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公共空間法律問題分析
時間:2022-12-06 09: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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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聯網和移動支付的飛速發展和普及為共享單車的發展和運營提供了條件。而共享單車也因其解決了“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難題,受到了社會民眾的喜愛和追捧,同時共享單車也有利于緩解交通擁堵、大氣污染等社會難題。但在共享單車的運營和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其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是共享單車的亂停亂放問題,占用了公共空間。對此,本文分析此問題的產生原因,并從多方面、多角度探討解決該問題的措施,以促進共享單車健康發展。
關鍵詞:共享單車;占用;公共空間;法律問題
當我們走在一條寬闊的馬路上,經常會發現在某一單位、學校、商場門口聚集著數十輛共享單車。它們雜亂地停放在馬路邊上,有的甚至還占用了非機動車道,嚴重占用了城市的公共空間。本來共享單車應該是方便人們出行,解決城市交通擁堵問題的;但是,隨意亂停亂放共享單車占用了城市的公共空間,反而給市民的正常出行增添了阻礙。
一、共享單車占用公共空間的法律問題
首先,我們應先明確共享單車的性質,然后再來討論其占用公共空間這個問題以及相應的解決措施。2017年,由交通部及等部門聯合的《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共享單車的定位。它是帶有公共服務性質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那么有人認為,共享單車因其租賃的商務性質將其等同于商業服務,而將其占用公共空間等同于小商販占道經營。這一類比顯然是不合適的。因為共享單車是帶有公共服務性質的,雖然具有市場屬性,但同時它也具備社會性和公益性。它也為緩解城市交通壓力、城市智能交通體系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目前政府對于共享單車占用公共空間的問題還是持引導的態度,希望能夠合理規范共享單車。共享單車作為非機動車,也應遵守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該法規第五十九條規定說道,“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共享單車的停放并沒有硬性規定,但只要其不影響其他車輛、非機動車和行人的出行就好。但是,這也并不意味著政府和企業就可以對共享單車的停放問題放置不理。政府和企業應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積極引導公眾合理有序停車。比如,有些城市已經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北京等地政府和企業聯合協商,希望劃定出一個合理的共享單車停車區。隨著共享單車不斷發展普及,其亂停亂放現象也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對此,交通運輸部也出臺相應要求,建議各城市因地制宜,根據各自城市特點、當地出行需求以及共享單車的發展定位,研究適合城市發展的車輛投放機制。除了明確政府職責外,共享單車企業及民眾也應承擔起各自相應的責任,共同解決共享單車亂停亂放、占用公共空間的問題。
二、占用公共空間的原因
(一)相關法律不完善,缺少監管。共享單車作為一種“互聯網+”思潮下新興的新事物,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沒有跟上它快速發展的步伐。而用傳統的法律法規去管理、治理共享單車顯然也是不合適的,因此,政府還要推進共享單車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對共享單車行業進行更為高效合理的監管,更好地推進共享單車的規范、合法運營。推行共享單車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企業間不正當競爭、消費者人身和資金安全等。比如,用戶使用共享單車前都要繳納一定金額的押金。雖然《物權法》承認了押金的合法性,但是共享單車的押金和傳統意義上的押金還不同。它不是傳統的租物與押金一一對應的關系,而是租物與用戶一一對應的關系。所以,在用戶使用完一輛共享單車并歸還后,押金并不會退還給用戶,而只有當用戶申請,押金才會退回。這種情況下,共享單車的押金制度如果管理不當,就會對用戶的押金造成不當侵占,甚至還有非法集資之嫌。推行相關法律的完善,不僅規范了共享單車企業的運營,還能有效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由于沒有管理共享單車的“前車之鑒”,政府和企業在運營、管理共享單車時還處于摸索階段。各企業對共享單車的投放計劃、管理引導、及后期監管還沒有形成一個成熟的計劃。這也就造成了共享單車投放的區域和數量不平衡、管理和維護不及時、使用共享單車不規范等問題,為企業和政府管理、治理共享單車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對于機動車來說,交管部門有明確的監管權責,比如,如果機動車沒有停在規定的停車位就會被“貼條”處罰。而不同于機動車,共享單車憑借其占地面積小、??糠奖?、無監管或懲罰措施等優勢,經常在到達目的地后,被消費者隨意停放在附近路邊,因此也就造成了共享單車占用便道等公共空間的現象。而這種亂停亂放共享單車的行為很難被記錄下來,就算被攝像頭拍到也很難確定亂停車的行為人,因此很難確定對其的處罰措施。(二)政府服務不到位,停放區域不明確。另外,我們發現道路兩側和人行道上并沒有設置明確的共享單車停車區域。除此之外,便道兩側沒有設置規范的自行車停靠欄也是共享單車雜亂停放的另一個原因。其主要原因還是政府的服務和管理不到位,沒有對社會公共事務實現有效的治理。共享單車作為一種公共物品,政府有責任對其進行管理,如建設共享單車相關基礎設施,包括停車架等。根據中南大學和天津大學聯合組織開展的對共享單車的調研活動,針對共享單車亂停亂放的原因,有54.2%的被調查者表示他們并不知道哪里應該是共享單車正確的停放區域,也不清楚哪里不能停放共享單車。有些情況是,共享單車消費者并不知道哪里是規定的共享單車停放處。因此,他們只能“隨大流”,看大家都把共享單車停在哪里,然后自己也把車停在旁邊。這種從眾心理也是造成共享單車停放扎堆、亂停亂放的原因之一。由于沒有統一的自行車停放架,再加上每個人停放自行車的方向都不一樣,所以,共享單車的停放總是有些雜亂。因此,總能在商場、學校、地鐵站門口看見雜亂的共享單車也就見怪不怪了。(三)法律約束缺位,民眾公共文明意識欠缺。市民作為共享單車的使用者,其缺少公共文明意識是亂停亂放共享單車的直接原因。因為交管部門沒有對非自動車實行強有力的監管,所以不少市民就放縱自己的行為,沒有約束自己的用車行為,經常會出現不規范用車的現象。另外,民眾公共文明意識欠缺的更深層次問題是政府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不到位。法律約束缺位,使得民眾的違法成本過低,導致了部分民眾道德意識缺乏。最近,也經常有共享單車“私有化”、亂停亂放的消息和新聞出現,為政府部門治理共享單車提出了挑戰。曾有新聞報道,北京有一女子因將共享單車私加車鎖、占為己有,而被公安部門所處罰。還有一些別有用心之人將共享單車的二維碼上貼上其他二維碼,騙取市民錢財。有人說,共享單車是面照妖鏡,照出了人性的惡。這些現象層出不窮,讓我們不禁思考是我們的道德教育沒有跟上社會的科技進步嗎?也提醒我們要建立健全共享單車管理、治理的相關法律制度,并加強對市民的公共文明意識教育。
三、解決措施
要想解決共享單車亂停亂放、占用公共空間的問題,需要政府、企業、公眾三方共同發力,共同參與治理。(一)政府運用創新治理思路,解決管理“缺位”問題。正如2017年6月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所強調的,政府對待各行各業中的發展新模式要用創新的方法去管理,要學會順應時代潮流,用網絡思維去管理、解決共享單車管理中的“缺位”問題。首先,政府可以利用互聯網和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搭建整個城市的數據平臺。在這個平臺上,政府可以根據各個區域的人口和常用出行方式,大致計算出該區域共享單車的需求區間,甚至可以細化到該區域的不同地段不同時段來調動相應的共享單車,以滿足民眾的出行需求,提高共享單車的使用效率。另外,針對目前已經存在的共享單車占用公共空間問題,政府可以根據不同路段的車流量和人流量,合理劃分出自行車或共享單車專門的停車區域,并設置明確的標識,以合理劃分城市的公共空間。甚至政府還可以招募志愿者,引導民眾將共享單車停靠在指定的停放點,同時還能強化民眾的社會責任意識,還能宣傳文明用車的理念。針對共享單車管理中的“缺位”問題,政府還要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如積極推動共享單車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健全,約束共享單車企業的行為;對公共空間進行合理統一規劃,并對共享單車亂停車問題加大引導和監督力度;必要時還可以對共享單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進行資助性投入。政府需要以法律為框架,以市場為基礎,實現對共享單車管理理念、方式、工作作風的轉變,不斷推進政府完善制度、依法行政,權責明確、轉變職能,加強監督。(二)企業加強與政府的合作溝通,提高對單車的管理和維護能力。雖然上文中提到政府應利用大數據平臺合理管理共享單車,但是共享單車企業也應積極與政府合作,分享大數據平臺的資源和數據,通過GPS定位、大數據等技術確定共享單車停放位置,均衡投放共享單車,以進一步提高共享單車的利用率。企業還可以配合政府,通過官方媒體加大對文明用車以及規范停車等的宣傳,以幫助用戶樹立要文明用車、規范停車的意識,明確正確的共享單車停放位置。另外,企業也可以建立合理的獎懲激勵措施。比如說,給將共享單車停放在正確位置的用戶發放紅包鼓勵或減免優惠;而將用戶隨意亂停車的不文明行為納入個人誠信體系等。同時,企業還可以鼓勵民眾對一些違規停車或不文明用車行為進行反饋,以鼓勵民眾自我監督、自我治理,也能提高企業管理和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三)政府和企業合作,推動相關法律法規出臺實施。根據上文明確的共享單車的性質,它不同于普通的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所以也就不能簡單地將傳統管理這二者的法律模式或理念運用到共享單車的管理上。這也正是我們一直所說的,對待新事物要用新思路去管理、去治理。前些日子,我國政府已經對網約車進行了立法約束、規范。同樣地,對于共享單車的立法管理可以借鑒網約車立法的思路。根據共享單車的發展狀況,我們可以推廣分權主導型立法,對于不同發展狀況、不同區域特點的區域因地制宜地進行立法規范。另外,對于上文提到的政府與企業進行資源、數據等的合作也需要出臺相關文件,指導和規范這種“公私合作”。法律制度的完善不能一蹴而就,尤其對于共享單車這種新時代下的新事物,我們更需要耐心和決心,根據現實情況中出現的問題,不斷完善、規范法律法規,從而讓相關法律法規更好地指導、規范共享單車行業的發展。(四)公眾加強自我約束,輔助政府和企業進行治理。除了政府劃分明確的共享單車停放區域、企業提高共享單車的流動率,公眾即共享單車用戶也應該要加強自我約束,提高自己的社會公德,不僅要守法律還要守社會公德和規則。共享單車對于民眾來說,就像一塊社會公德和契約精神的試金石。每一位社會的公民都不應該因為沒有人監督著我們,就放縱自己的行為,隨意地將公共物品侵占為私人所有或是亂停亂放。公眾要加強自我約束,自覺遵守社會規則和法律法規,并從自己做起,文明用車、規范停車,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帶動、號召自己身邊和周圍的每一個人。這樣做,不僅能提高每一位公民的社會公共意識,完善我國社會的信用體系,還能推動步入和諧社會、法制社會。共享單車作為我國共享經濟的一新增長點,需要有對應的新的治理思路和方案。顯然,傳統的政府中心式的管理模式已經不能滿足對于共享單車的治理,還需要從政府、企業和公眾三方面共同進行治理,以提高共享單車的利用效率,解決其占用公共空間的問題。
四、結論
共享單車是“互聯網+”與傳統交通結合的新產物,在推行實踐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還是占用公共空間的問題。對其的治理也應采取新思路,推行相關法律法規出臺,從根本上為共享單車的治理提供指導和依據;從政府、企業和公眾三個角度發力,共同解決共享單車亂停亂放、占用公共空間的問題,進而推動共享單車企業更好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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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洵瑋 單位:湖南省湘潭縣第一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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