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思考
時間:2022-09-09 04: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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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中國成立70周年,在社會主義制度的保護下,中國婦女比起傳統社會而言,婦女權益得到了保障,但在有些方面還有不完善不規范的地方,本文就是針對這種情況進行分析,以期能更好保護婦女有關權益,為建設富強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強國做出應有的貢獻。
關鍵詞:婦女;國外經驗;權益保護
一、相關概述
有關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可謂是常談常新的一個問題,新中國成立后規定了每年的三月八日為婦女的節日,從此中國婦女有了自己的專屬節日。在新中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中,婦女這個群體貢獻了巨大力量,如今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助力,可現實中仍然有諸多損害婦女權益、婚姻關系的不利因素,需要進一步找尋問題所在,為更好保護婦女權益,并促進社會更好發展提供有力支撐。(一)保護婦女權益的必要性和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婦女一詞詞典中的解釋是泛指成年女性,《民法》規定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自然人是從18周歲開始,根據我國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數據顯示,女性占48.73%,達到六億多人,真正是“頂起了半邊天”,在人口數量上婦女是經濟建設、社會前進發展的重要動力和主要實施者,毋庸諱言,女性不同于男性,如何保護婦女相關權益這個問題,是消除對婦女歧視、保障婦女全面發展的有利武器。在社會發展中婚姻家庭是社會組成的最小細胞,細胞充滿活力健康,整個社會和國家才能積極向上的,家庭幸福安康,國家才更加繁榮昌盛,如果細胞肌體出現問題,那么國家層面上也終會受到不利影響。其中涉及到婦女權益,如何處理好這是一個雙贏的問題。(二)中國相關制度的變革和進程。中國有幾千年文明社會發展歷史,形成自己民族的獨有文化傳承,隨著經濟、文化的變化發展,關于婦女權益的體現在世俗、宗法、律法之中的規定,大致經歷了幾個大的階段,首先是在短暫的母系社會,婦女占有社會經濟文化各方面的主導地位,如今還從位于云南和四川的少數民族摩梭人的獨特婚姻方式所體現。由于整個封建社會是以父權為主的時期,婦女群體幾乎沒有政治地位的體現,作為男權社會的附庸婦女沒有被賦予獨立的人格權,事實上連自己的姓名權也會被剝奪或忽略。關于婦女權益和利益的規定多數是體現在家庭方面,從秦到清,婦女的地位由相對的平等到男尊女卑的不平等狀態,呈現越演越烈之勢,最初是從漢朝起,儒家思想開始成了封建王朝的正統思想,貢獻來自于西漢初時董仲舒,他是一位儒學大家,其提出規范封建倫理道德的“三綱五常”。三綱,是指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五常,指仁、義、禮、智、信。從倫常到律法各方面進行推行,從而規范整個社會的行為。時間上面一直到唐宋期時婦女都還是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和家庭地位,婦女在經濟上、婚姻生活上都有一定保障和自由,根據《史記》和《唐律疏議》等相關內容表述,婦女一般享有有限的繼承權,未嫁與喪夫女子都擁有份額少于男子的財產繼承權,宋代法律規定已婚婦女在一些情況下仍有享有部分繼承權;婚姻相對自由,唐律中亦規定了夫妻感情不好的“和離”制度,漢、宋朝亦有二婚婦女當上皇后的例子,對婦女管束嚴酷是從明時開始加強的,至清時到達了頂點,另外還有中國特有的婚姻制度中的“七出三不出”,七出是指:不順父母(此指公婆);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婦女有這七種情況的,丈夫可以提出休妻,視為正當理由。三不出是指當妻子是以下三種情況:有所取(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丈夫不能提出休妻,某種程度上它是對婦女權利是一種限制同時也相當于一種最低程度的保護。這是正式出現在《唐律》之中,作為調整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到民國初期,執行了上千年。(三)國外相關制度的做法。由于東西方文化、地域、宗教、氣候等等各方面的差異,古希臘羅馬和中世紀的歐洲,婦女的權利與中國不同,但經濟等原因的束縛,古代婦女的權益談不上有多大的保護問題。近現代以來,對婦女的保護問題涉及到政治、經濟、家庭、人身各個方面,由于資本的發展和擴張,婦女不再只是男子的陪襯,西方國家的女性率先掀起了爭取權利的“女權運動”,建立了維護婦女權益的保障機制,并且對其它國家的婦女維權事業產生重要的影響。1981年聯合國為保障婦女權利,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成為了保護婦女權益的國際法基礎,英國公布了《同工同酬法》《性別歧視法》,美國公布了《平等就業機會法》《懷孕歧視法》,以保證婦女的平等就業、消除男女不平等起到積極作用。北歐國家經濟發達,兩性平等的意識是深入人心,各國相繼有《男女工作平等法》《家庭法》的系列法律。改善婦女的受教育水平和生活水平,20世紀,婦女的政治地位迅速提高,世界各地婦女擔任要職重職已經成為常事,為了保障職場婦女權益,各國也紛紛出臺相關法律和制度制裁職場歧視行為,其中包括美國1964年《民權法案》的相關內容,德國是以出臺相關法律條文的形式來規范這種職場行為的,并為此施行的“責任倒置”的舉證原則,在人身方面,著力于對家庭暴力的規范處理問題,許多國家都設置了專門審理家庭暴力的法庭,設立民事保護令制度和庇護所制度以保證婦女的權益[1]。
二、我國現代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
(一)對婦女的權益保護問題。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婦女獲得了前所未有的解放,煥發出了活力與動力,與新中國同齡于1949年成立的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簡稱“中國婦聯”,在其章程中開篇明義地說明是黨和政府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擔負有組織引導、代表中國婦女參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和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重要職責。同時在國際社會中積極地履行大國義務,為全世界婦女兒童爭取更多的權益。有以下的一些數據顯示:2018年婦女住院分娩率達到99.9%,孕產婦死亡率18.3/10萬。中國孕產婦保健覆蓋率比之以前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根據世衛組織數據:中國排名第53位,婦女平均預期壽命為77.6歲,高于男性3歲。總體上中國婦女的健康狀況大大優于以前,政治權利方面:1954年的第一屆全國人大,女代表只有12%[2],第十三屆全國人大2980名代表中,女代表742名,占代表總數的24.9%,在十三屆全國人大組成中有多個選舉單位女代表比例有呈現出普遍上升的趨勢。但距離聯合國確定的女性在權力機構中占比30%的目標,仍有差距。2019年中國女性就業率為49.08%,在亞洲國家中是居于首位,遠高于日本、韓國等等發達國家。并明確規定女性享有與男性同等受教育的權利,2018年我國學前教育女童所占比重為46.7%,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在校生中女生所占比重為46.5%,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女生比重為50.8%。(二)婚姻家庭等制度的相關規定與實踐。隨著2011年10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成,中國已經形成一系列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中國特色法律制度,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并在時展,社會進步的情況下及時地在2005年對該法進行修改,為更好體現法律的作用,保護婦女的諸多權益,國家相應修改系列法律規章多達幾十件,2020年5月頒布的《民法典》,從物權、人格、婚姻家庭各方面全面規范,充分體現時代的特征。聯合國將每年的11月25日定為是“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為保護婦女權益提供助力,中國方面也是加大對相關違法犯罪的處罰力度,數據顯示:2014年法院依法嚴懲侵害婦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各級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48件,2019年懲治針對婦女兒童的暴力、虐待、拐賣、性侵害等犯罪,審結相關案件2.7萬件。
三、有關完善對婚姻婦女權益保護的一些思考
(一)對于婦女權益的一些思考。新中國成立后,隨著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婦女地位與權益與傳統相比,有了天壤之別,但一些方面,仍然有提升的空間,比如應當給予婦聯組織這一部門在其《章程》里有關權利義務的規定中設置更多可以量化的權利,將維權工作做到更具體更細致。另外,在《章程》第五條中,為婦女兒童和家庭服務的內容,應該細化著有一個可操作的流程,便于全面保護婦女兒童權益。隨著醫療條件的改善,我國婦幼健康水平有了較大提高,如2018年,孕產婦死亡率西部是東部的2.3倍,區域間發展不平衡的矛盾仍然存在,這需要政府針對性政策支撐解決的。根據世界經濟論壇公布的《全球性別差距報告》,中國在全球144個國家中暫排名第100,仍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目前仍然存在有人數較小、決策層中比較邊緣化、正職少副職多等等問題以待解決[3]。(二)對于婚姻制度方面的思考。在各革命根據地時期就開始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設,成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1980年通過了新的《婚姻法》,又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進行了修訂,對于熱點、重點問題也進行了相關解釋,筆者認為,基于男女天然性別上的不同,社會傳統的影響等等因素,婦女在婚姻家庭中仍然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首先是婚姻破裂后的相關損害賠償問題,我國《婚姻法》《民法》規定是不全面的,縱容了某些人有了鉆法律空子的機會,很多在婚姻生活中造成了實際傷害的行為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受到傷害一方是無法對此要求賠償的,比如通奸、騙婚、婚外生子等等,比如對于婚姻外的“第三者”進行侵權追責等等問題,其次是對全職家庭婦女的權益的保護仍有不到之處,借鑒其它多國的相關制度,都有在經濟收益、房產分割方面的對全職婦女的保護條款,日本、法國、德國都有配偶工資是直接打到女方賬戶,對離婚主婦還有撫養費的規定問題,遺憾的是我國法律并未對離婚后給予配偶撫養做出具體規定,顯然是對弱者一方的權益無法形成有效保護。這些都有待進一步完善。
四、結語
近些年來,隨著女性自我意識的充分覺醒,對于民主政治權利的要求也越來越強烈,女性這個群體的重要作用也更加突現,另外結婚和離婚的數據刷新著大家的認識,家庭亦是社會組織的最小單位,最小單位經營好,才能成就健康成熟的社會系統,只有意識到我們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還有不足,然后進一步的完善,才能充分體現婦女的自我價值、社會價值和政治價值。
參考文獻:
[1]李賢華.國外保護家庭婦女權益的司法制度[J].公民與法,2012(3):53-54.
[2]何文校.建國后我國婦女參政的歷程及現狀[J].重慶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3.
[3]張曉利,林美卿.我國女性政治參與的現狀、問題與對策[J].安慶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33(2):4-5.
作者:冉媛 單位:貴州省遵義市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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