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謠言法律制度規制研究

時間:2022-07-17 03: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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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謠言法律制度規制研究

【摘要】網絡謠言極具迷惑性,易蠱惑網民并肆無忌憚地在網絡空間傳播。當前,以網頁、微信、微博、論壇等為載體的謠言仍舊活躍在網絡空間,對網絡社會生態造成污染。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治理網絡謠言的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因此,分析我國治理網絡謠言法律制度層面存在的困境并提出應對之策刻不容緩。

【關鍵詞】網絡謠言;法律制度;規制

在國家積極推進實施網絡強國戰略、國家大數據戰略、“互聯網+”行動計劃的背景下,在網絡技術飛速發展、網絡基礎設施更加完善、網絡文化更加多樣、網絡經濟更加繁榮的網絡環境中,網絡犯罪、網絡謠言、網絡侵犯個人隱私、網絡恐怖主義等網絡風險也隨之而來,其中,任何一個社會熱點、民生問題都有可能滋生網絡謠言。據《2018年網絡謠言治理報告》顯示,食品安全、醫療健康、社會民生等領域成為網絡謠言“重災區”。網絡謠言極具迷惑性,易蠱惑網民并肆無忌憚地在網絡空間傳播,導致錯誤的輿論導向和社會信任危機,加劇社會恐慌。以網頁、微信、微博、論壇等為載體的謠言仍舊活躍在網絡空間,對網絡社會生態造成污染。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治理網絡謠言的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因此,分析我國治理網絡謠言法律制度層面存在的困境并提出應對之策刻不容緩。

一、法律制度規范不夠健全

1.相關立法滯后。網絡言論自由是“公民享有的,由法律規定、認可和保障的,通過互聯網公開發表言論、傳遞思想、表達意見、主張、觀點、情感等而不受他人干涉、約束或懲罰的自由”。在我國,“言論”被視為一種行為,并且言論自由應是在法律框架內的言論自由。由于我國法律起步較晚,法律基礎薄弱,專門針對網絡謠言的法律法規的制定更加滯后,使得網絡謠言缺乏規制。起初,規制網絡謠言主要通過現行成文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來實現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就從規范言論自由的層面規制網絡謠言。隨后,面對網絡謠言泛濫,現行法律又存在諸多不適用性,對其約束乏力。為改變現狀,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從網絡誹謗、網絡欺詐等角度出發,專門治理網絡空間的不實言論,出重拳打擊網絡謠言現象。此后,也頒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來規制網絡謠言。可以看出,我國從法律層面規制網絡謠言存在立法滯后的問題,而且一系列規范措施也稍顯倉促且有被迫而為之嫌,從而仍舊在網絡空間為謠言留有空間。2.法律界定不明確且效力等級不高。首先,網絡謠言定罪的界定不明確。這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各部門行政法規對網絡謠言的界定沒有達成統一;二是司法解釋在認定個案具體細節時比較困難。例如《解釋》中對網絡謠言犯罪的情節標準、行為結果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對何為網絡謠言、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等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對網絡誹謗信息導致被害人不良后果時是否追究信息者責任沒有明確規定。從而,在具體網絡謠言事件的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可操作性也有待提高。其次,沒有針對網絡謠言的專門立法,主要以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為主,而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效力等級低于法律,導致立法效力的等級不高。其中2013年的《解釋》成為整治網絡空間不實言論最明確的規定。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更是針對移動互聯網迅速發展導致的信息傳播亂象明確指出,網頁、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等網絡平臺的信息均屬電子數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首次將舉證范圍擴大到“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為網絡謠言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據。目前我國針對網絡謠言的相關法律規范較為完備,但也存在立法效力等級不高的問題,需進一步完善。3.互聯網行業準則有待規范。基于我國互聯網基礎設施建設的不斷完善,互聯網行業迅速崛起并步入快速發展的軌道。各類網絡視頻、實時溝通軟件、網頁游戲、手機應用軟件等網絡應用日益豐富。不僅如此,網絡購物和網上支付也逐漸成為人們更加喜聞樂見的購物渠道和支付方式。然而,互聯網行業的快速發展在帶給人們更多便利和享受的同時,也由于其過快發展和膨脹暴露出許多問題,核心問題是缺乏行業規范和行業自律。這主要體現在互聯網行業競爭亂象叢生,直接損害了公眾的利益。一是惡性競爭激烈,甚至是不計成本,拋棄道德底線的惡意營銷。許多企業在宣傳自身產品時,可以不計成本、不顧整個行業發展現狀的以短期得利來誘導服務對象。不僅如此,許多企業不會放過任何可以借勢傳播的機會,即使事情本身遭人詬病;更有甚者會雇傭網絡水軍,采取”病態公關“或惡意詆毀他者的方式,謀得一己之利。手段可謂無所不用其極。這不僅說明,互聯網行業惡性競爭激烈,也可以看出互聯網公關公司也缺乏行業規范管理。二是服務水平有待提高。激烈的競爭并未從實質上帶來服務水平的提升,如主頁被篡改、軟件強制綁定、網絡病毒、各類應用軟件出現漏洞等問題依舊困擾著網民。不僅如此,許多應用、網頁游戲、網絡文學作品等也存在同質性嚴重、版權爭議、內容抄襲等問題。三是網絡銷售和網絡借貸行業的不規范讓許多網民深受其害。網絡團購、網絡返利存在貓膩,網絡傳銷難以管控,網絡借貸缺乏規范。雖然國家大力提倡發展互聯網經濟,但目前互聯網行業過快發展和膨脹已經強烈地沖擊到傳統倫理和社會意識,互聯網行業發展問題,也使得互聯網成為謠言滋生的肥沃土壤。

二、積極構建網絡法律制度規范

1.加強立法,完善相關法規。立法是體現政府管理的法治文明,反映民主民意,彰顯治理網絡謠言的合法性和正義性的具體手段。首先,明確立法目的。互聯網法律法規的制定必須本著互聯網有序運行,信息自由交互,網絡社會健康發展的良善目的。網絡立法切不可過猶不及,流于形式。因此,在制定治理網絡謠言相關的法律法規時要從凈化網絡環境、規范網絡秩序、保護網絡言論自由的角度出發,而不只是單純的為了遏制造謠信息、壓抑人們自由表達、社會參與的熱情。其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一方面,進一步促進傳統法律向網絡社會延伸,擴大相關法律的適用范圍;另一方面,提高立法等級,制定專項法律,專項打擊造謠者、傳謠者。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時要提高網民的犯罪成本,加大對造謠、傳謠者的懲治力度,加強對縱容和煽動謠言的網站、網絡媒體等公眾信息傳播平臺的法律制裁,輕者停業整頓,重者將其關閉,從法律層面加強對媒體和網民的規制。最后,明確網絡謠言界限,增強實效性。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過程中,尊重和保護網民言論自由的權利,維護網絡社會的公共利益,盡量不影響網民的網絡政治參與和輿論監督的積極性。從法律的角度明確網絡謠言的基本內涵,為治理網絡謠言提供法律保障。2.加大執法力度,明確司法職權。健全的網絡法律規范需要通過良好的司法和執法監督才能發揮真正的效用。通過法律途徑治理網絡謠言,必須加大執法力度,明確司法職權。首先,倡導推行網絡實名制。實名制能夠提高網民文明上網意識,促使其形成文明上網的習慣,同時有利于提高網絡執法的可行性和準確度,并能更好的開展國際溝通與協調。在各國推行網絡實名制的過程中,韓國的失敗和日本的成功形成了鮮明對比。因此,就我國而言,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實名制的推行不可盲目為之,必須有理有利有節。其次,從源頭懲治造謠者和嚴重擾亂網絡信息傳播環境者,提高網絡執法的威懾力。執法的目的是表明政府堅決打擊網絡謠言的態度和決心,不給網民留有任何僥幸心理和“罪不罰眾”心理的機會。根據事實認定,依法處罰,決不姑息,并在事件處理過程中,做到信息公開公正,特別是對典型反面案例進行宣傳,“防、堵、疏”相結合,起到懲前毖后的作用。最后,堅決杜絕“踢皮球”現象,明確各部門各職位司法職權,避免出現職權不明確,職權相互重疊,司法真空等問題,使法律法規真正能夠在經過明確立法、嚴格執法的基礎上做到司法必究。3.健全互聯網行業規范。制定并完善與網絡信息傳播和言論自由相關的規范,提高謠言的成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均有與規制網絡謠言相關的內容。在傳統網絡環境下,這些行業規范在抵制謠言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移動互聯網的興起,網民日益增多且參與意識日益加強,移動社交媒體應時而起,網絡金融繁榮發展,網絡環境更加復雜,傳統的網絡行業規范約束乏力,由此,制定適應新形勢的互聯網行業規范迫在眉睫。首先,從加強移動社交媒體規范來看,2014年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和2015年制定的《微信公眾平臺運營規范》中的相關規定著力加強對“微商”等商業營銷微信號的管理,并堅決抵制傳銷。其次,從規范互聯網金融等行業來看,2015年,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并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2016年9月1日,《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開始施行。這些措施對規范互聯網金融等行業,破除互聯網行業競爭亂象,為網民提供更好的服務,進一步瓦解謠言生存的土壤提供了必要保證。

作者:馮杰 單位:內江師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