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公益訴訟法律制度探討

時間:2022-04-07 09: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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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公益訴訟法律制度探討

摘要:當前我國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損害公共利益的現象屢屢出現,由于立法缺失,我國行政公益司法實踐不能有效救濟被侵犯的公共利益。本文試圖在考慮我國實際基礎上,提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構建方案,調整現有行政訴訟模式。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公益訴權;法律制度

一、行政公益訴訟的基本概念

理論界對行政公益訴訟的定義并未達成共識。有些學者認為行政公益訴訟指法律允許與訴訟標的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主體,針對侵害或者對公共利益有侵害之虞的違法行政行為,向法院起訴以維護受損利益的訴訟模式。有些學者認為公益行政訴訟實質上就是公民為了維護被侵犯的公共利益,就與自身無關的權利和不存在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事項,以行政機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的訴訟模式。在綜合分析我國學者對行政公益訴訟定義基礎上,筆者認為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當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時,法律授權特定的國家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公益訴訟,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維護受損公共利益的訴訟制度。

二、我國行政公益訴訟的現狀

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行政公益訴訟法律法規,因此現階段法院主要依據《行政訴訟法》對相關案件進行審查,行政公益訴訟有其個性特征,這使得法院在按照《行政訴訟法》處理這類案件時不可避免的存在司法障礙。我國《行政訴訟法》以傳統當事人適格理論為基礎,規定原告只能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若經審查,起訴者與訴訟標的無法律上利害關系,則法院不予受理。當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時,由于一般只對公民產生不利影響,而無客觀的實際權益損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成為直接利益代表人,不能通過法律程序申請司法救濟,致使受損害的公共利益不能被有效維護。我國法律對法院的受案范圍做了嚴格且明確的規定。抽象行政行為針對的對象不特定,涉及范圍廣,一旦造成破壞,根據當事人適格理論缺乏適格的原告,因此我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這一規定使得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受到了嚴格的限制。從另一角度講,這也是對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主體的限制。現階段我國面臨著公民法律意識和公共利益意識增強,積極運用司法手段維護受損公共利益與行政公益訴訟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制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運用司法手段救濟受損利益的沖突。

三、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

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構建涉及眾多方面,本文主要對法院受案范圍、原告資格認定、舉證責任分配等制度進行了探討

(一)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法院是否受理訴訟案件,除了考察訴訟主體是否具有資格之外,還要考慮訴訟爭議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法律受案范圍。因此以立法形式確立行政公益訴訟受案范圍意義重大,我們要立足于我國實踐,確定合法有效的行政公益訴訟受案范圍。第一,抽象行政行為。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明確將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司法審查外,起訴者只能起訴具體行政行為。但抽象行政行為相較于具體行政行為其涉及范圍更廣,一旦違法,對公共利益的損害更嚴重。將抽象行政行為寫入法院司法審查范疇,除可以救濟受它侵害的利益外,更重要的是可以通過事先審查的方式修正違法有害行為,避免規章之下的規范行政行為實施后產生更大的危害以及損害后的不可救濟。因此有必要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法院的受案范圍內,但其審查范圍應嚴格限定在規章以下的規范性行政行為。第二,行政不作為。在我國,當行政機關不作為,拖延答復、不予答復或者處理針對行政行為侵犯私人權益的投訴時,投訴者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身權益。但是當行政不作為侵犯的是社會公共利益時,由于缺乏明確的利害關系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法院不予受理,受損利益無法得到救濟。因此,應該將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納入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促使行政機關積極履行職責。第三,公益性行政行為。公共服務是政府職能之一。政府在履行職能投資修建公益工程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少違法審批、招標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英國能夠以政府揮霍或者違規使用資金、錯誤決策等為由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救濟受損利益,維護公共利益。第四,授益性行政行為。授益性行政行為指為了使行政相對人獲得權益,行政主體為相對人設定某些權益或者免除其一定義務的行政行為。當行政機關針對某些人的授益行政行為造成其他主體權益受損時,認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有權就該授益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受損權益。但當授益行為損害公共利益時,行政相對人因獲益自然不起訴,其他組織和個人則因缺乏授權不能起訴,導致受損的公共利益無法獲得救濟。因此,為更好地保護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應當將行政授益行為寫入法院受案范圍。第四,積極行政行為。積極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定職責所做的滿足社會主體行政需求的行政行為。這使得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更容易借積極行政之名謀求個人私利,導致公共利益受損的可能性增加。實踐中表現為行政機關與違法犯罪分子勾結,披著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為的合法外衣為行政相對人謀求非法利益,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前,我國現行行政訴訟無法克服這些困難,因此應將積極行政行為納入法院受理范圍。

(二)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

解決原告資格問題對構建我國行之有效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至關重要。縱觀世界各國,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基本分為三類:檢察機關、公民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一,檢察機關的原告資格。依據公共信托理論,檢察機關是國家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有權具體行使公民讓渡給國家的公共財產訴權,同時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監督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是其職責所在。因此,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制裁違法行政機關,救濟被侵害的公共利益理所應當。第二,公民的原告資格。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公民行使憲法賦予的監督權的體現,而運用法律手段啟動訴訟程序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的手段之一,也是實現權力制約的重要途徑。根據訴的利益擴張理論,公民個人既便與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其公益訴求也應得到法院支持。第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原告資格。現實中并不缺乏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實踐,與普通公民相比,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資源豐富、專業程度高、影響力大、經濟實力雄厚,具有明顯的訴訟能力優勢。賦予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公益原告資格,使其能通過訴訟手段維護公共利益,既能減輕檢察機關的訴訟壓力,又能彌補其他原因導致的監督空白。

(三)行政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

筆者認為行政公益訴應遵循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從證據視角分析,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本就必須有合法依據,它所依據的法律和規范性文件就是其證據,顯然行政機關更接近證據,讓全不知情的公眾提供證據明顯不合理。但是,因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廣,涉及不同領域,原告主體多樣,在分配舉證責任時,不應給原告設置太多限制。總體上,由被告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原告則需證明一下事項:第一,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被告認為超過起訴期限的由被告證明;第二,被訴行政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或具有損害可能性;第三,被訴行政行為與公共利益受損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四,行政不作為案件中,證明其已就要求事項向被訴行政機關提出過申請;對于抽象行政行為,原告只需證明其與法律法規存在沖突即可。

四、結語

這些舉措是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推進我國現代化法治進程的必經之路。雖然我國行政訴訟發展晚,現階段建立完善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還存在一定困難,但隨著學術界對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研究的深入和司法實務的發展,我們總有一天會建立符合中國特色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作者:李群 單位:中國石油大學

參考文獻:

[1]田凱.初論探索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供給路徑[J].中國檢察官,2015(3).

[2]高艷.行政公益訴訟中公民原告資格探究[J].湖北社會科學,2013(5).

[3]黃學賢,王太高.行政公益訴訟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