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犯罪的法律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01 09:38:17

導語:計算機犯罪的法律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計算機犯罪的法律研究論文

一、計算機犯罪概念的界定方法

計算機犯罪不是指計算機自身實時的犯罪行為,而是由人所實施的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行為。這個概念是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由美國等信息科技比較發達的國家提出的。到目前為止,討論仍然非常激烈。刑法中計算機犯罪概念的定義是指非法侵入重要的受國家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及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受刑法處罰的社會的危害性行為;犯罪學上的計算機犯罪是指針對或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所處理的信息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或將來可能發展為違法犯罪的危害社會行為。

二、計算機犯罪的構成要件

(一)計算機犯罪的主體

雖然對計算機犯罪的主體認識說法不一,但是我認為計算機犯罪的主體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一般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并且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人;特殊主體有的人認為是“白領犯罪”指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并且從事計算機操作、維修、管理等人員。在如今的信息社會中,計算機通信與計算機技術已經成為一種日常生活工具和手段,這就導致了計算機犯罪主體的社會化。

(二)計算機犯罪的客體

因為計算機犯罪的客體廣泛、復雜,因此社會危害性非常大。計算機犯罪類型不是以犯罪的同類客體為標準來劃分犯罪類型,而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對象為標準進行劃分的,因此計算機犯罪侵害的客體的特點具有多樣性。計算機犯罪的客體涉及社會管理秩序、公私財產、公共安全、國家利益等。

三、計算機犯罪的特征

計算機犯罪和其他形式犯罪一樣,都具有社會危害性、行為違法性與應受刑罰處罰的基本特征。但作為一種新的社會犯罪現象,特別是作為高科技領域的犯罪,它又具有傳統犯罪不可能的一些新特點。

(一)犯罪主體的特征

1.犯罪主體普遍化。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計算機網絡特別是互聯網的飛速發展,計算機進入普通家庭和社會的各個領域,與此同時,計算機操作也比以前簡單,不再需要特別的知識和技能,犯罪的主體即為一般主體。

2.犯罪主體低齡化。

計算機犯罪嫌疑人多數都在35歲以下,甚至有很多是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

3.高科技和高智能結合。

眾所周知,計算機是現代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而高智能與高科技結合則是計算機犯罪的最大特點:犯罪主體通常掌握相當高的計算機知識;犯罪手段多是與高科技方法相聯系的特殊手段;犯罪嫌疑人作案前一般都經過了周密的預謀和精心的準備。

(二)犯罪客體的特征

從犯罪學角度看,計算機犯罪所侵害的客體既有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也有財產所有權、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等。計算機犯罪中可能受到侵犯的對象包括: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計算機本身及軟件產品,計算機處理、存儲、傳輸的數據、信息以及計算機網絡等。

(三)社會危害性嚴重

由于計算機系統應用的普遍性和計算機處理信息的重要性,整個社會的重點及要害領域皆為計算機所控制,社會的正常運轉與維系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作,因此,計算機犯罪的危害性遠比傳統犯罪要大得多。

(四)犯罪隱蔽性強

計算機犯罪無論是犯罪行為本身,還是犯罪后果都具有極大的隱蔽性。計算機犯罪基本上是一種“無形犯罪”模式。具體表現為:計算機犯罪方法的無形性,大多是通過程序和數據這些無形信息的操作來實施;計算機犯罪直接目標的無形性,直接目標也往往是無形的電子數據或信息;計算機犯罪后果的無形性,由于數據一旦存儲進計算機,人的肉眼就難以看到,并且數據進入計算機后就不存在傳統的筆跡異同的差別。

(五)犯罪時空跨度大

計算機犯罪的地點具有多變性,因為其犯罪行為不存在失控條件的限制:計算機網絡使計算機犯罪的跨時空性成為可能;各國法律沖突與司法協助問題使犯罪嫌疑人有機可乘。

四、計算機犯罪的類型

我國刑法分類法包括總曾分類法和分則分類法兩個部分。前面已討論,由于總則分類法基本上僅對犯罪作抽象的概念性規定,分則分類法的主要標準時犯罪所侵害的客體、具體對象及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據此,計算機犯罪可分為以下三類:

(一)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根據《刑法》第285條的規定,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即使這些系統中的數據沒有受到破壞,但如果系統中的數據信息被泄密或被非法使用,就構成了非法侵入計算信息系統罪。

(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根據《刑法》第286條規定,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分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和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或其他破壞性程序。

(三)以計算機為犯罪工具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以計算機為犯罪工具這類犯罪行為涉及面比較廣泛。如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或者利用信息系統傳播有害信息構成犯罪的都屬于這類犯罪。

五、計算機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議

通過計算機犯罪立法,不僅可以使計算機安全措施法律化、制度化、規范化,遏制計算機犯罪,還可以起到威懾犯罪分子和為打擊計算機犯罪提供有力依據。我國雖然已經出臺了關于網絡安全、懲治計算機違法犯罪的法律法規:如1994年通過的《計算機信息案例保護條例》;1997年12月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案例保護辦法》;200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維護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決定》;2001年4月3日,國家信自、產業部、公安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但是目前我國有關計算機犯罪方面的法律發規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存在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需要擴大犯罪對象的定義范圍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將犯罪對象限定為像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和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這顯然過于狹窄,在醫療、金融、航運、交通等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同樣重要,非法侵入這些計算機信息系統同樣可以造成社會危害。所以,這些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也應該包括到犯罪對象應之中。再者,現在立法中關于竊取計算機服務的行為處于空白狀態,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竊用通信系統的行為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于盜竊罪的規定進行處罰,但是《刑法》中并沒有包括關于竊取計算機服務的行為。

(二)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過失犯罪來完善犯罪構成

首先,為了現實需要,應增設法人可以成為計算機犯罪的主體,僅自然人為計算機犯罪的主體,但是據目前情況來看,的確存在各種各樣由法人實施的計算機犯罪的行為,因此,需要增設法人犯罪。又如,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內容規定破壞竊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只限于故意犯罪,這是不夠的,應對那些因嚴重過失導致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遭到破壞,并且造成了后果嚴重的,給予刑事制裁。

(三)增設罰金刑和資格刑使刑法更科學

許多犯罪分子僅僅為了牟利,構成了計算機犯罪,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對其進行罰款等財產刑更是情理之中。同時,計算機犯罪分子多數是對計算機操作很熟練,并且對自己的技術很自信同時還是非常喜歡操作計算機的人,因而對其進行資格刑的判處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剝奪犯罪分子參與計算機相關活動的資格、剝奪其長期或短期從事計算機相關的職業。除此,對計算機犯罪分子處罰以自由刑的同時,并處以罰金刑和資格刑,是當今世界其他各國計算機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是我國目前對計算機犯罪既沒有資格刑,也沒有罰金刑的處罰,這不得不說是刑法的一大缺憾。

作者:楊妍單位:西藏警官高等專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