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疲軟與反彈的法律調整探索
時間:2022-10-12 05: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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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哀久強
市場疲軟與反彈是我國現階段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過程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之一,現已引起各方面的關注。本文擬從市場疲軟與反彈的基本認識,法律調整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確立綜合法律調整機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三個方面,來探討解決市場疲軟與反彈的有效途徑,以促進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的有機結合。
一、襯市場疲軟與反彈的基本認識
市場疲軟是治理整頓的初始效應,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并且錯綜復雜。其直接的表層原因主要是:第一,治理整頓政策和措施的實施,在初步控制了消費膨脹和降溫過熱經濟的同時,也一定程度地引發了市場疲軟。第二,搶購風潮的超前購買和超量購買所形成的滯后效應,是商品銷售額下降,出現市場疲軟的又一主要原因。第三,銀行實行保值儲蓄、提高利率轉化了一部分購買力,也轉移了居民的消費傾向,對商品滯銷,形成市場疲軟起了推動作用。第四,由于消費心理偏執,出現消費行為的攀比和趨同傾向,隨著國家治理整頓政策的出臺,由盲目的、一哄而上的搶購,變成一哄而一「的持幣觀望性的不買、少買和遲買,這無疑加劇了市場疲軟。在形成市場疲軟的表層原因背后,還隱伏著更深層的原因:第一,我國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嚴重不合理,市場目前積壓和短缺并存。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現狀決定的價高利大的單層供應結構不能適應國民收入分配現狀決定的多層次消費需求結構。一方面消費者需要的一些商品因薄利而脫銷斷檔;另一方面高檔消費品過量供應而中低檔收入的消費者又購買力不足。這種結構性矛盾,決定了商品滯銷、市場疲軟出現的不可趁免性。第二,購買力分流,非商品性支出,轉移了消費者的消費傾向,這是促成市場疲軟的另一個深層原因。除了金融資產多樣化,個人購買股票、債券吸引了一部分消費購買力外,其它如住房商品化、工商業者投資將消費基金轉為生產基金、個人旅游的發展,文化生活水準的提高、個人自費學習進行智力投資等都分化了一部分消費購買力。另外,國外進口商品對國內市場的沖擊,國內商品質次價高也是導致市場疲軟的不可忽視的因素。市場疲軟是幾年來經濟過熱的產物,它給社會帶來的負效應是不可避免的。主要表現在由于商品銷售領下降幅度大,滯的面廣,大大增加了資金占用量,阻礙了企業的資金周轉,使得因財政緊縮和信貸緊縮帶來的企業資金短缺問題更趨嚴重,進一步降低了企業的經濟效益,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使經濟走入低谷。同時,我國市場疲軟并不是真的供過于求,形成了買方市場,而是消費者由于種種原因持幣待購,并且消費者手持現金和增長的儲蓄,隨時可能因市場波功而轉向市場,造成消費需求對市場壓力的增大,月備現疲軟后的反彈,破壞市場的穩足。但市場疲軟畢竟是治理整頓的階段性效也它雖然使我國經濟陷入丁困境,但川則思變。市場疲軟所揭示的矛盾和簍露的問題表明,它又是一個良好的契機,對進一步抑制經濟過熱,降低經濟發展速度,提高經濟效益,進一步彝使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的調整,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理順經濟秩序都具有積極的意義。{;f一廠找國是短缺經濟,總需求大于總供給的矛盾并未緩和,l灑且)’刊立結構失衡、通貨膨}J長還術得到徹底解決,所以市場疲軟只是一種暫時的、相對的和局部的商品滯銷,并未真正形成買方幣場。相反,l汀場疲軟后反彈現象的出現卻具有很大的可能性。這是因為:第一,日前我國存在著積壓與短缺并存的結構性矛盾,產品不適銷對路,出現市場疲軟是必然的,但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恰恰是這個結構性矛盾表明我國居民消費購買力遠未得到實現,加上有效供給不足,所以市場隨時會出現反彈的可能。第二,就供應方面而言,山寸市場疲軟,不少企業資金緊張,生產速度下降,甚至由于開工不足,被迫停產,這進一步加劇了供求關系的緊張,1司時,商品庫存嚴重不足,其樞紐和蓄水池作用明顯減弱,消費者手持貨!!3量與商品可供量比例大大失調。這種市場疲軟后供求矛盾未緩更緊的情況,很容易異致市場反彈。弟三,由于1989年下半年以來物價漲勢趨緩,利率下降,保值儲蓄對消費者己吸引力已經不強,并且如果不再實行保值儲蓄,這勢必會使一部分消費者由儲蓄保值轉為購物保值。再加上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的因素未徹底根除,而消費者的心理脆弱,預期心理容易扭曲,一有風吹草動,就有可能出現新的搶購風潮,造成更大的消費膨脹。第四,為了使經濟走出市場疲軟的低谷,中央和地方各部門都在采取和準備采取一系列啟動市場復蘇的措施,這無疑具有重大的積極意義。但這些措施若運用不得當,再加上上述各方面因索,就會使市場疲軟后出現回升過猛,銷售過旺的局面,出現新的經濟過熱,•建國以后40年經濟發展的曲折歷程允分說明了這種潛在可能性的存在。因此,我們在促功市場復蘇,走出玻軟的同時,更應警惕市場度軟后出現的反彈。i司樣,市場反彈也具有正負兩方面的效應,其正效應是有助于啟動市場復蘇,結束疲軟狀態,促進企業資金周轉,減輕購買力對市場的壓力。但市場反彈往往是回升過猛、銷售過l壓,若缺乏必要控制,就會出現新的物價上漲,加劇總供給與總需求的矛盾,使國民經濟大起大落,造成對生產力的極大破壞,這又是市場反彈的消極效應。以上我們只是從經濟學的角度剖析J市場疲軟與反彈的成因。進一步的探析表明,之所以有諸多經濟因索導致市場疲軟,是因為經濟運行諸多環節缺乏法制。我國目前法制建設狀況,與經濟友展速度和發展規模遠遠不相適應,這是造成經濟運行無序、市場疲軟的更深層因京,而且在一走意義上講,是決定性的因素。因此從各方面探討治理對策,特別是從法律習L制角度探討治理市場疲軟與反彈的對策,就具有現實的迫切性和重大的理論價值。
二、法律調整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市場疲軟與反彈的種種成因表明,市場疲軟與反彈并不是偶發性和一時性的經濟現象,諸多經濟結構性矛盾隱伏著市場出現循環疲軟與反彈的可能。因此,治理市場疲軟與反彈在采取一系列應急措施的同時還應著重解決形成市場疲軟與反彈的結構性問題,而建立和完普法律調整機制的著眼點也應是解決這些結構性矛盾,即產業結構和產.鉆結構的矛盾,以各種法律措施來確保產‘!犯結構和產l汀;結構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符合經濟發展規律,從而達到徹底恨治市場疲軟和反彈的終極日的。就目前我國的法制建設狀態而言,建立和完善法律調整機制工作的重點主要是立法和執法兩大方面。就立法而言,經濟運行諸多環節無法可依的現象,表明立法工作的大量性和艱巨性,為解決經濟結構性矛盾,以下幾種法律更函需出臺,以成為治理市場疲軟與反彈的有效對策。第一,盡快制定投資法。以法律形式確立投資的纂本原則、投資規模、投資結構、投資布局、投資方式、投資主體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來保證國家投資的有效性,杜絕盲目投資,亂上項目,以利于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從一定意義上講,投資結構直接造就產業結構。幾年來,投資結構不合理、投資規模失控所形成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不合理,是形成市場疲軟與反彈的深層結構性因素。解決這個結構性因素的有力措施之一就是以法律規范投資行為,嚴控格制投資規模,合理調整投資結構。因此,在加快投資體制改革的同時,投資法的制定一也是迫在眉睫。在制定投資法時,應明確以確立和維護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體制為其根本宗旨。前一階段,新舊投資體制交替過程中所出現的投資膨脹,主要是過于依靠市場調節功能導向,而忽視了計劃經濟的宏觀調整。實際上,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二者不能舍此取彼,而是有機地相互協調,并運用各自的功能,在不同方面,不同階段,為著同一經濟.目的服務,任何一方面的欠缺或結合的不完善,都會影響經濟的正常運行。就目前而言,市場出現疲軟與可能性的反彈,表明宏觀調整失控造成產業結構比例嚴重失調。比較奏效的治理措施,是國家加強對投資結構的宏觀調整,并通過發揮投資結構的功能來影響產業結構的演進,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此外,投資立法還應以保護和促進投資體制改革為其主要任務之一,通過法律約束,使投資行為科學化,進而使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科學化,以利于市場運行有序,防止出現疲軟與反彈這種大起大落的經濟波動。第二,加快進行預算立法,將國家預算納入法制軌道。形成市場疲軟與反彈的結構性因素是投資失控所造成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不合理,而出現投資失控,不僅在于缺少一部投資立法,國家財政預算軟化和失控,缺乏法律的依據和制約,也是其深層原因之一。因此,在加快投資立法的同時,預算立法也必須同步進行。預算立法應著重包括下面兒個內容;(1)由法律明確中央和地方制定預算的權限和責任,嚴格規定預算的編制、審議、批準、執行和調整的程序,強化預算管理,硬化財政預算約束,從而抑制經濟過熱行為,解決消費膨脹,理順市場秩序,預防疲軟,降低反彈系數。(2)國家決算是全年預算執行的總結,是國家預算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強化決算管理是解決預算軟約束的重要一環。因此,決算立法也是預算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明確規定決算管理程序,保證預算執行情況審核的嚴肅性,嚴格規定各級決算編制,審查、批準的權限和責任,確保收支結算平衡的真實性,以防預算緊、執行松所造成的經濟失控。(3)預算外資金與預算內資金共同構成國家財政資金的管理,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也很大程度地影響著預算內資金管理的功效。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弱化,是前一階段基建投資過熱、消費基金膨脹、特別是集團購買力失控的一個重要原因。故此,加強預算外資金的法律約束,是健全預算立法體系的必然要求。法律明確規定預算外資金的種類、使用范圍、管理原則以及審核、指導、監督的程序。依法對預算外資金進行規范化管理,避免出現預算內緊、預算外松所造成的經濟混亂。(4)預算法還要對預算監督和檢查做出明確規定。預算監督檢查,是預算的基本職能之一,也是強化預算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的必要措施。因此,預算立法應當以嚴肅的預算監督檢查制度和必要的法律責仟來強化專門機構在預算方而的審查、監督和檢查職能,增強經濟決策人的預算法制觀念,促進經濟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花,避免經濟過熱、通貨膨脹所帶來的市場疲軟與反彈對經濟的沖擊。第三,加快進行物價立法工作。市場物價關系著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社會的穩定。特別在目前,市場物價穩定與否,對健康地啟動市場復蘇,走出疲軟又防止反彈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因此,通過法律嚴格物價管理,抑制通貨膨脹的工作顯得非常緊迫。根據國家治理整頓的政策,作為治理市場疲軟與反彈的有效對策之一,物價立法的重點應是完善物價督理制度,強化物價管理機關權限,理順物價管理秩序,使物價的制定、執行、調整、監督和檢查有法可依。以法律的嚴肅性,確保物價穩定、市場穩定,從而消除消費者預期心理的偏執,避免消費者由于物價不穩而進行的忽冷忽熱的消費行為給社會和經濟造成震蕩,以期達到市場走出疲軟低谷又有效地防止反彈的真正目的。第四,盡快制定信貸法。市場疲軟與反彈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產業結構不合理,造成有效供給差,加劇了總供給與總需求的矛盾。信貸作為國家進行宏觀調控,調整產業結構的主要杠桿之一,對治理市場疲軟與防止反彈有著不可替代的功能。而加速信貸杠桿的法制建設進程,則是理順信貸秩序,充分發揮信貸作用所必需。目前,圍繞優化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這一核心,信貸立法應重點解決的間題是;(1)通過信貸立法,明確銀行信貸自主權,以法律措施排除來自各方面的不正當干預,保證信貸的獨立性,杜絕不合理的投資貸款,優化產業結構。(2)通過規定各種貨款的條件,引導企業發展方向,控制貸款資金投放,進而控制盲目投資、盲目發展、盲目生產,減少滯銷商品,增加有效供給,克服市場疲軟。(3)針對目前市場疲軟而消費購買力對市場的壓力卻又逐漸增強的雙重矛盾,依法合理地確定調整儲蓄存款利率的標推、方法、原則、依據,以期既成功地啟動市場又有效地控制消費購買力再度膨脹所出現的反彈。(4)根據治理整頓的產業調整政策,依法確定調整貸款利率,規定差別利率和優惠措施,真正做到在資金上對應發展的產業、產品予以鼓勵和支持,對應限制的產業和產品予以制約,實現國家對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宏觀調節,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有效地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和產品結構調整進程,從深層結構上治理疲軟防止反彈,保證經濟健康發展。第五,加快進行集資立法。在財政信貸雙緊縮的情況下,企業集資對緩解資金供求矛盾解決效益好的企業資金緊缺問題,保證企業正常生產,增加有效供給,具有積極的效應,同時,企業集資對有效利用社會閑散資金,轉移消費購買力對市場的壓力,防止市場疲軟后的反彈,也具有積極的效應。但如果對企業集資缺乏規范化管理,非但不會產生增加有效供給的正效應,反而由于集資盲目、混亂,造成集資資金分散化和流向不合理,出現該保的企業保不了,該壓的企業壓不下的局面,影響產業結構的適時調整,而且容易引起消費基金周期性膨脹,加大市場壓力。特別是由于集資高利率沖擊銀行的儲蓄存款,形成現金“休外循環”,沖擊了銀行運轉機制,導致銀行調節能力減弱。因此,必須通過法律規范,調整集資行為,依法確定集資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規定集資種類、方式、用途、規模、期限、利率范圍和審批監督程序,控制集資資金投向,把集資納入正常的經濟運行軌道,促進集資規范化。進而充分發揮集資的積極作用,依法抑制盲目集資所造成的消極效應,抑制消費膨脹,防止疲軟后的反彈。第六,盡快制定公司法。十年改革,使國民生活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別是個體經濟的發展,使個體戶手中掌握著數量可觀的消費資金,對加劇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缺口,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他們手中持幣量的增加和過旺的消費需求,_如大了市場的壓力,威脅著市場的穩定。日前,我國需要的公司立法內容廣泛、任務艱巨,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如何加強對私營企業的法律調整,廣泛吸收居民、個體戶的消費基金,使其轉化為生產資金,擴大社會生產力。這既有利于調整產業結構,又有益于預防消費購買力對市場的過旺需求所出現的疲軟后反彈。在公司法里,明確規定私營企業的法律地位,成立條件,以及開業、歇業、變更的登記審批程序。此外,作為有效法律措施之一,還應重視分期付款買賣對市場走出疲軟狀態的積極作用,正確評價托收承付制度有利于銀行的監督管理作用,完善《經濟合同法》和《銀行結算辦法》。還應進一步完善旅游立法、教育立法、房屋立法,規范、調整、引導居民的非消費支出行為,分流消費購買力,緩解消費購買力的高度集中對市場的壓力,防止在市場疲軟后又出現反彈。作為一個健全的法律調整機制,只有立法環節是不完善的,執法環節也應居于重要的地位。針對目前優化產生結構和產品結構,治理市場疲軟,有效防止反彈的實際,除了上述的立法要嚴格執行外,以下幾種法律的執行工作也必須著重加強:首先,嚴格執行稅法。稅法作為主要的經濟調節法律,保障和促進著稅收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整。由其職能決定,稅收有著雙重功能,即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功能和調節經濟的功能。而調節經濟的功能主要是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稅種、稅率和減免稅的設置與調整,扶持應發展的產業,限制應限制的產業,促進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優化,增加有效供給。二是通過健全獎金稅和消費稅制度,控制和引導消費行為,抑制消費膨脹,有效地防治市場疲軟與反彈。為能充分地發揮稅收杠桿的調節功能,第一步先完善稅收立法,科學地修改、設置和健全稅種、稅率,盡快出臺稅收征管法,保障稅收的嚴肅性和科學性。進而在健全稅法的基礎上,強化對稅法的嚴格執行,公民、法人要樹立納稅意識,依法納稅。征稅機關更應嚴肅法紀,依法強化稅收管理,嚴格遵守減免稅的原則、條件、范圍等,明確各級減免稅的權限,嚴格使用優惠措施,增加鼓勵與限制的透明度,加強產業結構調整的導向,依法防止和制裁偷稅、漏稅和抗稅的行為,從根本上扭轉稅法軟化和稅收軟化所造成的不能有效地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的局面。其次,嚴格執行《企業法》、《破產法》、《技術合同法》以及與之相配套的系列法律、法規。調整產業結構,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對產業結構進行增量調整,通過增加所需發展產業的投資,擴大生產力,來優化產業結構。這種調整方式,我們在投資立法、集資立法和信貸立法等方面已經論及。另一種是對產業結構存量進行調整,在不增加新的投資前提『,建立健全生產要素市場和結構存量流動機制,通過在產業內部和產業之間進行正常的轉產、破產、兼并和聯營等經濟活動提高企業專業化水平和產品生產集中度,合理發展企業規模,達到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產品結構的月的。若發揮這種調整方式的功能,則需要相應的法律調整機制為其必要的保證。(1)嚴格執行《企業法》,明確企業產權關系,建立企業產權有償轉讓制度,促進產業結構存量合理流動;(2)嚴格執行《破產法》,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優勝劣汰,進行企業破產兼并,促進企業結構優化;(3)為配合《企業法》和《破產法》的有效調整,制定、完善并嚴格執行《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促進勞動力市場和就業機制的建立,完善企業破產后失業人員的安置保障措施,(4)在諸多生產要素中,技術進步決定著產業生產率的高低和產業結構存量的流向,因此,必須完養和執行《技術合同法》,依法調整科技成果的轉讓,促進技術市場的發育,推動生產要素向生產規模大、經濟效益好、發展水下戶決的企業流動,優化產業結構和產舒:結構。再次,嚴格執行《標推化法》。國內產品質量差,國貨信譽低,是產品庫存大量積壓,市場銷售由熱變冷,出現疲軟的原因之一。因此,必須依法規范產品質量管理,嚴格執扎《標推化法》,依法進行產品質量的分級、審批和,嚴格產辭:質量標準的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的權限和程序,遵守各類產品質量標準的監督檢驗,以完備的獎懲制度促進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增強國貨信譽,擴大產品銷售,以利于啟動市場,走出疲軟。另外,國際形勢的影響和國際產品對國內市場的沖擊,也是造成市場疲軟的原因之一,因此,加強和完善涉外經濟立法工作,以法律調整我國進出門業務,大力吸收外資,發展國內工業,提高國貨信譽,也是必要的。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使法律真正得到貫徹實施,也是市場疲軟與反彈法律調整機制間題一個不可忽視的方而。
三、確立綜合法律調整機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有效地防治市場疲軟與反彈,靠各個法律部門各自單方面發揮調整功能是不夠的,還應進一步使這些法律部門形成一個有機、協調和有序的規范體系,建立和完善綜合法律調整機制,對經濟運行的各個環節、各個部分進行整休的綜合調整。這是因為:其一,市場疲軟與反彈的成因是復雜的,包括產業結構、產品結構、消費行為和產品質量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且這些因素相互滲透、相互制衡,靠個別法律或幾個法律的調整是很難奏效的,應該建立一整套法律調整體系,在這個大體系中,法律調整機制內部銜接、協同、有機配合,共同對經濟運行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綜合調整。其二,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體系,客觀上需要一個內在有機統一的綜合法律調整機制。計劃經濟體現國家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計劃法律機制、投資法律機制、預算法律機制以及信貸、稅收和價格法律機制的建立,為國家宏觀調控的實現提供了可能;市場調節則運用經濟規律,規范、引導企業和人們的經濟行為,而經濟合同法律機制、集資法律機制、企業破產、兼并和聯營法律機制,為市場激勵與制約機制的建立提供了保證;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的有機結合,要求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微觀調整不能相互脫節,甚至相互對抗,因此,服務于宏觀調控的諸法什機制與服務于微觀調整的諸法律機制,也必須趨同去異,有機地協調統一,建立一個有效的綜合法律調整機制。其三,市場出現疲軟與反彈,除了說明國民經擠運行的某一環節存在伺題外,同時也反映了國民經濟整體性平衡出現了傾斜。因此,采取相應的調整措施,必須立足于兩個基本宗旨:一是有效地克服市場疲軟,防止出現反彈,解決經濟運行環節存在的問題;二是調整措施應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整體平衡,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_互不關聯,甚至相互產生副作用。由于種種原因,在防治市場疲軟與反彈的過程中,諸多法律機制調整功能的發揮,很容易出現互不銜接甚至沖突矛盾的情況,不僅降低了調整的正效應,反而出現了負效應,這顯然與法律機制的調整宗旨相違,因此,必須借助于綜合法律調整機制的建立和健全來解決這些諸法律機制協調環節中存在的問題。綜合法律調整機制的建立與完善,在具有迫切的必要性同時,一也具有操作運行的可行性。其一,就綜合法律調整機制的內部結構而言,構成綜合法律有機調整系統的各個部分,都是獨賓的法津部門,它們在不同層次、不同階段都有著各自的調整功能。但這些法律部門并不是各自封閉的,更不彼此脫節,而是相互有機聯系、有機協調、組合成單個法律機制所不具有的整體調整功能。這種合理的組織結構,為綜合法律調整機制的高效運行,提供了可行性前提。其二,從綜合法律調整機制操作運行的外部環境看,在國民經濟總體發展中,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體制,反映著我國現階段的經濟規律,體現著國家意向。國家也必然運用綜合法律機制對其進行規范、調整并運用各種措施,為綜合法律機制操作運行,有效地發揮調整作用提供條件。其三,隨著法制建設過程的逐步深入,國家決策人員、政府工作人員、企業經營人員的法律意識的逐步增強,也有坳于綜合法律調整機制的操作運行。為科學地建立和完善綜合法律調整機制,有效地克服市場疲軟,防止反彈,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第一,整體原則。綜合法律調整機制與單個法律調整機制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而整體性則是綜合法律調整機制的內在要求。堅持整體原則,才能避免單個法律調整機制的局限性和操作運行中容易出現的偏頗。單個法律調整機制只有放在綜合法律調整機制整體中,才能發揮出全部功能,即獨立的調整功能和與其他法律機制相協調而形成的整體調整功能。而整體原則的貫徹實施,則有賴于另一個原則—協調原則功能的發揮。第二,協調原則。協調性是綜合法律調整機制的另一個內在要求。它與整體性密切相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立法主體的多元化和調整對象的多層次性,很容易出現立法內容的互不協調甚至相沖突的情況,這不僅妨礙了綜合法律調整機制功能的發揮,也與建立綜合法律調整機制的宗旨相違。因此,必須以整體原則為依據,有機地協調各個法律機制的創制、操作等各個環節,確保綜合法律調整機制的統一性,才能高效發揮其整體功能。第三,效益原則。整體原則與協目的,就是建立一個高功能、高效率的綜合法律調整機制,調整的效果如何,是衡量綜合法調原則確立和實施的律調整機制完善與否的根本標準。為了有效地貫徹效益原則,必須注重發揮法律信.息反饋功能,通過信息反饋,明確創制綜合法律調整機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調整對象。并通過進一步的信息反饋,了解和掌握綜合法律調整機制的運行情況,以期更機好地促迸綜合法律調整制的健全和完善,有效地調整國民經濟運行,克服市場疲軟,防止可能出現的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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