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秩序中法律機制的運用

時間:2022-09-25 0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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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秩序中法律機制的運用

本文作者:高飛工作單位:安徽大學法學院

一、引言

改革開放已歷經十余年,我國經濟總體上已處于工業化的末期。建國后所建立的固步自封的經濟體制已經被充滿競爭力的市場經濟體制所取代,正是這種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也從根本上改變了我國的社會分層和社會秩序。一種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嶄新的社會秩序正在逐漸緩慢的形成。在我國改革之前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將社會主義制度同市場經濟有效結合起來,可以說這是中國人民智慧的結晶,也是對怎樣建設好社會主義的偉大的探索。但是市場經濟本身的缺陷性又是不得不讓人擔憂的,根據西方的發展史我們可以發現市場經濟越發達越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配合。在市場作為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局面下,政府必須善于運用各種法律手段保障經濟穩定和社會秩序的安定。然而,僅就目前而言我國在社會秩序結構上以及法律制度規制上都存在著問題。

二、現行社會秩序的結構性缺陷與法律規制的缺失

1.我國社會結構的缺陷性目前,我國社會從總體上看已經由建國時僵化禁錮的時代逐步的轉變為流動自由的時代。社會生產力與生產關系長時間不符的情況已經得到了改善,改革開放使我國逐步開始了由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的過渡。通過對外開放,變革經濟體制,我國社會中的有機構成也發生了變化。人治的政治認同正在喪失而法治的治國理念得到了大多數人的承認,我國也將完成從卡里斯馬型政治向民主主義政治的轉變。改革的成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伴隨改革而帶來的社會問題也是不容回避的。西方社會學家在評述中國的發展時總會提到中國用了十年的時間走完了西方百年的發展歷程。實際上從另一方面來看,我國需要用三十年的時間去解決西方發達國家用了百年時間才得以解決的社會問題。這無形的給予了我國社會以巨大的壓力,也使安定的社會秩序時刻存在著受到沖擊的風險。

(1)社會開放性與流動性不足。人為設置的制度障礙依然存在并且時刻阻撓著社會群體間的自由流動。該種制度嚴重侵害著諸多群體的利益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利益。改革開放前的工人、農民、干部的身份壁壘雖然在消逝但是這種禁錮的觀念以及原有秩序下既得利益群體的反抗使這種壁壘沒有完全消失而是通過權力的庇護以各種各樣新的方式呈現。比如國有壟斷行業的工作崗位仍然存在著身份繼承的現象。這些行業利用國家和人民所賦予的權力和資源,不斷積累自身的財富并形成環形封閉的利益集團阻礙社會成員自由的流動,堅決維護本集團的自身利益,造成許多社會群體的強烈不滿。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處于下層的群體很難流動到上層的封閉式的群體中,或者說現階段的我國社會中缺乏足夠多的渠道來保障社會各階層的成員之間的流動。

(2)社會財富分配嚴重失衡。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劉易斯曾經指出:“收入分配的變化是發展進程中最具有政治意義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誘發妒忌心理和動蕩混亂的方面。”[1]國家經濟體制進行改革后,我國的分配體制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以按勞分配為主,同時也按生產力要素分配的模式初步形成。這種新的分配方式注重對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效率優先原則得到了徹底貫徹。然而我們應注意到每個社會成員個體在個人能力、知識水平以及擁有的社會資源的數量值上都存在巨大的差距的。效率優先原則固然可以使有限的資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但是也必然導致社預見、牢固的法律制度的順暢供給,社會秩序轉軌所給予我國社會安全所帶來的壓力就會越來越大,甚至有可能產生劇烈的社會動蕩和無政府主義、激進主義情節的泛濫。因此,作為法律人,我們面對這一困局必須要提出解決辦法,要從根源上轉變這一局勢。

1.培育社會大眾法律文化信仰弗里德曼認為:“大眾法律文化是指人們關于法律與法律過程的想法、態度以及期待。法律文化產生力量,并最終型塑法律制定。”[5]一個國家的法律文化最終會影響到該國社會每一個個體的行為機制。法律文化飽含了社會主體對于法律的作用的信任,法律的價值認知和法律的功能的判斷,決定了人們在何種情況下相信或躲避法律與國家。如果沒有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傳統,就會使社會主體對于法律所提供的機制充滿不信任感,不愿意使用法律的手段和途徑來解決問題,社會主體更愿意躲避法律。這種對于法律體制的漠視態度會直接從根本上影響法律制度的構建,可以說正是法律信仰在我國法律傳統中的缺失才導致了立法往往是政府的主導產物,社會基層群眾認為與己無關。同樣當遇到社會轉軌而帶來的不利時他們往往也不愿意采用法律的方式,而是以破壞社會穩定秩序的高壓方式。這樣社會的法律機制也就失去了它的實效,更多的只是形式的價值。所以必須大力的在群眾中培育法律信仰的傳統,政府要保障讓社會基層群眾有渠道參與到立法的過程中并起到實效而不是只是自顧自己的立法。這樣久而久之社會群眾擁有了法律的信仰,才會使社會一旦出現危機都盡可能在法律所提供的框架內部進行解決從而避免對社會秩序的沖擊。

2.政府必須樹立多元價值的立法理念法律的功能價值主義情節是一種盲目、片面的法律實用主義崇拜。以法律來保障經濟的發展,如何在最大程度上發揮法律對于市場經濟的貢獻成了人大和政府各級立法主體的指導目標。這種單一的經濟中心的立法只會讓社會基層遠離法律信仰,也只會讓政府和上層精英時刻可以以經濟效率的理由來規避法律的規定,制定違背法律公平、自由、民主精神的惡法。法律的價值中所包含的含義是豐富的不僅僅只是有經濟效率的維護這單一價值,社會公平、社會保障、社會財富的總體均衡都應該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取向。但是根據國家目前所規定的許多法律法規我們很難看到對這些目標的大力追求。比如政府官員升職的關鍵在于經濟上的業績,再比如對于遺產稅遲遲得不到立法,再比如社會保障法的缺位等等我們都可以看出法律的價值在政府觀念中的單一性和功利性。只有樹立多元化的立法價值理念,注重效率的同時也要追求公平,才會讓社會經濟發展更加的健康。尤其是對于轉型的社會,首要的不是經濟的幾何級的發展而應該是時刻將社會的安全穩定至于首位。沒有社會的安全與穩定,又何來的經濟發展的環境。只有總體的均衡協調社會的財富分配,以法律的方式時刻關注弱勢群體的利益,保障社會整體的公平才會讓社會主體信任法律的保護,也才會使整個社會秩序受到法律的全面的保護。

三、結語

通過本文的分析,我們可以認知到我國的社會問題已經十分嚴峻,它對于我國尚處在發展中的社會秩序產生了巨大的壓力。國家面對此社會頑疾如果不進行體制的改革,謀求建立穩定有效的法律制度那么社會問題會越聚越多,社會中不同階層之間強烈的利益沖突也會越來越激化。法律制度作為市場經濟的守護者和國家安全的保衛者必須要發揮其應當具有的社會功能:調節社會不同群體的財富、建立有效的生活保障機制、保障不同階層之間可以公平競爭流動等等。法律制度的建設成功與否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到我國社會秩序重建能否取得成功。因此,政府和學者們必須時刻關注我國法律制度建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