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體育法律制定的透析

時間:2022-12-05 05:58:13

導語:校園體育法律制定的透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校園體育法律制定的透析

本文作者:張旭峰陳亮工作單位:湖南城市學院體育學院

我國學校體育立法程序學校體育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法律創制權的機關在創制學校體育法律的活動中所必須遵循的法定步驟和方法、程序。學校體育立法一般有以下四個基本階段:學校體育法律議案的提出、學校體育法律草案的定時審議、學校體育法律議案的通過和學校體育法律公布。我國學校體育法律的清理匯編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清理,是指按照一定原則把已經制定的各種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系統的加以整理和歸納的一種活動。例如:《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就需要清理。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匯編是按照一定次序將現行的有關學校體育的法律、法規、文件等集中在一起,不對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加以系統編排、匯編成冊。

現行我國學校體育法律的形式是我國當今基本國情的體現,對我國學校體育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隨著我國學校體育與健康新課程的改革,相關學校體育法規對學校體育一些問題的界定、保障和維護存在缺陷。

現行我國學校體育法律的形式現行我國學校體育法律的形式主要表現為各種國家機關制定的關于學校體育的規范性文件。具體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1《.憲法》中有關學校體育的規范《憲法》的第一章第二十一條、第二章第四十六條是有關學校體育的規定,是我國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在國家根本大法中的特殊表現形式;不但制定任何形式的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都不得與之相抵觸;而且是制定任何形式的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根本依據。2.教育、體育基本法中有關學校體育的規范《教育法》、《體育法》是我國教育、體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和教育、體育法律體系中的“母法”,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憲法》制定的調整教育、體育領域中帶有普通性、根本性、全局性問題的基本法則。《教育法》、《體育法》中有關學校體育的規定是我國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特殊形式,其他任何形式的有關學校體育的法律、法規都不得與之相抵觸。此外還有教育單行法律,它們是根據《憲法》和教育基本法制定的調整教育事業的某些方面或某一部分教育關系的法律,如《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等,這種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它們各自的調整范圍比教育基本法狹窄得多。但這些單行法律中有關學校體育的規定,也是我國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特殊方式。3.學校體育行政法規學校體育行政法規就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教育法》、《體育法》而創制的對學校體育事業實施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在學校體育法律體系中,學校體育行政法規調整范圍廣,實施效果直接,是實現國家學校體育目標的主要工具。內容與形式都較規范的有關學校體育行政法規有:《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全民健身計劃綱要》,還有部分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文件中涉及到學校體育的內容,例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質意見》。4.學校體育規章學校體育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特別是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教育部和國家體育主管部門——體育總局制定、頒布的調整學校體育關系的規定、辦法、細則、規程、意見、大綱、標準、通知等規范性文件。例如:國家教委關于印發的關于《初中畢業生學體育考試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全國學生體育競賽管理規定》、《關于開展全國億萬學生陽關體育運動的通知》等。5.地方性學校體育法規、規章地方性學校體育法規、規章是一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有關本地區的學校體育的條例、規定、通知、辦法等規范性文件。這些地方性學校體育法規具有從屬性——不得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區域性——僅在本行政區域內生效,而無域外效力;操作性—據實按需立制,其調整的學校體育法律關系更明確、更具體、實踐性強、操作性強。例如:《湖南省教育廳關于省內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體育特長生和體育競賽優勝者資格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

有關現行我國學校體育法律確實分析1.立法的層次整體較低到目前為止就學校體育的立法來講,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關教育、體育的法律中,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學校體育法。有關學校體育法律的內容,都只在相關的《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部分條款中體現。即使是《體育法》對學校體育具有宏觀指導性的基本法其內容涉及學校體育方面也不夠全面,條款內容也較模糊,難以達到依法管理學校體育工作的目的。而其他相應行政規范盡管對學校體育方面做出了比較全面的規范,但操作性不強。從以上我國學校體育法律形式分析中可知,立法層次越高,其法的約束力就越強,那么法律實現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可以發現,學校體育現行法規的立法層次整體較低,法的約束力較弱,以致組織、個人的輕視,影響實施“法治化”管理。2.法律規則可操作性差一般而言法律規則可操作性差,就是指因法律規則模糊、混亂、呆滯因無法操作,故而即使有人違反也難以處理。學校體育法律規則就存在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例如:《體育法》第三章,《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有關學校體育的條款,就比較模糊,現實中很難依條款解決實際問題。因此,有必要對類似的法規進行清理匯編和加強法律解釋,或完善內容條款和配套立法,以增強其可操作性切實提高法規對實踐工作的指導性。3.法律責任規定不完備法理學上將法律規則分為授權性規則、義務性規則和權義復合規則。從法理學來看法律責任是指由法律事實中,對違反義務性規則的主體,法律做出諸如“賠償”、“處罰”或“責令補償”等否定反應,責令違法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擔法律責任。現行的學校體育法律規則大多數屬于義務性規則,但是其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責任缺失的現象。例如:《體育法》第18條、第20條關于體育課、體育場地的規定,顯然屬于法律的強制規定,但現行的《體育法》卻沒有這些方面的法律規定。

一是現有《學校體育工作條例》雖是我國實現依法管理學校體育的基本行政法規,但其很多內容過于比較模糊,缺乏適應性。這就需要修改現行《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制定適宜學校體育法規。二是提高學校體育立法的層次,以憲法為根本依據做指導,以體育法為中心,應在現有《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層次制定專門的《學校體育法》,進而提高學校體育法規的整體法律效力。三是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逐步提高學校體育工作的一線人員的法律素質。他們對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領會與執行,影響著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在學校體育工作中的實施效果。還有要不斷加強學生的法律知識教育,提高學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體育權利的意識和能力。逐步完善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監督體制,實出現依法行政、依法治體的工作目標。目前為止,我國的學校體育法治建設經過60多年的風風雨雨,形成以憲法為指導、教育法為原則、體育法為龍頭、學校體育工作條列為骨干的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體系,這為新時期學校體育的法律制定提供了充分的理論依據與實踐參考。但實際操作過程中還存在著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間的不協調狀況與執法工作力度較小;有關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雖多,但立法的層次整體較低長時間沒有修訂和涉及保護學生參與體育權利的立法較少等缺陷,這些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礙著學校體育的改革與發展。這需要加強學校體育法律的制定,才能豐富和完善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體系。總之,我國學校體育的法律制定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