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解放區時期的法制思想

時間:2022-02-17 10: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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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解放區時期的法制思想

豫皖蘇根據地是抗日戰爭期間中國共產黨在河南、安徽、江蘇三省創建的根據地。1938年夏,徐州、開封相繼淪陷,9月2日中共中央長江局副書記周恩來指示中共河南省委將領導重心轉向豫東,開展豫東敵后游擊戰爭,開創豫皖蘇邊區。解放戰爭時期,1947年華東野戰軍在豫皖蘇軍區部隊配合下,機動作戰,發動群眾,建立豫皖蘇邊區政權,實行土地改革。豫皖蘇邊區建立后,以法律保障人權,以法律促進土地資源的公平分配,邊區對法制建設的探索和實踐成為河南革命法制的重要內容。

豫皖蘇解放區保障人權的法律思想

1948年5月,鑒于邊區各地政府隨便抓人、肉刑拷打、侵犯人權等事件屢有發生,豫皖蘇解放區公布了《豫皖蘇邊區行政公署訓今各級政府切實保障人權,嚴禁亂抓亂打肉刑逼供》的文件,明確規定了保障人權的辦法。逮捕人犯的程序逮捕案犯,地方必須經區以上機關研究批準,部隊逮捕案犯,必須有團、營以上的證明文件,通過當地政府后執行,禁止亂抓亂捕。這實質上是強調保障人身自由權免受非法侵犯,逮捕人犯要嚴格依照法律程序。對案犯的審訊程序規定經逮捕之案犯,應以教育啟發與搜集材料的方法進行審訊,禁止肉刑逼供以及變相肉刑(如不給飯吃、關禁閉等)。凡按規定逮捕之案犯,區政府扣押一般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兩晝夜),如屬罪大惡極群眾所痛恨者,為了發動群眾,必須延長扣押時間,須經縣政府批淮。對案犯執行的程序限制縣政府無殺人權,倘需處決者,縣政府可將罪犯材料、口供及處理意見報告專署,經專署批準后執行,但現行犯除外(如持槍抵抗及戰場作戰等)。政治犯的處理,一律須報告行署及軍區,專署及縣府無處理權。

豫皖蘇解放區土地改革的法律思想

豫皖蘇解放區停止土改,實行減租減息政策的原因豫皖蘇解放區實行土地改革以實現耕者有其田的目標,使地主與農民同樣獲得土地,改變過去地主剝削農民的情況。解放區的土地改革政策,不僅是為了解放農民,而且也是為了各階層人民的利益實現和繁榮發展,促進整個國家的富強、獨立、民主和自由。豫皖蘇區部分地區在抗日戰爭時期建立了民主政權,實行減租減息,分配土地。但是自進入解放戰爭之后,部分農民也起來分地、分浮財,提高了農民支持解放戰爭的積極性。可由于大部農民覺悟尚未提高,農民協會尚未普遍建立,大公無私的農民領袖也未普遍產生,雖然為滿足農民的迫切需要進行了分配土地,農民得到了利益,但是大部分農民仍沒有起來,有些地區則只有少數積極分子在進行,甚至個別村莊被流氓、地痞、投機分子把持,廣大群眾還是徘徊觀望,因而產生強迫命令、包辦代替、貪污腐化,甚至亂斗、亂打、亂沒收等嚴重現象。這種反土地政策的行為,不僅不能發展農村生產,反而破壞了農村經濟。有鑒于此,特決定在一切未進行土改地區,從今以后停止土改,改為減租減息政策。而進行土改的地區則調整土地,使地主和農民都能夠安居樂業。

豫皖蘇解放區停止土改、實行減租減息的政策

《豫皖蘇區行政公署布告———頒布新區停止土改實行減租減息條例(1948年10月)》規定豫皖蘇解放區實行停止土改的政策,對于之前已經分配的土地歸屬分得土地之人所有,同時要保障地主、富農與農民獲得同等土地。“凡地主及舊式富農已被分配之土地,一律歸分得地之農民所有,地主及舊式富農不得倒算,倒算者應受處罰。但應保證地主及舊式富農分得及留得與農民同等之土地,不足者,設法補足之。”停止土改,豫皖蘇邊區實行減租和減息的政策。首先是減租率的規定。一是課租地(又名包租、定租、死租),一律按原租額減去二成五,即原來應交租糧一石者,減去二斗半交納。二是分種地(又名活租、分租、分收)。原倒四六分者(地主分六,農民分四),改為正四六分(地主分四、農民分六)。原對半分者,改為三五、六五分(地主分三五、農民分六五)。原四六分者(地主分四、農民分六),改為三七分(地主分三,農民分七)。三是拉鞭地(又名撥種地,即土地、種子、把料、牲畜、農具概由地主供應,農民只出勞動力者)。原倒三七分者(地主分七,農民分三),改為五五分(地主分五五,農民分四五)。原倒二八分者(地主分八、農民分二),改為六五分(地主分六五、農民分三五)。其次,在保障地主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佃戶依法交租,實行減租。豫皖蘇解放區為了保證各階層的利益,建立民主、自由和富強的政府,宣布停止土改,保障地主土地所有權。但是為了確保經濟分配的公平,《豫皖蘇區行政公署布告———頒布新區停止土改實行減租減息條例》第九條規定:“實行減租之后,政府確保地主土地所有權,佃戶應依法交租。除因不可抗拒之災害(戰爭、水災、旱災、風災、蟲災等)而致歉收者,應酌情減免租糧外,不得無故拖欠,地主亦不得借故退佃。應由主佃雙方重訂較長期(如五年或五年以上)租約,農民安心發展生產。”豫皖蘇邊區保障地主土地所有權,同時通過減租達到減輕農民佃租負擔,確保土地財富的公平分配。最后,豫皖蘇邊區實行減息清債。由于高利貸的盤剝,往往導致借貸者傾家蕩產。因此豫皖蘇解放區為改變封建時代高利貸的剝削情況,規定利息按月利分半計算。“自本條例頒布日起,以前工、農、貧民向地主、舊式富農及高利貸者所借舊債,一律按月利分半計算清償(即每元每月利息一分半,糧食每擔每月利息一升半)。”第十四條還規定了若利倍本者情況下本利清償原則。“工、農、貧民所欠地主、舊式富農及高利貸者之舊債,利倍本者(即借本一百元,已還利達一百元者),停息還本;利二倍于本者(即借本一百元,已還利達二百元者),本息停付,收回押地。但民主政府成立前已成立買賣關系者不動。”在特殊歷史條件下,豫皖蘇解放區實行了停止土改、減租減息的政策,并從法律層面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以照顧各個階層利益,爭取解放戰爭的勝利。同時豫皖蘇解放區從法律程序方面對權力的行使作出限定以達到保障人權的目標,這些河南革命法制建設的內容成為新中國法制建設過程中的重要經驗。

作者:葉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