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開放下金融風險及法律規制研究
時間:2022-12-25 02: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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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在亞洲博鰲論壇上宣布我國金融業將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模,屆時中國銀行業將全面放開外資市場準入。外國資本的涌入勢必會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安全構成極大隱患。新形勢下銀行業總體結構更加復雜,原有監管體系無法盡數囊括,這就迫切需要改變現有的監管模式,有效展開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以適應全球化金融發展浪潮。聚焦全面開放背景下銀行業的潛在金融風險與法律風險,結合國際上金融監管的先進理念,分析我國銀行業未來的監管方向并進一步思考我國應對全球化金融風險的法律規制。
關鍵詞:銀行業;金融風險;國際合作;新巴塞爾協議;法律規制
1.1系統性金融風險。即全局性風險,是一種通過局部風險傳遞而造成的連鎖反應,對金融體系與國民經濟的穩定具備摧毀作用。本文涉及的系統性金融風險主要是為政策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1.1.1政策風險。銀行業對外開放必然會使得更多的外國金融機構參與到中國的金融市場中,為了在金融市場占得一席之地,也為了爭奪更多的市場資源,這些金融機構往往會采取一些較為激進的方式來擴展自己的金融產品。然而這些行為極有可能觸碰到國家的底線從而起到反噬作用,增加金融機構經營上的成本,使得投資者承擔了更大的風險。1.1.2利率風險。所謂利率風險是指市場利率變動的不確定性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影響利率的因素包括宏觀經濟環境、央行政策、國際經濟形勢等。但本文重點闡述經濟因素中資金的供求因素。銀行業的進一步開放會使更多的外資流入到我國金融市場,資本的滲透使得社會總流動資金額得到增加,因而市場利率會出現不確定的變動。當市場利率下降的時候,商業銀行貸款所獲得的利潤也就減少了;而當市場利率上升的時候,由于投資于固定收益債券或其他利率不變的金融產品,從而損失了商業銀行資金的機會成本。1.1.3匯率風險。所謂匯率風險指的是一定時期的國際貿易中,以外幣計價的資產或負債因匯率波動而導致其價值增減的可能性。匯率的變動會影響外資企業的進入及資本的流入,當匯率下降時,外國貨幣兌換的人民幣將會減少,這不利于外資企業的進入;當匯率上升的時候,外國貨幣兌換的人民幣將會增多,這有利于外資企業的進入。因此,當銀行業對外開放政策得到具體的落實,那么外匯匯率必然會向著上升的趨勢增長,因而國內商業銀行以外幣計價的負債因匯率上升而增加了更多的成本,這便是匯率風險之所在。1.2監管風險。影子銀行是脫離于傳統商業銀行業務體系之外的一種信用中介組織,它同樣會帶來金融風險,特別是對短期流動性的影響十分顯著,借助金融信貸業務的杠桿作用將風險成倍放大;此外,它還會帶來嚴重的監管套利風險和信任危機。“影子銀行”有三種最主要存在形式:銀行理財產品、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產品和民間借貸。當前,國內對影子銀行的監管存在諸多問題。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之間沒有明確彼此之間的職責,監管主體嚴重缺位。此外,監管制度存在漏洞。例如,人民銀行建立了第三方支付準入制度,但是沒有制定更加具體的操作條例,監管不到位。而外資一旦對這些“影子銀行”大手筆地進行直接或間接投資的話,在利益驅動的背景下,這些“影子銀行”也就成了影響經濟的又一個隱形炸彈。
2法律視角下的潛在風險
在這個金融業深化改革的進程中,我們也需要從法律方面提前預測和評估潛在的風險,并作出正確預警,完善監管制度。2.1跨國銀行母行與其子行的責任承擔方式不利于東道國。根據目前的現行制度和狀態來看,外資銀行在東道國的主要有三種存在形式:(1)外資銀行的分支機構;(2)外資控股或獨資的子行;(3)外資設立的合資機構。在法律風險責任歸屬上,由于分行是母行的附屬,不具獨立法人格地位,母行需對其在海外設立的分行成立無限連帶責任。而母行在他國設立的子行因具有法人格地位,母行僅需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子行的相對獨立性,必然使得危機到來之時,東道國的風險責任加劇。2.2缺乏對外資銀行確定的流動性支持。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方面我國采取一視同仁的國民待遇原則,對外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實施相同的準入與監管標準。但在外資銀行流動性支持問題上我國缺乏對外資銀行明確的可行性與流動性支持救助措施,倘若外資銀行母國出現無法預期的資本變動,外資銀行流動性支持缺位,而東道國一方又無針對外資的流動性支持完備制度,這將不利于維持我國銀行體系的穩定性。此外,雖然我國現存法律具備對發生支付風險的銀行進行援助的相關條款,但隨著銀行業的進一步開放,現存法律規定存在諸多缺陷,各項法律相互之間缺乏制度協調感,無法成立一套完備可行的實施體系,這也使在現實中決定是否給予或者如何提供外資銀行流動性支持時增加障礙。2.3銀行業風險監管為基礎的監管制度體系不盡完善。(1)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存在缺口增加了監管機構和跨國銀行之間信息交流傳導的不對稱性與缺乏可操作性。(2)跨國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存在缺失。存款人與銀行相較趨于劣勢,而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立則能巧妙平衡存款人與銀行兩者間的地位關系。跨國銀行的運營活動范圍涉及廣泛,而一旦出現經營問題,不僅會直接損害到其名下客戶,嚴重情況下更是會對全球經濟造成不利影響。因此,非常具有跨國銀行存款保護機制建立的必要性。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跨國銀行存款保險法律制度,比較于發達國家本國存款人優先于海外分行受償而言我國存款人處于弱勢地位。
3新巴塞爾協議對我國的銀行業發展的影響與啟示
作為全球范圍內銀行監管的重要國際協議,巴塞爾協議體系對世界銀行體系的構建及國際金融市場的穩定發揮著極大作用。巴塞爾協議重點突出對資本充足率的控制,強調國際銀行之間的共同監管與協調合作,對信用風險的評估與信息披露制度的構建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當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雖然取得了較大成就,但不可否認,較與英美等發達國家而言仍存在一定差距。而巴塞爾協議對資本質量、資本充足率、資本補充周期等方面的較高要求,短期內勢必會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帶來挑戰。因此我國在引入新規同時也應兼顧自身國情,在拓寬金融業務范圍的同時兼顧資本質量,穩步地推動金融業的戰略升級。
4法律規制建議
4.1健全立法機制提高風險預警能力。(1)建立標準化的銀行信用評級體系,對銀行的經營環境、管理水平、風險程度與風險管理、經濟資本等展開綜合性評估,并向社會及時公布評級結果。著重完善建立各銀行內部風險評估機制,一方面鼓勵銀行自身建立自己的內部評級制度,加強自身的資本管理;另一方面健全外部評級機構,為各銀行企業進行專業評級,構建一個內外雙重保險評級制度,以減低風險發生率。(2)建立健全風險處置程序和規避手段,完善危機處置的法律框架。全方位對跨境風險的形成、發展和演化各階段的情景模擬分析,有所針對性的對相關風險進行預估、檢測和應對。根據風險種類、級別等情況建立相應的監測機制和防范程序。4.2完善防范風險暫行辦法制度。完善緊急貸款管理制度,為外資銀行提供流動性支持,對危機起到預期遏制的作用。建立完備的跨境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切實保護存款人利益,減小損害波及范圍,維護金融體系和全球范圍的金融穩定性。4.3強化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加強審慎管理的理念。建立以風險性監管為主導的審慎監管制度,發揮中央銀行的主導地位,明確各級監管職能,維護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行,借鑒巴塞爾協議和各國先進的風險管控經驗,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提高風險管控與預警能力。4.4強化銀保監會的監管職能。在放寬限制的同時也需提高風險意識,通過規范高管兼職、交易方式等的限制,強化對外資分行與子行規范性的管理。明確負面清單制度,加快對外資銀行監管立法的完善工作和各類舉措的落實工作,嚴格查處違法行為。4.5加強國際銀行間的合作,明確信息披露制度問責機制。在構建具體的法律法規過程中,同樣也需重視母國監管方對母行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引導,加強東道國與母國監管方的信息傳導協調合作,明確母國銀行具體責任,從東道國和母國雙方角度進行全面監管,在機制性安排上致力于風險值管控至最低,構建雙方協調統一的監管機制。4.6深化銀行內部的控制作用。健全銀行內部控制與風險評估機制,強化銀行內部的監管主動性,發揮管理層的帶頭作用,切實落實“雙人制度”。從整體上協調資本運營,在強調銀行自身的督促機制的同時也要完善相應法律法規,以防銀行管理層的權力濫用。
5結語
銀行業的全面對外開放是我國實現全面改革開放的必然進程,當前,我國金融業改革由點及面,經歷了從特定區域、部分業務領域的試點開放到如今的覆蓋全國范圍、全面業務領域的開放歷程。我國銀行業遵守入世以來的承諾,不斷參與更廣泛、更深層次、更多樣化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展望未來,不可否認的是機遇與挑戰并存,面對全球化的金融發展浪潮,我們既要有計劃有步驟的推動各項措施的全面落實,也要做好金融調控與金融監管工作,平衡好改革開放與金融安全兩者間的關系,為我國拓寬海外市場,實行新的國際化發展戰略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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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筱璐 嚴超 胡雅宇 邱愛民 單位:武漢東湖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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