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國內領土歸屬的法律問題
時間:2022-09-21 0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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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曾皓工作單位:國防科技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領土爭端是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要隱患,但傳統國際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規范,因此,國際司法機構在審理領土爭端案例時只得依據具體案情以及爭端當事國的權利主張,來適用并澄清、解釋、創新一些國際法規則。在國際司法實踐的推動下,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制度得以逐步形成、發展,從而使得領土法更加具有穩定性、明確性與可預測性。這成為了領土爭端解決機制最顯著的新發展。在國際司法實踐中,國際法院通常會先依據案情選擇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依據,再依法確定一條劃分爭議領土的陸地邊界,最后還會考慮一些與領土爭端相關的其他因素,以求使最終劃定的邊界具有精確性與穩定性,從而公平合理地解決領土爭端。
一、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依據
國際法沒有明確規定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依據,只規定了幾種領土取得方式,如先占、時效、添附、割讓、征服等。但是,由于領土爭端問題通常十分復雜,涉及各種法律原則在實際事實中的適用,難以簡單地適用某種領土取得方式來判斷爭議領土的歸屬。因此,國際司法機構并沒有將傳統國際法中有關領土取得方式作為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依據,而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適用了不同的判案依據。例如,條約、國家的單方面同意、有效占領、“保持占有”、國際司法判決、國際組織決議、衡平等等。[1]依據這些法律依據的性質與內容,可以把它們分為四類:國家的同意、第三方的判決或決議、歷史依據、國際法中的衡平。
(一)國家的同意
國家間就某一領土的歸屬所達成的合意,或者某國將其部分領土轉讓給他國的單方面同意是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首要法律依據。1.條約“約定必須遵守”原則規定,締約國必須善意地履行和遵守其締結的合法有效的條約。一旦締約國對特定事項所作出的明確、一致的意思表示,在條約生效后,該條約就應對在其有效期中所發生并在其規定范圍內的一切事實、行為或局面,支配當事各方的關系。因此,合法有效的條約是判斷爭議領土歸屬或劃界的首要法律依據。例如,在1994年“喀麥隆與尼日利亞間陸地和海洋邊界案”中,國際法院在經過審查認為1913年《英德協定》具有合法效力后,決定依據該條約劃定喀麥隆與尼日利亞在乍得湖地區與巴卡西半島的邊界,而沒有按尼日利亞方面所提出的“歷史性合并說”與“有效統治說”來劃界。一般而言,可用來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條約包括以下三種:(1)涉及戰敗國割讓其領土的媾和條約;(2)一國家把其擁有的領土轉讓給另一個國家的割讓條約;(3)有關國家就邊界的劃定,或者就原有的邊界正式標定或重新核定或調整等事項締結的邊界條約。2.國家的單方面同意在確定國際邊界的過程中,一個國家的單方面同意能為有關爭議領土的歸屬或邊界的劃定提供有力的法律證據,甚至可以使與其存在領土主權競爭關系的另一國的不完全或不合法的權利主張轉變為完全或合法的權利主張。例如,在國際司法實踐中,為了尋找相對來說更有力的權利,法庭會相應地考察是否存在著一方承認過另一方權利或權利主張的事實,而且法庭的判決將會有利于能證明其權利或權利主張曾得到與之有競爭關系的另一方當事國的承認的當事國。由此可見,從一國單方面行為或是該國對他國主權要求的單方面承認而推定出來的隱含的單方面同意,也可以作為判斷爭議領土的法律依據。比方說,雖然一國簽署的割讓條約或邊界條約是無效的,但是,如果已經發生領土的事實轉移,并且利益受損當事方對這種領土的非法變更或邊界的非法劃定予以承認,那么條約的有效與否都無關緊要了。具體而言,國家單方面同意主要包括默認、承認、放棄等等。
(二)第三方的判決或決議
1.司法判決或仲裁裁決發生領土邊界爭端時,若當事國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有關劃定邊界的判決或裁決,就如同邊界條約一樣也是確定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依據,它將對爭端當事方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并且,出于實踐的目的、在沒有持續性的抗議的情況下,這些判決對所有國家都有一定約束力。阿根廷與智利就是按照1966年“阿根廷—智利邊界仲裁案”的裁決來確定爭議領土的歸屬;又如,在“北海大陸架案”中,爭端當事國就在特別協議中同意依照法院的判決來確定邊界。司法判決或仲裁裁決雖然是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依據,但“它本身并不具有處置性質,它的效力可以類比為割讓條約的效力:一般情況下主權只有在依據裁決而予以占有時才會發生變更,裁決給予占有以主權價值。不過在一些案例中,裁決也具有處置的性質。”[2]2.國際組織的決議在聯合國成立以前,戰勝國可以取得處置戰敗國或一些弱國領土的權利能力,這樣,就出現了一些大國聯合起來或是通過某個國際組織來確定相關國家之間爭議領土的情況。譬如,“一戰”結束后,國聯在1919-1920年間就設立了若干個國際委員會,以決議的形式單方面劃定了德國與比利時之間的邊界、奧地利與捷克斯洛伐克之間的邊界以及土耳其和其鄰國之間的邊界;在“二戰”結束前夕,反法西斯同盟也劃定了波蘭和德國之間的邊界。國際法學者和國際常設法院以及后來的國際法院都承認大國或國際組織的這種劃界權利能力,但是,很難為這種單方面劃界找到一個令人信服的法律基礎。如果僅就第二世界大戰結束前夕美國、前蘇聯和英國劃定德國的邊界的法律基礎而言,一般認為,它是基于“假定存在這樣的權利:將包括邊界變更這樣的安全措施加之于侵略者身上,以作為在集體自衛或制裁性戰爭中對失敗的侵略者的懲罰”[3]。此外,一些學者還認為,條約或國際會議、國際組織的授權,以及被劃界國的同意也可以作為這種單方面劃界的法律基礎。聯合國成立后,聯合國安理會也通過決議處置了一些國家之間的領土爭端。依據《聯合國憲章》第40條的規定,在領土邊界爭端足以威脅或影響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情況下,聯合國安理會有權做出決議對會員國之間的領土邊界爭端的解決進行指導。聯合國安理會的劃界決議一般有兩種形式,其一是直接在決議中劃分爭議領土,例如安理會關于中東問題的第242號與338號決議;其二是要求爭端當事國按照它們以前締結的邊界條約劃界,例如安理會關于伊拉克與科威特問題的第687號決議。而且,依據《聯合國憲章》第25條與第103條的規定,安理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議不但對聯合國會員國具有法律約束力,會員國對安理會決議必須遵守的義務還高于會員國依據其他條約所承擔的義務。這在國際法院對1992年“利比亞訴美國洛克比空難引起的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案的判決中就得到了證明。但是,對于安理會是否有權去重新劃定相關國家之間的邊界或把一個國家的領土轉讓給另一個國家,在理論上還存在爭議,因為,安理會的這種做法很明顯是違反了“主權平等原則”與“不干涉內政原則”。而且,安理會的決議在很大程度上受大國的左右,安理會的單方面劃界難免有強權政治之嫌。另外,依據安理會的決議來判斷爭議領土的歸屬或劃界在實踐中還并不多見,很多國家也并不認可這種劃界方式。
(三)歷史依據
如果不存在國家同意或第三方判決等明確的法律依據,國際司法機構一般會根據各爭端當事國在歷史上長期對爭議領土行使管轄權所及的范圍或是爭端發生前就存在的邊界,來確定爭議領土的歸屬。1.有效占領在沒有明確的權利依據以及不存在國家繼承的情況下,有效占領是判斷爭議領土的歸屬的法律依據。[4]所謂有效占領就是指,國家基于主權者行事的意圖對某一領土長期、和平與持續地實施有效控制或統治的事實狀態。由于有效占領實質上是國家行使其主權權力的表現形式;而且,在同一領土上只能存在著一個國家,或者說國家是“不可滲透的”,在正常情況下,一國的國內法律秩序對其領土有排他的效力,在該領土內一切個人都只受這一國家的主權權威的支配,因此,在固定領土上的有效占領是唯一的、排他的。所以,在不存在限制行使領土主權的情況下,在關鍵日期以前哪個國家在爭議領土的控制構成了有效占領,就能推定該有效占領國擁有爭議領土的主權,除非被另一方當事國的反證推翻。這正如法國國際法學家福希葉所說的:“國家的邊界首先是基于自古以來沒有異議的占有劃定的;一國對一地域行使主權達到一定的地點,而長時間以來沒有引起任何反對這一事實,就足以肯定領土的邊界;在這里也就構成國家間一種默示的協議。”2.“保持占有”“保持占有”原則源自羅馬法,它原指在羅馬法的物權訴訟中,占有爭議土地的一方在訴訟期間仍暫時保持其占有,即“擁有的,就保持占有”之意。后來,美國國際法學者穆爾在“哥斯達黎加—巴拿馬邊界仲裁案”中將羅馬法中的“保持占有”原則運用于解決國家之間的領土邊界爭端,并把占有的臨時性變為永久性。[5]19世紀初,拉丁美洲國家從西班牙的殖民統治下紛紛獲得獨立,“保持占有”原則成為了這些新國家用來解決它們之間的領土邊界爭端的法律依據。這些國家之所以愿意保持或繼承殖民統治者劃定的行政邊界,就是它們希望能夠避免用武力解決邊界爭端。雖然“保持占有”原則并沒有完全避免新獨立的拉美國家爆發領土邊界爭端,但是,在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的民族解放運動中,該原則仍然被獲得獨立的亞洲和非洲國家所接受。此外,“保持占有”原則還被適用于劃定因合并、分立、分離所形成的新國家的國際邊界。正如里維爾所指出的,“在一個國家領土被合并的場合,它的邊界當然失掉其為國際邊界的地位,而變成他國的行政邊界;反之,一國領土分裂而成立新國家的時候,原來的行政邊界就變成了國際邊界。”依據“保持占有”劃界,是為了通過維護一國的殖民邊界或原有邊界來實現領土的穩固,以減少國際領土邊界爭端,維護地區和平與安全,因此,國際法院在布基納法索與馬里的“邊界爭端案”的裁決中指出,依據“保持占有”原則劃界,有利于維護非洲領土的現狀,這對非洲國家來說是最聰明的做法。但是,殖民者在當年劃界時并不考慮這樣劃界是否具有合理性與正義性,因此,依據“保持占有”原則劃界常常容易引發爭端。拉美國家在適用“保持占有”原則時就遇到了很多困難,并由此導致了很多邊界爭端,例如,“阿根廷—智利邊界爭端、玻利維亞—巴拉圭邊界爭端、洪都拉斯—尼加拉瓜邊界爭端”、“哥斯達黎加—薩爾瓦多邊界爭端、厄瓜多爾—秘魯邊界爭端”。因此,完全依據“保持占有”原則劃界,往往會導致不公平、不合理的情況發生,還有必要考慮當地的一些實際情況對“繼承邊界”進行衡平調整。
(四)國際法中的衡平
國際法中的衡平也是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依據。所謂國際法中的衡平,是指一種通過考慮各種與劃界相關的情況來達到公平劃界結果的一種法律上的正義。[6]衡平作為判斷爭議領土的法律依據有兩個不同的適用范圍:其一,如果不存在其他的法律依據,則依據國際法中的衡平來劃界,在這種情況下,國際司法機構一般是將爭議領土平分,以中間線為邊界線。例如,在“印度—巴基斯坦西部邊界仲裁案”中,由于遭遇到獨一無二之特殊地理狀況,復因相關證據不足,仲裁者最終是依據“衡平之考量”來劃界的。其二,在依據其他法律依據劃界之后,如果還存在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情況下,就再依據國際法中的衡平對已初步劃定的邊界進行調整。例如,在“利比亞—馬耳他大陸架劃界案”中,國際法院首先依據中間線原則劃定利比亞與馬耳他之間的大陸架的邊界線,但由于嚴格按中間線原則劃界會引起一些不公平的情勢,所以,基于公平,國際法院又把初步劃定的邊界線往馬耳他一邊調整了18''''。
二、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國際習慣法規則
國際法院在適用相應的法律依據判決爭議領土歸屬時,采用了一套不同于傳統國際法的判決理84云夢學刊2012年由。其中一些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劃界規則,得到了許多國家的認可,并被運用于諸多國家的劃界實踐之中,因而已經成為了國際習慣法。
(一)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原則
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一般國際法原則,主要包括要求當事國利用和平的方式來劃界,以及禁止一國在未取得其毗鄰國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劃界的內容。此類法律原則主要用來規范陸地劃界的方式與劃界主體的權利能力。首先,依據“主權平等原則”、“禁止使用武力與武力威脅原則”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所有的陸地邊界都必須在相關國家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采用和平方式劃定,禁止一國憑借武力或武力威脅的方式來取得爭議領土的主權;其次,依據“主權平等原則”與“不干涉內政原則”,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都不得違反相關國家的意愿,強行為其他國家劃界;最后,一國雖然能夠單方面劃定其與鄰國之間邊界線,但是,此種行為是否有效,則必須取決于國際法,這是1951年國際法院在“英挪漁業案”判決書中指出,并得到國際社會承認的一項劃界法律規則。
(二)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規則
陸地邊界劃界一般可以分為兩類,其一為確定因合并、分離、分立或獨立而出現的新國家的邊界,其二為劃定與國家繼承無關的國家邊界。在存在國家繼承的情況下,應當依據“保持占有”原則判斷爭議領土的歸屬。在不存在國家繼承的情況下,依據邊界是否經正式劃定,具體的劃界法律規則又可以分為三類。1.如果已經正式定界,那么,就應當依據定界的法律文件,如有關劃界的條約、司法判決或國際組織的決議等等,來判斷爭議領土歸屬。但是,依據這些法律文件劃界的前提是,它們必須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并且準確、清楚地劃定了邊界線的具體位置與走向。2.如果還未正式定界,那么,首先應當考察是否存在相關國家認可某一劃界方案的單方面同意。如果存在這種單方面同意,就應當按照這種同意來劃界。因為,國際法理論、相關的國際法律文件和一些國際司法案例都明確規定,國家可以通過“許諾、承認、抗議、放棄、通知”等單邊法律行為作出同意某種劃界主張的意思表示,從而“可以與他方成立、變更或消滅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兩方間產生國際法上的行為規則”[7],所以,在不存在合法的邊界條約或劃界司法判決的情況下,還可以依據一國的單方面同意,如“承認、默認與禁止反言原則”劃界。例如,在1906年“洪都拉斯—尼加拉瓜邊界仲裁裁決案”、1962年“隆端寺案”中,國際法院都依據承認、默認與禁止反言劃分了爭議領土。如果既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條約,又不能適用承認、默認與禁止反言原則劃界,國際司法機構通常會根據有效占領原則來確定爭議領土的歸屬。即通過衡量領土爭端當事國用以支持它們各自主權權利主張的占領證據的分量,考察哪個國家在關鍵日期之前對爭議地區的控制或統治活動構成了有效占領,從而判決爭議地區歸有效占領國所有。所謂關鍵日期是指,在有關領土爭端的情勢中存在的一個決定性時刻,在這一時間點上所有爭端當事方的權利都已經確定,有關領土主權歸屬的法律狀態也凝固在這一時間點。具體而言,關鍵日期就是使領土爭端變得明確的日期,即產生“法律或事實觀點沖突”的時間。一旦關鍵日期被選定,爭議領土的主權歸屬問題都將依據這個時間點上的法律情勢決定,在此之后發生的行為對于認定領土主權的歸屬而言都是毫無意義的。[8]在領土爭端關鍵日期以前,各爭端當事國都有可能對爭議領土實施了管轄行為,但并非所有的國家行為都能作為有效占領證據。國際司法機構認為,只有包含“有效權威的行使”與“國家占領意圖”兩個要素的國家行為才能作為有效占領證據。有效權威的行使是指,國家在固定領土上和平、長期、持續、實際、充分地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主權權力。[9]占領意圖是指占領國以主權者行事,以期在其占領的領土上建立起最高的與排他的權威的意圖。國際法院就是通過權衡各爭端當事國所提的有效占領證據的分量,來判斷爭議領土的歸屬。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套評判有效占領證據分量的證據規則。國際法院的法官一般是根據個案的情況,依據關于證據程序的自由裁量權將爭議領土判給具有證據優勢的一方。3.如果依據上述方法初步劃定的邊界還存在一些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情況,就還應當依據國際法中的衡平,考慮各種相關的實際情況,對在第一階段所劃定的邊界線進行衡平調整,以消除不公平、不合理的情況,最終確定邊界的走向與具體位置。例如,在1930年“洪都拉斯—危地馬拉邊界爭端案”中,國際法庭首先依據“保持占有”原則確定洪、危之間的“應然”邊界線,然后根據雙方在其他方面已經形成的各種既得利益對這條線進行衡平調整,確定彼此之間需相互支付的補償,如交換領土或其他利益,從而使最終劃定的邊界體現公平、正義。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劃界問題涉及太多非法律的因素,除了涉及法律訴求之外,還與政治訴求、歷史、地理、戰略、經濟等因素密切相關。為了保證花費了巨大成本才劃定的邊界具有穩定性,就應當考慮多種相關因素,對依法初步劃定的陸地邊界進行衡平調整,以消除不公平、不合理的結果。
三、結論
在國際司法實踐的推動下,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形成、發展。國際法院力圖確定一個調整爭議領土歸屬問題的清晰的、確定的和可預見的國際法制度,但是由于領土爭端過于復雜且情況各異,任何試圖構建一種類似于領土取得方式的靜態的法律制度來解決爭議領土歸屬問題的努力都是徒勞的。而借鑒國際私法中的“法律選擇方法”[10]來構建一個動態的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制度可能更為可取。筆者認為,應當先明確可以用來判斷爭議領土歸屬的法律依據;然后,依據領土爭端的法律性質,并兼顧公平正義地解決領土爭端與維持國際和平穩定,選擇合適的法律依據來判斷爭議領土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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