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關系和法律完善

時間:2022-02-19 10: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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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關系和法律完善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勞動者休息權的保護日益受到重視。工時制度休假制度是保護勞動者休息權的重要方面。當前,隨著用工形式的多樣化,用人單位不遵守工時制度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過勞死”也有報道。隨著經濟進步,人們越來越重視生活的質量,想去獲得更多的休息時間去彌補身心的疲憊。完善我國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尤其是帶薪休假制度,推動法律完善,也日益成為人們的期待。本文通過對我國工時制度和帶薪休假制度的研究,了解現實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完善建議。對于完善工時制度,提出了《勞動法》應增加標準工時制度的規定、立法上放寬工時彈性化要求等建議。針對帶薪休假制度,提出了明確帶薪休假期間勞動者的義務、増加帶薪休假的天數等建議。通過對現存制度的完善,力圖為現實勞動法律的升級發展提供建議,幫助勞動者能更好地在工作與休息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

關鍵詞:工時制度;帶薪休假制度;法律完善

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構成了勞動者的所有時間,工時制度與休假制度也是事關勞動者的重要制度。我國當前的工時制度與休假制度在法律層面上明確規定了勞動者的勞動時間和休息時間,使得對勞動者合法權利的保護有法可依,但也有一定的待完善之處。通過對我國工時制度與休假制度的研究,可以了解我國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現狀,同時,為改善勞動者的工時制度與休假制度提供借鑒。

一、工時制度和帶薪休假的概念

(一)工時制度的含義。工時制度為規范勞動者工作時間提供了法律依據。法律通過對工作時間的規定,可以對勞動者與經營者的關系進行規范和協調:一方面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利,一方面照顧經營者的經濟利益。我國的用工形式多樣,根據不同計算工作時間的標準,對工時制度做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1.標準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度規定了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以及勞動者工作時間的上限。這樣一方面是為了用人單位延長工時,使勞動者權益受損時可以尋求法律的幫助;另一方面來講,工時上限的規定,也是限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因為二者都不能在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因為某種原因而延長工時,從這個層面上講,法律是理性的規范。2.不定時工作制度。因為我國用工形式多樣,所以為了適應這種靈活性,設置了不定時工作制度。不定時工作制度體現的是法律根據時代的變化而做出調整。不定時工作制度一方面可以適應用工形式的多樣性,另一方面能為勞動者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今時展迅速,技術進步催生了許多新生的產業,同時也促進了產業的精細化。不定時工作制度正是應時而生。有的工作需要勞動者連續不斷地工作,但又會給勞動者連續的休息時間。原本的標準工時制度不能適應這種工作性質。因此,為了保護勞動者休息權,防止用人單位惡意延長工作時間,我國規定了不定時工作制度。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是一種適應我國用工形式變化規定工作時間的工作制度。實行工作制度,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平等協商,不能依靠用人單位的優勢地位而逼迫勞動者去簽訂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工作制度合同。這充分考慮了勞動者主觀意愿,由勞動者對自己的身體狀況與工作時間做一個衡量。同時,法律為了避免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強勢地位所脅迫而訂立合同,特別制定了其勞動合同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審批,從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多設置了一層保護屏障。(二)帶薪休假制度的含義。勞動者的時間由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構成。其中,帶薪休假制度體現的是對勞動者休息時獲得一定勞動報酬權利的保障。我國對帶薪休假時間有嚴格的規定。帶薪休假制度體現的是一種對勞動者福利的保障。但只有連續工作時間滿一年的勞動者才可以申請帶薪休假,這也是為了防止一些不符合此條件的勞動者借此實現帶薪休假。從公平角度來講,還是應該設置享受帶薪休假的最低工作年限。

二、現實中存在的問題

(一)工時制度存在的問題。1.工時缺乏適當彈性。我國法律規定了延長工作時間的上限限制,用人單位不可以超過法律所規定的界限。但是我國在延長工時上并未針對特殊行業、特殊崗位進行限制。在現實中,勞動者與企業地位的不平等是客觀存在的。我國用工存在多樣性的特點,雖然我國有最高工時制度,但當勞動者被臨時性地要求加班,此時卻不適用最高工時制度。2.缺乏有效的協商制度。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和工會協商后才可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是增加標準工時之外的工作時間,為此用人單位應付給勞動者高于平常工資的薪水。并且,勞動者需要獲得足夠休息權,用人單位有保障勞動者獲得休息權的義務。但是,有時為了追求經濟利益,二者往往會在實際交往中產生各種矛盾。而用人單位依靠其優勢地位,往往又會在與勞動者的博弈中占據上風。雖然我國為保護個體勞動者的權益,在法律制度中明確了工會的建立,但由于事實上能夠建成的工會相對較少,同時一些工會實際多多少少是受限于企業的管控,工會作用很難發揮其理想作用。(二)帶薪休假制度存在的問題。1.缺乏對帶薪休假期間勞動者義務的規定。帶薪休假制度是為了給勞動者提供休息緩沖的機會。帶薪休假制度的初衷也是讓勞動者真正獲得休息的權利。不管是出于勞動者本身還是用人單位的原因,法律是希望通過法律上的規定,使勞動者能放松自己的身體,這也是符合人權的要求。隨著我國勞動法律的成熟,帶薪休假制度中,勞動者也應該履行其帶薪休假的義務。同時,勞動者在帶薪休假期間要受到競業條款的限制也是符合帶薪休假讓勞動者真正獲得休息的目的。2.帶薪休假期限過短。我國規定帶薪休假的起點是五天,而發達國家普遍較長,如德國法律規定休假起點是十八天。我國目前處于發展中國家,跟發達國家確實有一定的差距。但事實上,在當前腦力勞動者普遍身體透支情況下,當前的帶薪休假期限顯然不能夠滿足勞動者的需要。隨著社會的進步,勞動者腦力需求的增長速度加快,通過法律為勞動者提供更多的帶薪休假時間的要求也越來越強烈。

三、工時制度與帶薪休假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完善工時制度的立法建議。1.《勞動法》應明確規定標準工時制度。我國《勞動法》應該明確規定勞動者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并將標準工時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這樣有利于保證法律層面與行政法層面的規范一致性,減少在實際適用中的選擇矛盾。法律明文規定能避免法律適用過程中出現找不到上位法明確規定的情形,從而為用人單位以無明確法律依據為由進行抗辯提供了理由。2.立法上放寬工時彈性化要求。隨著我國用工形式的多樣變化,應該設定工時彈性化機制。可以實時監控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設定嚴格的時間限制,嚴格監控其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上限,從而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利。針對《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延長工時上特殊行業、特殊崗位應進行嚴格限制。對于事實上存在的隱形侵權,用人單位明知要給予勞動者的休息權利,但因為利益驅使,如果勞動者又自愿加班,這就加劇了隱形侵權的可能性。對此,勞動行政部門應該嚴格審批流程,如果確有必要,則允許其延長工時的要求。同時建立嚴格監督機制,勞動行政部門應該備案相關合同,并且及時復查,監督用人單位切實履行義務。并設置嚴格懲罰措施,為維護勞動者的休息權做好保障。3.確定有效的協商制度。對于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需要確定有效的協商制度來規制。有效的協商制度應該確保勞動者有足夠多的話語權。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會因為經濟利益的需要而忽略勞動者的休息權。為此,勞動者法律應該為維護好勞動者的休息權,做出如下規定:第一,在立法上明確勞動者話語權的重要性,重要協商需經過半數以上勞動者同意。第二,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合同進行備案,并進行監督與問責。第三,暢通員工舉報通道,對于員工的舉報要重點研究、調查。由于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延長工作時間需要經工會與用人單位的協商,針對工會提供如下建議:首先,確保工會的獨立性。事實上,當工會受企業控制的時候,工會也就失去了它的意義。因此,應該保證工會不受企業控制,促進工會組織傾向于勞動者。可以通過確保工會經費獨立來實現工會的獨立性。其次,要保證工會代表勞動者,為勞動者謀福利。為此,應確保工會的組成人員來自勞動者的比例。當工會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延長工作時間時,應保證工會傾聽勞動者的呼聲,維護勞動者的休息權。對于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代表應該受到警告、罰款甚至免職的懲罰。(二)完善帶薪休假制度的立法建議。1.規定帶薪休假期間勞動者的義務。帶薪休假制度在法律上被明文規定,為保障勞動者獲得休息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在現階段,限制勞動者在帶薪休假期間不許從事其他任何勞動過于嚴格,但競業限制在帶薪休假期間是可以繼續發揮作用的。同時,如果勞動者在帶薪休假期間從事有必要的勞動可以予以體諒。但更多的人也會去好好利用帶薪休假機會,畢竟當今勞動者的壓力普遍較大,尤其是腦力勞動付出占很大比例。2.増加帶薪休假的天數。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我國勞動者享有的帶薪休假天數最多為15天。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勞動者對生活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我國帶薪休假的天數應該適當增加。同時,發達國家的帶薪休假天數普遍較長,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休息權,適當調整帶薪休假天數也是有必要的。通過政府發揮導向作用和提供稅收優惠政策等方式,調動用人單位履行保護勞動者休息權義務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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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志良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