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法律查處民事非正常死亡方法
時間:2022-12-16 05: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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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用法律思維是調處成敗的關鍵
1、及時介入,進行正確定性和分析,是調處順利開展的前提。2009年6月7日上午,我區某街道轄區內一沙發廠發生火災,造成在該廠打工的一對外地夫妻死亡。事故發生后,死者家屬、親友60余人來到武漢,圍堵沙發廠大門,并揚言阻斷馬路,要求廠方給付高額賠償金。我局按照區領導指示負責調處此事,經審核受害人經濟狀況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決定用非訴法律援助方式盡快結案。我們首先全面了解、掌握案件事實,并在此基礎上,運用法律思維的方式,剝離出基本的法律事實、法律特征、法律關系和法律適用。依據公安、消防機關火災責任事故報告的內容,我們明確該事故為一起責任事故,且沙發廠負責人因涉嫌消防事故罪已被依法刑拘,認定死者家屬的賠償請求屬于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請求。對案件正確定性之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我們為死者家屬算出了可索賠的具體金額,為后續的進一步處理奠定了基礎。
2、抓住介入的最佳切入點,尋找關鍵證據和確定責任主體,是調處順利開展的關鍵。2009年8月14日,我區某賓館工地發生一起意外死亡事件,外地來漢務工人胡某在拆除臨時工棚時不慎從屋頂墜地而亡。第二天,死者家屬邀集在漢務工的40余名老鄉圍堵工地,向承包工程的建筑公司索賠60萬元。我局接手后決定通過非訴訟法律援助化解矛盾,并指派精干人員參與事件處理。因死者平時從事廢舊物品收購,死者與建筑公司是否是雇傭關系直接關系到死亡性質的認定,是本案的焦點問題。我局工作人員就此問題多方展開調查取證,最終通過電訊部門查詢雙方通話記錄,確認死者與建筑公司方的語音通話及短信通信記錄,再結合死者死亡的時間、地點、狀態,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從而確定了死者與建筑公司系雇傭關系,因此也鎖定了本案的責任主體,為之后的工作順利開展打下了基礎。正確運用法律思維,找準找對最佳切入點,運用關鍵證據進行合理歸責,使調解得以繼續進行下去,并最終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3、全程介入,引導受援人從法律的角度認識化解糾紛,是調處的最終目標。武昌某超市職工李某工作中不慎從人字梯上墜亡,家屬邀約40余人圍堵超市大門索賠289萬元,致超市停業遭受較大經濟損失。事發不久,區司法局指派法援律師作為死者家屬人,全程參與調解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方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雙方當事人宣講權利義務,歷時10天促使雙方達成非訴訟調解協議書。在協議書簽訂后,法援律師又依法向家屬提出了分割建議,在司法所主持下達成家庭分割協議,監督超市按協議轉到各撫恤對象帳上,全部履行協議。本案中,法援律師積極介入并全程參與糾紛調處,尤其是發現可能影響調解協議執行的苗頭性問題后又主動作為,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以達成并執行調解協議為最優選項,保證了協議執行的徹底性和完整性,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
4、融法制宣傳教育與化解糾紛于一體,是調處成功的保證。意外傷亡引發的群體性糾紛,容易引起親朋好友和不明真相的人的同情,他們往往會按照自身對法律的膚淺了解與認識去觀察、分析問題,常常在“欠錢還債,殺人償命”、“人死在哪兒,哪兒就應承擔責任”一類簡單思維方式的下指導,盲目決定自身行為,助長糾紛的擴大。因此,把這部分人的簡單思維引導到法律思維上來十分重要。2009年6月23日我區某街道轄區一出租房內,鄒某因瑣事與其男友爭吵后跳樓自殺。當天,鄒某親友一行10余人趕到武漢,拒絕接受公安部門的自殺認定,堅持認為鄒某是被其男友周某逼死的,提出巨額賠償要求,并揚言若得不到滿足將圍堵政府大門討說法。同時,周某的父母等親屬一行多人也連夜從浙江趕到武漢,雙方見面后末能達成共識,矛盾一觸即發。我局法援工作人員針對家屬提出的疑問,從刑法關于證據、婚姻法關于同居關系以及民事法律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等方面向雙方親友進行法制宣傳,有情有理的耐心勸導死者家屬依法維權,并適時提出了幾點法律建議。經過溝通協調,死者家屬接受了自殺結論認定,并在權衡利弊后,接受了其男友的經濟補償。我們既化解了一起民事非正常死亡引起的糾紛,又對當事人進行了有效的法制宣傳教育,可謂一舉多得。
二、提升法律思維修養,處理好三個關系,是提高調處效率的保證
1、法援人員與調解員的關系。非訴訟法律援助中法援人員的定位,從科學的法律思維角度講,法援人員當然應與主持調解或和解的中立的調解員嚴格區分,這才符合法律援助是幫助需要幫助的人的基本理念。但實務中,我們囿于法律援助機構及資金的有限性,往往是法援人員與調解員兼于一身,在指定糾紛發生地以外的法律工作者作為受援人人從事法援還有現實難度,因此今后我們還應更進一步的探索。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法援人員與調解員應由不同的人擔任。法援人員與調解員分離后,二人的目標仍然是一致的,應相互理解、尊重、支持。法援人員依據法律思維提出的符合本案的法規,應成為調解員的工作指導,并貫穿始終,依法調解。調解員工作中的難題,法援人員應協助解決,對調解員提出的不違犯法規的合情合理的辦法,應全力助其實施。
2、非訴訟法律援助與訴訟法律援助的關系。非訴訟法律援助在參與處理意外傷亡引起的糾紛中,因受多種條件的影響,可能一時受挫。在受援方人出現明顯拒絕調處或抵觸調處協議的執行時,應及時轉換思路,建議受援人走訴訟程序,而不能強制他接受調解。當調解陷入僵局的時候,若強行要求受援人接受建議,受援人很可能將矛頭轉向法援人員,此時,建議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并告知終極權威性和訴訟的風險,受援人即使不服相關結果,也必須在法律救濟途徑內尋求解決辦法,從而可以避免矛盾對象的轉化。換言之,在非訴法律援助中,法援人員應恰當把握非法律訴訟的“度”,以避免糾紛的當事方將矛盾轉向自身,引致新的矛盾。
3、法律思維與政治、經濟、道德思維的關系。法律至上這一法律思維理念,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社會問題通常是一個復合性問題,它往往包含著政治的、經濟的、道德的和法律的等多種因素。許多問題也都可能被作為一個政治的、經濟的或道德的問題提出來,并被用政治思維、經濟思維和道德思維的方式來思考和處理。但不能離開法律思維的主導性。政治思維、經濟思維和道德思維都有一定的底線,超越了底線,就不合法。法律思維方式的重心則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圍繞合法與非法來思考和判斷一切有爭議的行為、主張、利益和關系。實行依法治國的方針和貫徹法治原則,必須按照法律的指引來行動和思考。因此法律思維方式應當具有優先的位次,是法治原則所必然要求的一種思維方式。特別是包括法援人員在內的所有司法部門的同志,更應如此。
作者:程革單位:武漢市武昌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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