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保安服務業法律規制
時間:2022-12-06 10: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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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結合當前保安服務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特殊性,通過對我國保安服務業現行法律規制方式方法進行梳理,提出對保安服務業不能僅僅依靠行政監管或者刑事處罰等手段進行監管,而應實現刑行銜接方式,以達到動態監管全程規制的目的。
關鍵詞:保安服務;保安犯罪;刑行銜接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公共安全體制的健全完善,在傳統的社會安全保障領域中,越來越多地注入了商業化和非政府組織的元素。作為保障社會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安服務業市場的多元化和競爭性日益突出。同時,鑒于保安服務業從業者的特點,對其監管不足帶來的法律規制問題也逐漸凸顯,亟待引起重視。
一、保安服務業市場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
第一階段(1949年至1984年),強調公安機關承擔社會公共安全管理并逐漸形成政府部門為主,社會力量輔助的社會治安管理體系。第二階段(1984年至1988年),深圳市公安局蛇口分局成立了全國首家保安服務公司,全國各地隨后紛紛效仿,逐漸形成保安服務業市場。第三階段(1988年至2010年),公安部、國務院先后頒布了多部關于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服務的管理條例、規定,對保安服務業市場進行清理、整頓。如2009年國務院頒布施行《保安服務管理條例》,2010年上海市連續了《上海市保安服務公司申請設立及備案實施辦法(試行)》、《上海市保安員服裝標示裝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等六個規范性文件,對服務主體設立于審批、服務信息與備案、服務合同管理、從業人員入職與考核、單位自行招錄保安人員管理方面進行了規定。由此可見,我國保安服務業的法律規制主要依靠行政監管,對于保安人員實施犯罪主要依靠刑法進行規制。然而,保安服務行業與社會成員的財產、人身安全緊密相關,如不能對該行業及其從業者進行從嚴監管,將對公共安全及社會成員造成更大的危害。
二、保安服務業法律規制的特殊性
(一)保安服務業市場的特殊性。1.涵蓋行業廣泛。目前,保安服務主要為客戶單位提供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并為機關、團體、企業、實業單位自行調配資源,并在其管理區域所從事的門衛、巡邏、守護、秩序維護等安全防范工作或服務。由此可見,保安服務業市場十分廣泛,其服務范圍涵蓋了政府部門至公民個人等各個社會層面。2.與社會秩序密切相關。目前,保安服務業市場需要滿足更多個性化需求,并填補原來由政府統一提供服務模式所留下的空白。同時,近年來保安服務已逐漸擴展到公共安全領域,使得保安服務業成為政府采購項目,以彌補公共安全和社會治理中的警力、人力不足的問題。3.監管缺失后果嚴重。社會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具體體現。而保安服務業已經進入到社會秩序的各個領域,由于保安服務從業者良莠不齊,如對該行業的監管缺失,將對社會秩序的危害性更為嚴重。(二)保安服務業從業者的特點。1.入職門檻低,人員流動性強。一方面,保安服務市場對從業者的素質要求不高,降低了該行業的入職門檻;另一方面,保安行業從業者大多為學歷低、無技能的外地農村男性,且工資待遇普遍較低,導致相當一部分從業者將該職業當做“跳板”,流動性較大。2.地緣關系近,極易結伙犯罪。由于保安行業市場人員緊缺,加上老鄉之間地緣關系濃厚,相互介紹工作,雖便于開展工作,但極易利用相互之間的熟識關系,結伙實施不法行為。3.社會融入難,監管隱患大。保安服務從業者大多為閑散人員、農民等,收入偏低,生活較為困難,容易受到他人的歧視和非難。但因其經常接觸到高收入階層,使得保安從業人員的社會融入感不高,一旦缺乏有效監管,容易成為社會安全的“隱患”群體。
三、保安服務業市場法律規制刑行銜接的必要性
(一)行政監管力量不足。1.缺乏動態監管機制。目前,我國對保安服務行業實行許可制度。目前,由于保安服務業市場競爭激烈且空缺巨大,有的非正規的保安公司及企事業單位為了降低成本,缺乏嚴格的保安招聘標準和聘用程序,對應聘者缺乏嚴格的政審和復查,并對保安服務從業人員缺乏必要的業務和法律知識培訓,使得保安從業人員魚龍混雜,對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產生隱患甚至現實威脅。2.跨區域跨行業監管存在障礙。目前,保安行業往往通過“品牌共享”的方法,以加盟的形式在一定區域內開展保安服務,對保安公司進行跨地域監管造成了困難。同時,從行業角度來看,在鐵路、航空、交通等相關行業內部仍然存在依托各自市場、封閉經營的情況,導致外部行政監管乏力。(二)刑法規制尚顯欠缺。1.保安人員犯罪涉及的罪名較為集中。如居民小區保安人員犯罪主要涉及盜竊、搶劫;倉儲、運輸及工廠保安人員的犯罪主要集中于盜竊、職務侵占罪;娛樂場所保安人員的犯罪主要涉及尋釁滋事、聚眾斗毆;事業單位及治安輔助巡邏隊員犯罪主要涉及詐騙及故意傷害。保安人員犯罪的數量占刑事犯罪的比重雖然有限,但其社會危害性卻遠遠超過其他類型的犯罪,對社會公眾的安全感產生更大影響。2.結伙犯罪比例高。從司法實踐看,保安人員結伙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為:一是內外勾結型犯罪。如有的保安人員利用熟悉小區、倉庫地形等職責便利,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幫助,或者利用保安身份為掩護,直接參與實施犯罪行為;二是群體性犯罪。如聘用于娛樂場所管理的保安人員,受場所管理人員指令或出于朋友、老鄉、同事之間的“義氣”,參與實施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的行為。3.重新犯罪可能性大。部分非正規企業未按規定實施保安從業資格的準入制度及政審程序,甚至吸收前科劣跡的社會閑散人員專門從事娛樂場所的秩序管理工作;有些犯罪分子為獲取保安人員身份,頻繁使用假的身份信息應聘,增加了偵破案件的難度。(三)實現刑行銜接動態監管和全程覆蓋。保安服務行業的行政監管乏力與保安從業人員自身的特點緊密相關,僅僅依靠刑法規制,將對整個保安服務業的整體法律規制仍有欠缺。筆者認為,只有通過刑行銜接,充分運用“兩法”平臺,從而實現對保安服務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動態監管及風險防范。
四、保安服務業法律規制刑行銜接的可行性
(一)強化事前預防監管機制。1.建立信用等級評估制度。對從事保安服務的企業建立信用等級評估制度,所有該企業服務的安保項目及從業人員納入企業的信用等級評估內容,使得企業成為安保項目和安保從業人員的“擔保人”。一旦發生違反法律規定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情況,則降低企業的信用等級,信用等級較低的企業不得從事與社會治安服務密切相關重要領域的保安服務項目,從外部促使企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管理和自身機制建設。2.建立分級管理制度。針對不同的規模對保安公司進行分級管理,對評定為等級較高的企業,可從事金融安保、社會治安安保等與社會治安服務緊密相關且重要程度較高的行業,而規模較小、評級較低的公司只能從事簡單的基礎安保服務。對于不符合規范要求、發生安保問題的企業予以降級,直至吊銷保安服務許可證。(二)加強刑行銜接實現動態監管。1.行業監管與行政監管的聯接。在加強行業自治的同時,各級保安協會應加強對保安服務業的管理,如通過行政授權或者委托的方式,有效開展行業培訓、宣傳、咨詢等工作,協助公安部門對保安服務業經營主體的經營實力、市場資質、服務質量、信用等級等進行評定和考核,并將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給公安機關。2.行政監管與刑事處罰聯接。充分利用“兩法”銜接平臺,公安機關對涉及保安服務業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材料及時報送給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對行政處罰的事項是否涉嫌犯罪進行審查。同時,檢察機關在辦理保安人員犯罪案件中,將涉及的保安服務企業告知公安機關,對于涉及保安人員構成犯罪,經查保安服務企業確實存在管理疏漏的情況,將由公安機關對該企業的信用評級作出相應的調整,直至該企業因不達標失去許可資格而退出市場。
作者:楊瓔 李衡 單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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