙方如果不能在一定的感情基礎上對以上各項達成共識和理解,匆忙結合,日后一旦發生矛盾,會給自己增添許多煩惱,使自己陷入進退維谷的境地。(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引導老年人正確處理婚姻家庭問題。建議相關部門廣泛深入宣傳5婚姻法6和5老年人權益保障法6,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識,引導老年人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家庭觀,在婚姻生活中相互寬容體諒,加強溝通交流,鞏固感情基礎。同時,教育子女明白婚姻自主的道理,尊重老年人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3)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預防和減少家庭矛盾的發生。社會各界應當對老年人在生活上予以關懷、健康上予以關注、情感上予以關愛,組織老年人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引導他們走出狹隘的生活圈子,培養積極向上的個人愛好,豐富生活內容,不以再婚為生活的唯一寄托,促進晚年生活健康幸福。(4)盡量/婚后矛盾,婚前處理0。司法實踐表明,再婚的老年人如果在再婚之前做好婚后生活、財產等方面的約定或協議,采取法律手段將雙方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責任和雙方子女對兩位再婚老人應盡的贍養義務明確下來,進行財產見證或公證并履行合法婚姻登記手續,就可以減少或避免財產歸屬的爭議,減少子女對父母財產的擔心,杜絕以后的隱患和紛爭。(5)克服/回歸心理0,和過去說再見。很多老年人再婚又離婚的案件顯示,將現任配偶與原配比較會不利于再婚雙方情感互融,容易傷害對方的自尊心。老年人再婚是新生活的開始,彼此要用積極、樂觀和向上的態度融入新家,正確對待不同的性格和習慣,注意互相尊重、互相諒解,求大同、存小異,避免把現配偶與原配偶做過多的比較。(6)發揮法院能動司法職能,構建化解老年人婚姻糾紛的防護墻。涉訴矛盾糾紛化解是三項重點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今年又是/深化調解年0,充分發揮法院能動作用,與建設/和諧社區,和諧家庭0相結合,將化解老年人婚姻糾紛工作引向深入。建構法官聯系社區、村戶制度,積極開展送法、送惠民政策進社區,進農家,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識。進一步加大司法服務力度,創新服務方式,使得老年人婚姻糾紛得到根本解決,確保涉訴矛盾糾紛集中化解年活動取得實效。2.5婚姻法6修改前的具體制度設計目前,為了避免出現更多的隱婚老年人和降低老年人再婚的離婚率,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由政府出臺指導性文件,規定夫妻一方為六十歲以上老年人再婚的,可以在婚前就雙方的個人財產進行公證,并對婚后的具體生活規則進行詳細的約定,該約定應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應包括婚后的生活費、醫療費、去世后骨灰安置等方面的問題。(2)除了公證,還應加強以自由立遺囑形式處分財產的方式進行宣傳。老年人再婚先做好財產處分若是年紀較大的老人/夕陽紅0式再婚,則最好能事先對于身后的財產做好處分和安排,可以采用書面約定的方式進行,也可以用遺囑的形式,這樣比較容易獲得對方以及雙方子女的理解,也避免突然去世后再婚家庭各方主體為老人的遺產分割發生糾紛。(3)中老年再婚雙方的理財觀念極可能很不一樣,任何一次婚姻中,總有一方對錢的問題更敏感,或者更節儉一些。因此,建議兩人就家庭財政開支問題多多溝通,可以定期召開/家庭財務會議0,互相取長補短,這樣才能使現在的家庭關系更加穩固,使現在的家庭資產籌劃得更和諧。(4)再婚理財中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事項,就是對待未成年子女的零花錢問題。對于小孩,再婚夫妻的方式不盡相同,但現在必須要統一起來。如果他們仍然按各自的方式對待自己的小孩,那么他們根本談不上融合。對于沒有跟隨在自己身邊的孩子,雙方可以有不同的支出方式,但是對于同一屋檐下兩個沒有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則應該/一碗水端平0。否則,孩子們難免有意見,從而影響大人之間的感情。對于婚內孩子的用錢管理,再婚夫妻不妨選定一位代表,專門負責孩子的財務問題。在孩子們面前,由他或她一人管理和決定孩子們的財務問題,夫妻私下則可以再溝通再商量,也可以拿到/家庭財務定期會議0上做討論。(5)再婚夫妻必須為兩個人的養老特別做一份計劃,包括從家庭收入中特別提取一塊資金作為雙方的養老基礎金,通過一些適當的理財手段讓這筆專項基金增值。同時,要考慮雙方的商業保險問題,增加家庭抵御風險的能力。包括重大疾病保險、住院醫療類保險以及適量的養老險。此外,若兩人經濟收入能力差異較大,經濟高一方應該規劃較高的壽險或意外險,擔負起對家庭的保護責任。3.在5婚姻法6中引入法定分別財產制度建議對5婚姻法6中的財產制度進行部分修改,將老年人作為特殊的群體對待,引入法定分別財產制度。規定/本法所規定的夫妻一方年齡達到六十歲以上的再婚,其婚姻關系適用法定分別財產制度0。也就是說,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夫妻雙方的財產都歸各自所有。而婚后雙方可以建立一個聯名公共賬戶/家庭共有基金0作為婚后共同的生活費用,夫妻雙方每月存入維持其生活的必要費用到該賬戶,各自的醫療費、各自的房產、各自的子女給自己的贍養費都作為分別財產部分,各自的子女對自己的父母的分別財產享有繼承權,再婚當事人雙方對夫妻共同的家庭共有基金享有繼承權。綜上所述,將分別財產制度引入老年人再婚婚姻關系生活中,使夫妻雙方在經濟上保持相對獨立,可以使老年人再婚真正做到老有所依、老有所樂,加上子女對老人情感世界的理解,這樣,老年人再婚的夫妻雙方才能在精神和物質上都享受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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