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小議階層利益的法律調整

時間:2022-10-14 06: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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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小議階層利益的法律調整

本文作者:朱未易工作單位:南京社會科學院

一、問題的提出

當前,中國社會階層結構的問題已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就目前學術界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來看,大致有四種不同的社會結構理論:一是以中國社會科學院“當前我國社會階級階層結構研究”課題組為代表的“兩大基本階級———若干其他階層論”,認為工人和農民仍然為中國社會的兩大基本階級,其他社會階層包括:個體經營者階層、非公有制企業經理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二是以陸學藝為代表的“層化論”,認為一個現代化社會分層結構在現階段的中國社會已現雛形,提出了以職業分類為基礎,以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的占有狀況為標準,來劃分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結構的理論框架,并據此勾劃出當前中國社會的十大階層。三是以李強為代表的“碎片論”,認為當今中國社會利益結構的發展變化十分迅速,各社會利益群體正在不斷分化、解組(disorganization)和重新整合(reintegration);現階段中國的社會分化呈“碎片化”狀態,即社會結構尚未層化和定型,現階段中國社會成員可分為四個利益群體而不是階層,即所謂特殊獲益者群體、普通獲益者群體、利益相對受損群體和社會底層群體。四是以孫立平為代表的“斷裂論”,認為中國的社會資源逐步向少數人聚集,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弱勢群體“被甩到社會結構之外,難以實現由傳統社會身份向現代社會身份的轉變”,經濟改革的結果并未帶來相應的社會發展結果,并未為廣大社會成員所共享,從而形成了一個斷裂的社會。中國社會階層利益沖突的法律調整機制朱未易內容提要社會階層的利益沖突不斷加劇已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全方位的系統性利益調整已迫在眉睫,而法律調整機制在平衡階層利益沖突中將起到重要的作用。法律調整的關鍵就在于對階層利益進行界分和配置并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以保障每個社會階層的權益,特別是弱勢階層及其利益群體的權益。社會階層利益沖突的法律調整旨在建構利益沖突表達、利益沖突選擇和評價以及利益沖突平衡的機制,以達到界定利益邊界、調整利益配置、確認利益差別和平衡利益沖突之目的。以上四種不同的社會結構理論都有一個共識,即社會階層的利益沖突不斷加劇已是不爭的事實,全方位的系統性利益調整已迫在眉睫,這其中就包括了法律規范的供給及其調整機制的運行。合法的利益沖突要靠構建放任性、導向性和獎勵性的法律規范來解決,而非法的利益沖突則要靠構建強制性的法律規范來解決。本文擬從法社會學視角就我國現階段社會階層的利益沖突及其法律調整機制進行探討。

二、法社會學語境中的社會階層利益及其利

益沖突的生成馬克思對利益有一段非常精辟的表述“: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相關”[1]。利益可以分為經濟利益、精神利益和政治利益,其中經濟利益是全部利益的基礎和核心,因為人們的一切活動“首先是為了經濟利益而進行的,政治權力不過是用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手段?!盵2]因此我們可以說社會階層沖突的核心是利益沖突。利益是“個人或個人的集團尋求得到滿足和保護的權利請求、要求、愿望或需求”[3]。美國社會學法學創始人龐德認為利益是“人們,個別地或通過集團、聯合或關系,企求滿足的一種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過政治組織社會的武力對人類關系進行調整和對人們的行為加以安排時所必須考慮的東西。”[4]一切錯綜復雜的社會現象,包括法律現象,都可以從利益那里得到解釋。作為社會生活的基礎,利益是生活中唯一普遍起作用的社會發展動力和社會矛盾根源[5]。利益雖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但在法學研究中卻是一個常見的詞匯,甚至有的學者將其作為法律的一項基本價值來研究[6]??梢哉f,“所有的法律,沒有不為著社會上某種利益而生,離開利益,即不能有法的觀念的存在?!盵7]利益法學派在立法問題上主張,法規范中包含的原理是立法者為解決種種利益沖突而制定的,法是沖突的人類利益合成和融合的產物。法只表明某一個社會集團的利益勝過另一集團的利益,或雙方的利益都應服從第三個集團或整個社會的利益[8]。社會階層利益的獲得取決于該階層在社會中對社會資源的占有量,雖然資源不等于利益,但資源占有量直接決定獲取利益的多寡。社會資源的獲得從一般意義上說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市場博弈的途徑,靠階層及其群體成員通過市場博弈而獲得,如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等階層,他們的經濟資源或文化資源的獲得絕大部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市場的競爭獲得的。另一種是體制安排的途徑,由階層及其成員利用自身所處的體制優勢獲取,如國家社會管理者、專業技術人員和辦事人員等階層,他們政治資源或文化資源的獲得主要來源于所在體制內的制度供給。如果用市場博弈和體制安排分別為縱橫坐標的話,那么社會各階層擁有社會資源的多少都可以在這個坐標系中找到自己階層的位置。但是,無論是占有資源豐富、獲取利益多的上層階層,還是占有資源匱乏、獲取利益少的下層階層,他們都有共同的利益需求和與自己所在階層相匹配的個性利益需求。但問題是各階層公共利益需求從理論上說應該是各階層共同享有,然而公共利益的資源配置往往向上層階層傾斜,比如廣大農村的農民及其農民工階層,他們對公共利益資源的享有非常匱乏,農村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缺失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社會階層的存在帶來了社會階層的沖突。社會學家科塞認為,導致人們形成階層沖突意識和沖突感知的原因,主要可以被歸納為這樣兩類:“其一是由物質性原因(即為了爭取物質利益而發生的沖突),其二是價值性原因或非物質性原因,即由于信仰或價值評判標準的差異所導致的沖突。”[9]或者說社會階層沖突的生成源于兩個思維向度,一是物質利益的沖突,二是價值利益的沖突。一般來說,物質利益的沖突對于改善現行社會制度及其供給方式是有益處的,對所在社會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不會產生威脅,這種沖突是物質層面的沖突,是差別性沖突,是法律調整的可控性沖突。但是,價值利益的沖突則不然。價值屬于人的精神利益范疇,是一種精神層面的東西。價值沖突首先產生的是對當下的制度設計和政策供給的社會價值產生不信任,對現存社會體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表示懷疑,進而會威脅現存社會機制的運行,屬于社會深度層面的沖突。現階段中國社會階層的利益沖突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下層社會階層與上層社會階層的利益沖突[10];二是致貧階層與致富階層的利益沖突;三是每一階層內部存在的利益沖突。這些利益沖突既有物質層面的,如資源分配沖突、勞資沖突等;又有精神層面或價值層面的,如價值和信仰沖突、公平和正義沖突等,顯示出多元復雜的格局。因為各階層之間利益的不一致,階層中國的社會結構與西方發達國家的社會結構有質的差異性。西方發達國家社會結構中的主要力量是中產階層,是所謂橄欖形社會結構,執政黨在兼顧各階層利益的同時,只要贏得中產階層的支持就能穩定執政基礎,而中國社會結構中的主要力量是廣大的工人和農民階層。筆者經過粗略的數據統計,中國農民人數截至2005年底為75705萬,占全國總人數的58.24%;其中農民工人數截至2006年底約為20000萬,占全國農民總數的28.42%,占全國產業工人總數的54.9%;可推算出中國產業工人人數截至2005年底約為36000萬。我國產業工人階層和農民階層總數約為91000萬,占全國總人數的70%[12]。這種社會結構形態在過去被稱為金字塔形社會結構,筆者認為目前的結構形態更像倒T字形結構,或者說是清華大學李強教授稱之為的倒丁字形結構,龐大的人口基數是農民和產業工人,其他階層成為立柱型豎立在這一橫杠上,下層群體過大,且與其他群體之間屬于一種兩極式的連接方式[13],這種社會結構是非穩態的社會結構,而且結構關系緊張,只有張力而缺乏均衡,從而利益沖突頻發,利益調整難度加大。執政黨在兼顧各階層利益的同時,獲得工人和農民階層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這是中國執政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因此,“在中國共產黨的執政理念和執政思維中,必須要在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的前提下,優先考慮工人、農民等普通勞動者的利益,突出執政黨在執政理念和執政思維中的‘弱勢關懷’特征?!盵14]因為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必定是一個使社會階層中最不利地位階層的人多得好處而較少受損的社會,用羅爾斯的話講就是公平正義的制度設計原則應該是“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5]?!叭鮿蓐P懷”不能只停留在觀念層面,更要有制度安排,特別是在制度層面應該盡快建立起社會各階層利益沖突的法律調整機制。

三、社會階層利益沖突的法律調整機制

人既是利益的生產者,又是利益的消費者。個人和所有的人都有權享受一切社會利益,但是每個人享受這些東西的權利受其他所有的人的權利的約束[16]。這里的約束我們可以理解為是法律的控制或調整,法律對社會的控制或調整離不開對利益和利益沖突的控制或調整。所謂法律調整,是指“法律規范對于社會生活中各種矛盾沖突的協調、控制功能,具體表現在每一個法律主體都具有一定的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17]。而法律調整機制則是指“法律規范作用于事實世界的根據、原理、程序和方法等”[18]。因此可以說,利益沖突的法律調整機制不僅僅是法律調整的一種延伸,而且是通過各種彼此相互聯系和制約的法律手段調整社會利益關系的系統性法律原理、程序和方法。它主要是通過系統性的法律規范將利益需要轉化為主體的權益,并使之履行相對應的義務和責任,形成權利與義務、激勵與約束、公平與效率的利益平衡法律規范生成機制。龐德認為,法的功能在于調節、調和與調解各種錯雜和沖突的利益,以便使各種利益中大部分或我們文化中最重要的利益得到滿足,而使其他的利益最少的犧牲[19]?!拔覀冎饕峭ㄟ^把我們所稱的法律權力賦予主張各種利益的人來保障這些利益的?!盵20]龐德進一步指出,某種法律制度要達到法律秩序的目的,就必須通過:承認某些利益,包括個人、公共和社會利益;規定各種界限,在這些界限之內,上述各種利益將得到法律的承認,并通過法律規范使之有效;在法律規定的界限內努力保障這些已得到承認的利益[21]?;蛘哒f,合于權利性規范的利益行為應運用放任性法律規范去調整,合于義務性規范的利益行為應運用導向性法律規范去調整,合于道德性規范的利益行為應運用獎勵性法律規范去調整,違背法律或道德性規范的利益行為應運用強制性法律規范去調整。社會階層利益沖突的法律調整就是要使每一個社會階層及其利益群體享有利益的權利都將受到其他社會階層及其利益群體的權利的約束。不同的利益階層及其利益群體是客觀存在的,關鍵是如何運用法律手段界定利益邊界、調整利益配置、確認利益差別、平衡利益沖突。1.階層利益沖突法律調整機制的理念和原則任何制度設計的根本目的,都不過是為了確立一定的社會秩序,以保障社會穩定和良性運行。但社會是由許多的個人和階層構成的,彼此之間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利益沖突,這就需要一系列能為大家所認同的基本理念和原則來指導、決定和分配彼此間的權利和義務,而這個基本理念和原則就是社會的公平正義。公平正義一直是人類孜孜以求的理想目標,是人類社會的終極性理念,一個真正和諧的社會必定是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社會階層的利益沖突是客觀存在的,任何一個社會的法律規制都無法消除利益沖突,而只能對沖突進行有效的平衡和協調,使沖突在動態中獲得調整并發揮正常的功能,這種平衡和調整利益沖突的指導思想就是公平正義理念及其基本原則。公平正義理念及其原則首先表現為制度的公平正義,其中法律制度的公平正義尤為重要。美國著名哲學家和倫理學家約翰•羅爾斯在他的《正義論》中確立了兩個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平等自由原則和差別原則。這兩個原則在他的著作中有兩句非常經典的表述:“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吧鐣徒洕牟黄降葢@樣安排,使它們:①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22]。前一句就是所謂的平等自由原則,每一個人都享有獲得平等和自由的權利,這是對所有人權利確認的普適性法律原則。后一句就是所謂的差別原則,對社會中因為“天然”的不平等所形成“最少獲益”的弱勢群體和個體應該給予社會和經濟利益的補償和“增加期望”,這是對最少獲益的社會群體和個體給予利益補償及非歧視的平衡性法律原則。中國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經濟、社會和文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總體收入水平提高的同時,不同階層之間的收入差距還是在拉大,讓一部分人富起來的同時貧富差距也在進一步擴大,利益沖突加劇。整個社會出現了兩股強大的利益博弈力量:一是龐大的社會弱勢階層的利益訴求;二是得益較多的社會強勢階層維持現狀的本能沖動,而且這些社會強勢階層不但享有經濟上的好處,也自然擁有政治上的代言人和同盟軍。因此,亟需要“把維護社會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綜合運用多種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盵23]社會的公平正義要靠法律和政策制度來調整和保障。比如中國仍然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將在相當長時期內還將是占總人口近60%的基本人力資源,農民也是目前中國十大社會階層中人數最多、地位最低的弱勢社會階層,和諧社會和小康社會的實現是以他們的利益在何種程度上得到了平衡、增進和保障為前提的。2.社會階層利益表達的法律調整機制利益表達的愿望源于利益失衡或利益沖突,利益表達的不當又往往導致沖突,影響社會穩定。階層利益表達的上限是實現利益均衡或和諧,下限是社會穩定,利益表達上下限之間的區域就是利益表達法律調整機制建構及其制度安排的空間,目的是要形成規范有序的利益表達及其保障的法律機制,在法律的制度安排中保障各利益主體的利益表達權利,使其利益表達的渠道多元化、利益表達的方式民主化、利益表達的過程程序化、利益表達的訴求實體化。法律調整機制的一個功能就是要為保障各階層利益主體在利益表達的渠道、方式、過程和訴求等方面提供規范的制度安排和運行機制。由于我國目前的社會分層加劇,法律和政治的制度供給與社會發展和需求還有差距,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水平還很不平衡,制約了各階層,特別是弱勢階層的利益表達訴求,雖然弱勢階層及其利益群體人數很多,但表達利益訴求可用的資源和渠道卻很少,一直處在被壓抑狀態,沉淀的沖突意識進一步加劇,使我國現階段各階層的利益沖突呈現出復雜多元的局面,處于多層次全方位的矛盾并發期,亟待進行制度建構。利益表達的法律調整機制建構是利益沖突法律調整制度安排的一個重要方面,從法律調整機制的系統性結構來看,利益表達的法律調整機制包括了利益表達渠道的供給機制,利益表達程序的啟動機制,利益表達方式的選擇機制,利益表達訴求的判解機制,利益表達權利的保障機制,利益表達觀念的引導機制等。加快利益表達的法律調整機制構建,將社會各階層利益主體的利益表達行為納入法治化的軌道,既使其利益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表達,又使其行為受到嚴格的規范,特別要重視對社會階層中的弱勢階層及其利益群體的利益表達,應該建立系統完整、統一規范和平等互動的利益表達法律規范。3.社會階層利益選擇和評價的法律調整機制我們知道,法并不能創造或發明利益,而只是對于社會中的利益關系加以選擇,對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認,或者拒絕承認特定的利益應當受法律保護。這種選擇表現在兩個方面,利益主體與利益內容。但在任何法律社會中,都不可能產生為社會所有成員一致同意的法律規范[24]。法在表達利益的同時,也是對利益進行評價與選擇的過程,某一利益在法律中應予以保護或不受保護,是基于利害的權衡,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對于相互沖突的利益,在確定必須取舍時,首要考慮的問題是利益的位序,依次為國家或民族的利益→公共利益→階層或群體利益→個人利益,但是,判斷利益的位序只是一種法律思維模式,并不必然表示公共利益在任何條件下一定會比階層利益或群體利益重要,而使其處于優先保護的地位。我們知道法律法規中都會有一條普適性的法律原則規定:任何權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這是立法中評價利益和選擇利益的基本原則和法律精神,可以說這一法律原則的確立已經將利益評價與選擇法律化和制度化。利益評價與選擇的法律調整機制作為階層利益沖突調整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通過法律對階層利益進行評價、衡量和配置,發揮其利益評價與選擇法律機制的調整器作用。就利益評價的法律調整機制而言,指衡量作為利益調整的法或法律是否滿足一定利益主體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滿足利益需要的認識或評價,并對不同階層及其利益群體的利益進行估量、比較、批評和預測的法律制度規范體系。利益評價的法律機制可以從應然和實然兩個思維向度進行分析,應然性評價分析的是利益的法律調整機制應該是怎樣的和預期的發展水平;實然性評價分析的是利益的法律調整機制的實際狀況和能夠達到的現實水平。但運用利益評價的法律機制對現實的階層利益沖突進行評價一般是應然性評價,或者說是對法律維護不同階層合法權益的現實性和實際狀況的一種評價。利益評價的法律調整機制應該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權益主義利益的法律評價機制,指法和法律在多大程度上維護了不同階層的合法權益,以及在實踐過程中對不同階層權益維護的客觀現實性如何;二是公共利益的法律評價機制,指法和法律在多大程度上維護了不同階層絕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而不是某個階層或某個群體的利益;三是利益配置的法律評價機制,指法和法律對各階層利益進行配置時,在多大程度上做到了公平正義和民主開放,其公正性程度、公平性程度、公開性程度、民主性程度或開放性程度如何。利益選擇的法律調整是在利益評價法律調整機制的基礎上建構的,利益的法律評價過程也是利益選擇的過程。從利益選擇的法律調整立法模式看,“稱職的立法者應當這樣:堅持利大于害的選擇,追求容小害圖大利,消除有利無害、一本萬利的幻想性選擇”[25]。筆者認為,利益選擇從法哲學視角分析可以有兩種思維向度,一是法和法律在何種程度上可以確認要保護的利益主體或利益內容,或者說可以拒絕承認某個利益主體或利益內容應受法律保護,這體現了法律調整機制對利益選擇的強制性和主動性。二是法和法律并不總是主動的,法律調整機制要受到一定社會利益主體或利益內容的制約,當某一利益主體的話語權或影響力強勢時,會因本能的利益沖動將其意志和要保護的利益內容法律化或制度化,這體現了法律調整機制對利益選擇的適應性和被動性。但在我國當下利益沖突多元復雜的社會背景下,無論是法律的主動調整或被動調整,公平正義理念和原則永遠是評價與選擇利益的不二法門。4.社會階層利益平衡的法律調整機制龐德認為,在歷史上普遍安全是法律首先承認和保障的利益。正常人的社會本能驅使他同別人聯合起來以達到永久的安全,這種本能的沖動又使人們安全感得以增強。在當今社會,人們最大的安全感在于滿足人們的物質需要。因此,均衡是安全的依托,是為了達到安全就需要在人的利己本能和合作本能之間維持一種均衡。法律通過對人類本性的控制,在維護這種均衡的過程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26]。法律平衡利益沖突從總體上看,是通過權利與義務、利益與責任的平衡機制實現的,這種平衡關系可以用張文顯先生的話說,就是“結構上的相關關系,數量上的等值關系,功能上的互補關系”[27]。而過去社會絕大多數成員認同的相關各方權利義務并不等值的利益兼顧,正逐步被現代階層利益沖突平衡新訴求所取代。孫立平先生認為,“我國各群體在社會權利上是正式制度層面的權利低水平均衡與非正式層面的事實上的權利失衡結合在一起”[28]。正如江平先生在北大講壇上所言,我們應該堅持一條,就是改革決不能以犧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來使得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急劇增長。改革是需要花成本的,但是改革的成本和負擔應該讓大家來承擔,不能讓一部分人承擔改革成本,讓一部分人得到改革的利益[29]。人或社會階層利益之間沖突的實質是權利與義務、利益與責任失衡的沖突。在一個走向權益的時代,階層的利益沖突平衡亟待從低水平的平衡狀態走向高水平的平衡,從義務責任本位走向權益本位?!皺嗬皇抢娴谋憩F與獲得利益的手段,而不是利益本身”[30]。階層利益沖突并不僅僅表現為權利沖突,因此,權利與義務平衡的法律調整原則應該作為階層利益沖突調整的一項法律原則或規則,但不是全部,階層利益沖突的復雜性和利益需求的多元性特征,決定了平衡階層利益沖突的法律調整機制的綜合性和系統性,權利與義務平衡的法律原則必須和利益與責任的配置、利益的補償、救濟和保障等法律規則相結合,才能對階層的利益沖突平衡起到實際作用,這些作用不僅僅體現在立法上,也體現在法律運行的其他重要環節,如執法、守法和司法等。在我國當代社會的轉型時期,許多法律制度的頒布和實施,從利益調整的角度看,可以說是各個社會階層及其利益群體相互沖突、相互制約、相互妥協和相互平衡的結果,遵循的是階層利益沖突→法律規制→階層利益均衡的法律調整進路。社會階層利益平衡的法律調整機制一般是通過某些基本原則設定和一系列制度安排實現的。這些基本的法律原則和具體制度安排是由利益配置、利益救濟、利益補償和利益保障等實體法和程序法來具體體現的。就利益配置的法律調整機制而言,遵循的是利益配置的公平與效率性原則,即首次利益分配講效率而兼顧公平、二次利益分配講公平而兼顧效率,或者說建立存量分配講公平和增量分配講效率的利益配置法律調整模式。公平與效率平衡的利益配置法律調整機制體現在規則的衡平上,公平的利益配置機制與效率的利益配置機制在社會階層利益沖突的法律調整中缺一不可,也不應該分孰先孰后、優先誰兼顧誰[31]。因為效率是經濟學思維的利益最大化增長模式,而公平則是法學思維的利益配置規則模式,效率規則是要發揮對利益配置的激勵功能,公平規則是要發揮對利益配置的正義功能,兩種功能具有法律調整機制上的互恰性,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在當前社會階層利益多元、沖突加劇的狀態下,公平與效率平衡的利益配置法律調整機制尤為重要,它要達到的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并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發展。如在建立貢獻與收益、責任與權利相一致的法律調整機制的同時,強化對社會弱勢階層及其利益群體的權益保障,對這些階層的利益必須在法律上設定兜底條款。就利益救濟的法律調整機制而言,應遵循利益受損的救濟性原則,利益受損的救濟機制應從三個方面建構。一是權益的非法剝奪性受損救濟機制。對階層利益沖突中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請求司法或行政裁決,以保障其權益,這需要依靠司法性救濟的法律制度來解決。二是權益的制度變遷性受損救濟機制。對因在社會制度變遷過程中社會階層及其利益群體的利益受損,如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和體制機制的變革過程中,政治、經濟和文化資源的配置從過去一般性均等配置到變革后的差異性配置,都必然使一部分社會階層及其利益群體成為受損階層。三是權益的天然形成性受損救濟機制。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弱勢群體的利益受損,如社會中的老弱病殘等群體,就需要依靠法律和政策性救助的制度來解決,對于這些社會弱勢階層及其利益群體應建立起強制性救助扶困、基本生活保障、稅費減免、社會保險以及就業培訓等系統性的法律或政策性制度運行機制。法律和政策性救助的制度安排無論從社會利益供給的覆蓋面看,還是從平衡社會階層利益沖突的操作性層面看都不失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常態性手段。就利益補償的法律機制而言,應遵循利益配置的差別性原則,對弱勢階層及其利益群體或因制度變遷利益受損的群體給予利益的補償,使“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滿足。在利益相互沖突的情況下,法律在確認某一利益應當優先保護的同時對受損利益的一方應當給予必要的補償,如產業工人階層的利益補償法律機制。產業工人在社會經濟制度或企業制度變遷中屬于利益受損階層,亟待平等的利益補償法律機制平衡他們的利益損失。我們常說要善法而不要惡法,善待弱勢社會階層的法律才是真正的善法。就利益保障的法律機制而言,應遵循權益維護的保障性原則,構建對利益沖突中階層及其利益群體的合法權益給予法律保障的機制,這一法律機制有兩層含義,即公共性法律保障機制和差別性法律保障機制。前者針對所有社會階層的利益訴求,不分強勢或弱勢階層,比如建構保障合法權益的法律機制;后者針對社會階層中的利益受損階層的利益訴求,比如建構最低社會保障的法律機制。因此,利益保障的法律機制建構包含著既有法律的依法保障機制和無法律規定的法律創制機制。以三農問題為例,如何在法律供給上有一個系統的城鄉一體化的制度安排,進一步構建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的法律機制,讓農民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各方面都能獲得資源增進的手段和途徑,就存在一個法律創制問題。四、結語中國社會階層及其利益沖突的法律調整機制的生成和運作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既涉及到縱橫向法律調整,又涉及到立法的理念和原則,法律運行的實效和作用,司法保障的公平和正義,同時還涉及到與法律調整機制系統結構相關的諸多外部性因素和條件。因此,社會階層利益沖突的法律調整只是階層利益調整的一個重要方面而不是全部,只有進行經濟、社會和文化的法律和政策的制度整合及其價值再造才有可能使社會各階層的利益訴求既具有一種均衡的張力,又體現一種動態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